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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部分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07部分

小说: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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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元朝,依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建立起一整套地方官制体系,从而使各民族、各地区统一于元朝廷的统治之下。
  行枢密院——元朝中央设枢密院管理军务,当地方有事,需要派兵出征作战时,设行枢密院指挥,并管理当地军务。战事过后,即行撤销。
  行御史台——元初,设四道提刑按察司,纠察地方政务,属御史台统领。至元十四年灭宋后,设江南行御史台;至元二十七年,又设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成宗大德时移至京兆,改为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二十八年改提刑按察司为诸道肃政廉访司,以内八道直属御史台,江南十道隶属于江南行台,陕西、云南四道隶属于陕西(云南)行台。 
  司法与法律
  成吉思汗建国后,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称札鲁忽赤。札鲁忽赤主要担负法官的职责,但也处理人户、财赋等其他国家事务,地位甚为重要。元朝建立后,将札鲁忽赤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移交给中书省或尚书省,设大宗正府,置札鲁忽赤十员(后续增至四十二员),为国家最高法官。札鲁忽赤必须由蒙古宗王或怯薛担任。起初,蒙古、色目、汉人犯罪都由大宗正府处理。一二七二年,诏令大宗正府断事官只处理蒙古公事。仁宗皇庆时,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帝时,命兼理;又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各地行省设理问所,诸路府设推官,为各地的司法官。
  但是,元朝并没有统一的司法系统。各投下各有自己的断事官,军人、官府匠人、佛教徒、道士等涉讼也各由枢密院、金玉府、宣政院、道教所等各系统自行处置,形成“家自为政,人自为国”的局面。遇有不同系属的人员之间发生诉讼时,需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勘问,由此而形成拖延、隐庇等积弊。
  成吉思汗时,已形成蒙古最早的法律“札撒”。窝阔台即位后,重新颁布成吉思汗的大札撤,成为蒙古世代遵守的法令。
  蒙古灭金过程中,面临着对金朝封建制地区如何统治的问题,这不能不首先表现在法律上。一二一一年成吉思汗领兵南侵。金降将郭宝玉建策,颁布新定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只重罪处死,其余答决以及蒙古汉人色目佥军的规定等,表现了对蒙古奴隶制的限制,但主要还是行军时的法令。忽必烈即位后,不仅已经统治了金朝的全境,而且还在向南宋地面扩展。法律的执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在蒙古贵族中,仍以成吉思汗的札撒为最高法令。忽必烈平阿里不哥后,即据札撒处死孛鲁欢等。但在金朝旧地汉人、女真人中间,则仍然继续实行金章宗泰和元年制定的《泰和律义》,即金泰和律。在这同时,忽必烈又发布许多新的法令和条格。
  一二六四年,中书左丞相耶律铸奏定法令三十七章。据说“吏民便之”(《元史·耶律铸传》)。一二七一年,忽必烈在建立大元国号的同时,下令禁行金泰和律。一二七三年史天泽、姚枢等纂定“新格”,即汇集新的刑例。忽必烈亲自阅看后,又命丞相安童及伯颜参考增减,但并未颁行。一二九一年,中书右丞何荣租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为《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一书只是刑例的汇编,终元一代,也没有编制完备的法典。在审判案件时,各级官吏没有明确的律文可循,只能检对格例办事,所谓“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因而内自省部,外至郡守,都抄写格例至数十册。遇事便检寻旧例,照例科刑;无旧例才来拟议。但格例众多,又往往不相一致。于是,官吏便因缘为奸,如甲乙两方互讼,官吏看哪方有力,便援引对哪方有利的格例。各个地方各个系统执法理案也各不相同,更造成“政以邑异,法以县异,文以州异,案以郡异,议以六曹异,论以三省异”的混乱局面。
  法律是巩固统治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法律的混乱,更加便利了官吏们对广大人民的任意压迫。元朝的法律还在混乱中贯串着民族压迫的通则。如刑法“斗殴”例中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杀伤”例中规定,“杀人者死”,但“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如此等等,说明元朝法律比辽、金等朝更为赤裸裸地表现出民族压迫的特点。 
三、兵 制
  成吉思汗在蒙古氏族制的废墟上建立起奴隶主的国家,军事组织与行政组织合为一体,依十进制,编为十户、百户、千户以至万户。蒙古贵族和平民被召充当军士(骑士),有战事则传檄集合,平时则散归各部。成吉思汗即大汗位后,始设怯薛,作为常备的侍卫军,充当汗的宿卫。以后南向侵金,收降了一批汉人军阀,同时又陆续在内地签发民户充军,军额大增。元朝灭宋
  后,把全国军队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灭金时,由各部族所组成之前锋和镇守军,后成专有军名)、汉军(金朝仭壕⑿赂骄纤谓稻┧睦唷U夂凸僦粕系拿晒拧⑸俊⒑喝恕⒛先说那鹣嗍视Γ裁飨缘胤从吵龈髅褡宀黄降鹊奶厣>痈菟8旱娜挝癫煌挚煞治涛狼拙胝蚴酱笙低场
  侍卫亲军 蒙古怯薛军成为皇帝周围拥有特权的贵族集团,此外另设有侍卫军保卫京城及其邻近地区(畿内)。忽必烈即皇帝位后,便从诸军将中抽调一部分精锐组成武卫亲军,以董文炳等为都指挥使,作为皇帝的护卫军。一二六四年(至元元年)改武卫军为侍卫亲军,分左、右两翼。至元八年,改立左、右、中三卫。十六年,又增前、后二卫,合为五卫亲军。侍卫亲军每卫万人,选拔各地军队中勇壮者充任。随着对汉军防范的加强,忽必烈又以河西军(西夏军)组成唐兀卫亲军,钦察军组成钦察卫亲军。忽必烈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又陆续增置西域亲军、阿速卫、康里卫等亲军。这些由色目人组成的亲军越来越显示出比五卫亲军还要重要的作用。
  侍卫亲军环戍京城,在周邻地区屯田,设都指挥使统领,总隶于枢密院。平时分军屯戍,有战事则抽调作战。元朝皇帝去上都驻夏,侍卫亲军派充围宿军。皇帝出巡则充任扈从。侍卫亲军还镇戍海口、看守粮仓和巡警城区。
  镇戍军 镇戍军分驻全国各地,镇戍地区设镇守所。各地军队仍编为万户、千户、百户,但这已完全不是来自蒙古氏族制时期的军政合一的组织,而是单纯的军事编制。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各地镇守所由各行省的镇抚司统领,统属于枢密院。
  镇戍军的分布也带有强烈的民族色彩。边徼要地由蒙古宗王领兵镇守,黄河流域包括河南、河北、山东等地的大府,由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屯驻。汉军和新附军多驻在淮河和长江以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又有不出戍的各民族的军兵。如辽东有仭⒏呃鼍颇嫌写绨拙=ㄓ蓄淳取
  军户 蒙古旧制,从军做骑士,必须具有贵族或平民的身分,而且被看做为光荣而高尚的职业。军士衣粮自备,作战中掠夺奴隶和财物也按军功大小,归为己有。这和汉地征发农民服军役的制度,或雇佣兵制度迎然不同。入据中原之后,统治广大汉地,军兵制度也不能不逐渐地发生变化。
  从窝阔台在位到忽必烈至元初期,多次签发汉地的产多丁壮的“殷实人户”充军,世袭军役,称为“军户”。户出一人,称独军户;合二、三户出一人,则一户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充军,称余丁军。凡签为军户的,占地四顷以内可免除租税,称为“赡军地”。军户并且不负担和买、和雇等差役,但要自备鞍马器仗。元朝灭宋后,收编原南宋的部队为新附军。新附军只有军官才可能是大户出身,其余都是“亡宋时无赖之徒投雇当军”。“归附后籍为军户,仅有妻子而无抵业”。北方新签的军户是免除租税差役的富户,南方新附的军户则是遭受多方敲剥的贫民。洪焱祖诗说:“数户赋一兵,优游且殷实。北人尚兼并,差役合众力”;“南人虽弟昆,小户亦缕析,岁久弱弗支,贪官肆蚕食。”(《杏庭摘稿》)南北军户明显的不同。
  元朝建国后,大量军队镇戍各地,军户的情况也不断变化。原来以掠夺为职业的蒙古军和北方汉军,长期屯驻在固定的地区,当平时不外出作战时,便在驻地进行屯田,各地军民屯田数约有二十万顷。这些蒙古军士每逢军役要自备鞍马、行装,只得变卖田产,甚至卖妻子。他们长途跋涉,到达戍所,戍者未归,代者又要出发,军官又乘机敲诈盘剥,因而困苦日甚。汉人富户,多逃避军役,由贫困的下户充当。
  蒙古军原来以营为家,外出作战,家属设奥鲁(原义为老小营)官管领。元朝建国后,蒙、汉军在各地戍守。忽必烈曾多次下令罢奥鲁官,由各路府、州县管民官兼管诸军奥鲁事。蒙古旧制,军士鞍马器械等需用均须自备。因此,所谓诸军奥鲁也为各军提供军需、管理辎重等事。各地长官兼管奥鲁,向军户恣意勒索,使他们在军官之外,又多一重剥削。
第四节 统治集团的争斗与人民起义
  忽必烈战胜阿里不哥,在汉人军阀、儒生的支持下,建立起元朝。元朝作为一个封建国家继承了汉人的封建统治制度,同时又保存了蒙古的某些奴隶制的残余,还采纳了西域色目人的一些剥削方法。这些来自不同民族的不同的统治政策和方式不能不发生多方面的冲突。忽必烈和他的继承者成宗铁穆耳时期,元朝一直处在这种冲突之中,而没有能以建立起适合元朝国家状况的稳定的统治。这表现在经济上,即长期出现财政危机,无法挽救;政权上,即不断出现蒙、汉、色目官员相互间的权利争夺,互相倾轧,无法调和。
  元朝建立后,蒙古宗王内部之间的争斗,也并没有终止。西北和东北 的蒙古藩王不断掀起武装反乱,威胁着元朝的统治。
  江南地区的各族人民,前仆后继地举行武装起义,给予元朝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
  元朝的统治,处在重重矛盾之中。
(一)蒙、汉、色目统治集团的权利争夺
一、阿合马执政
  忽必烈依靠汉人军阀和儒生的支持,取得帝位。李璮乱后,杀王文统,逐渐转向依靠阿合马为首的色目商人集团,为皇室和国家搜括财富。阿合马先后在尚书省和中书省执政,专权“征利”,与汉人地主、官僚们发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元朝封建王朝内部逐渐形成汉人与色目官僚集团的激烈争斗。
  征利搜括 自窝阔台以来,由奥都刺合蛮等色目人所实行的征敛,与汉人传统的封建剥削方法多有不同,因而朝廷官员中的汉人与色目人不断地出现争议。阿合马主持财政,更加残酷地多方敲剥。
  扑买——即包税。通计某一地区应得税钱数额,由承包者征办输官。宋、金时期,在矿冶河泊等局部地区,曾有过类似的办法。阿合马推行的扑买法,主要是来自西域。窝阔台时,奥都刺合蛮任用色目商人,在各地实行扑买。确定数额后,朝廷不再过问征税的方式;承包者得以任意向民间勒索。阿合马推广此法,任用色目及汉人官员,随意增加税额。安两王府相官赵炳向阿合马建言,陕西课程岁额一万九千锭,如尽心措办,可得四万锭。阿合马命赵炳办理,增到四万五千锭。阿合马还认为未实,要再检核。扑买法的推行,不断加强对人民的敲剥,原来收税渔利的官吏也因此受到了损害。
  理算——又称“拘刷”、“打勘”。原义是检查和清理官司钱财的欺隐和通欠。阿合马以此为名,对各级官吏进行额外的诛求,最后受害的,还是人民。郑所南《心史》揭露说:“打勘”其实是“骗财之术”。州县上下司务,每年打勘一二次,贿赂归于官长,州县官吏甚以为苦。他还说:官吏苛取民财,却又被长官胁取。好象鸬鹚得鱼满颔,即被人抖取;鸬鹚再去取鱼,人又来抖取。南宋亡后,阿合马派官员理算江淮建立行省以来一切钱谷。江淮行省平章阿里伯,右丞燕帖木儿因而被处死。理算又成为阿合马排斥异己的手段。
  垄断专利——阿合马继续发展官卖制度,垄断铁、银等矿冶业,由官府括民铸造农器,易粟输官。农器粗劣而价昂。胡祇遹《农器叹》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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