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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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故论云。由彼有情所修定因于上渐胜。故感身寿。其量渐长。由是所居亦渐
久住。由此善释施设足文遍净天寿。六十四劫。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十二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十三
造作名业。此品广明。故名分别。释此品颂。总作三门。一明业体性。二释
诸业名。三杂明诸业。就明业体性中。一正明业体。二诸门分别。三广明表无
表。就正明业体中。一明所造业。二明能造大种。就明所造业中。一明二三业。
二明五种业。此下第一明二三业。牒前问起。论云。如前所说。有情世间。及器
世间。各多差别。如是差别。由谁而生。颂曰。
世别由业生 思及思所作
思即是意业 所作谓身语
释曰。初句总答。次句明二业。下两句明三业。世别由业生者。世间差别。
由业所生。非自在天及大梵王。为一因主。作先觉因。生诸世间。外道计天先起
欲观。欲受用境。名先觉因能生世间。此虚计也。业有善恶。果分净秽。人中善
业。恶所陵杂。以杂业故。感身不净。感外资具。郁金栴檀。甚可爱乐。诸天善
业。恶不能杂。名为纯业。以业纯善。所感内外。二事俱妙。问此所由业其体云
何。答思及思所作者。此明二业。于契经中。说有二业。一者思业。二者思已
业。思已业者。谓思所作。思即是意业所作。谓身语者。此明三业。即前二业。
开为三种。思是意业。思所作者。是身语业。因思起故。名思所作。言意业者。
约等起立。业即是思。与意相应。意等引起。名为意业。言身业者。约所依立。
身谓色身。业依身起。名为身业。言语业者。约自性立。以语自性即是业故。又
论云。然心所思。即是意业。思所作业。名为身语二业。是思所等起故(解云。
思名等起。思与心等。能引起身语业也)
从此第二。明五业。一明表无表。二明身语表。二证有无表。且初第一。表
无表者。论云。且身语二业。自性云何。颂曰。
此身语二业 俱表无表性
释曰。身语各有表无表故。身语二业俱表无表性。
从此第二。别明身语表。论先问云。且身语表其相云何。颂曰。
身表许别形 非行动为体
以诸有为法 有刹那尽故
应无无因故 生因应能灭
形亦非实有 应二根取故
无别极微故 语表许言声
释曰。前九句明身业。后一句明语业。初一句。论主述一切有宗。形为身
表。次五句。论主破正量部动名身业。次三句。论主却破一切有宗实有形色。身
表许别形者。一切有宗。许身表业。形色为体。由思力故。别起如是如是身形。
名身表业。形谓形色。犹如合掌杀缚等形。形即是表。表善恶故。表即是业。有
造作故。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身表业。非行动为体者。正量部说。动名身表。
为破此故。说非行动。正量部计。有为法中。心心所法。及音声光明等。许刹那
灭。定无行动。身表业色。许有动故。非刹那灭。如礼佛等身动转时。事若未
终。此之动色无刹那灭。此身动时。表善恶故。故身表业。行动为体。以诸有为
法有刹那尽故者。立理正破。以诸有为有刹那故。定无行动。何以得知。皆有刹
那。以有尽故。既后有尽。知前有灭。故知有为法。皆刹那灭。故颂习故二字。
释上有刹那故也。颂中故字。两度言之。有刹那故。尽故。此应立量。身表业
色。是有法。定无行动。是宗法。因云。有刹那故。同喻云。如心所等。并曰。
心等有刹那。心等无行动。身表有刹那。身表无行动。故论云。若此处生。即此
处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业。彼宗救云。我许身表无刹那
灭。故有行动。即显论主刹那为因有不成过。为破此救。应立量云。身表业色定
有刹那。以有尽故。如心所等。并曰。心所后有尽。心所有刹那。身表后有尽。
身表有刹那。故以尽故二字。成立有为皆有刹那。其理极成也。故论云。诸有为
法。皆有刹那。其理极成。后必尽故。谓有为法。灭不待因。所以者何。待因谓
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解云。果法待因。灭是无法。无法非果。故不待因。
应立量云。灭不待因。以是无故。犹如兔角。既有为法。灭不待因。明知有为。
皆刹那灭也)应无无因故者。破彼转救。彼许法灭待因而灭。故论云。岂不世间
现见薪等。由与火合故。致灭无。定无余量过现量者。故非法灭皆不待因(薪待
火灭。即是待因。薪等现见。现量证也)为破此救。故言应无无因故。汝许薪等
若待因灭。应一切灭无不待因。如生待因无无因者。并曰。生法待因生。无有无
因生。灭法待因灭。无有无因灭。现见觉焰等。不待因而灭。明知薪等灭。亦不
待因灭。应立量云。又薪等灭。定不待因。有为摄故。如觉焰等。觉焰是有为。
不待因而灭。薪等是有为。亦不待因灭。心心所法。总名为觉。能觉境故。焰是
灯焰。生因应能灭者。更以理逐之。又若薪等。火合为因。有熟变生。下中上
别。下熟初黄。中熟次黑。上熟最黑。然中熟生。下熟即灭。若上熟生。中熟亦
灭。应生中上熟因体即是灭下中熟因。生灭相违。岂容生因即能为灭。故以此
理。显彼成非。论云。故无有因令诸法灭。法自然灭。是坏性故。自然灭故。才
生即灭。由才生即灭故。刹那灭义成。有刹那故。定无行动。身表是形理得成
立。形亦非实有者。是经部宗。标破有宗实有形色。故论云。然经部师。形非实
有。谓显色聚。一面多生。假立长色。待此长色。于余色聚一面少中。假立短
色。于四方面。并多生中。假立方色。于一切处。遍满生生中假立圆色。所余形
色。如应当知(所余形色。谓高下等。皆假立也)如见火□于一方面。无间速
运。便谓为长。见彼周施。谓为圆色。故形无实别类色体。应二根取故者。是经
部师正立理破。汝萨婆多。若谓实有别类形色。则应一色二根取过。如长等色。
一眼根见。二身根触。以身触时知长短故。由此应成二根取过。十二处中。理无
色处二根所取。故知形色。本无实体。论云。然如依触取长等相。如是依显能取
于形(解云。此文是经部立正义。言依触者。以形是假。身根触时。意识于中。
依身根触。取假长等。故言依触。即是意识。依身根触。取长等也)无别极微故
者。说形假所由。谓离显色外。无别极微名为长等。但由显色。如是安布。差别
相中。假立长等(方圆等相。名差别也)然经部宗。形为身表。但假非实。形虽
是表。而非是业。言身业者。以思为体。谓能种种运动身思。依身门行。故名身
业。身之业故。故名身业。言语业者。亦思为体。谓发语思。依语门行。故名语
业。语之业故。故名语业。言意业者。谓审虑思。及决定思。为意业体。故此三
业。皆思为体。随门异故。立差别名。依意门行。名为意业。依身门行。名为身
业。依语门行。名为语业。总有四思。一审虑思。二决定思。三动身思。四发证
思。前二意业。第三身业。第四语业。以经部宗身语二表。色性钝故。唯无记
性。不同有宗身语二业。以色为体。身业形色。语业意声。俱色摄也。故论云。
谓前加行。起思惟思。我当应为如是如是。所应作事。名为思业。既思惟已。起
作事思。谓随所思作所作事。能发身语。名思已业(解云。经部释经二业也。欲
明二业。皆思为体。思惟者。谓审虑思。决定思是也)语表许言声者。此明语
业。谓即言声为语表业。此身语意。皆有无表。如前界品已分别竟。
从此第三。证有无表。如前界品。以经部宗不许无表是实有故。彼说无表。
但是思种。谓审决动发。四现行思。于色心上。熏成种子。此思种上。防非止
过。假立无表。但不作恶。即名无表。更无实体。故论云。经部亦说。此非实
有。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亦依过去大种施设。然过去大种。体非有故。又诸
无表无色相故。(解云。一由不作。即名无表。二无表。依过去大种。大种尚非
有。无表岂得有。三又无色相。由此三因。故无表无实也)故此已下。萨婆多
宗。以八义证无表实有。颂曰。
说三无漏色 增非作等故
释曰。此颂有八证。一说三色证。二说无漏色证。三说福增长证。四说非作
成业证。五法处色证。六八道支证。七别解脱戒证。八戒为堤塘证。
说三无漏色者。此举二证。一说三色证。二说无漏色证。增非作等故者。增
谓第三福增长证。非作是第四非作成业证。余四证等字收。第一说三色证者。以
契经说色有三种。此三为处。摄一切色。一者有色有见有对(色处是也)二者有
色无见有对(眼等五根。声香味触)三者有色无见无对(无表色也)此经既说有
无见无对色。明知实有无表也。第二无漏色证者。如契经说。无漏法云何。谓于
过去未来现在诸所有色。不起爱恚。乃至识亦然。是名无漏法。此经既言有无漏
色。明知无表。体必实有。除无表外。更无有色名无漏也。第三福增长证者。如
契经言。诸有净信。若善男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业事。若行若住。若寐
若觉。恒时相续。福业续起无依亦尔。此经既言福业增长。福业增长。即是无
表。谓彼施主。行施已后。或起恶心及无记心。或无心时。若无无表。依何法说
福业增长。故知无表。实有体也。七有依福者。一施羁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
有病人。四施看病人。五施园林。六施常乞食。七随时施。如是七种。善故名
福。作故名业。业依此七。故名为事。无依福者。无物布施。但起深心。随喜恭
敬。亦生胜福也。第四非作成业证者。又自非作。遣他杀等。若无无表。不应成
业道。所以然者。谓发语处分。遣他杀等。此发语表。非业道摄。谓使未作杀等
事故。若彼使者。行杀等竟。此前语表。更无异性。如何能教者。成杀等业道。
明知别有杀等无表。来入身中。故能教人得成业道。故此业道。即无表摄。第五
法处色证者。又契经说。苾刍当知。法谓外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无见无
对。此经于法处中。不言无色。故知法处中。实有无表色。若无无表色。此经阙
减。便成无用。谓经阙减无色言故。既不言无色。明知实有无表。第六八道支证
者。若无无表。应无八道支。以八道支中。正语。正业。正命。此三是无表。故
论云。以在定时无语等故(解云。在定不可语。无正语也。身不运动行礼佛等无
正业也。不乞食等无正命也。既于定中。说正语等三。以在定中。有正语等。三
无表色。出定之后。能起三正。不起三邪。故于定中。说正语等。此于因上。立
果名故。因即无表色。果即正语等也)第七别解脱戒证者。若无无表。则亦应无
别解脱戒。以受戒后虽起异缘恶无记心。而名苾刍。明知别有无表戒色。名别解
脱戒。恶无记中。相续而转。名苾刍等。第八戒为堤塘证者。又契经说。离杀等
戒。名为堤塘戒。能长时相续。堰遏犯戒过故。此经既说戒为堤塘。明知别有无
表戒色。萨婆多宗。引上八证。证无表实。从此经部。会通前说。且三色者。是
定境色。非无表色。瑜伽(此云相应。谓心境相应也)师说。修静虑时。定力所
生。定境界色。非眼根见。故名无见。不障处所。故名无对。第二无漏色。亦定
境色。依无漏定。所生色者。名无漏色。第三福增长者。但是布施。现行善思。
所熏成种。假立无表。名福增长。故论云。而前缘施。思所熏习。微细相续。渐
渐转变。差别而生。由此当来。能感多果。故密意说。恒时相续。福业渐增。福
业续起(解云。一熏习。二微细。三相续。四转变。五差别。此五并是种子异
名)第四非作成业证者。亦思种为体。第五法处所摄色者。是前定境界色也。第
六八圣道支者。论云。虽无无表。而在道时。获得如斯。意乐依止。故出观后。
由前势力。能起三正。不起三邪。以于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圣道支。(解
云。依经部宗。道俱时思。名为意乐。与出定后三正为依。故名依止。此道俱
思。假立无表。名道俱无表。无表无体。于此思上。立正语等。余文可知也)第
七别解脱戒者。亦思种为体。于此思种上。有防非·止过功能。假立无表。故论
云。谓由思愿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语恶业。由此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