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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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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那一刻之所以为酒美,其性质必然是 “ 如是而又如是 ” 
〈 “ 如彼而又如彼 ” 〉。可是那些观点〈错觉〉破坏了这个必 
然,他们舍弃了任何事物的怎是,也使世上不再有必然的事 
物;因为所谓必然就不能又是这样又是那样,所以任何事物 
若有所必然,就不会 “ 又如是又不如是 ” 了。 
   一般说来,假如只有可感觉事物存在,那么若无动物 
〈活物〉就没有这世界,因为没有动物,也就没有感觉器官。 
现在说是可感觉性与感觉两不存在,这样的论点无疑是真实 
的,因为两者都只是在感觉者身上所产生的感应。但是,若 
说那感觉所由发生的原因,那个底层也不应存在,这就不可 
能。因为感觉决不只是感觉自身,而必有某些外于感觉者先 
感觉而存在;主动的总是先于被动的,这两个相关名词也可 
适用于感觉问题。 
  
章 六 
   在笃信这观点的人以及仅是侈谈这些理论的人之间,有 
人提出这样一个难题,将是谁来断定人的健康与否,又将是 
谁来断定每一类问题的虚实。但这一类问题与考查我们现在 
是睡眠抑是醒着一样。所有这些问题都属同一性质。这些人 
们为每一事情举一理由;因为他们要找一个起点,由这起点 
来作别的证明,而他们又想要用证明来找起点,从他们的方 
法上看来,能否找到,他们也并无自信;但他们的情调恰如 
我们以前曾说过的:实证的起点原本不是另一个实证,他们 
却要为说不出理由的事物找寻理由。 
   这些,要旨并不难于领会;然而那些专求辩论必胜的人 
老是寻找那些不可能的事物;他们主张容许大家互反〈自相 
矛盾〉 —— 这种要求本身一开始就是一个矛盾。但事物若并 
不尽属 “ 关系 ” 范畴,有些事物可以自在而独存,这就不必 
是每一呈现于感觉者都属真实;惟有见此事物之呈现的某些 
人明白这些现象;所以谁若以现象为尽属真实,他就使一切 
事物均成 “ 关系 ” 。所以依照他们的论点,同时要求在辩论中 
可以有所必胜,那么他们就必须时时检点自己,不要说真实 
存在于其所呈现,只是说真理存在于向他呈现的,在那时候, 
在那官感上,与那情况中呈现的现象。他们提出任何论题若 
不是这样讲法,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在否定自己了。因为 
这可能,同样一物看来是蜜,嗜来却不是。又因为我们具有 
两眼,如果两眼视觉不一,一事物就可以呈显两现象。对于 
那些执持着我们先前说过的那些理由的人们以现象为真 
实,也认为一切事物无须以真假相诤,因为事物之呈现于各 
人,所得现象原不一致,既便呈现于同一人时,前后也不一 
致,甚且常常同时发生相反的现象,(当一物置于我们交叉的 
两手指间,触觉则谓二,视觉则为一) —— 对于这些人们, 
我们将说是的,但这不在同一官感上,不在同一时间内,不 
在同一情况下,如果这些条件具备,所呈现的将属真实。但 
彼不为决疑解惑、仅为辩论而辩论的人,于此又将说,依你 
所论,也只是于那一感受的人是真实,并不能说这于一切人 
均属真实。如上曾述及,他必使一切尽成 “ 关系 ”—— 使一 
切相关于意见与感觉而后已,这样就没有一个已存在或将生 
成的事物能脱离某些人的意想之如是或如彼而自行存立。但 
事物之已存在或将生成者,显然并不一律有赖于人们的意想。 
又,事物之为一者,应与一事物或与某些决定性事物为 
关系;如一事物成为两半而相等,其为 “ 等 ” ,与为 “ 倍 ” 并 
无直接关系。于是,思想于事物的人与被思想着的事物如果 
相同,人将不是那思想者而将合一于那被思想着的事物。每 
一事物如果必须相关于思想此事物的人,则此思想的人将累 
累地相关于无尽相关的各别事物。 
   这些当已足够说明(一)一切信条中最无可争议的就是 
“ 相反叙述不能同时两都真实 ” ,(二)如认为两都真实,这引 
出什么些后果,以及(三)为什么人们会得误认相反者两都 
真实。 “ 相反 ” 既不应在同时,于同一事物两都真实, “ 相 
对 ” 亦应是这样。相对的两端之一是另一端的对成,也是 
它的 “ 阙失 ” ,而且阙失了的必是主要的质性;阙失是对于一 
个确定了的科属取消其应有的云谓。于是,假如不可能同时 
肯定与否定,相对的两端也不可能同时属之于一个主题(除 
了两端都以变称关系,或一端为原称,一端以变称关系来属 
之于那一主题)。 
  
章 七 
   另一方面,在相反叙述之间也不能有间体,于一个主题 
我们必须肯定或否定一个云谓。首先我们若将 “ 真与假 ” 解 
释清楚,这就可明白,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 
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所以人们以任 
何事物为是或为不是,就得说这是真的或是假的;若说这 
“ 既非是又非不是 ” ,则事物将在真假之间。 —— 又,相反之 
间的间体将类似黑与白之间的灰色,或如人与马之间的 “ 非 
人非马 ” 。(甲)如果间体是象后一类的,那么它是不能变向 
相对两端的(因为 “ 变 ” ,是从不好变好,或从好变不好),而 
间体总得变向两端,或两端变向间体。至于相反〈矛盾〉这 
就无可互变。(乙)如果〈象前一类〉这确实是一间体,这 
也就会得变白,但这不是从非白变出来的;这是从灰色中未 
为人见的白变出来的。 —— 又,理知亦得肯定或否定每一个 
理知或思想的对象, —— 这由定义上看来就该明白了。定 
义总是说怎么是真实,怎么是虚假。事物以肯定或否定之一 
式为联结则成真实,以另一式为联结便成虚假。 
   又,如果人不仅为辩论而辩论,这就必须在一切相反之 
间,都设立一个间体,惟有这样他才能说世上毕竟有了 “ 既 
非真实又非虚假 ” 的事物,而在那些 “ 是与不是 ” 的事物之 
间将可得成立一 “ 中性 ” 事物,在生成灭坏之间也造为一类 
变化间体。 
   又,有些事物,凡否定一个属性就等于肯定其相对的另 
一端,竟说是在这样一类事物中也有一个间体;例如,在数 
理范围内据称有既非 “ 奇 ” 又非 “ 非奇 ” 的一种数。但这从 
定义上看来显然是不可能的。 
   又,这过程将无尽地进行,实是的数目不仅将增加总数 
一半,而且将增加得更多。这也将可能有人再否定这间体为 
正反两端的比照,因而别立新间体,这些新间体既另有其怎 
是,也就将另成一套事物。 
   又,当一个人被询问一物是否为 “ 白 ” 时,他说 “ 不 ” , 
他所否定就只在 “ 是 ” 〈白〉;它的 “ 不是白 ” 是一个负反。 
有些人获得这些观念同他们获得其它悖理一样;当他们 
不能否定一个诡辩谲词时,就承认那个论点,同意那些结 
论为真确。有些人就因此表现这些想法;另有些人因为要求 
每一事物必须举一理由,也表现这样的想法。应付所有这些 
人们就当以建立 “ 定义 ” 为起点。定义之所以为人所重就在 
于它必有所指明;由名词组成的公式将所解释的事物划出了 
界限,赫拉克利特学说以一切事物为既是而又不是,似乎使 
一切事物悉成真实;而阿那克萨哥拉在两项相反之间设立间 
体,又似乎使一切事物悉成虚假;因为当事物全是混合物时, 
混合既不是好也非不好,这样谁都不能明确指出一件真实的 
事物。 
  
章 八 
经过这些分析,这该明白,有些人所宣扬的那些片面理 
论是站不住的。 —— 理论的一方面说没有一样事物是真实的 
(因为,他们说世上并无规律限止人们不使所有的陈述都作成 
“ 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它的边为计量 ” 这样一类的叙述),另 
一方面的理论则说一切事物尽属真实。这些观念实际与赫拉 
克利特的观念相同;他说 “ 一切皆真,一切尽伪 ” 这一句话 
的两节应是可以分开来说的,分成单条,其所说既属不可能, 
合成双联后其说也必不可能。两个相反显然不能同时都 
真, —— 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切叙述都是假的,虽则照我们 
以前所曾说过的道理,这似乎比较的可能。但,为要撇清所 
有这些议论,我们必须要求,如前所述及,不说某事物 “ 是 
或不是 ” ,应明确某事物有何含义,这样,我们就必须依据一 
个定义来进行论辩,例如所谓真假就得先确定什么是真,什 
么是假。所要肯定是真的若与所要否定是假的事物并无异致, 
这就不可能一切叙述都是假的;因为照这情形,那两相反中 
必有一个是真的。又,假如关于每一事物必须承认或否定它, 
这就不可能都是错的;这两相反中,只有一个是错的。所有 
这些观念常是自相刺谬,戳破自己的理论。因为他在说 “ 一 
切皆实 ” 这一叙述时,他已对反了自己下联的叙述,(因为它 
的相对叙述就在否定这真实),所以他自己这叙述就成为不真 
实的了。他在说一切皆虚,引出的结论也相似,使他自己也 
成为一个撒谎者。如果前一位〈说 “ 一切皆实 ” 的〉除外了 
那相对的一个条例〈一切皆虚〉,说世上惟有那一条不实;而 
后一位〈说一切皆虚的〉则除外了他自己,说世上只有他不 
虚;这样,他们已经被逼到替真实与虚假作出无限止的假设 
了。若要为他的真实理论注明所由称为真实的境界,这过程 
将无休止地进行。 
   又,那些人说 “ 一切皆在静定 ” 显然是不正确的,那些 
人说 “ 一切皆在动变 ” 也不正确。假如一切皆在静定,则同 
一叙述将永是真的,同一叙述也将永是虚的 —— 但这明显地 
在动变;因为那作此叙述的人〈自己就在动变〉,先前他未在 
世上,过一会儿他又将不在世上了。假如一切皆在动变,世 
上又将没有一件实在的事物;于是一切尽假。但我们曾已说 
明这是不可能的。又,凡是变化的必须原是一事物,因为变 
化是由某些事物变为某些事物。再者,若说 “ 一切事物咸有 
时而静定或咸有时而动变 ” ,没有一样事物是 “ 永静 ” 或 “ 永 
动 ” ,这样说法也不切实;宇宙间总该有一原动者,自己不动, 
而使一切动变事物入于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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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章 一 
   “ 原 ” 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从所发始,如一条线 
或一条路,无论从那端看,都得有一起点。(二)〈原始〉是 
事物之从所开头,如我们学习,并不必须从第一章学起,有 
时就从最好入手的一节学起。(三)〈原本〉是事物内在的 
基本部分,如船先有船梁,屋先有基础,而有些动物有心, 
有些有脑,另有些则另有性质相似于心或脑的部分。(四) 
〈原由〉不是内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从动变 
的来源,如小孩出于父母;打架由于吵嘴。(五)〈原意〉是 
事物动变的缘由,动变的事物因他的意旨从而发生动变,如 
城市政府,寡头政体,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 “ 原 ” ( H ρ J αι) 
〈主〉。技艺亦然,尤其显明的是大匠师的精于设计者。(六) 
〈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义的,如假设是实证的起点。 
(因为 “ 原因 ” 与 “ 原始 ” 之义相通,所以 “ 原 ” 有六义,因 
也该有六义。)这样,所谓 “ 原 ” 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从 
来,或所由以说明的第一点;这些,有的是内含于事物之中, 
亦有的在于事物之外;所以 “ 原 ” 是一事物的本性,如此也 
是一事物之元素,以及思想与意旨,与怎是和极因 —— 因为 
善与美正是许多事物所由以认识并由以动变的本原。 
  
章 二 
   “因 ” 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 
于青铜,杯碟因于白银,以及包括类此的各级物料。(二)事 
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义,(如2∶1比例与一 
般的数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内的各级通式和定义 
的各个部分。(三)变化或停止变化最初所由以开始者,如建 
议人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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