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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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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物质各自转移到对方的元间是相同的,两个物质各自转
移到第三方的元间也是相同的,这个两个物质的元间才具有
相同的可能。 
相同的物质在相同的条件下相互作用产生相同的结果,
生成另一种、另一层次的相同物质,这是这世界拥有许多相
同、相似物质的原因。 
尽管我们相信,上述这样的相互作用可以产生相同的元
间,但还无法证实这一点。因为相互作用已经改变了这两个
物质的元间,所谓相同只是在说这种改变的结果可能具有相
同之处,还必须把这两个结果分离出来进行再比较,从而,
陷入了一个无穷的反复之中。 

只有把两个元间都分别转移出来,放在“纯”元间的条


件下进行比较,因为只有“纯”元间的比较才能保证两个比
较者本身不会在比较中发生改变。只有这两个元间的差值是
0,才表明这两个元间实体是同一个元间;如果所得差值不
为0,而是一个具体的差别样式,那么,这个差别样式就表
明两个元间实体是差别着的。只有在实现元间抽象之后,才
能进入这种纯元间环境。以后,我们有机会专门讨论这样的
特殊环境。 
元子的差别性所具有的可同一性是“同一律”逻辑的起
源点;只有通过由此而发展来的元间分离、元间转移、元间
抽象以及通过元间比较才能发现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
间实体是否相同,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相似程度,才有同一
性可言。 
所以,元间分离和转移这种物理现象的生成和发展是同
一律逻辑的现实性前提和基础。 
由元子的差别性积累形成的元间实体所具有的差别性
质,具有从差别无穷小到差别无穷大之间这样一个宽大的范
围。差别无穷小是元间差别性的一个极端状态,是同一律的
现实性基础;而差别无穷大、绝对不相同状态则是同一律的
反定律 —— 不同一律或“矛盾律”的现实性基础。 
矛盾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元子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的
物质实体的唯一性。物质实体都是唯一的,和其他物质实体
绝对区别或不同。但是,只有充分积累了的差别者性才能充
分体现差别者性的唯一性特征,所以,矛盾律或“不同一”
原则本身也是一个生成过程,是世界进化发育到某个阶段之
后才开始有效的、历史性的一个势态。 
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导致了唯一性和同一性的相对
分离,使这两个原则成为相对独立的关系形式,形成了一种
纯形式的势态或规则。 
当然,这时的纯形式的规则本身是一种自然的势态,属
于对象世界本身一种基础性的元间性实体和势态,是自然世
界自己对于自己的一种规定性的约束和条件。由于这是对处
于两种极端的势态的描述,所以表现出了纯形式性,因此也
被称为形式逻辑。 


这种纯形式性凸显了两个极端状态,凸显了绝对差别和
绝对同一这两个极限条件。 
即: 
A ≠ B 
a = a 


6。5。3 唯一性和绝对差异 
物质实体的唯一性使得每个物质实体都和其他物质实
体处于绝对的差异之中。 
即: 
A ≠ B 
且: 
A ≠ B ≠ C ≠ D ≠ E……。 
且: 
A = A 
一个物质实体仅仅和他自身等同,和其他实体绝对区别。 
但是,仅仅就这里的“A≠C≠D≠E……”和“A = A”
还远不能构成什么逻辑,这两个式子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
仅仅是从反面说明对方;仅说明物质实体A就是物质实体A
自己,不是任何别的什么,A仅仅和A自己等同,严格区别
于任何其他对象。 

6。5。4 两种同一性 
既有不同实体之间的区别,又有这些不同实体之间的相
同和相似,才能形成不同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才有对象可
言,才可能有关系和逻辑。 
在宏观定义域里,任何一个实体都是物质和元间的对立
统一体,所谓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仅仅是物质成分和元间成
分分别占优势地位时的特殊情形。本质上,这两者并没有最
终绝对分离,仅仅是可以区别的物质和元间这样两种性质。 

就一个实体的物质性方面来说,与其他实体,特别是其
他实体的物质部分处于绝对的区别之中;就这个实体的元间
性方面来说,既有与其他实体的元间相同和相似的可能,也


有与其他实体元间区别的可能。 
和实体的物质性相比较,实体的元间性具有更丰富的内
容。除了不同一性或差别性之外,元间性之间还具有同一的
可能。 
和实体物质性A = A 这种自身等同明显不同,实体的元
间之间的a = a还可以指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间成分之
间的等同,说明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具有同一个元间实体。
反之, a≠b 则说明两个不同物质实体的元间成分相互存在
着差异,至少不是同一个元间。 
这两个等式两边是不同的元间实体,是互为对象的两个
物质实体处境中的元间实体。 
这样,同一性实际上就有两种意义: 
一是自身等同,是排除了物质成分之后,仅仅就元间成
分而言的同一个元间实体的自身等同; 
一是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间相互等同,也就是同一
个元间被复制在不同的物质载体上,是默认以不同物质背景
为依托,分布于不同物质载体之上的元间具有等同关系,以
各种其他形式表现的事物中所具有的相同元间。 
事实上,我们日常使用的“xx是xx”,“xx = xx”都具
有这种意义上的等同关系。 
这种等同实际上是不完全的、某种程度的等同,是已经
排除了实体之间差异部分之后所剩余的相同部分。 

6。5。5 同一性程度 
差别性关系和同一性关系首先是一种从进化中发展出
来的势态,之后才是我们对于这种势态的理解、抽象、表述
和应用。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用大写字母表示物质性实体,
用小写的字母表示元间性实体。 
我们常遇到的类似“A = B” 这样的式子,被用以表达
前项与后项之间的等同关系。既然前项与后项是等同的,这
些式子就可以写成A = A。从而,所有同一性问题都可以归
结为A = A。 

问题是,在我们日常使用的逻辑关系里,A = A作为同


一性的表达式事实上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自身等同,一种
是不同实体之间具有的元间成分相等,暗含着a = a。如果
仅仅是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A = A的逻辑意义就十分有限,
A = B就无意义。事实上,我们使用更多的是第二种意义,
是不同实体之间所含元间的部分等同问题。 
显然,我们对这个进化阶段中极端的差别和极端的同一
关系的理解与运用超出了势态本身所具有的内容。这样,对
于A = A这个式子就要做出重新理解,做出限制性的理解。 
A = A不能用来指谓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相等,物质实
体之间是绝对区别的。前一个“A”和后一个“A”不是同一
个A,除了自身等同之外, A = A真正含义是指这两个物质
实体各自具有的元间成分有相同之处;本质上是a = a,是前
一个A和后一个A ( B )都含有a 。 
例如:“甲是乙”,甲和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否则,
就没有必要写成两个不同的符号。这两个相异实体的相互等
同,意味着这两个不同的实体相互之间有相同的地方,有相
同之处。 
A = A并不能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等同,而更经常地表
示两个实体之间某种成分、某种程度上的等同,或者说是某
一部分、某种程度上元间的相似或等同。 
我们通常所使用的“是”这个概念也具有上述这两种意
义。一种是自身相等关系,物质实体自己和自己相等;另一
种是不同物质实体拥有的相似的元间实体,两个分别处于不
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实体在某种程度上的、部分的相同,以
及因此而形成的种属关系。 

6。5。6 元间转移与同一性 
是否同一,必须通过比较才能显示出来。自己与自己比
较当然可以得到自身同一的结果。但是,两个物质与元间的
对立统一体之间的相互比较,两个实体相互作用,就会产生
极其复杂的结果。 
在无限多样可能的结果之中,有这样一类特别的情形: 

在尽可能减少对元间改变的条件下,获取了这个实体的
元间,把一个物质实体的元间转移到了另一个物质实体之上,


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拥有同一个元间实体的局面。 
如,实体“乙”的元间被转移和复制到了另一个实体“甲”
之上。所谓“甲是乙”不是说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
的甲等同于另一个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乙,而是
说,甲所拥有的一部分元间来自于乙,甲和乙的这部分元间
是同一个元间。 
元间转移的过程就是元间比较的过程,元间的转移当然
是同一个元间的转移,因此也就同时确定了元间的等同,为
同一律逻辑创造了现实性的基础。 
换言之,理想的元间转移现象是历史性的,是当世界发
展、演化到某种程度之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那么,只有当
理想的元间转移和元间复制现象出现之后,同一性关系才开
始摆脱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进化到了不同物质实体可以拥
有相同或相似的元间实体以及同一元间实体可以寓于不同
物质实体之中的程度。 
但是,理想元间转移仅仅是相互作用中元间被改变程度
更低的一种特殊现象,受对立统一实体中物质因素以及其他
因素的限制,转移中的元间终归还是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
制,都要带有自己物质载体的痕迹,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和作为模版的元间也只是相似,仅是
某种程度上的近似。 
尽管同一性关系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但是,这时的同一
性关系还不完整,还无法达到元间之间真正等同的程度。 
只有当世界的进化和发展达到实现了元间抽象的程度
之后,才可能达到真正的“a = a”,达到A之a等于B之a,
达到等式两端的全等。我们日常理解和使用的形式逻辑也只
对应于这个阶段之后的世界势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所使
用的逻辑与自然进化过程不同阶段的势态并不一定是同一
个元间实体。我们只不过是试图在用自己的逻辑向前追溯,
向后推论,用自己的逻辑努力理解和整理自然对象罢了。 

6。5。7 两种逻辑的比较 

世界因差别而生成。最初的、最小的差别是刚刚脱离无
差别状态的初始阶段,这时的差别还没有内容,还是抽象的、


纯粹的差别,是和同一性重叠在一起的纯粹差别。差别的进
一步发展使差别和差别者出现了差别,生成了差别的差别,
生成了差别的形式 ,生成了差别形式的差别形式,生成了
物质和元间,生成了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 
差别形式除了也具有自身等同的特性之外,逐步具有了
可以超越物质实体的性质,使不同的物质实体有可能具有相
同或相似的元间,一个差别形式可能被两个以上的物质实体
所拥有,不同的物质实体可以拥有同一个元间。这就使得同
一性和差别性不再直接重合,同一性也变成了一种差别形式。
差别形式是具有差别程度的差别。 
差别程度的一个端点是差别为0,另一个端点是差别为
无穷大。差别的程度处在从0 到无穷大这样一个宽广的范围
里。 
差别为0就是绝对的同一,差别无穷大就是绝对的差别。
具体的差别和实体都是这个范围中的某一个相对的程度和
位置。 
面对这样的势态,对立统一的逻辑处于“执两端用中间
的”的地位。两个端点是无法超越的极限,合理的定义域处
于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在这两个端点的范围内活动,任
何具体的差别都不是绝对无差别,也不是无穷大的差别,而
是某种程度的差别。 
这个范围里的任意一点都被认为是两个相反极端的两
种相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或现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对不
同的事物或者对同一事物不同的时、空阶段来说,这两种相
反力量的对比和权重不同。 
与执两端用中间的方法正好相反,形式逻辑忽略两个极
端之间的中间地带,只取两个极端状态,把逻辑大厦就建立
在绝对差别和绝对同一这两个极限点,即:“A≠B”和“a = 
a”这样两个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对于形式逻辑来说,只
有同一和不同一,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中
间状态。 

对于物质实体来说,由于“A≠B”和“A=A”;形式逻
辑的表述可以成立。物质实体之间彼此绝对区别,物质实体


自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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