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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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使资源枯竭,使灾难加重,这些人不应该在罗马享有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三权分立在罗马城区的分配就是这样。但在各行省则远非如此。在中央所在地是自由的,而在边远地区则实行暴政。
当罗马只统治意大利时,各地的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而受到管理的。人们要遵守每个共和国的法律。但是当罗马征服了更多的地方时,元老院无法直接监督各行省,住在罗马的官员就无法再治理这个帝国了。就必须派大法官和行省总督到各行省去。这时三种权力的那种和谐就不复存在了。派出的官员拥有一种综合各种官员职能的权力 '70' 。他们属于专制性的官员,非常适合于派驻边远地区。
我们在别的地方说过 '71' ,同样的公民在共和国内,根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分为文职和军职。而当共和国进行征服后,就不大可能推行共和政体,并不能依照共和政体的形式统治被征服国。因此,派去治理被征服国的官员拥有地方和部队的行政权,他也确有必要掌握立法权,因为除他以外谁能制定法律呢?他也应该拥有司法权,因为没有人能离开他而独立审判。因此,共和国派出的总督,像罗马各行省的总督一样必须拥有三权。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它所派出的官员有的拥有地方行政权,有的拥有部队行政权,这样就不会导致专制统治。
罗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审判,这对罗马公民来说是一大特权。如果没有这一特权的话,在各行省里,罗马公民就得提交总督或大法官裁决。在罗马是感觉不到专制统治的,因为这只施行于被征服的民族。
因此,在罗马就像在拉栖弟梦一样,自由者,极端自由,受奴役者,受到极为残酷的奴役。
当公民纳税时,征收的办法是非常公平的。它沿用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税法,即根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公民分为六个等级,并按每个人在政府享有的待遇确定税额。其结果是,有声望者遭受高税额的苦恼,小人物少缴税,以此自慰。
还有一件值得赞扬的事,就是塞尔维乌斯的等级划分可谓政体的基本原则。因此,征税的公平和政体的基本原则联系在一起不可能将二者去掉一个而留下另一个。
但是,当罗马纳税很顺利或根本不纳税的时候 '72' ,各行省被骑士们践踏得不像样子,这些骑士们是共和国的税收承包人。我们已经说过他们欺压百姓的事,他们的倒行逆施充斥史册。
米特里达特说 '73' :“整个亚洲等着我去解放。总督们的掠夺 '74' ,公务人员的勒索,审判中的诽谤,激起对罗马人的无比仇恨。”
正因为如此,各行省不但没有为共和国增加力量,反而削弱了它。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行省把自由在罗马的丧失,看做他们自己自由时代的开始。
第二十节
本章小结
我想研究我们所知道的所有温和政体中的三权分配情况,并依此来评价在每——种政体中能够使人享有自由的程度。但不应该老是对一个问题要追根问底而不留给读者什么,应该不是让人去阅读,而是让人去思考。
'1' 西塞罗说:“我效仿了斯开沃拉的法令,这种法令使希腊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这使他们把自己看做是自由的人民。”
'2' 俄罗斯人对沙皇彼得要他们剪掉长胡子而难以容忍。
'3' 卡帕多细亚人拒绝了罗马人向他们提出的共和政体。
'4' 一个认为没有外部敌人,或者说认为敌人已被阻挡于国门之外的国家必然应有的目标。
'5' “我否认自由”带来的弊病。
'6' 在威尼斯。
'7' 例如在雅典。
'8' 这是由人民每年选举产生的民政官,见伊田·德·拜占庭的著作。
'9' 罗马的官吏在卸任之后是可以受到控告的,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9 卷中的护民官格奴梯乌斯案。
'10' 塔西佗在他的著作中说,小事问首长,大事问民众,因此就成了平民做主,首长执行。
'11' 《政治学》第 3 卷第 14 章。
'12' 见查士丁《世界史纲》第 17 卷。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5 卷第 9 章。
'1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3 卷第 14 章。
'1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6' 见《蒂塞乌斯传》。又见《杜西狄德斯著作集》第 1 卷。
'17'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4 卷第 8 章。
'1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2 卷第 120 页,第 4 卷第 242…243 页。
'19' 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 卷,前十年所载唐纳吉尔的论文和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4 卷第 229 页所载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定的条例。
'20' 参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2 卷第 118 页和第 3 卷第 171 页。
'21' 正是根据元老院的决议,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遣人毁灭阿尔巴。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古代罗马史》第 2 卷第 167 页、 172 页。
'22' 同上,第 4 卷第” 6 页。
'23' 同上,第 2 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任何官职,因为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曾制定一项著名法律,它禁止一切未经人民选举的公民担任任何职务。
'24' 《罗马古代史》第 3 卷第 159 页。
'25' 《罗马古代史》第 4 卷。
'2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说,他放弃了王权的一半。《古代罗马史》第 4 卷第 229 页。
'27' 人们认为,如果不是塔尔克维纽斯的预先干预,平民政体可能已经建立。《罗马古代史》第 4 卷第 N3 页。
'28' 《罗马古代史》第 4 卷。
'29' 同上。
'30'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 6 卷。
'31' 拉丁文原文是: Quaestores
parricidii ,参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 2 卷第 23 章。
'32' 普卢塔克《布不利哥拉传》。
'33' 拉丁文原文是: ifiis
Centuriatis( 百人团人民会议 ) 。
'34' 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 卷;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4 。 7 卷。
'35' 《罗马古代史》第 9 卷第 598 页。而贵族被排除在外。
'36' 《罗马古代史》第 7 卷。
'37' 这是违背以前做法的,参见迪奥尼乌斯·哈里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5 卷第 320 页。
'38' 同上,第 6 卷第 410…411 页。
'39'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11 卷第 725 页。
'40' 依照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贵族参加他们的会议而单独进行平民会议表决。参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6 卷第 410 页;第 7 卷第 430 页。
'41' 根据驱逐十大官后制定的法律,贵族应该服从“平民会议表决法”。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 卷;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11 卷第 725 页。这项法律又被独裁者普布里乌斯·菲洛于罗马 416 年认可。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8 卷。
'42' 正如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在《罗马古代史》第 11 卷中所说的,罗马 312 年,执政官们仍然作人口调查。
'43' 例如那些由人民公断官吏命令的法律。
'44' 《历史》第 6 卷。
'45' 罗马 444 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 9 卷。
'46' 佛兰舍谬斯说,人民从元老院夺取了宣战权。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20 年第 6 卷。
'47' 毫无疑义,在设大法官之前,执政官们曾负责审理民事案。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 2 卷;迪奥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10 卷第 627 、 645 页。
'48' 护民官们常常单独进行审判。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11 卷第 709 页。
'49' 拉丁文为 Judicia
extraordinaria .
'50' 见第六卷第 360 页。
'51' 拉丁文为 Album
Judiciun .
'52' 西塞罗《为格路西欧辩护》中说,我们的祖先不愿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担任法官审理有关公民名誉的案件,哪怕是极微小的金钱案件也是如此。
'53' 参见塞尔维法、哥尼利法及其他法条文中所载这些法律针对它们所规定应予以惩罚的犯罪,如何委派法官。这些法官通常是通过挑选委派,有时用抽签的办法或用抽签和挑选相混合的办法委派。
'54' 塞内《论恩惠》第 3 卷第 7 章。
'55' 昆蒂利安《雄辩论原理》第 4 卷第 55 页, 1541 年,巴黎版。
'56' 因为没有罗马人民的同意,执政官们不能宣布任何法令。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 2 卷第 6 章。
'57' 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5 卷第 322 页。
'58' 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集的会议。见狄特·李维《罗马古代史》前十年第 6 卷第 20 章。
'59' 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 2 卷。
'60' 见乌尔边著作片断。
'61' 罗马 340 年,卜斯杜谬斯死亡案的追诉就是这样办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 卷第 1 章。
'62' 见西塞罗《布路多》。
'63'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3 卷。
'64' 元老院的法案不经人民批准,仍然在一年的时间里具有法律效力。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 9 卷第 595 页,第 11 卷第 735 页。
'65' 时间是 630 年。
'66' 见撒路斯特《尤古尔塔战役》。
'67' 迪奥残卷第三十六,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道德与邪恶》。
'68' 迪奥著作残卷,《道德与邪恶选录》。
'69' 迪奥残卷第三十四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70' 他们到达各领地时就颁布自己的法令。
'71' 参见第五章第十九节,并见第二、三、四、五各节。
'72' 征服了马其顿之后,罗马就停止了纳税。
'73' 这段话引自特洛古斯·庞培尤斯《世界史》。
'74' 见《反维烈斯演说》。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概要
关于政治自由,我们仅从它与政体的关系上加以讨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从它与公民的关系上去探索。
我说过,在第一种情况下,政治自由是通过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而形成的。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就应该用另一种观点去考虑。政治自由是指有安全感,或者认为是安全的。
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政体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者是,公民可能是自由的,而政体却无自由可言。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是政体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后者是公民在事实上是自由的,在法律上不自由。
从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上看,只是法律的条文,甚至是基本法律确定了自由。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产生自由,而某些民法有利于自由的形成,在本章将要谈到这些问题。
另外,在大多数国家自由所受到限制、侵犯或打击超过了它们的宪法规定的限度,所以讨论一下特别法是有益的,因为特别法,在每种体制下,对每个国家可能接受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