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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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第二方式的判断下,前者被认定是与意识同一的,后者是与意识不同一的。现在出现了两种同一性的认定和两种不同一性的认定,对上述那两个现实的本质'权力和财富'出现了两种相反的关系。——我们必须对这两种不同的判断本身进行判断,而在判断时我们必须应用前面建立的那个标准或尺度。如果按照前面建立的尺度,那么判定或认出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善,认出不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恶;而且这两种方式的意识关系从以后就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意识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待现实本质,所以它本身也就有了不同的规定,或者是好的或者是坏的。但它之是好的还是坏的,并不取决于它以自为存在为原则还是以纯粹的自在存在为原则,因为这两者是对它同样重要的环节。上面考察过的那种双重判断,是把'自为和自在'两个原则看成是分离开的,所以只含有两种抽象的判断。至于现实的意识,则同时含有两个原则于一身;如果说现实的意识也有形式上的差别,那么差别就完全起于它的本质,即是说,完全出于它自己与实在的'不同'关系。
这种关系有两个性质相反的方式;在一个方式下,这种关系是把国家权力和财富都当作一种'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对待,在另一个方式下,这种关系是把两者都当作一种'与自己'不同一的东西对待。——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高贵意识在公共权力中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它认为这种权力即是它自己的简单的本质及其具体实现,并且对它这本质,不惟内心里矢志忠诚,实际上也听从驱使,百依百顺。同样,它在公共财富中也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因为正是财富使它意识到自己的另一个本质方面,自为存在;因此,它同样把财富视为是和自己有关系的本质性的东西,并把自己享受其实惠的那种财富视为是施予者,衷心感激。
反之,发现另一种关系的、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的意识。卑贱意识视国家的统治力量为压迫和束缚自为存在的一条锁链,因而仇视统治者,平日只是阳奉阴违,随时准备爆发叛乱。——卑贱意识借助于财富而得以享受其自己的自为存在,但他同样把财富视为与它自己不同一的东西,即是说,因为它从自己的持存的本质出发来考察,发现财富与自己不同一。既然财富只使它意识到它的个别性和享受的变灭性(VerBganglichkeit)使它既贪爱财富又鄙视财富,那么随着享受消逝,随着日益损耗中的财富的消逝,它认为它与富人的关系也已消逝。
这两种关系现在所表达的仅仅才是判断,判断规定了作为意识对象的两个本质'国家权力和财富'对意识而言是什么,还没有规定它们自在自为地是什么。
在判断中呈现出来的反思(关系),一方面,仅只对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而言才是对此一规定和彼一规定的肯定,因而实际上对于两者同样都是一个否定,所以这种反思还不是意识本身对它们所作的反思。另一方面,它们都仅仅才是直接的本质,直接本质既不是形成起来的东西,也不是它们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它们之存在的那个东西'自我意认',还不是它们的生命原则;它们都是宾语,宾语本身都还不是主语。由于这种分离的缘故,精神性判断的整体也还是分离开的,分别隶属于各在一个片面规定之下的两种意识。——异化本来有两个互不相干的方面:一方面,纯粹意识的自在存在,亦即关于善与恶的特定观念,另一方面,它们的特定存在,亦即国家权力和财富;异化曾把它这两个方面的互不相干上升为两个方面的互相关联,上升为判断,同样,现在,这种外在关联也必定进一步上升为内在统一,或者说,它作为思维中的关联也必定上升为现实,而且,两类判断的精神也一定要显现出来。要实现这一点,只要判断发展成为推论,发展成为中介运动,使判断的两个方面的必然关联和中项得以在这个中介运动中显现出来,就行了。
'3.服务与建议(DienstundRat'
因此,在判断中高贵意识发现自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这样的:国家权力诚然还没有成为一个自我'或主体',仅仅才是普遍的实体,但高贵意识却已意识到了这个普遍实体,视之为它自己的本质,视之为目的和绝对内容。高贵意识既然与普遍实体发生肯定关系、以这样肯定态度对待普遍实体,于是就以否定态度对待它的固有目的、它的特殊内容和特定存在,并使它们归于消逝。高贵意识是服务的英雄主义(Herois-musdesDienBstes),——它是这样一种德行,它为普遍而牺牲个别存在,从而使普遍得到特定存在,——它是这样一种人格,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VorhandeneMacht)的利益。
通过这个运动,普遍就变得跟特定存在一般地结合起来了,正如特定存在着的意识之通过这个外化而把自己教化、形成为本质性一样。特定存在着的意识在服务中异化了自身,而它所异化的乃是它那沉浸于特定存在中的意识;但是那自身异化的存在乃是自在存在;它通过这个教化形成过程于是就获得它自己以及别人对它的尊重。——但是国家权力,原来仅只是被思维的普遍,仅只是自在存在,现在则也通过这个运动而变成存在着的普遍,变成现实的权力了。它只在现实的服从中才是现实的权力,而它所以能获得这种现实的服从,是由于自我意识作了判断,判断出'这种权力'是本质,并由于自我意识自由地作了自我的牺牲。这种使本质与自我'或自我意识'互相结合的行动,产生了双重的现实:使自我意识本身成了真正的现实,并使国家权力成了真正的有效准的东西。
但通过这种异化,国家权力还不是一种知道自己是国家权力的自我意识;有效准的东西只是它的法律或它的自在存在而已;它还没有特殊的意志;因为服务的自我意识还没有外化它的纯粹自我,从而赋予国家权力以精神,而仅仅以它'自己'的存在使国家权力取得生命;它为国家权力所牺牲的只是它的特定存在而不是它的自在存在。——这样的自我意识,其价值在于它符合于本质,它之被承认则是由于它的自在存在的缘故。
别的'自我意识'发现在它那里活动着的是它们的本质而不是它们的自为存在,——它们发现在它那里完成的是它们的思维或纯粹意识,而不是它们的个体性。因此,这种自我意识是在它们的思想里有效准和享有荣誉。这样的自我意识是高傲的封臣,臣属的活动总是为了国家权力的利益,但国家权力不是君主个人的意志,而是本质性的意志,而且臣属的重要,也只在于他这样取得的荣誉之中,即是说,只在于他按照本质表达了普遍意见,而不在于他以感恩之情表达了个体性,因为他并没帮助个体性'君主',使之成为自为存在。国家权力的个人意志此时还没有形成起来,假如说这种自我意识同个人意志是有关联的,那么他的语言毕竟具有建议的性质,是他为了普遍利益而提出来的建议因此国家权力对于建议还处于无意志状态,在各种不同的有关普遍福利的意见中还不能起裁决的作用。
它还不是政府(Regie-rung),因而真正说来还不是真实的国家权力。——自为存在、那还没作为意志被牺牲掉的意志,乃是各社会阶层内在的怀有二心的精神,这种精神尽管口头上侈谈什么普遍福利,骨子里却保留着它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倾向于把侈谈普遍福利的语言当作追求普遍福利的行动的代替品。在服务中特定存在总要有所牺牲,有时甚至牺牲生命,所以服务中的牺牲诚然是非常彻底的;但在经常的死亡危险中得以幸存下来的残余,仍是一定的特定存在,因而仍是一种特殊的自为存在,而这种死里余生的自为存在就使那为普遍福利提出的建议具有模棱两可令人怀疑的性质,并且事实上它总是在国家权力之外还保留着它自己的意见和特殊的利益。因此,它同国家权力还不是一致的,它还不免于卑贱意识的规定,经常处于蹶起反叛的状态中。
自为存在必须予以扬弃的这种矛盾,是这样一种形式矛盾:自为存在与国家权力的普遍性互不一致,彼此对立。可是这一形式的矛盾同时又表现为另一形式的矛盾,即,特定存在在死亡中所完成的那种外化,本身乃是一种存在着的外化,并不返回于意识的外化,——因为,意识并不是得免于外化的、自在而自为的东西,它毋宁是在过渡为它的不可协调的对立面。因此自为存在的真正牺牲固然就象牺牲生命那样彻底,但是在这一外化中它又保持其自身;它因这种外化而现实地成为它自在地本来就是的那种东西,成为它的自身与它的反面彼此同一的统一体。由于隐蔽的内在的精神、本质的自我'或自我意识'显现出来并且自身异化了,于是国家权力也就同时上升为它自己的自我'或主体'了;假如没有这种自身异化,则荣誉的事迹,高贵意识的行动,以及根据它的见解所作的建议,都会继续是用意不清的东西,骨子里都还含有特殊意图和个人私心。
'Ⅱ.语言是异化或教化的现实'
不过这种异化只发生于语言中,而在这里出现的语言,具有它独特的意义。——在伦理世界里语言表示着规律和命令,在现实世界里它只表现为建议,在这两种世界里语言以本质为内容,而语言本身则是本质的形式。但现在,语言却以它自己这个形式为内容,并且作为语言而有效准;实现那必须予以实现的东西,其所依靠的力量就在于说话,在于说话本身。
因为语言是纯粹自我本身的特定存在;在语言中自我意识的自为存在着的个别性作为个别性才获得特定存在,这样,这种个体性才是为他的存在。我(Ich),作为这样的纯粹的我,除了在语言中以外,就不是存在在那里的东西;在任何其他的表现中,它都沉沦为这样一种现实、具有这样一种形态:即,它可以重新从其中倒退出来;它曾从它的行动中倒退出来,也曾从它的面相学的表现中倒退出来,以返回于其自身,使这样不完全的特定存在只落得是一种它在其中既是太多又是太少的无灵魂的东西。但语言则包含着纯粹的我,只有语言表述着我、表述着我自身。自我的这种特定存在,作为特定存在,是一种本身具有我的真实本性的对象性。自我既是这个特殊的我,但同时又是普遍的我;它的显现,既直接是特殊的我的外化和消逝,同时又因此是普遍的我的保持和持存。我,它既然表述它自己,它就是作为我而被听到、被领会了的;它是一种传染,通过这种传染它就直接过渡到与那些认识到有我之存在的人归于统一,成为普遍的自我意识。——当着它被别人听到、领会了的时候,它的特定存在本身就直接沉寂无声了;它的这种他在(Anderssein)就被收回于其自身了;而且它的特定存在,作为被自我意识到了的现在(jetzt),恰恰是这样的:当它存在在那里时,不是存在在那里,而当它消逝了时,则因为这个消逝而是存在在那里。因此,这个消逝本身直接就是它的持存;它是它自己对它自身的知识,而它所自知的自身则是已直接过渡为别的自我、被别人听到了领会了的普遍的我。
精神所以在这里获得这种现实,乃是因为它作为统一体所包含的各端项也都直接具有它们即是各自的现实这一规定。它们的统一体是分裂为严格的两个方面的,每个方面都是对方的现实对象,都是被排除于对方之外的对象。因此,统一体是作为一个中项出现的,它被排除于分离的两方面的现实之外,不同于它们的现实;它本身因而具有一种现实的、与它所包含的两方面不同的对象性,它本身是为它们的,即是说,对它们而言它是一种存在在那里的东西。精神实体只由于它能把下述这样的意识当作它的两个方面才作为精神实体而取得实际存在(Existenz):这些意识既知道这种纯粹的自我是直接有效准的现实,又从而直接知道它们自己只有通过这种异化的中介才是这样的东西。由于前者,诸环节才被纯化为知道其自身的范畴,并且从而纯化到成为精神的环节;由于后者,精神才进入特定存在成为精神性的东西。——这样,精神就是中项,它以那两个端项为前提条件,并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