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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部分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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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国王子向元朝求援兵。成宗令宗王阔阔、云南行省乎章政事薛超兀儿、忙兀都鲁迷失等进兵干涉。元军进围木连城,阿散哥也据城坚守。阿散哥也以重货贿赂元军将领退兵。受贿的元军将领托以暑热瘴疠,擅自撤兵而还。一三○三年,元朝罢废云南征缅分省。此后,缅国对元朝仍然保持着朝贡关系。
   
二、对占城的战争
  元朝灭宋后,封占城王为郡王。一二八○年(至元十七年),忽必烈命唆都在占城设行省统治。占城王子补的拘执元朝派往退国、马八儿国的使者。一二八二年,忽必烈遣江浙、福建、湖广兵五千,海船百艘,战船二千五百,由唆都率领,循海道入侵占城。占城沿木城四面约二十余里,起楼栅,立炮台百余防御,国王于木城西十里设行官率重兵屯守。至元二十年(一二八三年)正月,元军攻入木城,国王退保大州西北鸦候山,遣使诈降,集结兵力,准备反攻。唆都发觉受骗后领兵进攻,失败,在一二八四年引还。忽必烈又命脱欢、李恒会合唆都兵假道安南以伐占城,遭到安南的坚决抗击(见前)。
   
三、远征爪哇
  一二九二年(至元二十九年)忽必烈命史弼、高兴、亦黑迷失率福建、江西、湖广兵二万,战船千艘,载一年粮,远涉重洋,侵掠爪哇。元军于十二月从泉州出发,浮海经万里石塘(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岛)等地,二月十三日抵爪哇界,分军水陆进犯。这时,爪哇国王哈只葛达那加刺被邻国葛郎国主哈只葛当所杀,其婿土罕必阇耶攻哈只葛当,不胜,听说元军到来,便遣使迎降,奉献当地山川、户口及葛郎国图籍,求元军帮助。
  元军击败葛郎兵,追进葛郎国,围答哈城。哈只葛当拒战失败,降元。葛郎国败降后,上罕必阇耶借口还国具备贡品以脱离元军,途中起兵反元,乘元军不备,邀击元军归路。元军死伤惨重,狼狈撤回,海行六十八日返回泉州,士卒死者三千余人,掳掠所得不能偿其所失。忽必烈大失所望,史弼和亦黑迷失均因此受到责罚。
第六节 社会各阶级和经济概况
  元朝统治时期,蒙、汉等民族的社会阶级关系和经济状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动。这些变动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蒙古族中产生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注入了汉族地区封建社会经济的机体。
  蒙古贵族奴隶主进入中原地区后,占有大量土地,逐渐转化为封建农奴主或地主。但他们同时占有大批的驱奴,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驱奴制度盛行的结果,北方汉人军阀地主也多拥有驱奴。至于西北蒙古草原,奴隶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是社会上主导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与封建制度的并存,在蒙古贵族内部形成代表不同集团利益,不同政治主张的对立的势力,不断酿成经济的、政治的斗争。蒙、汉贵族地主间的矛盾与斗争,往往和蒙古贵族内部的斗争联系在一起。归根到底,政治斗争总是经济领域中的矛盾的反映。
  元朝灭宋时,基本上保持了江南地区原有的经济基础。因此,南方和北方的生产关系和土地占有状况都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元朝在北方和江南实行着两种不同的赋税制度,北方丁税与地税并行,江南则仍然沿用夏秋二税。
  元朝建国时期战乱的破坏和奴隶制度的注入,无疑是阻碍了汉地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元代的农业和手工业,总的说来,并没有超越南宋时期的生产水平。只是若干部门,如棉纺织业、印刷业和火炮制造业的生产技术,有所前进。但是,由于元朝幅员的广阔和交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以及元朝与西域、南海各国之间,加强了贸易往来。因此,元代的商业,特别是海外贸易,得到较大的发展。南宋时期,工商业已臻于繁荣。元代江南的商业城市,以杭州为代表,在当时的世界上是较为发达的。
  下面叙述各阶级概况、赋税制度和农业、手工业、商业的概况。
(一)社会各阶级概况
一、地主与商人
  蒙古贵族地主
  成吉思汗建立奴隶主的国家以后,蒙古贵族以占有奴隶作为主要的剥削手段。奴隶为主人所私有,不得转移。术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说:“任何人不得离开他们所属的千户、百户或十户而另投别的地方。违犯这条法令的人在军前处死,接纳他的人也要严加惩罚。”太宗窝阔台、宪宗蒙哥在对外作战中,也是依军功的大小,把不同数量的人户赏赐给各级贵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行“汉法”维护金朝统治区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贵族在各投下,实行五户丝制,同时开始了对土地的侵占。元朝灭宋时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贵族仍然掳掠大批人户作为私有的奴隶,甚至迫令降户为奴。但他们也乘势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别是原属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灭宋后,占有田地的蒙古贵族,逐渐转化为剥削农民的封建地主。
  元朝的蒙古贵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权,日益扩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径。
  赐田——蒙古初期只赏赐奴隶人户,忽必烈灭宋,把南宋官田赐给蒙、汉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断有占地赐田的记载。赐田多者,如世祖赐撒吉思益都田千顷,武宗赐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顷,文宗赐燕帖木儿平江官地五百顷,顺帝两次赐伯颜田共达万顷。蒙古贵族在受赐占有的田地上,委派庄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们又依仗权势,折辱州县官员,不向官府交纳租赋,致使“官司交忿,农民窘窜”。
  强占——蒙古贵族恃势强占民田或官田,据为己有。世祖忽必烈时,宗王札忽儿强占文安县地。伯颜、阿朮、阿里海牙等南下灭宋,侵占江南官田。贵族官员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户,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军民官勿得占据民产”。说明元朝初年,强占民田已难于遏止。
  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势力。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即可规避赋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书说:“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这从反面说明:投献的发展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成宗时,继续颁发禁令,禁止诸王、公主、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但投献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称官府括地,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和世(音剌)。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各地“有力富强之家”,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职田——元朝初年,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是最高的规定数额。但实际上,官员以职田为名,可以多方扩占。官员将职田出租,剥削佃户。三品官即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恃势任意增租。每亩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达亩征三石。此外,还有其他无名勒索。
  蒙古贵族地主除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事封建性的剥削外,他们还因为贵族的特殊地位,每年从皇室颁受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并且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一些贵族地主还发放高利贷或占据行市经商谋利。自蒙古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在政治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汉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汉族,分称为汉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北方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与江南的南人地主,社会经济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异。
  北方汉人地主——“北方”即原属金朝统治的区域,在女真的奴隶制转化到封建制后,女真族和汉族地主的势力,都在不断发展。从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时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统治了北方,中间经过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在这一战乱频仍的时期,北方地主阶级的状况,又有了很大的变动。
  汉人军阀地主是仅次于蒙古贵族地主的特权阶层。金元之际,各地地主豪强,组织武装,据地自保。汉人地主势力因而迅速发展。蒙古灭金后,他们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军阀。在各自统领的地区,掠取财货,兼并土地。他们不仅拥有军事、政治的权势,而且占据大量的田地,成为汉人地主阶级中最富有的阶层。
  蒙古灭金时期,依据蒙古奴隶制的传统,签发汉人富户为军户。军户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顷以内免纳税粮。这些军户地主,参加蒙古军作战,也依惯例可以获得俘虏以充奴隶。一家占有的驱奴多达数百,他们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献于蒙古贵族投下的汉人地主,依靠蒙古贵族的势力得到保护。
  依靠汉人军阀的汉人官员,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权力。
  北方地区的总的情况是:(一)蒙古贵族地主与汉人军阀、军户、投献户、官员地主,占据绝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一般汉人平民地主无法与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诸王投下至汉人军户,都还役使相当数量的驱奴,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因此,北方在战乱后虽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驱奴不断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区,在南宋统治时期,汉人地主势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发展。随着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确立,地主自由购置田地出租,涌现出众多的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元朝灭宋时,忽必烈已逐渐建立起封建的统治秩序。元军南下作战,也不再单纯以掳掠奴隶为目标,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财富。因而,南宋灭亡后,南方的剥削制度和汉人地主的势力,基本上依然继续下来。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员去进行统治。但这些官员只知贪求财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纵。《元典章·刑部十九》收载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说:“把持官府之人,处处有之,其把持者,杭州为最。每遇官员到任,百计钻刺,或求其亲识引荐,或赂其左右吹嘘,既得进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遗,继以追贺馈送。窥其所好,渐以苞苴。爱声色者献之美妇,贪财利者赂之王帛,好奇异者与之玩 器。日渐一口,交结已深,不问其贤不肖,序齿为兄弟。……贪官污吏,吞其钓饵,唯命是听,欲行则行,欲止则止,”另一件公文说,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专,豪强难制,侮弄省官,有同儿戏。”蒙古色目官员办理公务,自征榷海运至钱谷簿书,都必须依靠汉人司吏。而这些司吏又多与当地地主相交结,或者即是土豪之家,买嘱承充。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路府州县各级官府大都为当地的地主富豪所把持。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纵官府,便可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万石,佃户至二、三千户。松江大地主曹梦炎,单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数万亩,积粟百万。蒙古人称他为“富蛮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发,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达万顷,人称“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县所属五十都的田地,共税粮六千石,其中五千石来自五十家大地主。这就是说,六分之五的田地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额田租,可继续购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权势的地主乘机据为己有。大地主豪据一方,确是“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赵天鳞:《太平金镜策》)。
  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续,它的种种弊端也都在继续发展。大地主或仗势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亩冒名析户,或逃避赋役,转嫁给佃户和贫民,或借粮放债,加倍取息。南宋时期早已存在而无法消除的这些现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侣地主
  金、宋统治地区,原来都有大批的僧侣地主。僧道的上层,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级僧道耕作。元朝统治时期,僧侣地主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元朝以吐著萨迦派的佛教领袖世代为帝师,总领全国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谓“番僧”因而获有种种特权。江南地区,南宋时禅宗的临济宗在江浙一带盛行。元朝灭宋后,一二八○年,余杭径山临济宗禅师云峰妙高曾来大都,为禅宗争得继续传教的权利。天台、华严、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还有流传。忽必烈以僧人杨琏真伽(一说吐著人,一说西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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