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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15部分

小说: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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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人有多种缘因,——如动物,如两脚动物——但人总是“由己”而为人。(五)
一切质性之专属于一事物者,或分离于自性之外而可当作是专属的质性也可称“由己”。

章十九
    “安排”的命意是指那些从部分合成的事物,各因其地位、能力、种类而加以安置;
各个部分自有其应处的部位,“第亚色茜”(διαθEσιI)这字的原义就是使事物
各得其所。

章二十
    “有”〈持有过程〉的命意(一)是持有者与其所有物的一种活动,类如一个动作
或动变。因为一个制造与一个被制造之间,应有一个“制造过程”;这样在那个有一衣
服,与他所有的衣服之间应有一个“希克雪斯”(EξιI)〈持有过程〉。实际上,这
一类的“有”显然是不能有的;因为,如果容许这样的“有”,“有”将累进至于无尽。
(二)“有”或“固有”〈习惯或常态〉的含义就是安排,从安排来解释,有的安排得
好,有的安排得不好,有的作内部安排,有的是依外物为参考而安排;例如健康是一个
“常态”,也是如此的一个安排。
    (三)假如只是如此安排的一部分,我们也说是一个“希克雪斯”〈常态〉;因为
部分的好处亦必为整体所“固有”。

章二十一
    秉赋〈感受〉的含义(一)是一些素质,对于这些素质,一事物能被变改,例如白
与黑,甜与苦,重与轻,以及其它类此者。(二)是这些变改的实现——已实现了的上
述诸变改。
    (三)以之专指有害的变改与活动,尤其是惨痛的损伤。
    (四)不幸的遭遇与惨痛的经验,其钜大者被称为“巴淑斯”(πHθHs)。

章二十二
    我们说“阙失”〈褫夺〉,(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
或以后失去);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属〉
原应有的质性,它却没有;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以鼹鼠而论,
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三)倘一事物
原应有的质性,在那原应有这质性的时间内,它却没有;例如盲是一个“阙失”,可是
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相似地,有盲于介
体的,有盲于机能的,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
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
夺”。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α-)〈或“无”〉的字头就该有多少种“阙失”;
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应是有的;又如说“不可
见”,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又如说“无脚”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脚,
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脚。一个“阙失”辞可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良好的,例如“无核”;
或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顺适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这可以说它全切不动,也
可以说它很难切削。“阙失”词也可应用于全无此物的;这样,我们所称为盲人应指那
双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独眼的人。所以,这不是每个人非“善”即“恶”,或“义”或
“不义”,人也有在中间状态的。

章二十三
    “有”〈“持有”〉〈爱希音〉的含义甚多;(一)依自己的性情或意向来处理一
事物;这么,疾病“有”其身,暴君“有”其城,人民“有”他所穿的衣。(二)事物
之能接受而持存之者亦称“有”,如青铜“有”雕象的形状,以及身“有”疾病。(三)
事物之能容受而持存之者;例如我们说瓶“有”水,城“有”人,船“有”水手;全体
之“持有”其部分也如此。(四)阻止别一事物依自己的意向而活动亦称为“持有”,
如柱持有屋顶的重压;又如诗人有亚特拉斯“持”〈有〉天之说,否则天就要塌落,有
些自然哲学家也这样说的。推广“持有”的含义,凡使事物结合而不致因各自的冲动而
分散者也称为“持有”那个所结合的事物。
    “存在于某事物”具有相似与相符于“持有”的命意。

章二十四
    “从所来”的含义(一)是从某些事物来,如从物质来,可有两类,或从于最高科
属或从于最低品种;其前一义有如可熔之物均从水来,而另一义则如雕象从青铜来。
(二)是从第一动因来;例如打架从何来?从吵嘴来,因为吵嘴是打架的起源。(三)
从物与形的综合体来,如部分从全体来,诗句从“伊里埃”来,石块从房屋来(所有这
些,其整体总是物与形的综合;因为形是终极,凡物能达其终极者方为完全)。
    (四)从部分来的通式,例如人从“两脚”动物来,音节从音注来,这与雕象从青
铜来的含义有别;因综合实体从可感觉物质来,而通式则是从通式材料来的。有些事物
从别些事物来,就是这样。(五)另有一些事物是从其它事物中的一部分来的;例如小
孩从父与母来,植物从大地来,它们只是“从”父母与大地中的一部分“来”的。(六)
另有些“从所来”是时间上在一事物之后,例如黑夜从白日来,风暴从晴朗来,因为一
事物跟在别一事物之后。关于这些,有的象上所引两例指示先后的变化;有些则仅是时
间相衔接而已,例如“从”春分开航,意即航程始于春分之后;“从”第雄尼西〈酒神〉
节日“来”了柴琪里〈初果〉节日,因为初果节是在酒神节之后。

章二十五
    “部分”的命意是(一)(甲)一量元所可以成为区分的;
    例如二是三的一部分,在一量元中作为量而取出的,就称为为量元的一个“部分”。
(乙)这只在第一义上被称为部分;因此,二称为三的一“部分”,这只能以三作为一
个全体看,方能成立,倘三不作为一整体,二就不算三的“部分”。(二)一类事物不
在量上作成区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区分,也被称为它的“部分”;因此我们说品种
〈宗姓〉是科属〈种族〉的“部分”。(三)一个全体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组
成一个全体,这全体就是具有通式的事物;例如对于铜球或铜立方,它们所赖以表达通
式的物质,铜和圆弧或正方角,——这些要素都是这些全体的部分。(四)在定义中所
赖以阐释这一事物的诸要素也是全体的部分;因此科属也可称为品种的一个部分,虽则
在另一含义上,品种正是科属的一部分。

章二十六
    “全”〈全体〉的命意(一)是说这个作为一个天然的整体,不缺少应有的任何部
分,(二)这个包容了成为一个整体所必需包容的事物;这所包容的各事物可以本各是
一而合成为整一,亦可并非各一而合成整一。(甲)以类为“全”,同类诸物原是各成
一物的,但总持起来,以全类作一整体说也是真确的,例如人、马、神等本各是一生物,
因此用一个普遍名词为之作成统称。但(乙)以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为一全体,延续而
有外限,其部分只是潜存而未实现的事物(已实现的事物作为部分而包涵于全体之中也
是可以的)。关于这些事物,其天生为“全”的较人造的“全”为高,这是我们在上面
释“一”时已说过了,“全体性”实际上就是“统一性”之别格。又,诸量元之有始、
中、末者,凡在各段落内没有差别的,这些量元被称为“共”。凡在各段落内位置有差
异的称为“全”。再方面都具备的则既称“共”亦称“全”。
    这些事物在其各个部分的位置移动后,形状虽变而本性不变,例如腊或涂料。它们
就既为“共”又为“全”;因为它们具备两种特性,水及所有的液体与数是以“共”计
的,人们不说“全水”或“全数”,(除了将“全”字含义予以推广。)事物作为整一
而集在一起时称“共”;作为分离面独立的个体集在一起时称“总”。“共计”就是
“这些单位的总数”。

章二十七
    量性的事物没有任何境况可被说在“剪裁”;这必需是一个“全”〈整体〉而又能
区分的事物方可应用这名词。再个被取去一个时,我们不说是“剪裁”(因为剪裁所移
去的部分总是不等于剩下部分的),一般的“数”不说“剪裁”;凡说“剪裁”,怎是
〈要素〉必须仍留存在剩余的部分;倘一杯被剪裁,仍必不失其为杯;但于数而论就大
不同了。又,即便事物由不同部分组成,也不能说这些都可剪裁;于某一含义上讲,数
可以作为相同部分组成,也可以作不同部分组成的,(如三可以说是三个一组成,也可
以说是一与二组成);一般说来,凡事物其中的位置无关的,如水,都是不能被剪裁的;
    凡事物可加剪裁的,必须其中要素有位置关系。而且它们必须是延续的;因为一句
乐谱由不同音节组成,各音节是有一定位置的,可是这就不容许“剪裁”。此外,对一
个整体的事物施以剪裁,并不是任何部分均可截去;截去的部分,不应是那个含决定因
素的部分,也不是不管其位置而截去其任何部分;例如一个杯,倘穿透一个洞,这不是
“剪裁”;只有杯柄或其突出的部分被截去,方可称为剪裁;一个人被“剪裁”〈截肢〉
不是说他的肌肉或脾脏割掉,这是说他的手足或指被支解,而那一经解去的部分还须是
不能再生。所以发秃不算“剪裁”。

章二十八
    “科属”〈种族〉一辞应用于(一)事物的生殖,同型而延续的,例如说“族类长
存”就是“生命延续”而不绝的意思。(二)这名词应用于生物的始祖;因此在“种族”
上,有的称希腊人,为的他们是希伦的子孙,有的称伊雄人,就为了伊雄是他们的始祖,
这字用于生殖者总以父系为主,虽则有时也用于供应生殖物质的母系,人们也有由母系
取得其族姓者。例如我们说是“妣拉”的后裔。(三)科属的含义之一是以平面为一切
平面形的类型,立体是一切立体形的类型;每个平面与立体图虽为形不一,而为类于平
面与立体者则一;这就是异形间所可求得的类同。又,(四)凡在定义中“什么”所包
括的基本组成要素即是“属”,属内的差异就成为品种之质别。
    这样,“属”就就用于(一)同类的生殖延续,(二)同类事物动变中的作始者,
(三)凡差灵异质别所从产生的底层称为物质,因此我们也将“属”作为物质。
    那些事物称为“于属有别”者,(一)其切身底层不同,一事物的底层不能析为别
一事物的底层,亦不能将两事物的底层析成同一事物,例如通式与物质“于属有别”;
以及(二)事物隶于实是之不同范畴者;事物之所以成其为事物者,或由怎是,或由素
质,或由上所曾分别述及的其它范畴;这些也不能互为析换,不能析为同一事物(所以
范畴有别即是“于属有别”〉。

章二十九
    “假”的命意是(一)作为一事物,这是假的,(甲)因为这些不能拼合在一起,
或则并没有拼合在一起,例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其边来计量”或”你是坐着”;
因为前一句在任何时候都是假的,而后一句则有时是假的;如上两义,它们都是“无此
事物”。(乙)有些事物虽然存在,而其所示现的事物实不存在,或似有而实无,例如
一个梦或一张草图;这些虽也是一些事物,但其它们所示现的景象,我们无处可求得其
着落。于是我们就说这些是“假”的,——或则它们实不存在,或则它们所示现者实不
存在。
    (二)一个“假”记录〈一句“假”话〉是那并不存在的事物之记录,事物既假,
关于它的记录亦必为假记录。凡你所记录,并非你所实指的,这也是假记录;例如,一
个“三角”,你却做成“圆”的记录,这是“假”的。在某一意义上讲,一事物只有一
个记录,就是它的本体之记录;但在另一意义上讲,一事物可有许多记录,因事物与事
物本身而加之以其属性仍为同一事物,例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是同一
个人(一个假记录则除了别有解释之外,并不是任何事物的记录),所以安蒂瑞尼认为
一个主题只有一个云谓,除了对本身记录以外,事物不能有其它的说明——这样,他是
太简单了;照他的说法,世间将不可能有矛盾,而且也不可能有错误了。但我们可凭事
物本身来叙述每一事物,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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