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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20部分

小说: 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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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是指人获得(断言出,或以之作为前提)有意义的项目(形象、语言词语、判断等等)。这些项目与某一指涉物有关,而这一指涉物又是此后行为为之而发出的目的。     
  这就是我们用以跟机械论者的动力因概念并列的目的因概念。响应是人“为了……”而发出行为,而不是“对……”作出反应。在上述定义中,我们认为 目的 (purpose)一词应被限制在一个概念的意义里,而 意向 (intention)一词则应被用在一个有机体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发出行为时。例如,铅笔是人类为应用而设计的实用工具。铅笔是为一种目的服务的。但是,铅笔本身并不懂什么目的(正如第二章所述的椅子也没有目的一样。见p.14)。为了这一目的意义而响应性地发出行为并因此而创造了它的正是人。人拿起铅笔用以书写,或仅仅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铅笔就在附近,在将来某一时刻可能被派上用场。他不是迟疑不决,不是回顾过去的反射动作,不是在某种经过多次反复的习惯过程完结之前让过去输入的可能性发挥更长时间的作用。人是 觉知到 周围环境的诸种可能意义的,甚至在按照这些潜在的抉择而采取的动作(运动、反应)极不可能发生时,情况也是一样。     
  机械论者认为,这种被反映为纯可能性的意向意义 并不存在 。当一支铅笔没有被真正拿起来,在可见的将来某个时刻没有被用上时,看着铅笔对自己说“噢,这儿有支铅笔。我     最好把它记在心里,因为我可能会用到它”这种事情,在机械论的理论解说中 绝不会发生 。但是当人真的用上了这支铅笔时,这一“被观察到的动作”就被视为一个现实,就被看作是从假定的人的行为储存库里所有这种可能“反应”的参量中“抽样”出来的事件。但是,难道人的行为在此得到了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了吗?没有,因为在此没有作过什么努力去理解行为的前提条件,去理解人的外显行为真正发生之前被目的有机体所 ?调的断言性目的。认为这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就是在严正的科学证据面前走向其反面(见第六章)。     
  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目的论者对人的行为的解释是如何与行为主义者不同的。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开房间这一简单动作。行为主义者会这样开始解释:人们离开房间时对门刺激会作出很多反应;这些刺激以人对过去有关门刺激的综合概括作为中介,并因此而被以前曾成功地离开过房间这样的经历强化。当然,这是动力因决定论。然而,目的论者则认为,“有一扇门”和“我想走”这个断言序列的意义酝酿,最终形成了能被第三者[外观地]观察到的行为,即“离开房间”这一动作为之而发生的“那个”。     
  人对门的认识及离开的意向这两者被视作逻辑的先行项,即在意义序列上最先出现(见第四章,p.56)。把这两个先行项整列在一起,人就必然地或 服从地 (即先行意义的延伸)发出有意的行为,作出离开房间的努力。这一服从先行项的逻辑决定线是体现目的的。行为的发出是响应性地而不是反应性地,是通过断言而不是通过中介,是以有形式的而不是以白板一块的方式进行的。     
  意志的自由     
  假定人类行为中有响应这种活动发生,那么这种活动又如何转化为意志的自由呢?如果人是 服从地 实行意义延伸的,那么,由于“服从地”这个词具有对被先肯定为先行项的东西“奴性地服从”的意思,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把自由的概念置于逻辑发展的这一面。诸种服从性因素会与很多人赋予自由意志概念的意志或“意志力”的运用相符。它们也体现了弗洛伊德所强调的那种精神决定论(见前述,p.132)。但是我们怎么能说自由进入了响应的过程?它的出现是因为我们必须总是认识到,为了使断言出现,即使先行意义得到肯定,自我是有必要肯定这些意义的。而且,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如果行将肯定的意义通常是双极的,那么,这一肯定过程中的自决就必然总是自由而辩证地生发出各种抉择,其结果就是康德所谓的来自动力因果链的“先验自由”。     
  让我们回顾一下康德的模型。康德认为,一个人能进行先验的辩证思维,任意地从是到否反复思维多次(见第四章)。他会从某一有意义的理解比如A开始。这时他可能由此而推理至非A然后非非A以至无限,直到他正在考虑的东西与原来的环境输入毫无关系(洛克),或甚至与回忆起的无意运动毫无关系(詹姆斯)为止。这种以对立形式进行的推理思维究竟在什么地方终止,这得由人来决定,而且还有可能不以严格的双极词语的形式出现。这就是说,由于人 也 进行   实证推理,所以,他就可能以恰似米制的方式把两个全对立面之间的距离“平分”而以某种方式采取中间立场——这不完全是综合,但近似于综合。当然,我们是用距离来打个比方,因为这里并不包含有真正的空间,就如数学空间中并没有真正的运动一样。     
  再谈谈离开房间的例子。如果一个人“看见”现实中有一扇门,他也在直觉中认为它暗含“无门”或“非门”的辩证意义。这种情况反映在他的心中就可能 会 成为“或许那不是通向房外的门;或许那只是通向洗手间”。为了避免莽撞地走向洗手间这种尴尬情景,那个人或许因此而在通过门口之前向门外的空间瞟上犹疑的“一眼”。但此时他甚至可能狂想般推理至“有门外出”这一先行前提的对立面,想到可以穿墙跳窗而出。当然,进一步的现实感知要求是会与这样的抉择相抵触的,但这一点并不有损于如下事实: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停地在各种可能性的海洋中游移的。     
  在另外一些生活场面里,人 的确 可以开创事件发展的新途径而不让现实的局限如此制约自己。我们都知道,有的人在火灾时能冷静地寻找脱离受灾房屋的方法,而有的人却绝望地用?头捶击受灾房屋里紧锁着的门。在更广的生活层面上,我们都受到不停的召唤以给我们所面对的“事实”提出独特的解释。事实上,我们是以我们对这些现象形成断言性概念的方法为基础来编排我们自身的事实的,然后我们又确实 创造 了那些罗森塔尔后来认为是自我实现的预言的情境(见第六章,p.105)。     
  这样,我们就触及了自由意志理论的核心问题。对这个   问题,价值论者是这样论述的:“当且只当行为的发出者(即人) 在境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 有可能作出相反的行为时,这一行为才是自由的。” 如果 我们能够表明在相同的境遇中事物的确能够向与原来不同的方向发展, 那么 自由就成立了。可是这 恰恰 是在一组辩证情境中的情形!作为潜在性、可能性或暗示性,事物总是既相同(一元),又不同(多元)。现象经验 绝不 如实证理论家所说的那样意义上是单极的。虽然最终发生的东西取决于被肯定的先行项意义,但是,当初 别的 先行项也同样有可能被肯定。     
  有趣的是,在此有些东西与斯金纳的著作所述甚为相似。斯金纳曾觉得哲学家波普尔所声称的某些东西是不能接受的。波普尔对通过规范的影响而控制人的单向潜力表示怀疑。    
  行为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规范相当于动力因引起的操纵线,从超个人的层面往下延伸,就像“制度”或“社会”或“文化”对人的作用一样,以某种方式操纵着活动木偶般的人们的行为。波普尔对这种环境论观点提出质疑时说:     
  绝大多数人都遵循“你不应该偷盗”这一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社会学上的事实,但人们仍可能要么选择遵循这一规范,要么选择相反的规范。人们可能鼓励那些遵循这一规范的人坚持下去,或者劝阻他们,动员他们采用别的行为规范。但是,人们 绝不可能从陈述事实的语句中推导出陈述规范或决定的语句 ;这不过是下述一句     话的另一种说法:我们决不可能从事实中推导出规范或决定。     
  在引述了波普尔这一观点以后,斯金纳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只有当‘或遵循一种规范,或选择相反的规范’是确实可能的时候,波普尔的结论才站得住脚。自主人在这里发挥着最令人敌畏的作用。但是,一个人是否遵循‘你不应该偷盗’这一行为规范,取决于支持他这样做的那些相倚联系,我们绝不可忽视这一点。”对于斯金纳来说,把规范解释为动力因果关系的操纵线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在坚持认为各种社会可以通过操纵维持它们的规范行为模式的相倚联系而得到管理的同时,已赢得了相当的承认[以及声名狼藉]。他的虚构故事《沃尔登第二》说的是一个聪明无私的科学家建立了一个乌托邦式社区,要使这一小群人在完成了实施这样的行为规范的普罗米修斯式任务之后,生活于公社式的极乐之中。由于在沃尔登第二里的人不会辩证推理,即他们不会响应,只会作出反应,所以,从来没有发生过维持秩序方面的问题,在把自己的论点立足于类似的人性形象之后,斯金纳进而主张在现实而不是虚构的社区中推行这样的文化设计(见第五章,p.96)。波普尔的评论可以被视为在建立管理社会的纲领中关于秩序的辩证观点,是对斯金纳的机械论狂想的致命一击。     
  请回顾一下,我们在第六章所谈及的研究报告支持波普尔的观点,因为它表明一个人究竟遵循“你应做一个优秀受试人”(奥恩)还是“你应做一个坏受试人”(佩奇)的规范   取决于那个人而 不是 取决于实验者!这就告诉我们,在诸事件的逻辑序列中的某一点上,作为本体的人即自我要么肯定某一断言,要么就否定。而且,在这一肯定发生之前,我们把它称为行为中的 任意 性时期并没错,无论这一时期有多么短暂。事实上,如果人的行为不可能有最低限度哪怕是瞬时的任意性,我们就很难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自由的。所谓任意是指根据可以从一个决定点变为另一个决定点。例如,一位雇主可以公布他的公司里晋级的公开政策,但却又以“血浓于水”为根据即时制造了一个例外:把自己的外甥提升到一个他不称职的岗位上。这位雇主在作出这一举动时就是任意的,但他的决定并不是没有根据。     
  有时,我们心中的规范性断言是如此清楚和肯定,以致我们无法认识到其他抉择的可能性。我们甚至相信在这类情况中,我们的思维活动是自动的,实际上是动力因意义上的一个因果事件。我们十分爱惜生命,所以我们接受“你不可杀人”这个规范。我们大多数人都觉得我们从心坎里希望杀人这种想法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假若深思一步,我们中至少有一些人可能找到这一道德准则的例外。可是,更一般地说,在我们的行为中有很多时候我们都认识到:在行将发生的情景中紧随而至的东西至少部分地将由我们所处的地位决定。一个十多岁的少女想知道她能否与她的男朋友乘车出去兜一会儿风。妈妈却向她皱眉头,因为她那天刚发过烧,脸色看起来还很憔悴。爸爸怎么想呢?他此时所取的立场并不总是如斯金纳所称的那样相倚和明朗。爸爸知道激 ?她母亲时情形会怎么样,而他也知道使一个十多岁的少女呆在家里   她会是如何闷闷不乐。他同样知道这两种情形彼此相反:或使他妻子满意,或送他的女儿高兴地上路。该怎么办呢?     
  父亲可以经过认真考虑或凭一时心血来潮选择最终的根据,但是作出了一种(“这次我最好迁就妻子”)或另一种(“与男朋友乘车兜风可以提起女儿的兴致”)作为根据的断言以后,按服从先行项的方式随之而来的东西就必然被决定下来了。事实上,各种附带论据随后都会被父亲编造出来支持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所取的立场。但重要的是,只要他有选择地肯定了他“这次”行为的根据,那么“下一次”当他的妻子与女儿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着他时,他也会同样自由地肯定不同的根据。的确,在现时情景下,当所有境遇都明显地相同时,父亲也可以作出相反的肯定。     
  有人可能把“境遇完全相同”(见前述,p.144)理解为在这样的肯定作出 以后 。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表明的,合乎逻辑的系列事件总是包括肯定前的这一方面。如果境遇保持相同仅仅指肯定以后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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