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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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路线。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与孟子同时,他以“势”为政治和治术的最重要的因素。
另一派以申不害(死于公元前337年)为首,申不害强调“术”是最重要的因素。再一派以
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为首,商鞅又称商君,最重视“法”。“势”,指权力,权威;
“法”,指法律,法制;“术”,指办事、用人的方法和艺术。也就是政治手腕。
韩非认为,这三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他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
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八经》)明主
像天,因为他依法行事,公正无私。明主又像鬼,因为他有用人之术,用了人,人还不
知道是怎么用的。这是术的妙用。他还有权威、极力以加强他的命令的力量。这是势的
作用。这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法家的历史哲学
中国人尊重过去的经验,这个传统也许是出自占压倒多数的农业人口的思想方式。
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极少迁徒。他们耕种土地,是根据季节变化,年复一年地重复这些
变化。过去的经验足以指导他们的劳动,所以他们无论何时若要试用新的东西,总是首
先回顾过去的经验,从中寻求先例。
这种心理状态,对于中国哲学影响很大。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
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孔子的古代极威是周文王和周公。为了赛过孔子,
墨子诉诸传说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
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
发言极,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
像这样朝后看,这些哲学家就创立了历史退化论。他们虽然分属各家,但是都同意
这一点,就是人类黄金时代在过去,不在将来。自从黄金时代过去后,历史的运动一直
是逐步退化的运动。因此,拯救人类,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复古。
法家是先秦最后的主要的一家,对于这种历史观,却是鲜明的例外。他们充分认识
到时代变化的要求,又极其现实地看待这些要求。他们虽然也承认古人淳朴一些,在这
个意义上有德一些,然而他们认为这是由于物质条件使然,不是由于任何天生的高尚道
德。照韩非的说法是,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
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韩非子·五蠹》)
由于这些全新的情况,出现了全新的问题,韩非认为,只有用全新的方案才能解决。
只有愚人才看不出这个明显的事实。韩非用一个故事作比喻,说明这种愚蠢:“宋人有
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来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
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
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同上)
韩非之前的商君已经说过类似的话:“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商君书·开塞》)
这种把历史看作变化过程的观点,在我们现代人看来,不过老生常谈。但是从它在
当时反对了古代中国其他各家流行的学说看来,实在是一种革命的观点。
治国之道
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
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
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
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
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可以辩论的是,像这样的程序也并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为它需要有立法
的材能和知识,还需要督察百姓的行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法家
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亲自做这一切事,他只要有术,即用人之术,就可以得到适当的
人替他做。
术的概念,饶有哲学的兴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学说的一个方面。法家用术这个名
词表示的正名学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实”。法家是指担任政府职务的人。“名”,是这些人的头衔。这些头衔指明,
担任各该职务的人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什么事。所以“循名而责实”,就是责成担任一
定职务的人,做到该职务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君主的责任是,把某个特殊的名
加于某个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职务授予一定的人。这个职务的功能,早已由法规
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应该、为他用什么方法完成任务操心,
只要任务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务完成得好。君主就奖赏他;否则惩罚他。如此
而己。
这里或许要问,君主怎么知道哪个人最适合某个职务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术
就能知道。韩非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
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照这样来处
理几个实际的例子,只要君主赏罚严明,不称职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职了,即使送给他也
不敢要。这样,一切不称职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称职的人担任政府职务了。
不过还有这个问题:君主怎么知道某个“实”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
回答是,这是君王本人的责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来检验。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厨
子手艺是不是真正好,只要尝一尝他做的肴馔就解决了。不过他也不需要总是亲自检验
效果。他可以派别人替他检验,这些检验的人又是“实”,又严格地循其“名”以责之。
照法家如此说来,他们的治国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君主只需要把赏罚
大权握在手里。这样进行统治,就是“无为而无不为”。
赏、罚,韩非叫做君主的“二柄”(同上)。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于人性趋利而避
害。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
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韩非像他的老师荀子一样相信人性是恶的。但是他又与荀子不同、荀子强调人为,
以之为变恶为善的手段,韩非则对此不感兴趣。在韩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来,正因为人
性是人性的原样,法家的治道才有效。法家提出的治国之道,是建立在假设人性是人性
的原样,即天然的恶,这个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设人会变成人应该成为的样子,即
人为的善,这个前提上。
法家和道家
“无为而无不为”。无为是道家的观念,也是法家的观念。韩非和法家认为,君主
必需具备一种大德,就是顺随无为的过程。他自己应当无为,让别人替他无不为。韩非
说:君主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
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换言之,君主具有种种工
具和机器,用来进行统治,有了这些,就无为而无不为了。
道家与法家代表中国思想的两个极端。道家认为,人本来完全是天真的;法家认为,
人本来完全是邪恶的。道家主张绝对的个人自由;法家主张绝对的社会控制。可是在无
为的观念上,两个极端却遇合了。这就是说,它们在这里有某些共同之处。
法家的治道,也是后期道家所主张的,只是词句上稍有不同。《庄子》里有一段讲
“用人群之道”。这一段既区分了有为与无为,还区分了“为天下用”与“用天下”。
无为,是用天下之道。有为,是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理由是统治全天下,所以他
的功能和职责是自己无为,而命令别人替他为。换句话说,他的统治方法是以无为用天
下。臣子的功能和职责,则是接受命令,遵命而为。换句话说,臣子的功用是以有为为
天下用。这一段里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庄子·天道》)
《庄子》这一段接着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天地,不自虑也;辩虽雕万物,
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同上)君主一定要这样,因为他万一考虑某件事,
这就意味着别的事他没有考虑,可是他的功能和职责是考虑他治下的“一切”事。所以
解决的办法,只有让他不自虑,不自说,不自为,但是命令别人替他虑,替他说,替他
为。用这种方法,他无为,而无不为。
至于君主“用天下”的详细程序,这一段里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
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
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
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此之谓太平,
治之至也。”(同上)
很清楚,这个程序的后部分正与法家相同。这一段还继续说:“古之语大道者,五
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
也。……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
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同上)
从这里可以看出道家对法家的批评。法家的治道。需要君主公正无私。他一定惩罚
应当受惩罚的人。即使这些人是他的亲友;他一定奖赏应当受奖赏的人,即使这些人是
他的仇敌。只要他有一些时候不能这样做,他的整个统治机器就垮了。这样的要求是一
个仅有中等智力的人远远不能胜任的。真正能实现这种要求的还只有圣人。
法家和儒家
儒家主张,治理百姓应当以礼以德。不应当以法以刑。他们坚持传统的治道,却不
认识当初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个方面,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面,儒家同
时又是革命的,在他们的观念里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传统上只按出身、财产划分的阶级
区别,儒家不再坚持了。当然,孔子、孟子还继续讲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但是在他们看
来,这种区别在于个人的道德水平,没有必要根据原来的阶级差别了。
本章一开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以礼治贵族,以刑治平民。所以,
儒家要求不仅治贵族以礼,而且治平民也应当以礼而不以刑,这实际上是要求以更高的
行为标准用之于平民。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里,也没有阶级的区别。在法律和君主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家不是
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水平,而是把贵族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
于将礼抛弃。只靠赏罚,一视同仁。
儒家的观念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观念是现实主义的。正由于这个原故,所以在中
国历史上,儒家总是指责法家卑鄙、粗野,法家总是指责儒家迂腐、空谈。
第十五章
儒家的形上学
第十二章说过,《易经》本来是一部占卜的书。到后来,儒家为它作出了宇宙论的、
形上学的、伦理学的解释,构成了“易传”,附在现在通行的《易经》后面。
“易传”的宇宙论学说已经在第十二章讲到了。往后在第二十三章还要讲到。这一
章我们只限于讲“易传”和《中庸》中的形上学、伦理学学说。
《中庸》是《礼记》的一篇。传统的说法是。《中庸》为孔子之孙子思所作,但是
实际上它的大部分是较晚的著作。“易传”和《中庸》代表先秦儒家形上学发展的最后
阶段。它们的形上学兴趣确实很大,所以公元三、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