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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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科属,则仍称之为一,因为它们的科属底层是统一的,例
如马、人、狗都是动物,就归于一[类];这与上节所举物质
底层归一的道理相似。有时这统一性当求之于更上一层的科
属,(假如它们是科属中的最低品种) —— 例如等角三角形
与等边三角形,因为都是三角,作为图形是同一的;但它们
于三角而论却并不是相同的。
(丙)若为求其 “ 怎是 ” 而所得定义无异者,这样两件事
物也称之为一。这样,不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
义,仍还是一,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为一。一
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
上,或在定义上不可区分的,总说是一。那些不容区分的事
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件事物,若作
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
物一类;于计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辩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
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
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这个 “ 一 ” 可以出于延续,或出于
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
就不可以 “ 一 ” 计,而以 “ 多 ” 来计算它们了。任何事物若
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性的型式,我
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不能
说这是 “ 一 ” [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
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 “ 一 ” 。正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
圆是最真实的“一 ” ,因为它 “ 完全 ” 。
(三)一之所以为 “ 一 ” 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
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所以 “ 一 ” 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
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
音符,那里是一个母音〈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
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但所有各 “ 一 ” 总
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
有一个位置的,称之为一 “ 单位 ” ;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
而有位置的称之为 “ 一点 ” ;在一个量向上能区分的称之为
“ 一线 ” ;两量向的为 “ 一面 ” ;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 “ 一体 ” 。
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
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
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说
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后者的合一常连
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
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为一,则
未必于品种亦为一: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
未必于科属亦为一。
显然, “ 多 ” 的命意相对于 “ 一 ” ;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
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些因为它们的物质 —— 内层或外
层, —— 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们本
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 七
事物被称为 “ 是 ” 〈实是〉分为(一)属性之 “ 是 ”
(二)与本性〈绝对〉之 “ 是 ” 。
(一)由于属性的,例如我们说 “ 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
的 ” , “ 这人是文明的 ” 以及 “ 这文明的是人 ” ,正如我们说
“ 这文明人在造屋 ” ,因为这造屋者恰正 “ 是 ” 文明的,或文
明人正 “ 是 ” 造屋者;这里说 “ 一物是另一物 ” 的含义就表
明 “ 一物正是另一物的属性 ” 。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
我们说 “ 人是文明的 ” 与 “ 这文明的是人 ” 或说 “ 那个白的
人是文明的 ” ,又或 “ 这文明的人是白的 ” ,最后两语所举出
的属性两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 “ 本是 ” 为白的人,而以
文明为属性之 “ 是 ” ;至于说 “ 这文明的是人 ” 则以 “ 文明 ”
为人的一个属性。(同样的意义, “ 不白 ” 之成 “ 是 ” 也象
“ 白 ” 的所以为 “ 是 ” )这样,当一事物在属性上被说成是另
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
则因为那属性所属而成其所以为 “ 是 ” 或则因为那具有一属
性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 “ 是 ” 。
(二)主要诸 “ 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
云谓有多少类, “ 是 ” 也就该有多少类。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
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说动或被动,
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
之一。至于说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
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 “ 这人步行或切削 ” ,〈正
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三)又, “ 是 ” 与 “ 现是 ” 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 “ 非
是 ” 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是假的, —— 这与是非格相似;例
如 “ 苏格拉底 ‘ 是 ’ 文明的 ” ,表明这是确实的,或如 “ 苏格
拉底 ‘ 是 ’ 不白的 ” ,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 “ 一个正方
的对角线 ‘ 不是 ’ 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 ” ,这里表明了谁若
说 “ 是 ” 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 “ 当是 ” 与 “ 实是 ” 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
些潜在地 “ 是 ” ,有些则为完全实现的是。我们于见到尚潜在
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识那能实
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
于已安定了的与可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样也
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理石中,或说
半线是在全线中,还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至于一事
物何时可谓潜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
章 八
我们称为本体的(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
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
神,和它们的各个部分。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
不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二)是
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
“ 实是 ” 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 “ 实是 ” 的原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
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
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失平面则体不立,失其线则面不
成;那些人于 “ 数 ” 也认为有类此的本性;因为他们说,失
其数则万物不存,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四) “ 怎是 ” ,其
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 “ 本体 ” 可有二义:(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
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 “ 这个 ” ,
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 —— 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个可独
立的形状或形式。
章 九
“ 同 ” 的命意(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 “ 白 ” 与 “ 文
明的 ” 其所同在于都作为某物的属性; “ 人 ” 同于 “ 文明的 ”
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 “ 文明的 ” 同于 “ 人 ” 则因 “ 文
明 ” 为 “ 人 ” 的属性。 “ 实是 ” 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
各单体的实是应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 “ 这人 ” 与 “ 这文
明的 ” 相同于 “ 这文明的人 ” ; “ 这个 ” 亦与那些相同。所以
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 “ 所有的人全都文明 ” 这
就不确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
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应用于个别事物。 “ 苏格拉
底 ” 与 “ 文明的苏格拉底 ” 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
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 “ 每
个人 ” 那样说 “ 每个苏格拉底 ” 。
除了上述命意外, “ 同 ” 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性上说
的,这里 “ 一 ” 有几项含义, “ 同 ” 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
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凡事物
之由此而为 “ 一 ” 者亦即为 “ 同 ” 。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
之 “ 合一 ” ,或是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
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作了两物。
事物被称为 “ 别 ” ,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
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来, “ 别 ” 之各义与 “ 同 ” 相反。
“ 异 ” 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
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
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并适用于
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 “ 似 ” ,那些事物,其
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
为 “ 似 ” ;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属性中较重
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为两相共通者,
这两事物亦相 “ 似 ” 。 “ 不似 ” 的含义,反于 “ 相似 ” 。
章 十
“ 相反 ” 〈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
关,与阙失和持有,以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
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物中而不
能同时出现的 —— 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 —— 被称为相
反。一物不能同时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是 “ 相
反 ” 的。
“ 相对 ” 〈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
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
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有差别最大
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
物之间,在科属而论,或品种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
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上述数类外,凡事物持有
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
在容受与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
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因为 “ 一 ” 与 “ 是 ” 含义甚多,
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 “ 同 ” 、 “ 别 ” 、 “ 相对 ” 等辞亦必
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 品种有别 ” 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
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
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所有
的相对性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性);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
科属〈门类〉中,其品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
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些事物本体
相同而仍有所异的,这些也称为 “ 品种有别 ” 。 “ 品种相同 ”
的各个命意与上述的 “ 有别 ” 却正相反。
章十一
“先于 ” 与 “ 后于 ” 应用于(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
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
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点或某人为
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
处或为自然体系所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
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 “ 后于 ” ,即铰远于那个为准
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 “ 先于 ” ;有些是因为
较远于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 “ 先于 ” 波斯战争,因
为那是去今较远;有些则因为较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
如说尼米亚赛会 “ 先于 ” 比色亚赛会,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
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 “ 先于 ” 。(丙)其它事物,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