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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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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形式。在这种差别持续期间,这两个粒子存在着; 
4、由于维持这种暂时凝聚的原因是相互作用速度的有
限性,普遍相互作用的环境终究会融化、分解、淹没这些暂
态的粒子,所以任何粒子和实体都有寿命的限制,都有所谓
“半衰期”; 
5、如果两个对称粒子发生遭遇,它们不会还原为一个
静止的凝块,而是发生物理学术语讲的“湮灭”,将凝块产
生时使用的差别归还出来,使两者同时消失; 
6、尽管粒子和自己的对称者空穴相遇时,原先产生凝
块时所使用了的差别将得以实现和归还,但是,这种归还并
不能消除当初产生凝聚的原始差别,只是消除了对称粒子产
生时的差别。而且,已经无法沿着这种差别产生的原来途径
原路返回,将差别还原为0的途径已经被改变。于是,由于
湮灭产生的差别回归所实现了的差别,所释放出的能量只能
再次转换成新的差别形式,转换成新的差别者。由此看来,
“时过境迁”不仅是差别性和差别者性积累的结果,也是其
生成和积累的途径。 
7、直观地看,似乎构成粒子的实体是这个实体核心区
域的那些相对凝聚着的元子群本身,构成空穴的实体是这个
实体核心区域的那些“虚空”,其实,这并不全面。因为这
两种实体的存在都是以牺牲周围元子的均匀程度为代价的,
都与周围的元子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处于具体的差别和差别
形式之中,用自己的已经形成的差别形式抵抗着周围环境的
压力,因此,周围环境的势态不仅是这个实体存在的条件,
而且,周围势态的变化将直接造成实体本身的改变,因此周
边势态也是这个实体的本身。 
这样,粒子和空穴作为实体面临的是两种相对者,一是
与这个实体直接作用的周边势态之间的相对;二是粒子和空
穴之间的相对。 

8、酸奶模型所借助的定义域是我们的直观能力所能理
解的三维空间、一维时间的四维时空,但是这四维时空仅仅


是无限维联系中不均匀的、相对突出展开的一个微小局部,
可能还有更多的维度被不同程度展开。所以,在三维空间中
的距离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维度里的分离,同样,三维空间里
的重叠也不表明在其他维度里也是重叠着的。所以,在微观
尺度内,不能忽视其他维度联系造成的影响。 
无穷远处的两个粒子之所以可能保持相互纠缠的量子
态,一个电子可以经过三维空间中的任何途径从一点到达另
一点,可以在同一时刻处于三维空间的任意位置,这些超时
空行为只有在多维空间的框架里才更容易得到理解。 
粒子在作为差别者的同时还作为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作
为作用者的同时还是粒子之间的作用,粒子具有差别者和差
别的双重身份和性质,或者说,具有作用者和作用这样双重
的性质。这意味着,相互作用是粒子之间的作用,而这种作
用却要通过粒子之间的普遍联系来实现。通过粒子的相对凝
结来实现,普遍联系的形式成为了实体,成为了粒子,成为
了作用者。表面看,作用者和作用都是粒子自己,归根结底,
是元子不同的凝结方式,都是元子不均匀的时空分布形式。 

3。6。3作用者和作用的相对分离 
在时间、空间、场、能量等等差别形式不断积累的背景
之下,粒子之间相互作用也出现了新的进展。可能出现相互
湮灭,也可能形成新的对立统一体,集结成更大的粒子团粒,
形成新的团粒层次。 
我们已经用不着去推测粒子以及更大的粒子团粒生成
的途径,猜测它们生成的过程,这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那是物理学家们的神圣领土。现代物理学已经得到了一个被
称之为“标准模型的”粒子清单。 

在这个清单里,粒子被分成两大类型,玻色子和费米子。
玻色子被认为是主要传递相互作用的粒子,费米子被认为是
主要作为物质实体的粒子。这种现象说明了一个重要的进展:
原先粒子具有差别和差别者的双重身份、具有作用者和作用
这样双重性质的情形发生了分化,发生了进一步的积累和凝
结,在这进一步积累起来的新层次的粒子中,一部分粒子更
突出地表现为差别者,主要作为相互作用者;另一部分粒子


更突出地表现为作用者之间的作用,直接体现为差别者之间
的差别,成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粒子,差别者和差别、作用者
和作用出现了分离。这是粒子同时具有的两种性质在积累中
产生的相对分离,不同的粒子只是把其中的一种性质更突出
地表现出来。但是,两者之间没有绝对区别的意义,不能想
象作用者和作用的彻底分离,因为这样就又回到了纯粹差别
和纯粹差别者的状态。 

3。6。4两类实体 
在前面,曾把具有特定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
的差别者称为“实体”。现在,这个定义里已经含有了几层
意思: 
1、实体具有差别者和差别形式这样双重的身份,是差
别与差别形式的对立统一体; 
2、由于差别层次的积累,在不同的层次里,同一个实
体表现为不同的是其所是。在一个层次里作为差别者,在另
外的层次里可能又作为差别形式。 
3、基础的存在者具有差别者和差别这样双重的性质,
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出现某一种性质的相对优势,更多地
将其中一种性质积累起来,在另一种场合,将另一种性质积
累起来。 
这样,相对来说,会出现两种性质分别积累的极端情形,
形成两种性质不同的实体: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和作为差别
者的实体。 
如同差别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一样,相互作用也是作用
者之间的作用。如果有理由把差别者和差别形式分别定义为
两种实体,同样也就意味着把作用者和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分
别定义成了两种实体。 
这样,我们就定义了两类实体: 
1、作为相互作用者的实体; 
2、作为相互作用者之间作用及其形式的实体。 

除了元子这种差别与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之外,后来的
凝结着的差别者同时也都是差别形式的积累和相对凝结,差
别形式在另外一个层次里再次成为了差别者。所以,差别者


和差别形式之间没有绝对区别的意义和可能,只有相对意义。 
一个实体在一个层次、一个场合作为差别者,而在另一
个层次、另一场合就可能作为差别形式,反之亦然。一个实
体究竟是属于差别者还是属于差别形式,取决于与这个实体
相对的那些其他实体。 
作为差别者的实体包含了组成这个实体的内部的差别
者以及这些差别者之间差别形式的总合,而这个“总合”体
只有与其他差别者相对立、相差别时才作为差别者的实体,
以这样一个单元成为这一层次的差别者。 
差别者相互作为差别者的同时,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就建
立和形成了,这种关系的形式也成为实体,也成为一种相对
独立和凝结的实体。 
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是指具有相对稳定模式的相互作
用以及相对稳定模式的差别者的时空分布方式的集群和单
元。 
差别形式作为实体只有处于差别者之间才有意义,但是
这不意味着它本身绝对附属于特定的差别者,而是可能有条
件地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比如,能量这样的实体,尽管它
只存在于具体的差别的实现过程中,但是却可以从具体的差
别形式中分离出来,水电站里水位差可以转变为电位差,电
位差又可以转变为电饭锅里的温度差。能量和力被抽象为具
体的相对独立的实体。 

 

3。7 质 
无论是作为差别者的实体和还是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
它们能够作为实体或者能够存在的原因是一样的。 

3。7。1 实体的“质” 
实体是整体相互作用不均衡的现象,每一个实体之所以
能够成为实体,是因为这个实体被以特有的不均匀方式从总
体的相互作用中区分了出来,和周围的相互作用者区分了出
来。 

实体所具备的“特有的不均匀方式”就是这个实体的
“质”,或者说,这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这个实体的


质。实体以自己特有的不均匀方式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
参与整体的、普遍的相互作用。质是一个实体在普遍相互作
用中得以保持的、自己相对独立的、特定的具体差别形式。 

3。7。2 质的过程性 
整体中所有内容相互作用的局面本身是一个过程,不断
调整相互关系,朝着最终消除或实现差别的方向发展。实体
是这个过程中时空分布不均匀的局部,都将最终屈从于整体
发展的总过程。因而,任何实体必然是一个过程,是相对于
总过程的某个局部中的暂态,是相对续存的子过程,是以特
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总体相互作用中的存在者。 
所谓“特定的差别形式”就是实体在其过程中相对稳定
的质。 
质是一个从凝聚生成到持续留存、再到分解消失的全过
程。在概念的使用中经常主要把中间这一段持续留存着的性
质作为这个实体的质,其实,这个全过程才是完整的质。 
质作为过程,从起始到衰亡有两条边界。哲学史上常说
的“度”是质的界限和边界,在这两条边界之外,质将不再
是其所是,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质存在了。 

3。7。3 质的结构性 
质既然是拥有两条边界的域,就是拥有具体内容、具体
结构、具体内部差别形式的一个体系和构造,而不是一个抽
象的质点。 
实体的质,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这种结构本身,实体的
存在就是这种结构的相对续存。实体以这种结构方式参与相
互作用。质的改变也就是这个结构本身的变化,是以这种结
构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并在相互作用中被改变的过程,质的
消失是这种结构被改变,是这种结构本身的崩溃和瓦解。 

3。7。4 质和势态的相对性 
实体都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所以,决定实体质的
因素来自实体自身内部的差别形式以及与之作用的周围势
态这样两个方面,这两个势态是相对的,共同形成了一个更
大层次的实体。所以,质的形成与演变是这两种相对势态共
同作用的结果。 


实体自身的结构变化会对周围势态发生影响,这种影响
作为势态反过来又对实体自身的变化产生反作用;同样,势
态的变化不仅改变了势态之中的实体,同时也被自己所作用
的对象所改变。 
总之,质不可能仅靠自己就规定自己,而是和势态处于
密切的关联之中,和势态处于相互影响和规定中,质只有在
与势态相对之中才是其所是。 

3。7。5 质的续存与改变 
由于质的结构性、过程性、与势态的相对性,质作为一
种存在者,作为一种实体并没有特殊的地位,只能是相对的,
只能是从一种状态、一种结构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和结构的过
程,只是永恒变化的长河中片刻保持着的凝滞,仅在其凝滞
的这个时空区间里,这个质才是续存的。质的存在是普遍相
互作用过程不均匀的现象,是这种不均匀性所凸现出来的相
对凝滞的阶段性。 
质的续存和改变主要取决于如下这三种势力的较量与
平衡: 
1、质自己维持着自己的是其所是,维持着构成这个实
体的要素以及诸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特定形式; 
2、质都以自己的是其所是对于其所处的在其所在发生
着作用和影响; 
3、质赖以存在的在其所在因其他原因发生了变化,对
处于其中的质产生的影响。 
这就是说,质本身并不能仅凭自己的是其所是单独地确
定自己,还受到了来自它所处的在其所在的规定。 
尽管这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发生改变都会造成质的变
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能立刻达到从根本上摧毁这
个质的程度。和质的生成一样,质的毁灭也是一个不均匀的
过程,是相对凝滞状态的转换。 
判定质变的原则是:相对于这个质的在其所在来说,是
否超出了它是其所是的极限,是否超出了它是其所是的“域”;
是否还能继续对这个质所处的在其所在发挥原有的作用形
式。 


在影响结构变化的诸多因素中,“量”是一种重要因素。
结构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量,任何一种关系形式中的某一参
数如果总朝某一方向单调变化和线性发展,终究会使得这个
结构发生本质的变化。但是,事实上,用不着等到某一参数
向无穷方向走多远,对某些结构来说,只要有唯一一个要素
发生微小变化就足以发生本质的改变。因此,把结构改变原
因全归为量的改变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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