菩提道次第广论集注-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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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诸语生:声闻。诸自力证菩提:独觉。诸胜子:菩萨。
⑦決定胜、增上生因戒:決定胜与增上生之因,为十善戒,除戒以外,更无其余。
如是不能於一尸罗,数修防护而善守护,反自说云:我是大乘者,极应呵责。①《地藏经》云:「②由如是等十善业道而能成佛,若有乃至命存以来,下至不护一善业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无上正等菩提,此数取趣至极诡诈,说大妄语,是於一切佛世尊前,欺罔世间,说断灭语,此由愚蒙,而至命终,颠倒堕落。」③颠倒堕落者,於一切中,应知即是恶趣異名。
①《地藏经》:《地藏十轮经》。
②由如是等十善业道……颠倒堕落:《略论释》(四二九页):“若人对成佛以下,所有善行,一毫不作,而自谓我求无上菩提,善恶不著,心自澄清,是大欺诳。盖此等说法,等於说断灭法也。”
《金刚经》:“须菩提,莫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汝若作是念,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说诸法断灭,莫作是念,何以故。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说断灭相。”断灭,就是破坏世出世间因果,菩萨深见缘起因果,纔发大菩提心,广修万行,而求成佛。
③颠倒堕落者,於一切中,应知即是恶趣異名:《略论》:“言颠倒者,当知一切恶趣之異名也。”
決择业果分三:一显示黑业果,二白业果,三业余差别。初中分三:一正显示黑业道,二轻重差别,三此等之果。 今初
云何杀生,《摄分》於此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然将中三摄入意乐,更加加行摄为四相,谓①事、意乐、加行、究竟,易於解释,意趣无违。其中杀生事者,谓具命有情,此复②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
竟罪。《瑜伽师地论》於此意趣,说他有情。意乐分三。想有四种,谓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错想,二四错误。此中等起若有差别,譬如念云,唯杀天授,若起加行误杀祠授,无根本罪,故於此中须无错想。若其等起於总事转,念加行时,任有谁来悉当杀害,是则不须无错误想。如是道理,於余九中,如其所应,皆当了知。③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杀害。加行中能加行者,谓④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此复如⑤《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①事意乐加行究竟:《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复次若广建立十恶业道自性差别,复由五相。何等为五。一事,二想,三欲乐,四烦恼,五方便究竟。事者,一一业道各别決定所依处事,或有情数,或非有情数,随其所应十恶业道依之而转。想者有四,谓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欲乐者,或有倒想或无倒想乐所作欲。烦恼者,或贪或瞋或癡,或贪瞋或贪癡或瞋癡,或贪瞋癡一切皆具。方便究竟者,即於所欲作业随起方便,或於尔时,或於后时而得究竟。”
②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见裕Б荨
③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略论释》(四三一页):“贪瞋癡随一。如杀仇敌,由瞋而起,如杀兽而利其骨角皮肉,由贪而起。如执六畜为天生以养人,及依国法除暴有功之类,由癡而起者是。”
④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若自杀害,若令他害,皆得杀罪。”
《略论释》(四三一页):“如将官命士兵杀敌,官兵同罪,並无差殊,而教作反重。”
《俱舍论颂疏》卷十六:颂曰:“军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释曰:“如军等中,若一人行杀时,众皆成业道,如亲作杀者,彼由同许为一事故。”
⑤《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俱舍論》卷十六:“俱死及前死,无根、依别故。”无本,谓无根本业道。
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意乐分三,想与①烦恼俱如前说,等起者,谓②虽未许令离彼欲。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闇窃盜,任何悉同,此复若於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於此义中,虽多異说,然从物处,移於余处,唯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是故应以发起得心,此复若是教劫教盜,③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①烦恼:《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烦恼者谓三毒,或具不具。”
《略论释》(四三二页):“烦恼中癡分,如谟底外道,谓世界各物为梵天所造,婆罗门为梵天种,故婆罗门於世界任何物件皆可受用。”
②虽未许令离彼欲:《略论》:“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
《略论释》(四三二页):“谓他未许,而欲其离彼。”
③彼生:《略论》:“彼生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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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此中初者,谓行不应行所有妇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此之初者,《摄分》中云:①若於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如马鸣阿闍黎说此义云:「言非应行者,他摄具法幢,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繫属,此是不应行。」他所摄者谓他妻妾。具法幢者谓出家女。②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③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④若王若勅而守护者,谓⑤於其人制治罚律。於他已给价金娼妓,说为邪行,显自给价,非欲邪行。⑥大依怙尊,亦作是说。男者⑦俱通自他。非支分者谓除产门所有余分。马鸣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婴童,腿逼,及手动。」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谓口秽道及童男女前后孔户,并其自手。」此说亦同。非处所者,谓诸⑧尊重所集会处,若塔庙处,若大众前,若於其境有妨害处,谓地高下及坚硬等。马鸣阿闍黎云:「此中处境者,在⑨法塔像等,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大依怙师亦如是说。非其时者,谓秽下降,胎满孕妇,若饮儿乳,若受斋戒,⑩若有疾病,匪宜习欲,若过量行量谓极至经於五返。马鸣阿闍黎云:「此中非时者,秽下及孕妇,有儿非欲解,及其苦忧等,住八支非时。」大依怙尊亦复同此,稍差别者,谓昼日时,亦名非时。非支等三,虽於自妻,尚成邪行,況於他所。意乐分三:想者,《摄分》中说,於彼彼想,是须无误。《毘奈耶》中,於不淨行他胜处时,说想若错不错皆同。《俱舍释》说,作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业道,若於他妻作余妻想而趣行者,有二家计,谓成不成。烦恼者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欲行诸不淨行。加行者,《摄分》中说,教他邪行,教者亦生欲邪行罪。《俱舍释》说,如此则无根本业道,前或意说非根本罪,然须观察。究竟者谓两两交会。
①若於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披寻记》卷五十九(三四一七页):“若於母等,母等所护等者,谓於阿罗汉尼,及於母所,行秽染行,名於母等,此成无间业同分,如《本地分》说(九卷)。未适他者,为三守护之所守护:一、尊重至亲眷属自己之所守护,二、王执理家之所守护,三、诸守门者之所守护,是名母等所护,是不应行。又他妻妾,由已适他,亦不应行。为显此义,指如经说。”
②种姓护者:《瑜伽师地论》卷八:“於诸父母等所守护者,犹如父母,於己处女,为适事他故,勤加守护,时时观察,不令与余共为鄙秽。若彼没已,复为至亲兄弟姊妹之所守护。此若无者,复为余亲之所守护。此若无者,恐损家族,便自守护,或彼舅姑,为自儿故,勤加守护。”
③大公姑:公婆。
④若王若勅而守护者:《瑜伽师地论》卷八:“王执理家之所守护”。
⑤於其人制治罚律:《瑜伽师地论》卷八:“有治罚者,谓诸国王,若执理者,以治罚法,而守护故。”
⑥大依怙尊(大依怙师):阿底峡尊者。
⑦俱通自他:《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
⑧尊重:师长。
⑨法:佛经。
⑩若有疾病,匪宜习欲:不宜行之病。“欲”台版作“故”。《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或有病时,谓所有病,匪宜习欲。”“故”在《瑜伽师地论》中为“欲”。疑排印有误,藏文版亦同《瑜伽师地论》,故此改为“欲”。
若过量行:“过”台版作“道”。《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於五。”“道”在《瑜伽师地论》中为“过”。疑排印有误,藏文版亦同《瑜伽师地论》,故此改为“过”。
有儿:哺乳。
非欲解:女方无欲心。欲解:《披寻记》卷九(四四一页):“於自所作,心生欲乐及胜解故。”
住八支:受持八关斋戒时。
然须观察:《摄分》中是否非根本,须观察。
妄语。事者,谓①见闻觉知四,及此相违四。能解之境,谓他领义。意乐分三:想者谓於所见变想不见,及於未见变想见等。烦恼者谓三毒。等起者谓覆藏想乐说之欲。加行者谓②或言说,或默忍受,或现身相,此复所求或为自利或为利他,随为何故说悉同犯。此中说於妄语、离间及粗恶语,虽教他说其三亦成。《俱舍本释》於语四业,皆说教他亦成业道,《毘奈耶》中说起此等究竟犯时,要须自说。究竟者谓他领解。《俱舍释》说若他未解,仅成绮语;离间粗语,亦皆同此。
①見聞覺知:《俱舍》卷十六:『由眼耳意識,並餘三所證,如次第名爲,所見聞知覺。』
《倶舍論頌疏》卷十六:『若境由眼識所證,名爲所見,謂色是也。若境由耳識所證,名爲所聞,謂聲是也。若境由意識所證,名爲所知,謂法境也。若境由鼻舌身三識所證,名爲所覺,謂香味樱病澜洸孔冢羰俏甯F量所證色等五境,名爲所見,若是從他傳聞六境,名爲所聞,若咦孕囊苑N種理比度所許六境,名爲所覺,若意現量證得六境,名爲所知。於五境中一一容起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於第六境除見有三。(第六境者,謂法境,無見有聞覺知三也。意識名現量者,從五識後親起意識所證五境,定中意識親證六境,名現量意識也。)』
《略論釋》(四三五頁):『在黃教自宗,則判眼耳鼻舌身屬於見聞,依正理覺察差別爲覺,依正理覺察而真實了知空性,爲知。覺,謂由心推測感覺所得。知,則由心實了知。』
②或言說或默忍受或現身相:《略論釋》(四三五頁):『無論言說或默認,或以身手表示,皆同。例如人問汝已證空性否?不答,即屬默認。又如已證阿羅漢,亦可不說已證,若有義利,則可說。』
*《略論釋》(四三五頁):『爲防護他人生命等而說妄語,對自有罪而小,對他有功而大,由悲憫行菩薩行,得開此妄語戒。但以純爲利他而作,無絲毫爲自心,乃合是例。若未生起菩提心,則不可援此。』
离间语。事者,谓诸有情,或和不和。意乐分三:①想及烦恼如前;等起者,和顺有情乐乖离欲,不和有情乐不合欲。加行者,随以实语,若非实语,随说所说,②若美不美,随其所求,为自为他而有陈说。究竟者,《摄分》中云:「究竟者,谓③所破领解。」谓他了解所说离言。
①想:《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想者,謂俱於彼若合若離,隨起一想。”
《披寻记》卷五十九(三四一一頁):“謂於和合有情起和合想,若乖離者起乖離想。”
②若美不美:雅非雅詞。
③所破領解:《攝抉擇分》以所破者領解爲究竟。《俱舍論頌疏》卷十八:『若他壞不壞,皆成離間語。』
粗恶语。事者,谓诸有情能引恚恼。意乐中想、烦恼如前;等起者谓乐粗言欲。加行者,谓以若实,若非实语,或依①种过,或依身过,或依业过,或依戒过,或依现行所有过失,说非爱语。究竟者,②《摄分》中说:「究竟者谓呵骂彼。」《俱舍释》说,须③所说境,解所说义。
①种:种姓。
②《摄分》:指《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
③所说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