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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论法的精神-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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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11' 梯奥非拉克都斯《玛乌列斯帝传》第 11 章。     
  '12' 普罗哥比乌斯《秘史》。     
  '13' 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 卷第 43 页。     
  '14' 巴多明神父的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15' 格拉蒂安、瓦连提尼耶诺斯和提奥多西乌斯三帝。     
  '16' 怀疑皇帝选择任用的人,就是渎职圣罪。     
  '17' 《朱利安法典》第 9 卷第 8 篇第 5 条。     
  '18' 《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第 9 条,关于伪造货币。     
  '19' 见《朱利安法典》第 9 卷第 8 篇第 1 条。     
  '20' 《朱利安法典》最后一条“通奸”。     
  '21' 贝尔内《宗教改革史》。     
  '22' 普卢塔克《迪奥尼西乌斯传》。     
  '23' 思想应该与某种行动一致起来。     
  '24'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 3 章第 7 条。     
  '25' 在 1740 年。     
  '26'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 2 章第 7 条。     
  '27' 塔西佗《史记》第 1 卷第 72 章。     
  '28' 塔西佗《史记》第 4 卷第 34 章。     
  '29' 苏埃多尼斯《提贝留斯》第 61 章。     
  '30' 《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 5 卷第 3 篇。     
  '31' 迪奥《希费林》第 55 卷第 5 章。     
  '32' 弗拉维乌斯·沃比库斯《塔西佗皇帝传》第 9 章。     
  '33' 参见塔西佗《史记》第 4 卷第 36 章。     
  '34' 参见《申命记》第 13 章第 6 、 7 、 8 、 9 节。     
  '35' 参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史航行辑录》第 5 卷第 2 篇第 423 页。     
  '3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8 卷。     
  '37' 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 2 卷第 29 章。     
  '38' 参见《罗马古代史》第 8 卷第 547 页。     
  '39' 见《内战》第 4 卷。     
  '40' 规定不要专为某个人制定法律,除非 6000 人认同。     
  '41' 专为个别人制定的法律。见西塞罗《法律》第 3 卷第 19 章。     
  '42' 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第 1 卷。     
  '43' 法规是给每个人的命令,见西塞罗《法律》。     
  '44' 根据雷米安法的规定。     
  '45' 见普卢塔克论文《如何从敌人那里获得好处》。     
  '46' 有些人靠出卖自己的子女来还债,见普卢塔克《梭伦传》。     
  '47'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 2 卷第 23 、 24 章。     
  '4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6 卷。     
  '49' 见普卢塔克《夫里乌里斯·卡米露斯传》第 18 章。     
  '50' 见本书以下第 22 章第 22 节。     
  '51'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8 卷第 28 章。     
  '52' 罗马 465 年。     
  '53' 见《提奥多法典》第 6 条。     
  '54' 见《大俄罗斯的现状》 1717 年巴黎版第 173 页。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国库收入是由每个公民所提供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组成的,用它来保证其余财产的安全或者说为了更好地享用这部分财产。要把国库收入(财政收入)计划制定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需求。绝对不应该为了国家设想中需要而不考虑国民的实际需要而索取他们的财产。    
  设想中的需要是执政者感情欲望和虚弱的表现,是一种对离奇计划的诱惑力、是一种对虚荣的病态心理,从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而产生出来的一种要求。那些精神恍惚,为国王掌管国家大事的人,常常把自己渺小灵魂的需要当做国家的需要。    
  没有什么能比决定从臣民手中拿走财产与留下财产的份额更能体现智慧与贤明的了。    
  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绝不是以国民能够缴纳多少为出发点,而是要从他们应缴多少出发。如果按国民能缴纳多少去计算,也应当以国民经常性的交付能力作为计算的依据。    
  第二节    
  所谓从重征税好的论调是荒唐的    
  人们发现,在某些君主国中,那些免缴赋税的小国家与它四周的那些重税的邻邦都一样处于贫困之中。主要原因是:四周被包围起来的小国家没有自己的工业、技术和手工业,因为周围的大国给它带来种种障碍。而这些大国则有自己的工业、技术和手工业。大国制定了国家占有各种利益的法规。而小国不管征税多么微薄都注定要贫困。    
  但是,有人从这些小国家的贫困原因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使人民勤劳,就必须课以重税。岂不知不征税才是更正确的结论。周围所有贫困的人都隐居在这些小国家,什么也不干。这些人已经对辛勤的劳作失去信心,把懒惰休闲当做全部的幸福所在。    
  一个国家富裕的力量在于使每个人都树起雄心壮志;贫穷的后果使人们丧失希望与信心。雄心从劳动中受到激励,失望在懒惰中得到安慰。    
  大自然对人类是公平的。它按照人们付出的辛苦程度而给予酬劳,它给付出劳动多的人以更多的报酬,这样就使人们变得勤劳起来。但是,如果专制权力把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报酬夺走的话,人们便会厌恶劳动,而把游手好闲当做惟一的幸福。    
  第三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封建国家的税收    
  封建领地的农奴制度有时是在征服之后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耕种的奴隶应当与主人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只有惟一的得失关系才能使那些命里注定享受的人与那些命里注定干活的人和睦相处。    
  第四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共和国的税收    
  当一个共和国征服了另一民族而使该民族为自己耕种土地的话,就不应该允许它的公民增加奴隶的贡物。这在拉栖弟梦是不准许的。在这里人们认为伊洛底人如果知道对他们的奴役不会加重的话,他们将会耕作得更好。另外,拉栖弟梦人还认为,如果,奴隶主只希望得到他们习惯上拥有的收入的话,那么,这些奴隶主将会成为更优秀的公民。    
  第五节    
  存在农奴的君主国    
  在一个君主国,当贵族为自己的利益而让被征服的人民耕种土地时,贵族就不应该再增加税收。此外,如果君主对他的领地范围和兵役感到满意的话,那是好事。但是,如果还要向贵族的奴隶征收货币租税的话,那就要由贵族来担保。先由贵族替奴隶纳税,然后贵族再向奴隶征税。如果不按这条法规行事的话,那么贵族和君主的征税人将轮流不断地向奴隶横征暴敛,直到奴隶贫困而死或逃人深山老林为止。    
  第六节    
  存在农奴的专职国    
  在专制国家,我上边刚提到的那条法规更是不可缺少的。那里的贵族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土地和奴隶,所以他们对于保存土地和奴隶并不那么热心。    
  彼得一世想仿效德意志的做法,以货币征税,制定了一条很明智的法规,至今俄罗斯仍在执行。这就是绅士向农民征税,然后他再交给沙皇。假如农民的人数减少了,绅士交给沙皇的税额不能减少;如果农民的人数增多了,绅士交给沙皇的税额却不增加。因此,这就会使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去欺压农民了。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国家的税收    
  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人都是公民,并且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产业就像君主拥有统治权那样,那么就可以征收人头税、土地税或商品税。或者征收其中两类,或者三类税全部征收。    
  征收人头税时,严格按照财产的比例来征收是不公平的。在雅典,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收益无论是干的或含水的果实,达五百末苏尔的要交国家一塔兰,收益为三百末苏尔的要交半塔兰。收益为二百末苏尔的交十米那,即一塔兰的六分之一。而第四等级则一点也不交。赋税是公平的,尽管还不太成比例,因为它是按财产的比例而不是按照需要的比例而征收的。他们认为每个人的物质上的基本需求都是一样的,而这种物质上的基本需求是不应课税的。其次是实用财产,对这种财产应当课税,但比多余的财产课得少些。对多余的财产课以重税会阻止多余财产的产生。    
  在征收土地税时,要把地产分类造册登记,但是要了解土地各种不同类型之间的差别是很困难的。要找到了解土地差异底细的人更为困难。因此,便产生了两种形式的不公平,一是人的不公平,二是物的不公平。但是,如果税收从总体上来看不过分重且能留给人民充裕的基本物质需要,这些个别的不公平的问题也就算不了什么。但是,如果留给人民的物资只够勉强维持生活的话,哪怕是轻微的差异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一些公民纳税较少,害处不大。他们的富裕常常促进了国家的富裕。如果一些人交税过多,他们的破产将会变成对国家的反对。如果国家把自己的财富与个人的财富调节到一种适当的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的富裕将会很快推动国家的富强。一切都取决于对时机的把握,国家先以臣民贫困僚倒作代价而使自己变富呢?还是让国民先富起来而后实现自己的富裕呢?是第一种有好处呢?还是第二种有好处呢?国家是以富裕开始呢?还是以富裕告终呢?    
  商品税是人们最不容易觉察到的捐税。因为这种征税国家向人民并没有提出某种形式上的要求。这种征税法安排得非常巧妙,使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交了这种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出售商品的人纳了税。出售商品的人知道自己并没有纳税,而是购买商品的人纳了税,而后者把税金与商品的价格混在一起。尼禄取消了出卖奴隶征税的二十五分之一,但他仅仅规定该税不应由购买者交纳,而是由出售者交纳。这条法规,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把税取消了,而实际上依然存在。    
  欧洲有两个王国,对酒类课税很重,一个国家只有经销酒的商人纳税,另一个国家则不加区别地向所有饮酒的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人们没感觉到税收的负担,在后一个国家人们认为赋税使人难以承受。在前一个国家,国民感受到不纳税的自由,而后一个国家人们觉得自己被迫纳税。    
  另外,为了迫使公民交税,还要经常不断地搜查他们的住宅。没有比侵犯自由更严重的了。那些制定这类税规的人们一定是还没有幸运地找到解决这类问题的良策。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要使商品的价钱和税金能在纳税人头脑里混淆起来,就应该使商品和商品税之间保持有某种关系,而对于没有什么价值的货物不应征收太重的税。有些国家税金超过商品价值的十七倍。这时,君主消除了臣民对税收的错觉,臣民认识到自己处于不合理的统治之下,使他们深深感到自己所受奴役之残酷。    
  此外,君主要征收一种与商品的价值极不相称的税;那么,这种商品就应该由君主本人去销售,于是人民就不能到别的地方去购买商品了,这就会带来无穷的弊端。    
  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便有利可图。理性所要求的惩罚,即正常处罚,就是没收商品。但这种惩罚已经不可能制止走私了。更何况,通常这种商品是很不值钱的。既然如此,就必须诉诸严厉的惩罚,执行与惩办重大犯罪相同的刑罚。一切量刑的标准都被取消了。有些人不应该以坏人对待,却被当做犯大罪的人而处罚了。这是世界上最不符合温和政体宗旨的事了。    
  我再补充一句话,越是让民众利用时机偷漏包税人的税,包税人便越富,而民众因此而变得越贫穷。为了制止走私,就不得不赋予包税人以非常的压迫手段,于是一切便付之东流。    
  第九节    
  一种无理的赋税    
  我们谈谈某些国家的一种赋税,这就是根据民间契约各种条款而制定的赋税。为了防止包税人的勒索,就需要极其丰富的知识,因为其中的这些事项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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