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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部分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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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成吉思汗时代起,就有西北各族人民被签发为军兵或作为俘虏来到内地。笃哇等攻破哈刺火州等地以后,畏兀儿亦都护内徙,寄留永昌,同时有大批畏兀儿人户被迫迁徙到甘肃、陕西各地。他们同汉族人民生活在一起,直接参与各地的开发。一二八○年,元朝令居住在河西的畏兀儿人户就地屯田。南阳和襄阳也是畏儿儿人集中的地区。一三○一年,元朝曾拔出南阳府屯田地给畏兀儿户耕种。泰定帝时,亦都护帖木儿补化由甘肃改镇襄阳,此后这一带畏兀儿军队和百姓更为集中。元世祖时,哈刺鲁军万户府也驻扎在襄阳。一二九二年,元朝拨给住在襄阳的苦叉和哈刺鲁人六百余户以农具和种子,让他们耕田生活。一二九七年,官府又发给襄阳的哈刺鲁军种子、耕牛和农具往南阳屯田。元世祖时,畏兀儿军队曾成批地被派驻云南。仁宗时,云南行省又调汉军和畏兀儿军五千人驻乌蒙守戍,就地建立军屯,开发了彝族地区。
  畏兀儿手工业者在战乱中也大量移居内地。前面提到的官局,有由别失八里人组成的设置在大都的别失八里诸色人匠局和另一个别失八里局,有由和田人组成的忽炭八里局,都集中了一批手艺精巧的工匠。一二八八年,元朝曾下今散居陕、甘的一千多户和田和喀什噶尔的工匠屯田,可见西北各族散居内地的手工业者当不在少数,他们把特有的技艺传到中原。
  汉族劳动人民因为被俘或充军大批迁往西北,对西北各地的开发也作出了贡献。十三世纪中,准噶尔盆地边缘已有许多汉民从事种植大小麦和黍谷等。阿力麻里城有当地人和汉民杂居。南面的赤木儿城,居民中有许多太原和平阳人。
  畏兀儿人以瓶取水,提水量有限。汉人传授中原汲器,提水灌溉方便得多。畏兀儿人民称赞“桃花石(指汉人)诸事皆巧”,可能在其它方面也传介了中原的先进的生产经验。元世祖时曾调遣汉族军队在哈密、别失八里、和田等地屯田,还在别失八里设立冶场,鼓铸农器,这对推广中原的农具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藏 族
一、元朝对吐蕃的统治
  忽必烈即位前,就已经同吐蕃的上层建立了联系。一二五三年(蒙哥汗三年),忽必烈在进军大理途中,曾驻军于六盘山,听说凉州阔端后王蒙哥都处有吐蕃高僧萨迦班底达,于是遣使往请。当时萨迦班底达已死,他的侄儿八思巴经蒙哥都推荐应召到忽必烈处,很得宠信(《红册》、《佛祖历代通载》)。一二五八年,佛、道两教发生争执,蒙哥令僧道到忽必烈处辩论。年轻的八思巴辩胜了道士,更博得蒙古皇室的尊重。
  一二六○年(中统元年),忽必烈即帝位,任八思巴为“国师”。一二七○年(至元七年),又升号“帝师”“大宝法王”。帝师统领诸国释教,是佛教的最高领袖,同时还管理吐蕃军民等世俗事务,是藏族地区的最高政治首领。八思巴和以后的历代帝师都由元朝皇帝任命,以元朝命官的身分,管理吐蕃政事。吐蕃由此统属于帝师和以款氏家族为核心的萨迦集团。这在藏族历史上是一桩重大的事件。在日喀则的德庆颇章(汉语意为极乐宫),今天还保存着一组八思巴朝觐忽必烈的壁画,形象地记录了这一历史场面。
  元朝任八思巴为帝师后,又先后设置了管辖藏族地区的中央和地方机构。一二八○年,设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善军民等事。一二八三年,又另设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佛教),兼治吐蕾之事,由具有“国师”称号的喇嘛主持,这实际上是协助帝师管辖全国佛教和藏族地区政教事务的中央政事机构。一二八八年又更名宣政院。宣政院的职责是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但它的地位却提高到同枢密院、御史台并列,都是秩从一品的高级官署,可以不通过中书省自行任命官吏。宣政院使往往由首相兼任;位居第二的院使由帝师推举的僧人担任。如吐蕃有大事,还可临时设分院就地处理。
  《元史·百官志》记载宣政院管辖三个略低于行省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一个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西北的藏族地区,治所在河州(今甘肃临夏县);其次是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西南的藏族地区;第三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今前后藏和阿里地区。《元史》武宗、英宗、顺帝本纪,都载有朵思麻宣慰使司。《明史·西域传》说朵甘元曾置宣慰使司。藏人称青海为“朵”,“朵思麻”意为下朵,指青海东南部,相当于吐蕃等处宣慰使司。“甘”或“甘思”,今译作“康”,即今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昌都地区,“朵甘思”当包括康和青海西部地区在内,辖区与吐蕃等路宣慰司相当。
  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以下,还分设若干宣抚、安抚、招讨等司以及元帅府、总管府、万户府和千户所等。
  上述地方机构的品级、职权、设官人数和管辖范围,元朝都有规定。乌思藏的首要官员,一般由当地的僧俗封建主担任,但要经元朝政府任命。朵思麻、朵甘思地区的宣慰、宣抚、安抚使等官,常由元政府直接派遣。各级官员必须遵守元朝的法令,接受考核。宣慰司等官府的文卷要接受地方监察机关按察司的检查。
  元初,忽必烈封他的儿子奥鲁赤为西平王,将吐蕃地方委付给他。奥鲁赤的子孙镇西武靖王一系就驻在吐蕃,世袭封地,有权会同宣政院处理当地的军政事宜。在乌思藏,元朝派有军队屯驻,设“管蒙古军都元帅府”。吐蕃的军务由宣政院处理,吐蕃或邻境有事,各地长官必须领军听从调遣。这些措施,加强了元朝对藏族地区的直接控制。从内地到藏族地区,还开辟了朵思麻、朵甘思、乌思藏三条驿路,便利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
  阔端曾对吐蕃封建主提出,臣属蒙古不能只表示归附,而且必须纳贡,各部应将所属官吏姓名、僧俗人众和应纳贡物缮造清册呈报(《萨迦班底达致乌思藏纳里僧俗诸首领书》)。一二六八年和一二八七年,元朝曾两度派官员会同萨迦的本勤(萨迦行政首脑)清查乌思藏的户口和土地数目,确定各封建主应向元朝纳贡的数额。元朝还在藏族地区推行“乌拉”制度,主要是提供驿路的供应和服役。藏族人民从此成为元朝的“编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
  藏文史书《萨迦世系史》说:“元帝辖十一行省,西藏三地面虽不足一行省,但因为它是八思巴的住地和教法所在,故作为一省委付于八思巴。”足见当时藏族人民也是把吐蕃看成元朝的一个行省。 
二、封建农奴制的发展
  元朝统一了吐蕃,吐蕃封建农奴制社会得到新的发展。
  唐末吐蕃王朝崩溃以后,藏族地区出现了“种族分散,大者数千家,小者百十家,无复统一”的分散局面,形成许多“各有首领”的割据势力。由于佛教这时已经被藏族普遍信奉,这种割据势力又具有僧俗结合、政教不分的特点。
  在吐蕃王朝时代,王室虽大力提倡佛教,但在大部分贵族中,原有的本教仍据统治地位。经过八世纪的发展,佛、本两教相互影响、渗透,终于揉合成一种别有特色的佛教——喇嘛教,得到所有封建主的普遍承认和尊崇。到了十二、三世纪,以一些大寺院为中心,形成若干教派,控制着当地的政权,成为地方封建割据势力。各个教派的首脑,往往出身于同一家族,他们通过宗教控制政权,形成贵族世家。当时,最著名的有以热振寺为中心的噶当派,以萨迦寺为中心的萨迦派,有山南地区兴起的噶举派,以及由噶举派分化出来的搽里八、必力公、伯木古鲁、思答刺、加麻瓦、牙里不藏思等支系(《红册》、《西藏王臣史》)。
  阔端派兵进入吐蕃时,萨迦是影响较大的教派。八思巴以后的帝师,大多出身于款氏家族。出身于其他家族者,也都是萨迦寺的高僧、八思巴的弟子或侍者。萨迦寺的高级僧职罗本,就职时要亲自去朝廷受帝师的法戒,取得帝师的承认。
  阔端也提高了萨迦派的政治地位。授予萨迦官员金银符,担任各处的达鲁花赤,并且声明:“不请命于萨迦之金符官而妄自行事,即是目无法纪,犯此者难邀宽宥。”元朝把吐蕃的政权交给帝师和萨迦集团,帝师有权直接支配宣政院及其下属藏族地区各级政权,帝师的命令可以同皇帝的诏敕并行于藏族地区。忽必烈任命八思巴为帝师时,同时又派遣他的弟弟恰纳朵儿只统治吐蕃三部。仁宗、英宗、泰定帝时,八思巴的侄孙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任帝师,其兄唆南藏卜同时受封为白兰王,领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道宣慰司事。三路曾先后设立军民万户府和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其万户、宣慰使、都元帅等要职,除帝师的族人外,大多由萨迦的官员本勤和大侍从担任。
  帝师也是吐蕃最大的封建领主。据《萨迦世系史》说:八思巴首次传授佛法时,忽必烈把乌思藏作为供奉赐给他。第二次传授佛法时,忽必烈又下谕把包括纳里速古鲁孙在内的三地面所有僧俗人众都充当对他的供奉。所以,今前、后藏和阿里三部又是元朝皇帝赏赐帝师的封建领地。萨迦僧俗封建领主凭借元王朝的支持,成为吐蕃各教派、各地方的首脑。
  十四世纪中,萨迦的款氏家族因内哄而分裂。噶举派的伯木古鲁一支起于泽当。这个教派是由朗氏家族控制的,他的首领赏竺监藏于一三二二年(英宗至治二年)受封为伯木古鲁万户。以后他的势力逐渐强大,先后挫败搽里八、必力公等万户,最后并吞了萨迦的辖地。元顺帝封赏竺监藏为司徒,并承认伯木古鲁政权取代萨迦。
  阔端在吐蕃归附后,曾对各地方势力宣告:“凡在职诸官吏,不论何人,皆仍留原职不变”。元朝建立后,分乌思藏为十三万户,把各教派和各地方势力都包括在内,仍任命原来的僧俗领主担任万户。这些万户中,伯木古鲁、搽里八、必力公、思答刺、牙里不藏思等,同萨迦一样,也是喇嘛教派、地方政权和封建领地三者结合,照例被一些贵族世家所垄断。十三万户之下,还有千、百户等小领主。
  元朝统治者注意到吐蕃的历史特点,本着“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方针,一面扶植当地影响最大的喇嘛教,授予政治权力,一面又对原有的各地方势力分别予以承认,僧俗并用,确立了政教合一的封建等级制度,影响藏族社会达数百年之久。
  朵思麻、朵甘思两吐蕃宣慰使司所辖地区,由于接近汉地,又有各自的特点。元朝统治这些地区的行政设置,奠定了明清的州县和土司制度的基础。
  农牧民是藏族地区的基本生产者。在割据时期,各地方的僧俗领主掌握着政权,霸占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农牧民被迫向他们服劳役和缴纳实物,逐渐沦为依附于他们的农奴。但由于各割据势力兴衰无常,他们对农牧民的控制还并不稳固。元朝几次清查吐蕃的户口和土地,明确了各个领主对所属农牧民和土地的占有权力。以后,历代帝师恃有皇帝的圣旨,向乌思藏各宣慰使、万户长等文武官员和僧俗人众发布文告,申明对各领主辖境的百姓及土地、水、草、牲畜、工具等一律严加保护,不许侵犯。各领主所属百姓应安居原处,不许逃亡或投靠别人,其他领主也不得强占。百姓应依例为领主执役应差,对领主不得违抗。为了使这种农奴制度得以长久维持,文告中也告诫各地领主和文武官员,不许在规定的限度外滥施权力,无故需索骚扰或滥支供应等等(《帝师亦摄思连真等发布的文告》)。萨迎的本勤颜璘任宣慰使时,还通过地方政权制定了乌思藏大部分法律。封建领主和属民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由朝廷的法令确定了下来,封建农奴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农奴要对领主交纳实物和服劳役。小领主有权支配所属农奴服役,而大领主又可支配所属小领主的农奴为他服役。元初释迎藏卜任本勤时,就曾征调乌思藏十三万户的人夫为萨迹修建大寺。农牧民站户还要服“乌拉”,驿路上来往使臣的饮食住宿的需用,驮运过往货物的马匹、畜力、车辆、人伕等等,都要由站户提供。
  农牧民除向领主缴纳实物外,各领主向元朝纳贡的负担也落在他们身上。萨迦班底达向阔端臣服时,曾指定献纳各种上产和奢侈品,如珍珠、颜料、胭脂红、赭石、广木香、兽皮、羊毛、氆氇及金沙、银、象牙等等。据《经世大典·站赤》保存的零星记载,元朝时期贡品 有葡萄酒、酥油、水银、西天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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