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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部分

系统神学(章力生)-第1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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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圣经里面,「承继」,「后嗣」、「承受」(heirship)与「天赋」、「天惠」(inheritance)乃与「儿子的名分」(Sonship)时常联用。例如使徒保罗说,「既是儿子,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罗八17)他又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九节,四章一、六、七节说:「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我说那承受产业的,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你们既为儿子,上帝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见,从此以后,你不是奴仆,乃是儿子了;既是儿子,就靠着上帝为后嗣。」提多书三章六至七节说:「圣灵就是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我们救主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的,好叫我们因他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希伯来书六章十七节说:「……上帝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为证。」又在十一章七节说:「挪亚因着信,既蒙上帝指示他未见的事,动了敬畏的心,预备了一只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从信而来的义。」雅各书二章五节说:「……上帝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的国吗?」从这些经文来看,我们可以笃信不疑,恩典之约与恩约之福,乃是意指一种「上帝的天惠」(Inheritance)这种说法,乃是根据「遗命」(Testament);所不同者,这遗命的生效,并不要等那遗命者(testator)的死亡,因为信徒乃是上帝的后嗣,但是上帝乃是「那可称颂、独有权能的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就是那独一不死」的(提前六15、16);我们「既是上帝的后嗣」,又和「基督同作后嗣」(罗八17),而主「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一三8)。恩典之约,所以称为「遗命」或「约」(testament)乃是因为:(a)这乃完全是从上帝来的恩赐;(b)复藉主耶稣基督代死十架,进入新约时代;(c)此约乃是坚定不移的,不容违犯的;(d)这乃是上帝所定其所要求于世人的,但这又并非他偏面的要求。上帝虽是至高至上,至尊至圣的,世人乃是被他所造,又是为他而造的,正如父子的关系一样,不能和上帝分庭抗礼。但是因为上帝的屈尊降卑,降世

    为人,与世人处在同等的地位。(参考腓二6一11)这样世人就靠着上帝的恩典,能成为恩约的成员,且复因为世人遵照上帝的要求,真切悔改,皈信基督为救主,从而蒙恩得福;藉着上帝在世人心里运行,顺服上帝,恐惧战兢,作成(或作出)得救的工夫;立志行事,为光为盐,荣神益人,成就上帝的美意(参腓二12、13;太五13一16)。

    恩约之关系

    一、他是新约的中保

    在圣经里面,主耶稣基督乃称为「更美之约的中保」和「新约的中保」(来八6,九15)。在古典希腊文里,并没有「中保」(Mesites)一词,但在斐鲁(Philo)和以后希腊作家的著作里面,乃有这词。在七十士译本里面,仅见一次,就是在约伯记九章三十三节:「我们中间没有听讼的人,可以向我们两造按手。」在这里「中保」乃称为「两造」「中间听讼的人」(Manbetwixtus)。在英文里的‘meditor’一字,以及荷兰文的‘middelaar’和德文的‘mittler’等字,乃可令我们思索‘mesites,一词,乃为在两造中间调停仲裁之人,乃为一个居间人,和调解人。然这乃都是仅在字面上一般的意义,我们尤须了悟,在圣经里面乃有更深刻重大的意义。

    二、他有双重的职分

    耶稣为中保,其涵义并非如字面上那样的简单。他处在神人中间,排解调停,并非仅仅请求和好,向上帝恳切求和,并且还要本着他无所不能的权柄,竭其所能,竭尽所需,建立神人和好的关系。新约圣经里面所用的mesites一字,使我们可以知道主耶稣乃有双重中保的职分:他一方面是我们的中保,一方面「我们又藉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上帝的荣耀。」(罗五2)主耶稣基督亲自担当了犯罪堕落世人的罪,义的代替不义的,这就结束了罪人在法律上刑罚的关系,从而恢复他在至圣的上帝面前正当的法律关系。这所以主耶稣基督乃称为「更美之约的中保」,又称为「新约的中保」,他「所洒的血」,乃「比亚伯的血更美」(来八6,九15,一二24)。主耶稣基督所以称为更美之约的中保,乃是因为「他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因为有给他作见证的说:『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上帝面前。再者,耶稣为祭司,并不是不起誓立的。至于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稣是起誓立的;因为那立他的对他说:『主起了誓,决不后悔,你是永远为祭司。』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凡靠着

    他进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为他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来七16一25)

    三、他有双重的事工

    提摩太前书二章五、六节说:「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就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他为世人舍命,付了这样重大的赎价,乃是为求神人和好。他为完成这中保的责任,他的事工,乃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上帝,一方面是为世人。一方面是客观的,一方面是主观的;一方面是律法的,一方面是道德的。他赎了世人的罪,以求神人和好;他要为上帝赐给他的人代祷,使他们行事为人,蒙神悦纳,并且他又对世人启示有关上帝的真理及其和上帝的关系。感化他们,帮助他们信服真道,为主而后,讨神喜悦;在各样的遭遇上指导他们,支助他们;保守他们不失脚,叫他们无瑕无疵,欢欢喜喜,站在他荣耀之前(参犹24)。但他不是仅仅使他们完全得救,并且还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他们,作基督的使者,叫世人与上帝和好(参林后五20)。「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可一六15)。他又「常与我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

    

卷三 人类论 第拾叁章  恩约二重性

    当我们讲恩约成员的时候,不言而喻的,就可知道,恩约须从两种不同的观点来检讨。质言之,约乃有其二重性,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然而这两种情况,彼此究有什么关系?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可分五点来分别研究:(1)约的外在与内在性;(2)约的相对与绝对性,(3)约的要素及其施行;(4)律法关系与生命的交契;(5)恩约的成员与律法关系。兹请分别加以论列。

    壹约的外在与内在性

    有些学者把约分作外在的和内在的。从外在的约来说,则一个人在约上的地位须视他履行某种外在的宗教的责任而定。例如照罗马天主教的道理,倘使一个人履行了他宗教上的礼仪与责任,则便承认他在约上乃有完全正当的地位。在以色列人中间,此约乃有全国一致的仪式。

    然而约的外在性和内在性,两者界限,究应如何划分,却言人人殊,并无一致的说法。有些人说,浸礼乃是外在的约,而信仰的表白和圣餐,则视为内在的约。但有些人,却以信仰的表白与浸礼乃为外在的约,而圣餐则为内在之约的圣礼。但是这一切的说法,结果成为一种约的二元论,此乃不合圣经的道理;这乃产生一种外在的约,与内在的约,彼此回殊,判若鸿沟。这种道理,会令人以为有一种约可使人无需信而得救,可在约上有完全正当的地位,这乃为上文所说的有些罗马天主教徒的道理;但此乃没有圣经的根据。虽是有些人确是得到外在的权益与福乐,然而此乃乖谬悖理,不足为训。把约分成外在的和内在的不同的种类,乃是理不可通。

    但是我们却不可把约的种类与约的情况,混为一谈。我们虽不能把约分作外在的和内在的,两个不同的种类;但却不能不辨世人守约不同的情况,以及约的二重性。质言之,有些人确是诚心诚意,由衷的在心灵上谨守他对约应负的责任,不稍苟且;但有些人却仅是在表面上,有口无心地,在口头上承认,所以他仅在外表上和约发生关系。这种人是圣经里所指的出卖主耶稣基督的犹大以及行邪术的西门;还有那些仅是心血来潮,感情冲动,暂时相信的人。(参太一三20-21)他们乃根本没有被拣选,没有重生,乃是名不符实的挂名基督教徒,乃在恩约之外的装饰品;徒以一般人的短视浅见,被他们鱼目混珠,误以为恩约的儿女;其实在上帝面前,乃完全没有地位。他们并非真正在恩约里面,根本与约无关;甚至在教会里面活跃的人,也并非恩约的儿女。最后主耶稣要对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七21-23)此乃恩约之二重性:一是外表的,一是内在的,须加明辨。

    贰约的相对与绝对性

    有些学者,如柯尔孟(Koelman)则讲约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柯氏强调,所谓约的「外存」与「内在」,乃仅指凡在约里的人,并非都有相同的情况。质言之,有些在约里的人,乃仅作外表的信仰的宣称,享受外表的权益;但有些人是由衷全心的相信,接受基督为救主,从而得到救恩的祝福。柯氏又再说明,那些仅是在外表上,相对的(非绝对的)在恩约里的人,并非真正不在恩约之内;但是除非他们能切切实实履行恩约的条件,则他们便不能得着所应许的恩约之福。柯氏之说,虽非无理,但所谓「相对」「绝对」,乃有犯上文所指的两种恩约论的危险,尤其他宣讲在新约时代,上帝要把万国归入他的恩约之内,殊非确论。

    叁约的要素及其施行

    还有些学者,如欧勒文纳斯(Olevianus)和土雷丁(Turrentin)则把约的要素及其施行加以判别。照土雷丁的意见,要素乃是内在的呼召,以及由呼召而组成的无形教会;而后者则为外在的呼召,以及由上帝的话,受外在呼召的人所组成的有形教会。恩约的施行,只在传扬上帝的话语,提示得救之道路,且复使那些在教会里的分享其他外在的权益,而且惠及许多非拣选的人。但是恩约的要素,还要包含领受恩约属灵的祝福,与基督合一的生命,所以这只有被拣选的才能领受。土氏这种判别,虽有一部分的真理,却并非全然条理分明之论。虽然要素与形式是彼此相对的(antithesis),要素与施行却并非如此。且与其讲要素与形式不如讲要素与启示,更能表达土氏的意思;与其讲要素与施行,不如讲施行的目的与方法。复次,那些未被拣选的人,在上帝之前,是不是恩约的儿女,这个问题,乃没有得着解答。

    肆律法关系与生命的交契

    改正宗神学家,例如凯伯尔(H。Kuyper),巴文克,(Bavinck)以及洪尼格(Honig)等说,恩约乃有两方面,一为外在的,一为内在的。伏斯氏(Vos)更明确的说,恩约一方面为律法的关系,一方面为生命的交契。这乃清楚表明,恩约乃有律法方面和道德方面的意义。从律法方面说,则有对两造之间所处的地位与所订条款彼此的同意。在律法方面,则一切都从容观着想,其决定因素乃为所建立的关系,并非对所建关系的态度;所以乃不受主观态度的影响,无论愿不愿,爱不爱,其关系仍是存在,不受个人的好恶和偏见的影响。究竟谁在恩约里面,再从法律关系而说,究竟谁应该活在恩约之内?其答案乃为,信徒及其儿女。再从生命的交契而言,则谁能和主耶稣基督有生命的交契,其答案乃为,唯有那些被拣选的,赋有信心,重生得救的人。

    这些学者的道理,乃是合乎圣经的教训,其有关的经文,乃不一而足。例如关于信心的经文,创世记十五章六节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哈巴谷书二章四节说:「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惟义人因信得生。」罗马书四章三至八节,十七至二十五节说:「经上说……『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上帝算为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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