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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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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像和样式
    创世记一: 26记载,人是按照神的形像和他的样式而造的。「形像」和「样式」并非是两个不同意义的名词,而是双重语。这点可从下面一节中得到证实: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参九: 6)希伯来人常用双重语加强语气,虽然意义相同。如马利亚的颂词: 「我心(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路一: 46-47); 又如大卫赞颂说: 「人算甚么,你竟顾念他,世人(人的儿子)算甚么,你竟眷顾他!」(诗八: 4)。论到基督降世,保罗显然将形像和样式当作通用的名词(腓二: 7)。
    天主教把「形像」解作神给人的自然性格,虽无罪性,却具有犯罪的倾向。然后神另加恩赐,即公义之性格,助人控制他的本性。这种「外加的恩赐,」天主教称为是神的样式。恩赐虽是然后外加的,但并无时间上的先后,只是理论上的分别; 故此,人在受造成为活人时,他同时得到神的形像和他的样式。
    这种观点并无圣经的支持,而是由于天主教对亚当犯罪后本性之估计而得的结论。天主教的自然神学认为,人靠着本性能认识神的智慧能力,毋需圣经的超然启示即能发现神为造物之主宰。亚当犯罪后的结果,对神的形像并无多大影响,只是失去了那外加的神的样式而已。犯罪前和犯罪后的差别,只是好比穿衣和裸体之别,衣着好如这外加的恩赐,因此人的本身并无改变。
    但圣经却清楚指出,人在犯罪后,在本性上起了极大而根本的改变: 「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 5; 参罗一: 21下)。

二、神的形像之含意
    创世记第一章没有说明,神的形像之含意。我们必须从其它经文中及推论上,寻找解答。

A、根据神的品性推论
    人既被称为是按着神的形像所造,必然与神的品性相似(彼后一: 4),包括品德方面的性格如公义、纯洁等; 智能方面的性格如智慧、理解力等; 情感方面的性格如仁爱、喜乐等。
    加尔文认为,神的形像是指「凡人性超越其它动物的一切优点而言他有正当的智力,有理性所控制的情感,和其它一切管理得宜的官感,并因天性上所有的这些优点,是和他的创造者之优点相类似,虽然神的形像,主要还是在心灵上,或在灵魂和灵魂的智能上,然而人身无论那部分,多少都蒙神的荣光所披」(一: 十五: 三)。

B、根据信徒的品性推论
    重生得救的人被称为新造的人,即重新被造的人。重新被造是指重新得到亚当因犯罪而毁坏的品格。新约圣经有两处清楚说明,新造的人是按照神的形像而造的,并且列述这形像所含的品性为知识、圣洁和公义(弗四: 24; 西三: 10)。
    知识是指人对神,对自己及对世界的了解(诗九: 10; 八十四: 1; 九十: 5-10; 九十五: 6-7; 一○四: 1-30)。圣洁是指人内心的纯洁,是与神保持交通必需具有的品德(诗廿四: 3-4; 太五: 8; 来十二: l4)。公义则是论到人按照神的吩咐而实践的生活(赛廿六: 7; 腓四: 8一9)。
    亚当在犯罪前原有之品格,显然是与此相同,因为重生的一个果效就是重新恢复人原有的品格(参结卅六: 25,27; 多三: 5)。这与传道者的教训相符。他说: 「神所造的,原是正直的」(传七: 29)。这正直的品格,因人的罪而消失,但藉主的恩典得以恢复。

C、根据罪的影响推论
    亚当犯罪后,正直的品性变为歪曲(创四: 5,8),纯洁变为污秽(创十九: 31,38),知识变为无知(创十,: 4)。人似乎完全失去了神的形像(创六: 5,11-12)。但圣经却仍旧称他为带着神的形像的人。人不得流人的血,「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 5)。
    论到口舌的可怕,雅各劝戒基督徒,不可用「舌头咒诅那照神形像被造的人」(雅三: 9)。此处,「人」显然包括信徒和非信徒,即已重生和未重生的人,但这两种人都带着神的形像。
    根据上述的圣经教训,改革宗神学把神的形像之含意分为两部分,通常称为广义和狭义的含意。按广义而言,神的形像包括人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按狭义而言,神的形像仅包括正直的品格,即真理的知识,圣洁和公义。
    人在犯罪之后,变为败坏,失去了正直的品格所含之一切品德,以至对神不敬,对人不义,自私自利,自甘堕落。保罗称顺从肉体的人为行情欲之事的人,并列述情欲之行为(加五: 19-21)。另一方面,罪人显然没有完全失去神的形像: 他仍旧保持理解力及才能(创四: 21-22); 道德观念(罗二: 15); 自我意识(创四: 13-14); 甚至在心的深处隐约知道神的存在(罗一: 18-20)。但这一切品性都已受到罪的严重影响,以至模糊不清,歪曲不正(罗一: 21-23)。

三、神的形像之目的
    神按照他自己的形像造人,吹入真气,至少有两个重要的目的: 

A、神人交通
    神在地球上所造之一切生物,惟独人有本能与他交通。当他造毕天地万物之后,神惟独与人谈话(创一: 28,30; 二: 19,23)。人的生命及他在世上的工作,是要荣耀神,用心灵和诚实来敬拜他(约四: 24),全心全意爱他(太廿二: 37)。甚至当亚当和夏娃因犯罪而躲避神后,神还是来寻找他,且在咒诅中包含恩惠(创三:15)。
    在旧约时代,早期的信徒,与神保持密切的联络和交谊,如以诺一生与神同行(创五:22,24);挪亚也是如此(创六:9)。又如亚伯拉罕被称为神的朋友(代下廿:7;雅二:23)「耶和华在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城之前,先将此事通知亚伯拉罕,因为,他说:「我所要作的事,岂可瞒着亚伯拉罕呢?」(创十八:17)。神与摩西说话,如同朋友交谈(出卅三:11)。以利亚被称为「神人」(王下一:11)。
    约翰见证说,使徒们与神并基督保持交通。他们传扬福音的目的,也是要叫人因信而与神并基督建立交谊(约壹一:3)。保罗称提摩太为「属神的人」,即与神有交谊的人(提前六:11)。耶稣基督是神的形像,道成肉身后带着人的形像,由此重新连接了神与人的关系(林后四:4;西一:15;腓二:7)。

B、治理全地
    神按着自己的形像造人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叫人在世上作他的代表,利用他的品格和才能,治理全地(创一:26,28;诗八:4,8),在各方面发展世界的潜在力,包括科学,文化,美术,农工,商业,政治等。
    人却因犯罪而失去控制能力,而且经常滥用神所赐的才能,不为公众利益努力,反倒争权夺利。耶稣基督来世,重新恢复神原来交付人的责任(来二:5,9)。保罗引证诗篇八:8,说明耶稣以人的代表克服万物,实现神的托付(林前十五: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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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为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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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按着神的形像所造,有自由的意志及理解的能力。同时他也是良善的。所以人有责任要顺服他的创造者; 而且也有能力如此行。但是这并不一定是一个永久的境象。虽然他过着圣洁的生活,但不一定是永久不变的。在这一方面可说是美中不足。他需要进入一个永久的境地。神试验他,看他是否能在他自己的意志下站立得稳。他给他个特别的测验方法,就是禁止他做某一些事。这件被禁止的事本身并不一定是罪恶的。神的目的,是要测验人是否愿意完全顺服秘。改革宗神学称这个试验为「行为之约。」因为该约的成全与否,须视人的举动而定。
    创世记第一至三章中,虽然并没有记载神和人正式立了一个行为之约,但是我们相信,从下列数点上,可以证明这约的确实性。

一、行为之约的根据
    A、立约的元素在这几章内完全存在,即是立约的双方; 立约的约制或条件,立约的果实赏赐或惩罚; 和立约的表记(参创十七: 1-14)。
    B、自恩典之约的推论。恩典之约不过是行为之约的实施,为要实现行为之约所没有实现的。基督降世是要补救亚当的失败,实现行为之约的应许。他生在律法之下,为要拯救生在律法之下的人。他为我们成全了约法的条件,因为他完全顺服天父的旨意,以至于死(加四: 4-5; 林前十五: 45)。
    C、根据罗马书五: 12-19中基督与亚当的比较。这段经文指出,基督代表一切在他里面的人,正如亚当代表一切在他里面的人。基督的功劳,白白的加诸于所有信他的人,正如亚当的罪辜也加诸于他所有的后裔全人类。基督既然是要应验恩典之约的应许,那末神定在伊甸园也曾和亚当立了一个约(即行为之约)。否则,我们将无法解释这段经文的意义。
    D、何西阿书六: 7提起亚当的背约。有些解经家将它译作「他们却如人背约」。 但是这种解释很不通顺,也不合理,因为当人犯罪时,当然他是如人犯罪,这句话岂非成为画蛇添足?英文改正本也将之译作「如亚当背约」。

二、行为之约的元素
A、立约之双方
    立约之双方乃是神和人。由于神是创造者而人只是受造者,故此立约之双方并不是站在同等地位的。神并没有预先和亚当商讨,是否要立约,或约法的性质和内容。神决定了约法的原则并细则,然后训示亚当。
    亚当非但本身接受这个约,并且他是代表全部人类。这一点可以在下列数点上得到证实: 
    第一,神在伊甸园中所说的一切情形,非但影响到亚当,也影响到他的后裔,如地的受咒诅,众人的死和他们的罪性等。假使亚当当时并不是代表全人类接受此约,那末应当只有他本人受到这些惩罚。但是事实却不然。
    第二,罗马书五: 12,哥林多前书十五: 22等经文明显指出,全人类因亚当的行动而担负共同之责任的。
    第三,救赎之法也是建立于代表性之原则上的。基督以救主的地位,代表一切属于他的人。他的赎偿被算作信徒的赎赏。他的顺服被算作信徒的顺服。在救恩计划上言,全人类都隶属于两大支派之下,即亚当或基督之下(林前十五: 45-47)。
    第四、不但在立约方面,圣经也指出,世上一切的基本组织,都是根据代表性之原则的。这些基本的组织即是家庭,教会,及国家。

B、约制或条件
    约法的条件是完全顺服。神对亚当说: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创二: l7),并不是缩小顺服服的范围,也不是指,除了不吃禁果以外,亚当可以随意作任何其它的事情。亚当在受造之时,神已经将他的律法放在人的心中(参罗二: 14-16),相反地这个条件的建立,是要特别引起亚当的注意,试验他是否愿意遵守神一切的话语。
    这里我们特别要提出,这次的试验是有时间性的,否则就不成为试验了。假使在规定的时间内,亚当完成了这个试验,那末我们可以相信,他必会进入更深层的生命,即是一个不再会有堕落的可能的永远生命了「神的选民得到永生的保障,也是藉着基督在某段时间内成全的顺服(来九: 28等)。天使和堕落的天使也暗示,在某个时期后,那些没有背叛的天使,不再会堕落了(犹6)。

C、赏赐和惩罚
    背叛的惩罚乃是死。包括身体,灵命,法理,和永远的死。人犯罪后,他的灵命立即死去,不再能和神继续以前的交往。他被逐出伊甸园。在法理上,他成为神审判的对象。身体之死的种子,在他犯罪之时已经开始,成为一个会朽坏并败坏的身体,而且终久必要死亡。然而他没有立即死亡,因为神要给他一个机会,和他立一个恩典之约,以挽回那罪恶的境遇。
    背叛的惩罚,使我们联想到顺服的赏赐。有赏必有罚和有罚必有赏,乃是天经地义的道理(申卅: 15-20)。神既然告诉亚当不顺服将要得的后果,他也一定已经预备了一个赏赐给亚当,若是他顺服神的命令,从立约的表记及启示录的预言中看来,顺服的赏赐将是永生(创三: 22; 启廿二: 2,14)。亚当因为犯罪,而被取消了采食生命树之果子的权利。但是得救的人又重新得到那个赏赐,正如启示录廿二章所描述的。

D、立约的表记
    立约的表记乃是生命树。因为惟有这个表记是代表应许和恩典的; 而且是只能由得应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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