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8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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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或十分之三四。彝族农民无地可耕,生计艰难。彝族人民七、八千人,曾以“驱逐汉人”作号召,渡江进攻大姚一带地方,形成了大规模的武装斗争。
四川凉山彝族聚居区,以大凉山为中心,东自金沙江,西抵越雟、西昌,南起巧家、永善,北至马边、峨边,纵横千里,有十余万人。土司及其境内的黑彝家支,都占有众多的奴隶和大片土地。雍正时,土司与黑彝家支已经是:“实各司其人,互相雄长”(《朱批谕旨》黄廷桂五年六月十九日折)。黑彝是凉山彝族的奴隶主阶级,白彝是奴隶。黑彝不与白彝通婚,依据血缘关系建立起家支制度。基本单位是房,联合许多有血缘关系的房为家,联合许多有血缘关系的家为支。支或家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集团。在凉山就有几十个互不统属的家支,各自统治着辖区内的数百千家奴隶,开垦力所能及的田地,放牧着以千百计的羊、牛、马、猪等牲畜。黑彝不参加生产劳动,夏秋过着“晒太阳、捉虱子”的闲散生活,冬春则进袭汉族地区,掳掠人畜财物。彝族各家支之间,也因为争夺奴隶或其他事故,经常发生械斗——打冤家。胜利的一方要把战败的人,俘虏为奴,并夺取他们所有的财产作为战利品。所以,彝族有“不抢不偷不硬”的谚语,劫掠抢夺就是奴隶主的职业。在生活上,因为生产水平很低,奴隶主远不如汉族官僚地主那样豪华,但遇婚丧大事,一次也可消费猪数百头、牛数十头。
白彝通称娃子,是被黑彝掳来的汉人、苗人、藏人及其子孙后代。黑彝可以任意杀害所属白彝;白彝打主人,不论是非、轻重,一律处死。白彝包括:(一)曲诺——彝语是依附主人之意,即一代、二代娃子,也称百姓。他们世代属于黑彝主人,不能迁出主人辖区。在主人土地上建房居住,耕种主人田地,或牧养牲畜,每年把生产品的一部分献给主人,过年或主人家娶妻嫁女,要送酒、猪等礼品。他们可以自置家产,有生产工具和牲畜,个别人还可购买奴隶。曲诺被黑彝主人挑选作管家娃子(彝语衣库署事),料理家务,经管奴隶、牲畜,便成为奴隶总管,在社会地位上高于奴隶一等。有十几代历史的曲诺,也形成了几百户的白彝家支。(二)阿加——彝语为门坎,即安家娃子。经由主人婚配成家,住在主人家庭周围。大部分时间在主人田间劳动,或是领一份“耕食地”,替主人服无偿劳役。阿加是主人的财产,主人有权买卖。他们的子女要给主人当呷西或陪嫁丫头。(三)呷西——彝语义为锅庄旁的手脚,即锅庄娃子。他们都是阿加的子女和被掳上山不久的单身汉,不能独立门户。呷西从事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生活极苦。彝族的谚语说:“背桠桠柴,披羊皮子,吃萝卜菜。”他们与牛马一样被主人驱使或买卖,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最下层。
雍正以来,汉人农民陆续进入彝族地区开垦荒地。一八一八年(嘉庆二十三年)树立的《昭觉开山碑》(碑在县城北乡汉人墓地)记载:河东土司安世裔于嘉庆二年(一七九七年)招民开垦交脚(昭觉)、三湾、四块一带地方,每斗籽种收租三斗。同年马边商人到金岩溪开办铜矿,一八○○年又有商人到象鼻子及盐井溪开办金矿,屡次与彝人发生冲突。彝族奴隶主越界掳掠人畜,也连年不断。一八○八年(嘉庆十三年),峨边、马边彝族奴隶主纠邀凉山阿侯、阿奴等家支,骚扰峨边、马边、雷波境内九十余处,掳去大批人口、财物。大凉山恩扎、阿奴家支曾焚掠雷波银厂沟、马颈子、东林乡等地,被清兵镇压。此后,越界骚扰之事,仍不断发生。
彝族有自己的文字,汉文古籍中称为“暴文”。宗教巫师称“毕摩”,传授经典并主持裁决纠纷。
彝文经书
白族 即元代的白人,是大理国人的后裔。元世祖时,云南设行省,大理设路。大理国王段氏后裔受任为大理路总管。明军攻占大理,俘获大理路总管段世及其二子,在大理设府,改任流官统治。
清代的白族与当地汉族、回族同处,封建经济较为发达。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招佃收租。据《大理县志稿》记载,租额占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白人往往合群结队,旅行四方,随地经营工商。白族聚居的下关,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著名的商业城市。
白族语言被认为属彝语支。但白族行用汉文,习汉文化。康熙《大理府志》上说:自人“理学名儒,项背相望”。佛教祥宗元代已在白族中传布,影响很大,自族居地,寺院林立。寺院占有土地财产,自成势力。
傣族 傣族即元代的白衣、金齿。清代统称为摆夷。元朝在傣族居住区车里和金齿设立宣慰司和宣抚司,明朝继续设车里宣慰司,又在元金齿地区设南甸、干崖、陇川等宣抚司及猛卯安抚司。清沿明制,并保留车里土司的思茅、普腾、整董、勐乌、六大茶山、橄榄坝等十七个土把总、土千总,统治傣族及当地其他民族人民。
傣族封建主阶级是大大小小的世袭土司以及村寨头人,他们领有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傣语称宣慰使为“召片领”,汉译为广阔土地之主。土司委派的村寨头人,分配农民耕种的田地,称为门户田,可以世袭耕种,必要时进行抽补调整,但不准买卖。剩余的田地,称为寨公田,由村寨头人经管。土司分给头人的田地,指派村民耕种,农产品全归头人,这种田地,称为薪俸田,离职时必须退回土司。还有各种差役田(土司亲兵、挑水、煮饭)、客田(土司待客费用)、缅寺田等等。
傣族的农民阶级包括滚很召和傣猛。滚很召原是家内奴隶,后来多在土司私庄上从事农业生产。傣勐原意是建寨最早的人,他们按照耕种门户田的多少,每年向土司交纳定额的官租,有的地方种一担种子地交租三担。官祖统由村寨头人收交土司衙门,“荒田不荒租”,不论收成好坏,官祖不能缺额。农民还要服各种劳役,种差役田的人,每年至少要服役四五十天。土司的日常生活用品,如瓜果、烟茶、鸡鸭都向农民征派。农民住着竹篱茅舍,有几件农具、一两头猪牛,过着艰苦生活。
傣族以农耕著称。傣的字义是犁(一说是自由),傣族中有一句成语“哈傣奴梅农”,汉译为“一个母亲生下来的犁田的儿子们”,即所有的傣族都是一家人。明隆庆时,车里宣慰使刁应勐依据征派赋税差役的需要,把辖区划分为十二“版纳”,意为十二“千田”,傣语称西双版纳。傣族开沟修渠,灌溉田地,大量种植水稻。不施肥,不除草,产量不高。同时种植棉花、茶树等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手工业都是农村的副业,纺织很普遍,刺绣的“织锦”很精美,制造的铁质农具有犁、锄等,用具有锅、刀等,“摆夷”刀较锋利,远近驰名。傣族定期在大寨子赶街子,交换产品,多是以有易无,仍然过着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
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文化上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有医学、历法、数学、文学等方面的傣文书籍。史书《里克勐》,即地方史书,约二十万言,叙述傣族来源、部落形成、战争过程、土司世系等等,是研究傣族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约在明代,傣族开始信奉邻国传来的小乘佛教,男幼童都要先进寺院为僧数年,然后还俗从事生计。傣族聚居的村落都有一寺庙,建寺、斋僧(供养和尚)、赕佛(敬佛集会)、做摆(走向佛处的宗教大典),是傣族经济生活中的大事。
和泥、傈傈、么些等族 云南境内同属于汉藏语系彝语支的民族,还有和泥(哈尼)族、傈僳族、么些(纳西)族、倮黑(拉桔)族、攸乐(基诺)族。他们之间,语言接近,但各有自己的民族特点和历史渊源。
和泥(哈尼)族的先民,可能源于唐人所称的“和蛮”。先后处于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之下。元代统属于元江路军民总管府。明代实行土司职,封授和泥族各部首领土职。清雍正以后,改设流官,隶属于元江州,同时也有若干地区继续保留土司制度。与傣族杂处的和泥人,则处于傣族官员的统治之下。
傈僳族聚居在云南西北部怒江流域。唐樊绰《蛮书》已有“栗粟”族名。元、明两代则视为罗罗的一支。元代属丽江路军民总管府。明初在山林中以射猎为生,后迁至怒江流域,与其他民族杂处,逐渐务农。清嘉庆时,属丽江府统治。但楚雄府、大理府也有傈僳人散居各地。
么些(纳西)族主要居住在丽江府地区。元代,设云南行省丽江路。明初,设府,以么些族头领木氏为土官知府。清雍正时,改设流官,任命知府,木氏家族改任通判。乾隆时,置丽江县,为丽江府治所,是么些族的主要居地。么些族早在宋代即已从事农业,开发田亩,并有了自己民族的文字东巴文(象形表意字)和哥巴文(音节字)。信奉崇拜自然的巫教。因巫师称“东巴”,故称东巴教。东巴文原为纪录宗教经文,后也用于书写文学作品和历史传说。哥巴文主要在宗教上使用,使用范围较小。倮黑族,今名拉祜族,居住在澜沧、思茅等地的山区。清朝统治时期,由狩猎转营农耕,并且传入佛教,在居民中流行。部分居民处于傣族领主统治之下。语言同于彝语,无文字。
攸乐族居住在普洱府车里宣慰司以东攸乐一带的基诺山中。明代以来,称攸乐族,今称基诺族。无文字。经营原始的粗放农业。清雍正时设普洱府思茅厅,统辖攸乐,置同知。攸乐族居山中,仍处于氏族制阶段,自有首领,清人称为土目。
景颇、俅、巴苴、阿昌等族 云南境内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的民族,景颇与俅接近,同属景颇语支。怒语近于俅语。巴苴属羌语支。阿昌多习汉语,用汉文。
景颇族,清人或称“山头”人。被认为是唐代寻传蛮的后裔。部分居民自怒山地区南迁至茶山。元代属金齿等处宣抚司。明设茶山长官司,隶永昌卫,改属腾冲府。后又南迁至大盈江(今太平江)地区山中,与他族杂居。清代属干崖、陇川、勐卯诸司统辖。嘉庆时,设腾越厅,统领诸司。清代景颇族多已从事农业,村寨土地共有,由山官、头人管理,但多受治于傣族领主。
俅族今称独龙族,清人称为俅人。人数不多,居丽江山岩中,以树皮为衣,无屋宇。由丽江么些木氏土知府统治,经常受傈僳族领主的侵掠。
巴直族今称普米族。清代主要聚居于丽江府丽江县及维西厅辖境,从事农业。无文字,习用汉字。
阿昌族,清代又作峨昌或莪昌,主要居于陇川、户撒、腊撒等地及保山地区。嘉庆时设腾越厅后,陇川等地均隶属于厅。保山属永昌府。阿昌族多受傣族领主统治,向傣族土司交纳贡赋。由傣族传入小乘佛教,多通傣语。与汉族交往后,也习用汉族语文。
怒族,居于永昌府怒江内外。以射猎和采集为生,原由丽江府么些族木氏统治。信奉原始巫教。清代藏族的喇嘛教也在部分地区的怒族中传布。
哈瓦与崩龙、蒲人 清代文献中的哈瓦、崩龙与蒲人,即今佤族、德昂族与布朗族,同属于南亚语系的高棉语族。
哈瓦族又作卡瓦、卡喇瓦,今称佤族。元代居地属镇康路及孟定路。明代逐渐西迁,明廷设孟班长官司,后改称孟脸。清沿旧制,设孟连长官司,隶属于永昌府。部分哈瓦人仍居镇康土府及孟定土府。哈瓦人经营农业,与汉族、傣族杂居。自成村寨,仍保存氏族、部落组织,并有奴隶买卖。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年),云南石屏汉人吴尚贤与哈瓦葫芦王地班洪部落首领蜂筑合议开办茂隆银厂。在永昌府与顺宁府交界地区采矿炼银,各族矿工聚至二、三万人。哈瓦人始知用银。银矿事业发达,每年向清廷贡纳税银至一万余两。一七五一年(乾隆十六年),吴尚贤进京纳贡。返回云南后,被清廷制造罪名。嘉庆帝又以防范边民聚众滋事为由,于一八○○年(嘉庆五年)将银厂封闭。但哈瓦族因与汉族、傣族共同经营农业、手工业,社会经济生活有所发展。
崩龙族之名始见于清代。明代以前,曾与蒲人(布朗)同被泛称为蒲或濮,近年改称为德昂族。世代居住在贡山和怒山山区,以种植竹、茶为业。清代,多由傣族领主统治,但隶属于永昌府的贡山崩龙族也曾直接由清廷封授土官。
蒲族今称布朗。明代以前,古籍中所称蒲人或濮人、濮蛮、百濮,多泛指哈瓦、崩龙及蒲人等语言相近的各族。清代称今布朗族的蒲人,主要聚居在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