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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部分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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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都上书罗马教皇,相互指责,被称为“礼仪之争”。一七○四年,新任教皇克罗门十世决断:中国教徒祭天、祭祖、祭孔,实属异端,应予禁止。铎罗携带禁止异端的谕令前来中国。康熙帝传谕:“慎无扰乱中国”;来华的西人必须“谨守法度”,劝铎罗返回。铎罗行抵南京,竟然擅自公布教皇谕令,要求传教士和中国教徒“一体遵照勿违”。康熙帝怒其抗旨,将铎罗押送澳门。
  教皇的禁令也自然要在汉人臣僚中引起强烈的反应。一七○六年,康熙帝对理学名臣李光地、熊赐履等说:“汝等知西洋人渐渐作怪乎?将孔夫子亦骂了。予所以好待他者,不过是用其技艺耳。历算之学果然好。你们通是读书人,见外面地方官与知道理者,可俱道朕意。”(《榕村语录续集》卷六)次年三月,康熙帝断然传谕各国传教士:“自今以后,若不遵利玛窦规矩,断不准在中国住,必逐回去”(《康熙帝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
  康熙时期,欧洲各国已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向外殖民。各国传教士来华,以传教为主要任务,传播西方科学技术只是辅助的手段,同时也不能不在政治上为本国政府的殖民利益服务。康熙帝企图使传教士服膺于理学的封建伦常,而单纯地“用其技艺”,这当然不能不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教廷发生严重的冲突。一七一八年,罗马教皇克罗门十一世正式公布了禁止异端的禁令。一七二二年,罗马教廷派遣教士嘉乐携带“禁约”来中国见康熙帝。“禁约”规定,在中国之西洋人和中国天主教徒,不许用“天”字,不许祭孔子、祭祖宗,不许依中国规矩留牌位在家,如不遵守,依天主教规处罚。康熙帝接见嘉乐,驳斥说:“尔教王条约与中国道理大相悖戾”,“只可禁得西洋人,中国人非尔教王所可禁也。”并明确宣布此后禁止天主教在中国流行,传教之人除会技艺之人留用外,其余均回西洋。嘉乐被斥离去。康熙帝随令广东等地禁止天主教。传教士陆续离华返国。理学战胜天主教,更加巩固了其思想统治的地位。 
(三)吏治败坏与人民的反抗
一、吏治的败坏
  康熙帝提倡理学,标榜仁政,对官吏的贪风由宽容演为妥协,吏治日益败坏。
  康熙帝曾公然提出,廉吏并非一文不取,火耗取一分即是好官,实际上是公开准许官吏加派火耗营私。所谓“火耗”即税户向官府交纳税银,额外加成,归州县官吏私有,并向上司馈送。加火耗既属合法,其他各种名目的加派也层出不穷。一六八四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两即加至三、四钱(《圣祖实录》卷一二二)。一六九七年,御史荆元实奏报说:“盖言州县居官一月不派费,则不能安其位,犹之京官赁房一月不出租,则不能安其居也”。(《皇清奏议》卷二十三)一七○一年,御史李发甲详细地陈奏说:“一官入省,省费有派,夫马有派,贽见有派,中伙长随跟役有派。上官一饭,封赍四两、六两不等。上官一席,封赏十二至二十四两不等。而又捏为公务,押令某府州县捐银若干,或百金或三、四百金,或一、二千金。又且上官之父母生辰有公祝之礼,生子生孙有三朝满月之礼。至于平日之生辰礼节,定为常规,无足论矣。”“每岁民间正项钱粮一两,有派至三两、四两、五、六两以至十两”,“而于朝廷正供之外,辄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皇清奏议》卷二十三)大官对小官,小官对小民,层层刻剥,最后都加到广大农民的身上。一七○二年,湖南巡抚赵申乔奏报湖南地方情形说:“计每岁科派有较正供额赋增至数倍者”,“百姓穷蹙不支,多致流离转徙”(《圣祖实录》卷二一一)。
  康熙帝晚年实行宽政,甚至对于证据确凿的重大贪污案件,也任意宽纵,与早期严惩贪污,形成鲜明的对比。一七一○年,御史参劾户部堂官希福纳等侵贪户部内仓银六十四万余两,参予贪污的官吏多达一百数十人。康熙帝说“朕反复思之,终夜不寐,若将伊等审问,获罪之人甚多矣”(《圣祖实录》卷二四二)。经九卿复议,只将希福纳革职,其余官员勒限赔完,免其议处。次年三月,康熙帝对大学士等大臣说,“治天下之道,以宽为本”,“夫官之清廉,只可论其大者。今张鹏翮居官甚清,在山东充州为官时,亦曾受人规例。张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书甚多。刻一部书,非千金不得,此皆从何处来者?此等处亦不必究。两淮盐差官员送人礼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圣祖实录》卷二四五)。
  康熙帝宽纵官吏贪剥,虽然得以使各级官员上下相安,与广大人民间的矛盾,却日益激化了。   
二、人民的反抗
  清朝在大规模战争过后,封建经济逐渐恢复,农民群众遭受地主阶级的压榨也日益深重,出现大批的破产流民。官吏的肆意加派,更使广大农民饥寒交迫,不断举行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
  杭州反加派斗争�;�;一七○七年六月间,浙江巡抚加派公费,下属州县,拟每亩加三。这年又值大旱,歉收,百姓数千人到巡抚门前抗议,督抚被迫出告示安民(《文献丛编·王鸿绪密缮小折》)。十一月间,太仓州北门外永乐庵地方,有大批群众,头裹红布,竖立旗帜聚集。官兵出动镇压,群众散走(《李煦奏折》)。
  江浙抢米斗争�;�;杭州的斗争,影响到江浙两省。一七○八年,户部尚书王鸿绪奏报江浙情形说:“近因官法废弛,又有不轨之徒在内煽惑,遂有市井奸民,倡率饥民吵闹官府,打劫富家,一呼而集遂致数百人,官府一时无法”。江宁因祟卖官米刻剥居民,群众聚集抢米铺三四十家。王鸿绪说:“其余江浙之各府州县在在有之。至各府州县之村镇奸民,聚众以米贵为名,抄抢富家者,尤不可胜数。”(《文献丛编·王鸿绪密缮小折》)。
  泉州抢米斗争�;�;一七一一年时,福建泉州府永春、德化两县联界地带贫民以陈五显等四人为首,聚集至二千余人抢夺富户米粮,抗拒官兵。陈五显等在各处张示揭帖说:屡次捐免钱粮,地方官员不曾施及百性,“故我等穷民窘于衣食,不得已而为此。若各处富户不将屯积米石祟卖,我等必抢夺。”康熙帝得报,也不能不承认:“伊等原非盗贼,因年岁歉收乏食,不得已行之耳”(《圣祖实录》卷二四六)。官兵大举出动,对抢米的贫民残酷镇压,斩杀八十余名,逮捕一百四十五名。负伤逃走者甚众。
  零都抗租赋斗争�;�;一七一三年,江西零都县佃户丘兰秀、陈万余、丁介卿等率众要求“除赋捐租”,围攻地主赵唐伯的田庄。当地广东人马天祥等在各处响应,聚众千人。地主赵唐伯向县衙报告。官兵逮捕四十余人入狱监禁。陈万余等率众据守禾丰。十一月间,官兵前来镇压,陈万余率众作战,失败被擒,被斩首牺牲。次年,官府又将狱中三十余人处死。
  兴国抗租斗争�;�;一七一三年时,江西兴国县也暴发了佃户抗租的斗争。兴国县衣锦乡佃户李鼎三率领当地佃户和闽、广迁来的农民,共约数千人,向县官要求“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并勒石为例(同治《兴国县志》)。斗争获得胜利,反抗的佃户即组织“会馆”,进行长期的抗租斗争。每年秋收,倡议“七收、八收”,即将二成或三成交租。田主如按原来高额收租,佃户即聚集起来,夺回多收地租收入会馆。当地农民以“会馆”为斗争的组织和基地,坚持抗租达十三年之久。至雍正时才被官府勒令将会馆焚拆。
  宜阳反加派斗争�;�;一七一六年,河南宜阳县的农民群众进行了反加派的斗争。河南巡抚李锡传令八府所属州县加派田赋,每亩地私派银四厘,又借故科派马捐。群众二千余人在亢珽等率领下起而反抗,将宜阳知县擒捕。官兵前来镇压,抢回知县。亢珽等声言:“皇上因李锡居官甚劣,已取进京。若李锡伏诛,我等情愿引颈受刑。”康熙帝谕:“李锡居官固属不堪,但此贼不尽拿获,断乎不可。”即派刑部尚书等乘驿急往当地,“严加查获详审,一面于彼处正法,一面奏闻。”(《圣祖实录》卷二七三)亢珽抗拒官兵失败,自缢死。其他领导者十五人被清朝处斩,十五人处绞。二十四人流放到三姓等地做奴隶。
  无锡人民斗争�;�;康熙末年(具体年代不详),江苏无锡县人民因县令李牧残酷成性,草菅人命,村民数百人啸聚山中反抗。村民刘三公布李牧残酷杀人数十事。李牧派捕役下乡擒拿,刘三率兵抵抗,逃匿后被捕。黄印《锡金识小录》记载说:“刘自知必死,讯时辞色侃侃,历数其恶(指李牧)。备受极刑,终不委靡乞哀,下于狱,瘐死狱中。”
  如上所举,一七○七年以来,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连绵不断。虽然这些斗争都还限于局部地区,规模也很小,但它不断地冲击着清朝的统治,显示着康熙末年社会矛盾在日趋激化。   
三、禁矿与禁海
  康熙帝面对着各地农民的斗争,同时注意到对游民、手工业者的防范。一七一二年,告谕臣下说:“朕前谕各省督抚,查拿越省游行者,另有深意。盖调奸恶之徒,有为僧道而行者,亦有为市药卖卦而行者。……明代李自成即其验也。不予为之计可乎?”(《圣祖实录》卷二五○)一七一四年,京师城内的游民即达数十万人。康熙帝认为:这些人原来都是来京师贸易佣工者,因贸易无资,“栖泊京师,入于匪类者甚多。”(《康熙起居注》)京师如此,各省区更为严重。
  明末矿工和沿海工商游民曾不断举行反官府的斗争。康熙帝以“安民防乱”为名,一再实行“禁矿”、“禁海”,以防止手工业工人、海上商贩和各类游民的反抗。
  禁矿�;�;矿业的开采是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必要的条件。康熙帝亲政初年,曾开放矿禁,工商业因而得到发展。一七○四年,康熙帝传谕:“开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俱著不准行。”(雍正《会典》卷五十三)这还只是不准再开新矿,已有之矿业尚未禁止。所谓“无益于地方”即不利于统治。次年,御史景月畛上疏请禁闭广东海阳县矿,说是“聚众几至十余万,强梁争兢,时时有之。”(《圣祖实录》卷二二一)广东巡抚随即上疏,说广东商民何锡已开矿六十四处,在厂之人约二万有余,请予封禁,得到康熙帝的允准。何锡在商民中,开矿规模最大,因而首遭封禁。由此开始了对各地矿厂的封禁。
  一六一三年,四川提督奏称:“蜀省一碗水地方聚集万人开矿,随逐随聚。”康熙帝命大学士与九卿会议矿事。议复后决定:(一)除云南督抚雇本地人开矿和皇商王纲明等在湖广、山西雇本地人开矿以外,其他各省未经开采之矿,仍行禁止。(二)本地贫民已开采的小矿,姑免禁止。由地方官查明姓名造册。(三)外省人不许开采,并严禁本处豪强富户设厂。这几项规定,即不准开新矿、开大矿,不准外省人游移,只许当地贫民小规模开采。但在实行中,逐渐扩大封禁范围,陆续停止整个地区的矿采。在此以前,一七一一年时已封禁湖南铅矿。此后,一七一四年,停止郴州银矿和河南全省的矿采。一七一五年,严行封禁广州所属矿场。一七一八年又停止四川全省各厂。事实上,广东、四川和河南的矿采,已全遭封禁。
  云南的矿业,尤其是铜矿的开采,自元代已称发达。历代相传,清初仍是全国最发达的矿业。一七○五年,云南总督贝和诺,废除原来由商民开矿,官府抽税二分,余铜听民自售的旧制,改为官收余铜,不准私卖。商民矿业受到打击,日渐衰落。一七一○年,云南徵江府属路南州之开太厂、羊脚迹厂被封禁。一七一五年,云南官员请求准开银矿。康熙帝与大学士等论议。李光地奏对:“今议开矿以苏民困,清著令禁止。土 著贫民无产业职事者,许人持一铫而越境者有诛,则奸民不致聚徒山泽以生事端矣。”(方苞:《安溪李相逸事》)康熙帝采此议,以防民变。李光地记述说,“盖明季矿徒之祸,上所素念故也。于是特旨不准行。”(《李光地年谱》)一七一九年又封禁云南运一厂、狮子厂、华祝箐厂。云南境内其他厂矿,也半开半闭,矿采日益萧条。云南铜矿年产曾达四百万斤,课税八万余两。康熙末年下降到一百万斤,课税仅二万余两。
  禁海�;�;康熙帝在禁矿之后又在一七一六年实行海禁,对海外贸易规定禁条,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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