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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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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为智慧?若以属性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 
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 “ 物学 ” 
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 
性,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 ——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 
物。)(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 
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 
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 
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 
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 
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 
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 
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 
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 
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 
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 
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 
的。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 
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 
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 
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 
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 
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 
将归结于 “ 实是与元一 ” ;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 
始,而涵融着万物;倘 “ 一 ” 与 “ 是 ” 消灭,则万物亦当与 
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 “ 一 ” 为 “ 是 ” 。但 
“ 一与是 ” 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 
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 “ 一与是 ” 当 
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 
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 
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 
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 
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 
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这些 
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章 二 
   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我们 
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 
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们学 
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 
说明了。在可感觉本体(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 
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是智慧所 
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 
另一类本体,而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 —— 是否在事物自身 
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 —— 假如真有这样一 
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 
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何以人 
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 
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 
等数目的永恒本体,似乎是无可赞赏的。— — 但是,若说我 
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有那一名 
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 
物质,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 
灭坏的,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本体是全没有的。然而这 
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 
分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 
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这宇宙又何以立起秩序? 
   又,世上倘确有我们现在所求的这样性质的本体和原理, 
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问题 
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另有些落入灭坏原 
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 
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我们亦得有所疑 
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如果原理是永恒的,何以属于 
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倘原理本非永恒,那 
么另一原理,〈即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 
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 
展于无尽。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建立 “ 实是与元一 ” ,为最不能变的 
诸原理,(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 
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本而永恒 
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性。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 “ 这 
个 ” 或本体,一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体;因为一切事物既各 
有所 “ 是 ” ,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 “ 一 ” ;可是 “ 一切现有事 
物悉为本体 ” 这一语是不真实的。(丙)他们说 “ 元一 ” 是 
第一原理也是本体,而 “ 数 ” ,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 
是本体,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我们怎能设想 “ 二 ” 与其 
它各数,由若干 “ 一 ” 组合起来后,仍称为 “ 一 ” 〈一个数〉? 
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我们试假设 “ 线 ” 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 
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是能分离的本体,线只是面的 
分划,面只是体的层次,(而点只是线的段落;)它们也是相 
应各物的定限;可是这些分划与段落与层次各涵存于另一事 
物,实际上是没有一个能划开来成为独立存在的。进一步问, 
我们怎能假设世上真有 “ 点”与 “ 一 ” 这样的本体?每一个 
本体悉由渐进过程成其实是,但点就无渐进的生成过程;因 
为点是一个段落。 
   还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性 
的一些 “ 如此 ” ,但本体不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 “ 这 
个 ” ;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怎能设 
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 
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 
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题。如 
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 
而独立,那些又不能,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 
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如其相同于数, 
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章 三 
   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 
处,而 “ 实是 ” 既具多义,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 
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但, 
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 “ 实是 ” 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 “ 医疗的 ” 与 “ 健康的 ” 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 
〈而各归于一门学术〉。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 
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 
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 
课程,前者致实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称 
为 “ 健康 ” 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另一则 
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 “ 现是 ” 各物之所以称 “ 是 ” 
者略同于此;其所称之 “ 是 ” 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 
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 
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 
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 “ 众与单 ” ,或 “ 相似 
与不相似 ” ,或其它类于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兹 
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 “ 实是 ” 或拟之于 
“ 元一 ” ,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 
是可转换的;因为凡是 “ 一 ” 的事物辄有其所 “ 是 ” ,而凡为 
“是 ” 的每亦成 “ 一 ” 。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 
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 
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如何与 
两端相涉?)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 
定义的褫夺,而只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 
“ 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 ” ,那么不义者的定义将不 
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 “ 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 
够服从 ”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 
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 
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有时是一向度,有 
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 
与延续之属性,于任何其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 
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和另一些事物的可计量与 
不可计量性,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 
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 —— 几何),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 
“ 实是 ” ,就 “ 实是 ” 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 
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 
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 “ 自身为是 ” 而以 “ 其属性 
之所是为是者 ” 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 
学家的仍为我们所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 
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实是者,虽其 
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 
一门学术,诸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 
基本差异为比照),这样在我们开头所提出的那个疑难可算 
是解决了 —— 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 
学术这问题。 
  
章 四 
   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得让哲 
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 “ 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 ” 
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原则于 
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 
类此之量度 —— 数学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它们 
如何各各延续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学并不研究个别 
主题具有这些或那些偶然属性,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将以阐明 
万事万物之所由以成为此事此物之实是而已。 —— 物理与数 
学的地位相同;物学研究事物之属性,阐明其动变原理而不 
管其实是为何如(至于我们所说的第一学术也涉及属性和动 
变原理,这不为别的,而只是因为在属性与动变上另有为之 
底层者存在);所以物学与数学必须编次为智慧的分支〈哲 
学的部分〉。 
  
章 五 
   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 
承认其为真实 —— 这就是 “ 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 
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 ” 。关于这样的真理,虽有 
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 
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的真理为之包涵,而对于这真理,我 
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的人证 
明他是错误的,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 
(并非似乎相同) —— 这原理就是 “ 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 
又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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