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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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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 
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 “ 因为 
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 ” ;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 
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 
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 
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 
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 
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 
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 
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 
(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 
体;)但 “ 苏格拉底 ” 或 “ 哥里斯可 ” 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 
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 
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 
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 
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 
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 
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 
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 
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 
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 
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 
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 
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 
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 
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 
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 —— 例如人,有灵魂 
为公式 —— 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 
综合实体。例如 “ 凹性 ” 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 
就成为一个 “ 凹鼻 ” ,而见其 “ 凹鼻性 ” );物质部分只存在于 
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我们 
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 
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 “ 原 
始 ” 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 
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 “ 苏格拉底 ” 与 
“ 文明的 ” ,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 
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 “ 解析 ” 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 
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 
指这问题: —— 例如人,说以 “ 两脚动物 ” 为其公式,而以 
“ 人为两脚动物 ” 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 “ 动物 ” 与 
“ 两脚的 ” 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 “ 人 ” 与 “ 白 ” 的例, 
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 “ 多 ” 看待的;当 
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 
而我们就有了 “ 白人 ” 。另一方面,如 “ 人与两脚 ” 之例,一 
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 
(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 
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 
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 
有许多差异,例如, “ 有足 ” 、 “ 两脚 ” 、 “ 无羽 ” 。何以这些不 
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 
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 
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 
的主张,本体是 “ 一 ” ,并是 “ 这个 ” 。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 
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 
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 
先为 “ 动物 ” ,其次 “ 两脚动物 ” ,再次“无羽两脚动物 ” ;依 
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 
并没分别, —— 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 
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 “ 两脚动物 ” , “ 动物 ” 为 
科属, “ 两脚 ” 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 “ 属内品种 ” 而独立存在,或是 
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 
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 “ 有脚 ” 是 
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 “ 有脚动物 ” 还得当作一科属,再 
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 
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 
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 
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 
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 
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 
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 
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 “ 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 ” ,也就是说 “ 有脚,有两 
脚的动物 ” ,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 
—— 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 
异 —— 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 
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 
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 
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 
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 
复了,例如说人是 “ 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 ” ,这里既说两脚, 
那么 “ 有脚 ” 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 
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 
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 
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 
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 
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 
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 
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 
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 “ 普遍性名词 ” 皆不 
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 
性, —— 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 
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 
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 
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 
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 
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 
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 
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 
这样看法:例如 “ 动物 ” 可以示现于 “ 人 ” 与 “ 马 ” 。于是人 
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 
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 
“ 人 ” 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 
的本体;例如 “ 动物 ” 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 
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 
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 
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 
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 
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 
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 
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 
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 
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 
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 “ 动物 ” 可 
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 
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 
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 
云谓可以指示一个 “ 这个 ” 〈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 
“ 如此 ” 〈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 “ 第三人 ” 。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 
实现的本体来组合; “ 两个实是 ” 永不能成为 “ 一个实是 ” ,虽 
则 “ 潜存的两是 ” 可以成为 “ 一是 ” (例如 “ 双 ” 是潛在地两 
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 “ 一 ” 而合成独立的 
“ 双 ” )。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 
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 
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 “ 不可分割物 ” 〈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 
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 “ 两 ” 既非 “ 一 ” ,其中每一单位 
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 “ 一 ” 。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 
指示一个 “ 如此 ” ,不能指示一个 “ 这个 ” ,我们就假定本体 
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 
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 
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 
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 
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 
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 
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 
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 “ 人 ” 与 “ 马 ” 中 
均有 “ 动物 ” 存在,这两 “ 动物 ” 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 
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 
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 
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 “ 这个 ” ,其组成部分 
如 “ 动物 ” 与 “ 两脚 ” 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 “ 这 
个 ” ,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 
个 “ 绝对动物 ” 〉。 
   现在(一)假如 “ 马 ” 和 “ 人 ” 中的 “ 动物 ” 是同一个 
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 
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 “ 动物 ” 〈通式〉怎能避免其 
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 “ 两脚 ” 与 “ 多足 ” 类 
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 
“ 这个 ” ,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 
〈如 “ 两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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