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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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公——这一项附加,原为海关吏胥、巡役私收入已的规礼。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开始解交国库。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正式列为正项税收。二十四年(一七五九),更将各种规礼名色一概删除,归并核算,统称“归公”,分进出口两项。进口每船额收一千一百二十六两,出口每船五百余两。
行用——这一笔附加是从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开始的。当时行商颜时瑛等因积欠外商债款破产,海关当局著落联名具保行商潘振承追赔。为了摊还欠款,广州各行商共同议定将本轻易售之货,按固定价格征收百分之三的附加,以资应付,叫做“行用”。两年以后,海关监督为了“速清夷款”,饬令增加行用,加征进出口货物达到四十七项。嘉庆六年(一八○一),又进一步扩大范围,除了英国进口的大宗羽呢等外,其他进口货物,一律征收行用。在实行的过程中,征收率也在不断提高。如棉花原定每担征收二钱四分,茶叶每担征收六钱,到了嘉庆十四年(一八○九),棉花每担实征二两,提高了七倍多;茶叶每担实征三两,提高了四倍。行用的用途,在摊还行欠之外,也扩大到贡价、军需、河工等各项派款。一八○九年全年征收行用七十万两,其中用之于贡价、河工、军需以及皇帝的寿礼等等,共达四十二万两,占全部行用的百分之六十。
上述三项附加中,前两项或实行时间较短,或随后有所减轻,惟有行用一项,虽开征较晚,却不断扩大加重。如果外国商人真的感到附加和勒索的沉重,他们应该着重反对行用的征收。然而,正是在行用上,外国商人表现出游移和矛盾的态度。在行用的征收上,外国商人、中国行商和清朝皇帝以及海关大小官员,彼此互相依存而又互相矛盾。
征收行用的最初目的,虽然是为了所谓“摊还夷欠”,实际上,它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产物。因为不仅由“摊还夷欠”发展到贡价、军需、河工等等的报效,是名符其实的勒索,而且所谓摊赔本身,也是变相的敲诈。随着清王朝敲诈勒索的加重,行用的加征亦随之扩大提高。嘉庆六年(一八○一),粤海关监督把行商的“常贡”由五万五千两增加到十五万两,行商随即把进口棉花的行用,由每担二钱四分增加到二两。行用的提高,引起外国商人对清王朝的抗议,但提高了的行用,却又落入行商的腰包,清王朝并没有直接占有行用。外国商人虽然反对行用的提高,但在行商处于困境时,却又往往垫付行用,使行商免于破产。对外国商人说来,行商破产不但行欠没有着落,而且他们可以利用的行商减少,不利于贸易的推进。因此,外国商人在反对提高行用的同时,又不得不多方设法维持行用。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直接放款给行商,以充实“公所基金”(即行用),达六万二千两之多。
三、贸易与金融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除了经营贸易以外,还担任了以汇兑和放款为主的银行角色。
汇兑——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中英贸易的时期,中国对外贸易的汇兑业务,完全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的手中。广州中国行商在进出口贸易的金融周转方面,力所能及的是广州到内地的汇兑,外汇则全然不能过问。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判断:公司广州大班的汇兑业务,至迟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初,已经开始出现。到了七十年代中期,广州和伦敦之间的汇兑,成为东印度公司的经常业务。八十年代初期,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向伦敦开出的汇票,一年之中达到过一百一十多万两。十九世纪开始,东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也开始参加进来,并展开了相当剧烈的争夺。东印度公司原来独占的业务,虽然被侵夺分割,但绝对数量仍然有所增长,每年开发的汇票,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两左右。
东印度公司以及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的汇兑业务,给他们带来了多种的利益。它不仅给这些商人提供汇兑上的营业收入,而且减轻运现的负担和风险,节省运现的费用。在十九世纪以前,东印度公司利用中英贸易中国方面的顺差和中印贸易中国方面的逆差,以及殖民地的印度向宗主国的英国解款的需要,采用循环汇兑,也就是采用中国汇与印度,印度汇与英国,英国汇与中国的办法,把中、英、印三角汇兑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不仅在汇率的控制上取得了很大的好处,使“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实际上成为外汇交易的主宰”,而且给经营中印贸易的“港脚商人”提供“将印度棉花和鸦片的利润运回印度的途径”,同时又给公司本身提供“筹措对华贸易所需资金的方法”,还解决了公司由印度向英国解款的麻烦,一举三得。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由于中印之间的贸易,亦即所谓港脚贸易的增加,东印度公司的汇兑业务,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常常不能适应港脚商人的销货要求,同时由于印度鸦片走私的激增和中国输印货物的不足,原来中、英、印的三角汇兑,愈来愈趋于不平衡,于是又产生了新的办法,这就是在中、英、印三角贸易关系之外,又把中英、中美贸易与英、美之间的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中、英、美之间的一个新的三角贸易和汇兑关系。
原来在十九世纪初叶的英、美贸易中,美国处于顺差的地位,而在中美的贸易中,美国处于逆差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购买中国丝茶,除了一部分用鸦片或其他货物抵偿以外,主要依靠运现来弥补差额。中、英、美三角汇兑关系建立以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可以不再以运送现金,而以开发伦敦承兑的美国汇票作为清偿的手段。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在广州出售的美国汇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八三二年间,美国商人带到广州的汇票为二百四十八万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达到四百七十七万元。这样做,对美国商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方便,而在广州贩卖走私鸦片的英国港脚商人,则有可能取得美国的汇票,从而能以比前此“更优惠的条件”,向英国汇款。也就是说,使毒品鸦片输入中国更加方便,条件更加优惠。
放款——除了掌握汇兑以外,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又通过放款扩展其贸易活动。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查出至迟在十七世纪末期,就已出现英商放款给中国商人的记录。十八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这种放款已成惯例。其中有的是购货垫款,有的则是将售货所得现银借给中国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参加进来,向中国行商放款,是他们最初来到中国所要猎取的一个目标。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美国和普鲁士的商人也步英国商人的后尘,成为中国行商的债主。
这种放款,是标准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几乎达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达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国行商积欠英商债款共达三百八十万元,其中本金不过一百零八万元,其余都是由复利滚上去的。
这种放款,又是和他们的鸦片走私扣在一起的。为了加强中国鸦片经纪人的周转能力,他们常常给这些经纪人以小额的货款,运用有限的资金,换取无限的利润。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在十九世纪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们这样做的结果,鸦片的价格就按照他们预期的那样“获得上长”。
这种放款,还和他们的汇兑业务扣在一起。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国商人出借的款项,并不支付现金,而是开出由他们在本国的代理行号承兑的汇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为了支付英国商人的贷款,就曾经请求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以向伦敦代发汇票的形式给予贷款。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个大行商黎光远为了购买印度棉花,也曾请求东印度公司的账房,向孟加拉开发汇票作为贷款。这只是见于东印度公司现存档案之一、二事例,类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这种贷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债主规定的汇率,从而债务人在利息负担之外,还必须承受汇率上的损失。
外国商人对中国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实际上是不发生效果的。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积欠外商债款经常在三、四百万两之间。在实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间,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约在一千六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些“用复利滚进的放款的积累”,不但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付重担,而且在鸦片战争后还成为英国侵略者勒索战争赔款的一个项目。
四、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中外商人的相对地位,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标志着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是具有一定独占权的官商,是以封建政权在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代理人的面貌而出现的。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以后,行商还进一步有了自己的组织——公行。它在对外贸易上的独占性质,更加显著。外有官府的支持,内有自己的组织的维护,广州对外贸易便可处于行商支配之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行商在和自己的主要对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接触中,由独立的商人逐渐转为受外国商人支配,甚至依附于外国商人的地位。
这种支配权的更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上面提到从十八世纪初期起,行商拖欠外国商人款项,逐渐成为经常的和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初是由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一方面,行商接受外商进口货物,议定价格以后,并不立即付款,往往要等到转售以后,才陆续给价。在外商回国之时,其未出售之货,则作价留与行商,一俟售出,即作为外商存款,按月起息。俟下次外商货到,一面结清旧欠,一面又交新货。这样循环下去,外商手中,始终存一笔行商的欠款,而且由于本外有利,利又作本,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另一方面,外国商人向行商购买丝、茶等出口货物,由订货到交舱,至少需时百日。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商人都是预付行商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的货款,以便内地办货商人周转资金。这一笔预付货款,也往往积成行欠,而且也是愈积愈多,最后的结果是行商愈来愈依赖于外国商人,而失去原先的在对外贸易上的主动能力。这种现象,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已经相当明显,到了十九世纪初,更为严重。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全体九家行商中,有六家新行商不能自立,需要东印度公司的借款维持。十七年至十八年,有五家行商相继赔累,由东印度公司设法补救。十九年,十家行商中,有七家濒于破产,也是由东印度公司先后筹款四十六万两,才得渡过难关。二十年,又有七家新行商向东印度公司求援,得到八万七千两的接济才免于破产。新一辈的行商,几乎完全依靠东印度公司,他们之是否免于破产,决定于公司的是否支持。当然,接受援助的行商,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在付出重息以外,还得接受公司的监督,牺牲原来的独立地位。
第二,关于商品价格的规定。在广州开关贸易以后,进出口商品价格,原来是由行商公同酌议。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虽然规定行商与外商公同议定价格,实际上“中国商品按什么价格出卖”,仍然“由公行来决定”。一直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在价格的议定方面,中国行商还有相当的主动权。在很多场合中,外国商人不得不听从行商的议价。但是,在七十年代以后,行商破产开始增多,公行组织一度解散,商品议价的主动权逐渐从行商手中失去。八十年代中,中国的官方文件已经有这样的记载:外商与行商交易时,“临时定价,任意高下”,以致行商“亏本借贷”。八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经常出现中国行商在规定入口商品价格方面,屈从于外商的事例。如乾隆五十二年(一六八七),行商要求降低进口哔叽和铅的价格,就以得不到东印度公司的同意而不能实现。嘉庆三年(一七九八),东印度公司在进口铅和锡的价格上,坚持铅价要提高,锡价要维持原状,虽然明知中国商人要亏本,也不让步。中国行商虽然表示了异议,但是没有效果,最后还是依了东印度公司的条件。嘉庆九年(一八○四),东印度公司又提高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