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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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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人因触犯了神的命令而变为败坏,天天触犯神的律法; 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诅之下(加三: 10)。基督代替我们付偿罪的代价,为我们成为咒诅的对象,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救赎出来(加三: 13)。 
    第二; 基督的赎偿,将我们从律法的礼仪之下释放出来。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在属灵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时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导(加四: 1-2)。律法的礼仪,在当时是一种象征和预表。当基督成就救赎之工时,象征和预表就失去了它们的功用(来八: 5; 十: 1)。信徒可以靠着基督,直接来到神面前(来十: 19; 弗三: 12)。 
    因此,保罗严斥加拉太的教会,因他们重新回到遵守礼仪的孩童阶段,施行割礼,规守节期,事实上等于丢弃了基督(加四: 10-  11; 五: 2)。
    第三; 基督的救赎代替我们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约」的条件,以致我们不再需要靠自己满足神的条件(事实上也无此能力),而藉着相信耶稣,得称为义(罗三: 21一22; 28)。 
    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圣洁的,公义的,并良善的。 律法的总结乃是爱。 有理福音派人士,误认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中拯救出来,以致否定律法对基督徒的关系。 此点将在讨论「成圣与律法」时,详加说明。 
    (二)罪恶中的释放──基督的救赎,把我们从罪恶的捆绑中,释放出来。 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辖制之下,作罪的奴仆,并被神判定有罪(罗三: 19)。 基督代替我们担当了罪辜,并且拯救我们脱离罪的约束。 神移除了我们的罪辜,不定我们的罪,反称我们为义(林后五: 2l; 罗八: 2; 来2: 14-15)。 
    信徒在世上虽尚未完全脱离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 在原则上,他们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约壹五: 16; 18; 罗六: 14),也不再作罪的奴仆,倒将自己献给神,作义的器皿,为主而活了(罗六: 17; 19)。基督已经制胜魔鬼,为他的门徒打开凯旋之门。 

四、 救赎果效之范围
A、范围的广泛
    基督是为谁而受难的呢?他的牺牲是为谁的益处呢?他的救恩是谁得的福祉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下列三种见解: 
    ①普世得救。 这种论说认为,神既将基督作为人类的代表,替人献祭,他的牺牲必定是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 一般而言,这是自由派神学家的观点。 他们不一定承认耶稣是神,也不一定承认他的受难是一种赎偿,但他们一致相信,基督的牺牲是表明神的慈爱,带领全人类重回神的怀抱。他们的标帜是: 「神是人类的天父,世人都是兄弟。」
    巴特神学虽然在多处与自由派神学相异,但在救恩的范围一事上;却也倾向于普世得救之看法。当然他的依据,仍是与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认为,耶稣是拣选之神,也是蒙选之人。神的恩典拣选了基督,因此也拣选了人,因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虽未明言,人人都会得救; 但他也不愿否认; 人人都会得救。他的基督论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论。 
    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 圣经自始(亚当的下一代起)即将人类归纳为两类,即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如亚伯和该隐,雅各和以扫,选民和外邦人,神的奴仆和罪的奴仆,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义上属基督的人,在末日要听到基督弃绝之判语(太七: 21-23; 廿五: 41-46)。 
    ②普世适用。 这种论说认为,基督赎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范围适用于全人类,虽然他们承认,并非全人类终会得救的。他们相信,基督赎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着信心取得的,但是因为不是人人都会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赎只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实际生效。 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义宗,及许多独立教派人士的观点。 
    普世适用论的论点和经文根据,可以分为三点: 
    (一)基督为世人而死(例: 约一: 29; 三: 16; 六: 33,5l; 林后五: 19; 约壹二: 2)。这些经文教训,耶稣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赐给「 世人」 的粮食,「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们应当认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并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 试观约一: 10; 罗一: 8; 十一: 12; 15等经文,就能发现,世界不是指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细审察普世适用论所依据的经文,就能看出,它们是对照旧约时代犹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约时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国各族之人(参太廿四: 14; 罗十: 18)。 
    (二)基督为众人而死(例: 罗五: 19; 林前十五: 22; 提前二: 4; 6;  来二: 9)。 
    但这些经文显然是指在基督里的众人,因此是有范围的。否则应当解作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认,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他们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 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适用论者声称,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适用于众人,神为何将这福音向世上众人提供呢?
    但是我们应当记得,福音的提供始终是连于悔改和信仰的:「 信他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人若没有悔改和信仰的反应,福音的提供,对他而言,并无实效。再者,历史的事实也证明,甚至在新约时代,世上仍有许多人未曾听到福音,也有许多人虽听到福音,却不愿接受它。
    普世适用论的一个最大弱点,乃是实际上否定基督的赎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为,基督赎罪果子的范围,若果真是对全口界所有的人适用,内在事实上却只有一部分人确实得到这赎罪的果效,那末赎罪的果效岂不是大部分被浪费掉而没有生效了吗?
    ③限定范围。改革宗和长老宗教会,及一部分浸信会和独立派教会相信,基督赎罪的性质是有范围的,或者说是限定的。基督赎罪之工,不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确实拯救那些预定会得救之人的。它的范围是限定于那些蒙拣选并信他之人的救赎。
    限定范围并非是指论基督赎罪之价值和功效是否,「足够」拯救全世的人类,而是说基督赎罪之目的是否是为着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普世适用论者也承认,并不是世上每一个人都会得救。但他们认为,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而限定范围的见解是,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拣选而信主的人都得拯救。
    限定范围的观念,并非叫我们自以为义,或带着幸灾乐祸的态度,任凭世人灭亡。改革宗同样热衷于宣教工作,致力于把福音传至地极,叫罪人与神和好。
    限定范围观点之圣经根据: 
     (一)圣经在原则上的教训──圣经启示的一个既定原则,即是神的目的必会实现。天上地下没有任何权势能拦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诗卅三:11,赛五十五,11,罗八:31-32;九:6,)保罗引用以利亚和巴力之史实,证明神的拯救必会成就(王上十九,1~8,罗十一:1~7)
    神原来的目的是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他的目的必会成就无疑。但事实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而且这一部分是由神直接的拣选,那末基督赎罪的目的也必定是有范围地拯救这些罪人。至于神因何决定某些人而遗弃另一些人,保罗指出,这是神的主权,我们无权责问他(罗九:19~24)。
    (二)圣经区划的原则──圣经在多方面区别属世的人和属神的人。 在新约中,耶稣称信他的人为他的羊群,他的教会,他的百姓,显见基督的救赎是有限定范围的(约十: 14-16; 太十六: 15-19; 徒廿: 28; 彼前一: 2; 来二: 17)。
    一部分的犹太人未被拯救,并不是因为神遗忘了他的约言,或是力不从心; 他的应许必不落空,他的旨意必定会成就。 凡是真以色列人,都会得救(罗九: 6; 8; 28)。 
    (三)代求工作之限定范围──基督的祭司之职,除了舍身献祭外,另一点是他代求的工作。代赎和代求的对象必然是相同的。 耶稣在受难前的祈祷中,清楚区别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 「 我为他们(信徒)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约十七: 9)。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若是为世上每一个人,他绝不会作此祈求的。 
    所以,我们若将基督赎偿的范围扩大至全世界每一个人,就必须同时限制并减削他赎罪之工的功效,因为事实上并未人人都得救。反之,我们若承认有范围的限定,也就承认基督完全成就了他赎偿之目的,因为凡被预定得救的人,全都获得救恩; 一个也不短少(约十七: 12; 徒十三: 48)。 
    再者,基督赎偿的范围若无限定,它只是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并未实际拯救每一个人,则至于得救人数之多寡需视各人的反应而定,而不再在于基督赎偿之功效,大大地减削了基督的功劳,而把最后的结局,操诸于人的手中。 


论救赎之工的实施

绪  论
    救赎之工的实施,是论到基督的救赎在罪人身上实现之步骤,通常被称作救赎在主观(罪人身上)方面的实现,以别于基督在客观(基督本身)方面成就之救赎。但我们应当注意,这个区分并不是把救恩分成神的工作和罪人的工作,因为救赎在罪人之实现,也是凭靠圣灵在人身上的运行,虽然圣灵并不勉强人接受这救恩,而是用软化人心的方式,引领他悔改信主。 
    圣灵在救恩方面之运行,是建基于他在创造方面之运行。神与世人的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创造者和受造者的关系上,故此救恩的计划也是在这个框架内推行的。神不愿见他所造的人,永远沉沦,定意差遣圣子来到世上,作成救赎之工。所以,创造之工和救赎之工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同样,不但创造之工是藉着圣灵的运行,即世界之继续存留,也是出于圣灵的能力。神藉着护理,保持世界,作为实行救赎计划之场所,从世界上拯救他的选民。圣灵在这方面的工作,是保存世界及人类,使罪恶的不幸后果没有立刻并完全的发展。这种工作我们通常称之为一般性(即非救赎性)的恩惠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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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圣灵一般性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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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学上的根据
A、「完全败坏」所引起的问题
    根据圣经明显的教训,亚当因犯罪而堕落,引致本性完全的败坏,并累及他的后裔,使全人类都陷于罪恶及败坏中(创六: 5; 耶十七: 9; 诗十四: 1-3; 罗三: 9-16)。 
    然而我们若环顾四周,发现一般人的行为似乎并非是如此险恶;至少在外表上看来,世上有着许多凭「良心」行事为人的人,抱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态度。不但如此,许多人在谈吐举止上表明存着良善,怜悯和爱顾之心。那末保罗和旧约著者是否对人的性格批评得过火了?他们是否忘了分辨君子和小人?         

B、 改革宗神学之解答
    这些对人性之描写,既是出自圣经,必定是真实无误。我们不能用日常外表的观察来推翻圣经的描述。人的外表在平时往往隐瞒内心的罪恶意念。但是当他突然脱离社会一般的拘束时,人心的凶恶和诡诈就会显露无遗。
    举一个显然的例子。在任何内战或国际战争的状态下,敌对的官兵对敌国军民之残杀,对敌人财产之毁坏,是历史上无可否认之事实。有时是因为政府的政策或上级的默许,有时是出于官兵木身的个别行动:虐侍并杀害俘虏,抢劫财物,奸淫妇女,报私仇,违纪律等情形,层出不穷。而极大部分士兵在平时乃是「安分守己的良民」。但是他们在战时暂时脱离家庭环境时,就显出狰狞的面目,罪恶的本性就毕露无遗了。当然,并不是每个官兵的行为都是如此凶蛮。但有足够的实例,证明圣经对罪人人性的描写,并非言过其实。
    一方面因环境的道德标准的约束,另一方面是恐惧法律的制裁,(这两面的因素也是由于圣灵一般性运行的结果),加上圣灵在人心内对良心的责斥,在安宁时期,人与人在普通的情况下,多少尚能履行一些普通的公民道德及对他人的关切之心,而且尽量不让罪恶的思想化为行动。

二、一般性恩惠的运用
    定义:一般性恩惠是神所赐,非救赎性的恩惠,藉此约束罪的极端表显,激动良知之运用和智能之发展,以保存世界,并给与其某种程度护展之机会,达到宇宙万物荣耀神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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