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2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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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带,妇人反服其故葛绖”。但经文据其后丧初死,得易前丧之轻,注意明也。后既易以满,还反服前丧轻服,故文、注稍异也。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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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陆曰:“郑云:‘名《三年问》者,善其以知丧服年月所由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三年问》者,善其问以知丧服年月所由。此於《别录》属《丧服》。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称情而立文,称人之情轻重,而制其礼也。群,谓亲之党也。无易,犹不易也。○称,尺证反,注及下皆同。别,彼列反。易音亦,注同。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饰,情之章表也。○创音疮,初良反。钜音巨,大也。愈,徐音庾,差也。迟,徐直移反。倚,於绮反。枕块,之鸩反。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复生,除丧反生者之事也。○思,如字,一音息吏反。断,丁乱反。复音伏。
'疏'“三年”至“也哉”。○正义曰:此一节问丧三年所由,解释所以三年之意。○“三年之丧,何也”者,记者欲释三年之义,故假设其问,云三年丧者,意有何义理?谓称人之情而立礼之节文。○“因以饰群”者,饰,谓章表也;群,谓五服之亲也。因此三年之丧差降,各表其亲党。○“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者,亲,谓大功以上;疏,谓小功以下;贵,谓天子诸侯绝期,卿大夫降期以下;贱谓士庶人服族。其节分明,使不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者,引旧语成文也。无,不也。并有差品,其道不可改易。○“创钜者其日久”者,以释重丧所以三年也。其事既大,故为譬也。钜,大也。夫创小则易差,创大则难愈,故云创钜其日久也。“痛甚者其愈迟”者,愈,差也。贤者丧亲,伤肾、乾肝斩斫之痛,其痛既甚,故其差亦迟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者,既痛甚差迟,故称其痛情,而立三年之文,以表是至痛极者也。○“哀痛未尽,思慕未忘”者,言贤人君子於此二十五月之时,悲哀摧痛,犹未能尽,忧思哀慕,犹未能忘,故心之哀慕於时未尽,而外貌丧服以是断割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者,若不断以二十五月,则孝子送死之情何时得已?复吉常之礼何有限节?故圣人裁断止限二十五月,岂不是送死须有已止,反复生礼须有限节也哉?
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今是大鸟兽则失丧其群匹,越月逾时焉,则必反巡过其故乡,翔回焉,鸣号焉,蹢躅焉,踟蹰焉,然后乃能去之。小者至於燕雀,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亲也,至死不穷。匹,偶也。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鸟兽,大鸟兽不如人。含血气之类,人最有知而恩深也。於其五服之亲,念之至死无止已。○属音蜀。丧,息浪反,又如字。巡,徐词均反。过,徐音戈,一音古卧反。号音豪,户羔反。蹢,本又作踯,直亦反,徐治革反。躅,直录反,徐治六反。蹢躅,不行也。踶,徐音驰,字或作踟。蹰音厨。燕,於见反。雀,本又作爵。啁,张留反。噍,子流反。啁噍,声。顷,苦颖反。知音智。
'疏'“凡生”至“不穷”。○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地之间血气之类,皆有所知,至於鸟兽大小各能思其种类,况在於人,何有穷已也?
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言恶人薄於恩,死则忘之。其相与聚处,必失礼也。○由夫音扶,下皆同。邪,似嗟反。人与,音馀,下“君子与”同。曾,则能反。焉,於虔反。
'疏'“将由”至“乱乎”。○正义曰:此一经明小人之人曾鸟兽之不若,若不以礼节之,安能群居而不乱?
将由夫脩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驷之过隙”,喻疾也。“遂之”,谓不时除也。○驷音四,马也。过,古卧反,徐音戈。隙,本又作卻,去逆反,空隙之地也。
'疏'“将由”至“穷也”。○正义曰:此一经明贤人君子於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若不以礼制节之,则哀痛何时穷已。“驷之过隙”者,驷,谓驷马;隙,谓空隙。驷马骏疾,空隙狭小,以骏疾而过狭小,言急速之甚。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立中制节”,谓服之年月也。释,犹除也,去也。○为,于伪反,下注“为母”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注同。去,起吕反。
'疏'“故先”至“之矣”。○正义曰:此一经明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故先王焉”者,焉是语辞。“立中制节”者,言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以为年月限节。○“壹使足以成文理”者,壹,谓齐同。言君子、小人皆齐同,使足以成文章义理。○“则释之矣”者,释,犹除去。既成义理,则除去其服。所以成三年文理者,以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又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故服以三年,成文章义理。
然则何以至期也?言三年之义如此,则何以有降至於期也?期者,谓为人后者,父在为母也。○期音基,注及下同。曰:至亲以期断。言服之正,虽至亲皆期而除也。○断,丁乱反,下注同。是何也?问服断於期之义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法此变易,可以期也。
'疏'“然则”至“之也”。○正义曰:上节既称为父母三年,何故有父母止有期者?此一节释为期之义。“然则何以至期也”者,言为父母本应三年,何故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及父在为母而止於期。“曰至亲以期断”者,记者释之,为至亲本以期断,故虽为他后、及父在为母,但以期也。○“是何也”者,记者又起问,云有何义故以期矣。○“四时则已变矣”者,答“期断”之义也。言“期”是一年之周匝,而天气换矣。前时已毕,今时又来,是变改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者,言天地之中,动植之物,无不於前事之终,更为今事之始也。○“以是象之也”者,圣人以是之故,以人事法象天地,故期年也。○注“言三”至“母也”。○正义曰:郑意以三年之丧何以有降至於期者,故云为人后者为本生之父母、及父在为母期,事故抑屈,应降至九月十月,何以必至於期?以其本至亲,不可降期以下,故虽降屈,犹至於期。今检寻经意,父母本意三年,何以至期者,但问其一期应除之义,故答曰“至亲以期断”。是明一期可除之节。故《礼》:期而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下文云加降故至三年,是经意不据为人后及父在为母期。郑之此释,恐未尽经意,但既袒郑学,今因而释之。
然则何以三年也?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犹然。○“加隆焉尔”,一本作“加隆为尔焉”,徐如字,一音於虔反,焉犹然也,一云发声也,注及下同。倍,步罪反,注同。
'疏'“然则”至“期也”。○正义曰:此一节释因期及三年之义,故设问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本实应期,但子加恩隆重,故三年。“焉尔也”,语助之辞也。○“然使倍之,故再期也”者,焉犹然也。子既加隆於父母,故然使倍之。然,犹如是。倍之,言倍一期,故至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故三年以为隆,緦、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则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取象於天地,谓法其变易也。自三年以至緦,皆岁时之数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也。○杀,色界反,徐所例反。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言三年之丧,丧礼之最盛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不知其所由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达,谓自天子至於庶人。
'疏'“由九”至“尽矣”。○正义曰:上节既称“期断”,何故有九月以下,故此经释之。○“由九月以下,何也”者,由,从也。记者既称“期断”,假设问之,何故有从九月以下。○“曰:焉使弗及也”者,焉亦然也。然使恩隆不及於期也,则五月不及九月,三月不及五月,转相不及也。○“故三年以为隆”者,谓恩爱隆重。○“緦、小功以为杀”者,谓情理杀薄。○“期、九月以为间”者,是隆杀之间也。○“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者,天地之气,三年一闰,是三年者取象於一闰。天地一期物终,是一期者取象於一周。九月者,以象阳之数,又象三时而物成也。五月,以象於五行。三月者,取象天地一时而气变。言五服之节,皆取法於天也。○“中取则於人”者,则,法也。天地之中取则於人,若“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故服三年。人之一岁,情意变改,故服一期。九月、五月、三月之属,亦逐人情而减杀,是中则於人。○“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者,既取法天地与人,三才并备,故能调和群众聚居,和谐专壹,义理尽备矣。○“故三”至“丧也”。○正义曰:此一节重明三年之义。“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言三年丧礼,於人道之中,至极文理之盛者,则期以下,非其至极也。“夫是之谓至隆”者,言三年之丧,人恩之至极隆厚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言三年之丧,行之自远,未有能识知所从来也。言不知所从何代而来。引孔子者,《论语》之文,证此三年之丧也。○注“不知”至“久矣”。○正义曰:案《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尚书》云:“百姓如丧考妣三载。”此云“不知所由来”者,但上古云“丧期无数”,谓无葬、练、祥之数。其丧父母之哀,犹三年也。故尧崩云“如丧考妣三载”,则知尧以前丧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时。其丧服所起,则黄帝、尧、舜之时,虽有衣裳,仍未有丧服也。但唐、虞已前,丧服与吉服同,皆以白布为之,故《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若不齐则皆用白布也。郑注《丧服》,其冠衰之异,从三代以下,由唐虞以上曰大古,吉凶皆用白布,则知三代吉凶异也。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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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谓连衣裳而纯之以采也。有表则谓之中衣,以素纯则曰长衣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记深衣之制也。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诗》云:‘素衣朱襮。’《玉藻》曰:‘以帛里布,非礼也。’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此於《别录》属《制度》。”郑云“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谓天子大夫以其四命,与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云“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谓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案《少牢》:诸侯大夫祭以朝服。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其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则朝服之衣,但其裳异耳,中衣亦用布也。案《诗》云:“素衣朱襮。”晋人欲荐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国人以国君之礼待之,故欲荐素衣也。其长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玉藻》云“长、中继揜尺”,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