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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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 一六七○年,恢复内阁,职权又有所加强。内阁设大学士(无定员,经常为满汉各二人),加殿、阁衔,兼某部尚书。满汉大学士承旨草拟诏谕,处理章奏。各直省的题本和各地臣民的密封申诉呈文,均由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二人)汇收登录后送内阁查处。各部院及八旗题本,亦由通政使收递。内阁票拟诏、敕,经皇帝批阅后,交由中书科缮写,六科发出。军国要务由此均经由内阁。实录馆、明史馆等机构亦由内阁统属。一六七七年,文巨入值南书房后,特颁诏旨多由在南书房行走的大臣秉承帝旨办理。
六部康熙时,沿顺治定制,仍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务。各部设满汉尚书各一人,侍郎各一人。部下设司,长官称郎中,也称部郎;副长官称员外郎,简称员外。下有主事、笔帖式等官员。
吏部掌全国文职官员的考核、升降、赏罚、任免。户部管理户籍、田地、赋役、财政。户部钱法堂有宝泉局,掌管铸钱。礼部掌管国家典礼仪制、学校和科举,接待外国使臣。兵部主管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还管武生考试及军械、驿站、邮传等事。与兵部有关的太仆寺,设卿二人,少卿三人(满一人汉二人,后裁为各一人),掌管养马和牧地事务。满洲八旗兵与汉人绿营兵各有军事系统指挥(见下节),兵部无权调遣。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掌全国刑罚政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都察院设左都御史二人、左副都御史四人,掌监察和谏议,参予审判。大理寺设卿二人、少卿三人(满一人汉二人,后裁为各一人),审核案件。重大案件,须由三法司会办。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定。工部主管修建宫殿、城池、兴修水利等工程。右侍郎还兼管钱法堂宝源局(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监收铜铅及铸造事务,铸钱专供工程费用。尚书或侍郎还和钦派的大臣共掌火药局,负责火药之存储与领给。工部属员参预京师河渠和街巷的修治。
内阁和六部的各级官员,均规定满汉并用,各有定员。官员出缺,始能补授。因此被称为“官缺”制。康熙帝大批任用汉人官员。官有定额定制,则可以合法地任用汉官,又可以保证满人官员的权位,控制汉官。康熙帝多次强调“满汉一体”。但六部郎中、员外郎等下级官员,满缺多于汉缺。笔帖式(满文文书)专用满洲八旗和蒙古、汉军旗人,多至千人。银库、缎匹库、颜料库等被称为“优缺”的一般官职,也多授予满人,借以安置八旗贵族子弟。康熙帝利用官缺的选授,调谐满汉之间的矛盾,保持了政局的稳定。
理藩院 清太宗崇德时曾设蒙古衙门,后兼管回、藏等族事务,扩为理藩院。一六五九年(顺治十六年)裁并于礼部。四大臣辅政时期,复设理藩院,管理满、汉以外的各族事务。康熙亲政后相沿不改。理藩院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满族及蒙古族人充任,无汉官。理藩院与六部平行,独立执政。
翰林院 康熙帝在复设内阁的同时,恢复翰林院 的设置。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兼礼部侍郎衔。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满、汉各三人。编修、检讨等官,无限额。翰林院掌文史之事,并备皇帝顾问,为皇帝草拟礼仪性的文告。翰林院学士品级,与内阁同。可充任经筵讲官、南书房行走。
翰林院下设庶常馆,为新进士深造进修之所。每科朝考后,名列前茅者被选为庶吉士,称“庶常”。庶常入馆学习,称“馆选”。
起居注馆记录皇帝言行,设于太和门西庑。置记注官满四人,汉八人(后有增加),以日讲官兼任。
国史馆撰修清太祖以来历代国史。从翰林院学士中简选总裁和编修官。
翰林院官员的品级虽不甚高,但因接近皇帝,常为进身之阶。清朝汉人大学士和各部尚书,几乎全部是翰林出身。国子监祭酒、司业,内阁学士等官,非翰林不得除授。
皇族与宫廷机构朝廷中专设若干机构管理皇族与宫廷事务,不属于内阁。主要有:
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务。清太祖之父显祖本支子孙称宗室,用黄带;显祖伯叔兄弟各支子孙称觉罗,用红带。宗室与觉罗俱为皇族。宗人府设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充任。掌管皇族继嗣、封爵、授职、调迁、降革、赏罚等事,编纂玉牒(皇族谱系),登记生死档册。
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宫廷中的财政收支、皇室膳食、衣装、祭祀、游幸以及宿卫宫城的上三旗军营事务,都由内务府掌管。最高长官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兼任或另行简用。下设坐办堂郎中、主事、笔帖式等官。内务府的直属机构有七司三院,分理诸事,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官员三百余人,统属夫役、内监等近万人。
敬事房;;四辅政大臣时期,裁撤十三衙门,诏令永不用内官,但前明内监仍继续在宫廷为皇室服役。一六七七年五月,设敬事房,置总管、副总管、专管内监的甄别、任免、调迁、赏罚等事务,实际上又恢复了内监的任用。
二、地方官制
顺天府和奉天府清朝建都北京,置顺天府,设府尹一人,品级同于各省巡抚及京卿。管辖大兴、宛平二县与近京十九(后增为二十二)州县的行政事务。大兴、宛平以外的州县,兼属直隶总督。奉天府是清朝旧都。作为“留都”,设府尹一人,管所属府、厅、州、县汉人民事。并依朝廷建置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兵部为康熙三十年增置),各设满侍郎一人,不设尚书。另设盛京内务府,管理满人事务。均统属于盛京将军。
督抚司道清沿明制,分设直省。清初建置屡有变易。康熙时渐形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康熙三年,湖南分省。仍沿顺治时制度称偏沅巡抚。雍正时始改称湖南巡抚)、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十八直省,每省设巡抚一人。又在两江(江南、江西)、川陕、湖广、两广、福建、云贵设置总督,建制历年不一。
总督加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主管军事,兼管民政和监察地方官员,是地方要员。巡抚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主管一省民政事务,为一省政务长官,(直属军营,称“抚标”)又称“抚军”、“抚院”或“抚各省巡抚以下,设承宣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又称“藩司”、“藩台”,主管民政、则政,向所属府州县宣布政令。与承宣布政使司平行的机关有提刑按察使司,长官称按察使,又称“臬司”、“臬台”、“廉访”,主管司法、刑狱和驿递事务。抚台、藩台、臬台,俗称“三台”,是省一级的主要官吏,其辅佐官员称道员。
道员又称“道台”,是根据各省情况设立的粮储、屯田、兵备、驿传、水利、盐法等道的长官,掌管所属各项事务。作为布政使辅佐的参政道、参议道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分守道。按察司副使、佥事道分巡某一带地方,称为分巡道。
府县省与州县之间设府,知府一人,统管几县。佐贰官员有同知、通判。同知亦称司马,通判亦称别驾,与知府合称“三堂”(知府为正堂、同知力左堂、通判为右堂),分掌督粮、缉捕、水利等事。州是府属的行政单位,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别。直隶州也统管数县,职同一府,设知州、州同、州判等官。知府以下,分驻境内各地的官员,自成行政单位者,称为厅,是府属的机构。厅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同级,长官称同知、通判。
散州、散厅与县平行。县是基层政权机构,知县是“亲民”之官,即直接统治本县人民。赋役、诉讼、文教等事,都由知县管理。知县的辅佐是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县丞、主簿分管户籍、钱粮、缉捕等事,典史司稽察和管理狱囚,巡检为驻守县内重要乡镇的派出人员,负责巡逻缉捕,维持治安。上项人员通称佐贰,是知县的助手。
府县所属之城厢、市镇、村屯等基层组织,沿袭明制有里甲或里社。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另推丁多的十人为甲长,每甲管十户,是为里甲(江南州县名里为“图”,称图甲)。里(图)甲长收缴当地赋税。以后征收田赋改为官收官解,纳户自封投柜。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申令设保甲以编审居民,维持治安。保甲制逐渐代替了里甲制。
专职官员各地方除行政长官外,还设有分掌经济、文教事业的专职官员。地位较高的主要官员如下:
学政;;掌管一省教育事业的长官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从翰林或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等部院官员中选派。选派前,需经过考试,合格者方可简放。任期三年,办事衙门称“学院”。
漕运总督;;江南平定后,东南各省征收的米粮通过运河运往北京,称“漕运”。每年额定四百万石。督办漕运事务的最高长官称漕运总督,衙署设在淮安,管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河道总督;;督办黄河、运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长官称河道总督。顺治初设一人,驻山东济宁,称“总河”。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移督江苏清江浦。
盐政;;掌管盐业征税、调济盐价、督察所属盐务官员,统称盐政,由各省督抚兼管。管理盐务的衙门称都转盐运使司,长官称盐运使,设于长芦(驻天津)、两淮(驻扬州)、两浙(驻杭州)及山东、河东(山西)、两广等地。不设盐运使司的省分设盐法道。盐法道与盐运使的职责是督察盐场生产和管理盐价、运盐等事宜。
地方各级官员也有固定的满、汉官缺。督抚一级满缺多于汉缺,府县地方长官主要是汉人。
三、兵 制
清军原以满洲八旗兵为主要兵力,太宗时,降清的蒙古、汉人军兵分编为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此后,陆续收编的亡明汉人降军,称为绿旗兵,又称绿营。三藩战后,康熙帝对清朝兵制主要是对绿营兵制做了较多的改革。
满洲八旗兵
满洲八旗来源于满洲氏族部落组织。奴隶制时期的兵丁是自由民,作战掳掠奴隶即可上升为奴隶主阶级。因此,八旗兵勇猛善战,不同于汉族服役的士兵。
八旗分左右两翼。右翼是正黄旗、两红旗、镶蓝旗。左翼是镶黄旗、两白旗、正蓝旗。每旗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统辖本旗军民,掌管兵马、钱粮以及户籍、田地等事项;所属参领五人(后增设副参领五人),承上启下,管辖若干佐领。旗人户籍都在八旗各佐领中,登记户主氏族、官爵或闲散(无职者),备载父、兄、弟、子侄及户下人等。三年比丁(查验)一次,身高五尺以上或年满十八岁的人为壮丁(进关前后每佐领二百人,康熙十三年约为一百三、四十人),验看骑射,从中挑选兵匠。每佐领选充亲军二人,上三旗隶属领侍卫内大臣,下五旗隶宗室王公;前锋二人,隶前锋统领;护军十七人,隶护军统领;步军领催二人,步军十八人,隶步军统领;鸟枪护军三人,鸟枪骁骑四人,炮骁骑一人,隶火器营;领催五人,骁骑二十人,弓匠一人,铁匠或鞍匠一人,各隶本旗都统。
清朝定都北京后,满洲八旗兵成为保卫国家,镇压人民的工具,并连年被派往各地作战。有“禁卫”(禁旅)、“驻防”之别。
禁旅八旗兵驻在北京。八旗兵丁分在京城各地,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正黄旗在德胜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成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本旗都统率领骁骑按居止方位值班巡徼。八旗左右两翼,各设前锋统领一人,护军统领一人,分别率领护军参领、护军校以及护军营兵。前锋营、护军营平时警卫宫禁,皇帝外出巡幸则保卫行营。提督九门步军统领一人,率领左右翼步军总尉、步军尉步兵,守卫外禁门、巡警城内、防火捕盗。内务府包衣三旗的前锋、护军、骁骑,原归领侍卫内大臣统率,后归内务府总管大臣统率,守卫宫禁。火器营为特种兵,由王公大臣充任总统。满洲八旗兵被皇帝视为最可靠的军事力量,是国家根本所系。禁旅八旗兵以满洲八旗为主,留守京城,保卫皇室,称为京旗。遇有战事,派出作战,战后仍回京城。驻防八旗兵,分驻全国各军事重镇,总数约数万人,后渐有增加。
来源于氏族成员的满洲八旗兵原来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