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伦理学-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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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的双方之间坦诚开放的关系,建立在同等的自由和完整的人格之上,其中包括两
个人口头的、心智的和精神上的许诺,互为一体,但又能发展个性。换句话说,婚
姻的价值在于,它由一男一女结合而成,但各自不失其本性,各有自己生存的意义
而和对方共同生活,其高层次为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为此,婚姻首先要建立在一种
新的坦诚开放上——对自己开放,对对方开放而且对外开放;只有开放的婚约,夫
妇关系才能全面和谐地发展。
所谓“开放的婚姻”是相对于“封闭的婚烟”而言。二者的区别在婚外关系的
性伦理方面表现得尤为鲜明。形影不离是封闭的婚姻伦理的外在表现,要求夫妻彼
此是对方的全部,满足对方所有的需要——情绪上、心理上、知识上和身体上。他
们限制自己和别人的接触,不只是异性朋友,还有对方所不欣赏的同性朋友也不能
继续来往。人类学家柏惠斯特博士称之为“空想”。相反,当夫妇为自己建立了开
放的关系,以平等、信任和坦诚的沟通为基础,他们由于相互了解而喜欢、热爱、
尊重对方,而不是由于既定的角色要求,也不是被封闭的规范所限制,那么他们的
结合就成为生活的重心。婚姻成为他们和人交往中最主要的关系。正因为这个结合
那么深切,那么安全,在生活中占得那么重要,所以他们能够让它开放,容许别人
进入。一对奉行开放婚姻的夫妇成功地达到开放交往的经验是:第一,最优先考虑
的是夫妇间的关系。当你和其他朋友在一起时,仍然对你的配偶挚爱、关心、尊重
是很重要的。第二,所交往的第三者(不论是男是女)必须明自上述优先次序。也
就是说,把婚姻中的坦诚开放扩展到和其他人的交往上。第三,为婚姻关系外的其
他朋友着想,确定他在这样的关系前面,能够很愉快。第四,寻求伦理成熟的朋友,
互相往来。这样一方面对他人负责。一方面也对自己负责。
简言之,还是率先提倡开放婚姻的约尼尔夫妇说得好:“为你自己建立开放的
婚姻,创造你们夫妇间平等和信任的关系,你们之间的结合就不只容许而且鼓励开
放地和他人交往,这也会帮助你们婚姻关系的成长。这样一来,虽然人生仍然短促,
你会发现无穷无尽广阔的体验。”'注'
四、同性恋
广义的婚外关系,不仅包括婚外的异性交往,情人现象,还包括同性恋。
所谓同性恋,是一种对同性所产生的性爱行为或感情。同性恋者则是一种自我
认定,即接受对同性的性欲和爱欲并把它们融进自我意识之中。
《婚姻与家庭》杂志披露过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名男性大学毕业生,参加工作
后不找异性朋友,不谈恋爱,后来在亲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勉强结了婚。因为他
学习很努力,人们都认为他是书呆子,以至连结婚都不积极。婚后他对妻子毫无感
情可言,几乎没有性生活,但他的生殖器官发育完全是正常的。他很少回家,经常
在工作单位的集体宿舍食住。他有一个同性朋友,年龄比他小,两人关系极密切,
同吃、同住,形影不离。以后他考上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临毕业前就着手
准备出国深造,并已联系好学校。就在这时,他为男友介绍了一名异性朋友,男友
很快就结了婚,婚后他们夫妻感情融洽,男友与研究生的关系不再密切。那名研究
生多次威逼男友继续与他保持原来的关系,但遭到拒绝,两人间的裂痕增大。此后
他又逼迫男友离婚。男友坚决不同意,因而彼此的矛盾加剧。最后那名研究生竟以
匕首相威胁,非要男友离婚不行。男友忍无可忍,被迫向有关部门告发,公安部门
经过调查拘留了那个研究生。后来研究生的资格被取消,当然也丧失了出国深造的
机会。由于同性恋的问题在我国相当隐蔽,很多人完全不知道同性恋是怎么回事,
因此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周围的人都困惑不解,感到莫名其妙。
一般说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断定,婚恋性质所产生的最根本要求和法
律干预的最起码依据就是配偶双方必须是异性、即婚姻的基本要素是男女两性。实
际生活中,人们也习惯把婚姻和异性相爱两个概念完全等同,以至于人们感到,探
讨所谓同性恋问题,简直是天方夜谭,毫无必要。然而,异性相婚的观念随着时代
的变化,也面临着现代意识的挑战。由于对婚姻与婚姻选择个人态度的变化,性爱
表达方式的改变,以及同性恋家庭的不断出现,加上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试
管婴儿的产生,一些人不断对异性相婚这一传统观念提出质疑,要求修正。对此,
性伦理学应该进行考察和判断。
50年前,我国著名的生物学家、翻译家潘光旦先生在对中国文献中的同性恋做
了详尽研究后推论说:质性恋的现象大约和人类的历史同样的悠久。一般的历史如
此,中国历史大概也不成一个例外。
《商书·伊训》曾说及“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
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之一叫“乱风”,乱风包括回愆,其一
是“比顽童”。假如“顽童”所指的就是后世所称的“男风”,这便可视为是关于
同性恋的最早记载。
在中国历史上,同性恋首先被冠以“龙阳”的称号,其故事见《战国策·魏策》:
“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龙阳君得十馀鱼而涕下。王曰,有所不安乎?如是何不
相告也?对曰,臣无敢不安也。王曰,然则何为涕出?曰,臣为王之所得鱼也。王
曰,何谓也?对曰,臣之始得鱼也,臣甚喜;后得又益大,里直欲弃臣前之所得矣;
今以巨之凶恶,而得为王拂枕席;今臣爵王人君,走人于庭,避人于途;四海之内,
美人亦甚多矣,闻臣之得幸于王也,必寨装而趋大王,臣亦犹囗臣之前所得鱼也,
臣亦将弃矣;臣安能无涕出乎?魏王日,误,有是心也,何不相告也?于是布令于
四境之内,曰,有敢言美人者族。”龙阳君姓名虽不传,但后人称同性恋为“龙阳
“,确源出于此。
此外,还称同性恋为“馀桃断袖”之癖。“馀桃”的典据见韩非子的《说难篇》:
“昔者弥子瑕有宠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弥子瑕母病,人闻有夜告
弥子;弥子矫驾君车以出。君闻而贤之日,孝哉,为母之故,忘其犯刖罪。异日,
与君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不尽,以其半啖君。君曰,爱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
人。及一弥子色衰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固尝矫驾吾车,又尝啖我以馀桃。故
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见贤,而后获罪者,爱憎之变也。”“断袖”
的典据载《汉书·董贤传》。董贤年22,即为三公,哀帝兴会所至,甚至于要把汉
家天下禅让给他。《汉书,说他“为人美丽自喜,哀帝望见,悦其仪貌”,不久便
出则参乘,入同卧起。“尝昼寝,偏籍上袖,上欲起,贤未觉,不欲动贤,乃断袖
而起”,恩爱一至于此。
同性恋的现象,在中国历史的某个时候,某些地方,甚至发达。成一种风气,
如清代的福建、广东、以及首都所在地的北京,都有过这种风气。然而从总体上,
同性恋是为传统性伦理所坚决排斥的。从传统中国文献可以发现,同性恋的形成原
因被概括为四类。即环境劫诱说、意志堕落说、淫恶果报说、因缘轮回说。潘光旦
详论道:四个解释里,不用说,第一个是始终有它的地位的。第二个就有问题,除
非我们相信意志有时候可以绝对的自由。第三第四两说我们在今日已不能不放弃,
而代以遗传之说。还有应当注意的,就是四个解释都单单照顾到了被动的同性恋一
方,而与主动的同性恋者全不相干。这些都有待于近代科学的性伦理学来答复。
在西方的历史上,对同性恋的道德评价经历了大起大落。
在许多未开化与未开化的民族里,同性恋是一个很彰明较著的现象,有时候它
在风俗里很有地位。在古希腊人中间9同性恋的受人尊崇,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地
步;他们认为它和理智的、审美的、甚至于道德的种种品性有联系,并且,更有不
少的人认为它比正常的异性恋还要来得尊贵。柏拉图的《恰尔米德斯》一书就描写
过一个英俊的小伙子被一群崇拜者尾随着出现在公共场所。当这个小伙子走进来时,
所有的人都转过头去看他,一下子就被他深深地吸引住了。当他在凳子上坐下时,
这些人你推我搡地争着抢占他身边的座位,竟把几个人挤倒在地。尽管成年男子中
聚集着可供同性恋者相互爱慕的对象,但是,理想的同性恋则被认为应该在成年男
子和青年男子之间进行。前者是“爱者”扮演着爱情中主动的角色(男性)。后者
是“被爱者”扮演的是被动角色(女性)。当然,“爱者”那种心醉迷迷的爱,并
不是男性同性恋者的发明。它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
有关同性恋的描写,首先出现在希腊文学史上一个女性同性恋者的诗歌中。这
个人就是萨福。她的出生地来兹波斯岛,后来因此而成为“同性恋”的代名词。萨
福于公元前6世纪生活在该岛上。她在那里办了一所专门教授贵族礼仪的私立学校,
教学生诗歌、音乐和舞蹈。她发疯似地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用巧妙而充
满向感的诗歌向她们表达爱情。她的诗歌为她在以后的希腊人心目中赢得了“第十
艺术女神”的美称。她的同性恋癖好并没有影响正常的婚姻生活。她有丈夫并生养
了一个女儿。
公元1世纪,亚历山大的费罗用“同性恋”术语翻译了罪恶之地的故事。从此,
一个不精确的《圣经》故事便使同性恋变成对国家的严重危害。这个故事是讨厌希
腊习俗的犹太人描述的,接着基督徒也厌弃了“非本性罪孽”。在康斯坦丁诺普的
“新古罗马”时代,皇帝亚斯蒂尼将古罗马法和基督教的道德融为一体,并颇为成
功地在大部分领域付诸现实。他的观点是,亵渎和同性恋同样不虔诚。他命令首都
杰出的警察局长逮捕那受到警告而坚持上述违法行为和不虔诚的人,并对他们予以
严厉的惩罚,这样做,城市和国家才不会因上述罪孽而遭受损害。541年,亚斯蒂尼
的话几乎刚刚被传开,就在康斯坦丁诺普开始流行严重的瘟疫,这个城市中1/3的
居民在3年内都染上了这种瘟疫。这被视为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另一方面,强烈否认基督教道德对于教会也是一种危险。教会十分清楚自己内
部也有同性恋者;僧侣生活开始时,教会法规开始经受偶然的神经颤抖。公元567年,
第二次检查会议上批准的、在公元529年创立的一个教派规定,一张床上永远不能睡
两个教士;几世纪后,对修女也有了同样的规定。再者,住宿的灯要通宵达旦。公
元693年,托莱多会议规定,如果一个男性犯了同其他男人进行的“非本性罪孽”,
而这人是主教,或教士、执事和职员时,他要被降级并被罚终生流放,使之遭天罚
而死去。协会对于罪犯的惩罚是鞭打100下,剃光头和驱逐出境。对于教会成员的惩
罚,国王加上了世俗的阉割惩罚。即使如此,基督教教规的要旨仍是,神父的异性
恋比同性恋的问题更严重。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教士独身的过分要求已引起世
人的惊恐,教士中同性恋的增加严重影响了俗人。11世纪,彼得·达米尼再次站出
来公开反对同性恋。13世纪的神学家汤姆阿维内思加强了传统上对同性恋的敬畏,
同性恋被定义为对上帝规定的自然秩序的歪曲,是贪欲和信奉异教邪说的结果。在
1976年关于性伦理学某些问题的声明中,罗马教廷重申同性恋不合法。
如果说在教会面前,同性恋作为一个主要抨击对象,那么在性学那里,同性恋
首先是个研究对象。卡尔·海因里希·乌尔里克斯在1864年至1879年间发表了12卷
关于同性恋的著作。这一成就对于卡尔·韦斯特法尔在1870年发现“相反的性冲动”,
对于克兰夫特一埃宾后来更为广泛的关于性变态的探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克拉
夫特一埃宾那本被公认为性学确立的《性心理病》,自称是对“异常”所作的“医
~法学研究”(其副标题注为“特别涉及到厌恶型性本能”)。该书提出了从后天
同性恋到兽交癖的一套性反常分类表。其后,陆续出现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