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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颜氏家训集注-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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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闻此数。’”前言礼,后言数,此二文同义之证。诗小雅我行其野序,郑玄
笺云:“刺其不正嫁娶之数。”即用数为礼。
〔七〕优僭,言礼数优待,不嫌其僭越过分。卢文弨以为“僭”当是
“借”之误,非是。
〔八〕六朝人言数目时,率于其下缀以“许”字,俱不定之词,犹今
言“左右”也。此文“年十许岁”,即十岁左右也。又治家篇:“三四许日。”
即三四天左右也。又风操篇:“一百许日。”即一百天左右也。又慕贤篇:“四
万许人。”即四万人左右也。又勉学篇:“五十许字。”即五十字左右也。法
苑珠林六五引荀氏灵鬼志:“未达减一里许。”幽明录:“忽见大顷满中蝼蛄,
将近斗许。”于“许”字之上,复以“减”字、“将近”字形容之,则其为“左
右”之义,至为明白矣。
〔九〕赵曦明曰:“独断:‘天子至尊,不敢渫渎言之,故托之于乘舆。
乘犹载也,舆犹车也;天子以天下为家,不以京师宫室为常处,则当乘车舆
以行天下,故群臣托乘舆以言之。’”〔一0〕赵曦明曰:“隋书百官志:‘中
尚食局,典御二人,总知御膳事。’”〔一一〕赵曦明曰:“隋书百官志:‘司
农寺,掌仓市薪菜、园池果实,统平准、太仓、钩盾等署令丞;而钩盾又别
领大囿、上林、游猎、柴草、池薮、苜蓿等六部丞。’”郝懿行曰:“钩盾,
义见汉书昭帝纪。”案:昭纪注引应劭曰:“钩盾,宦者近署。”续汉书百官
志三:少府“钩盾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诸近池苑游观之处。’
丞、永安丞各一人,三百石。本注曰:‘宦者,永安,北宫东北别小宫名,
有园、观。’苑中丞、果丞、鸿池丞、南园丞各一人,二百石。本注曰:‘苑
中丞,主苑中离宫。果丞,主果园。’”〔一二〕颜本注曰:“:,诟同,怒也,
詈也。音后。”卢文弨曰:“诟,呼寇切,说文同诟,左氏襄公十七年传杜注:
‘诟,骂也。’”〔一三〕北齐书俨传:“俨器服玩饰,皆与后主同,所须悉官
给于南宫,尝见新冰早李,还怒曰:‘尊兄已有,我何意无。’从是,后主先
得新奇,属官及工匠必获罪,太上、胡后犹以为不足。”器案:何意,犹言
孰料。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新妇谓府吏:‘何意出此言?’”御览九六0引
幽明录:“空中有骂者曰:‘虞晚汝何意伐我家居?’”〔一四〕分齐,谓本分
齐限也。诗小雅楚茨:“或肆或将。”正义:“将,分齐也。”义近。
〔一五〕赵曦明曰:“见左氏隐元年传。”〔一六〕赵曦明曰:“见左氏
隐三年传。”案:见三年及四年两年。
〔一七〕赵曦明曰:“俨传:‘俨以和士开、骆提婆等奢恣,盛修第宅,
意甚不平,谓侍中冯子琮曰:“士开罪重,儿欲杀之。”子琮赞成其事。俨乃
令王子宜表弹士开,请付禁推;子琮杂以他文书奏之,后主不审省而可之。
俨诳领军库狄伏连曰:“奉敕令领军收士开。”伏连信之,伏五十人于神兽门
外,(唐避“虎”字讳,改“虎”为“兽”,亦或称“神武门”。)诘旦,执士
开,送御史,俨使冯永就台斩之。’后主纪:‘武平二年七月,太尉(案据北
齐书,当为太保)琅邪王俨矫诏杀录尚书事和士开于南台。’”〔一八〕救,
颜本、朱本作“敕”。
〔一九〕赵曦明曰:“俨传:‘俨率京畿军士三千余人屯千秋门。’”〔二
0〕赵曦明曰:“俨传:‘帝率宿卫者授甲,将出战,斛律光曰:“至尊宜自
至千秋门,琅邪必不敢动。”从之。光强引俨手以前,请帝曰:“琅邪王年少,
长大自不复然,愿宽其罪。”良久,乃释之。何洪珍与士开素善,陆令萱、
祖挺,并请杀之。九月下旬,帝启太后,欲与出猎。是夜四更,帝召俨,至
永巷,刘桃枝反接其手,出至大明宫,拉杀之。
时年十四。’”人之爱子,罕亦能均;自古及今,此弊多矣。贤俊者自
可赏爱,顽鲁〔一〕者亦当矜怜,有偏宠者,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共
叔之死,母实为之〔二〕。赵王之戮,父实使之〔三〕。刘表之倾宗覆族〔四〕,
袁绍之地裂兵亡〔五〕,可为灵龟明鉴也〔六〕。
〔一〕王符潜夫论考绩篇:“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二〕共
叔,即上条之叔段,叔段逃亡至共国,因称之为共叔。
〔三〕赵曦明曰:“史记吕后纪:‘高祖得戚姬,生赵隐王如意。戚姬
日夜啼泣,欲其子代太子,赖大臣及留侯计得毋废。高祖崩,吕后乃令永巷
囚戚夫人,而召赵王鸩之。赵王死,断戚夫人手足,去眼辉耳,饮瘖药,使
居厕中,曰人彘。’”〔四〕赵曦明曰:“后汉书刘表传:‘表字景升,山阳高
平人,为镇南将军、荆州牧。
二字:琦,琮。表初以琦貌类己,甚爱之。后为琮娶后妻蔡氏之侄,
蔡氏遂爱琮而恶琦,毁誉日闻,表每信受。妻弟蔡瑁,及外甥张允,并得幸
于表,又睦于琮,琦不自宁,求出为江夏太守,表病,琦归省疾,允等遏于
户外,不使得见。琦流涕而去。遂以琮为嗣,琮以印授琦,琦怒投之地,将
因丧作乱,会曹操军至新野,琦走江南,琮后举州降操。’”〔五〕赵曦明曰:
“后汉书袁绍传:‘绍字本初,汝南南阳人,领冀州牧,有三子:谭字显思,
熙字显雍,尚字显甫。谭长而惠,尚少而美。绍后妻刘氏有宠,而偏爱尚,
绍乃以谭继谭兄后,出为青州刺史,中子熙为幽州刺史。官度之败,绍发病
死,未及定嗣,逢纪、审配,夙以骄侈为谭所病,辛评、郭图,皆比于谭,
而与配、纪有隙,众以谭长,欲立之;配等恐谭立而评等为害,遂矫绍遗命,
奉尚为嗣。谭自称车骑将军,军黎阳。曹操渡河攻谭,尚救谭,败,退还邺;
操进军,尚逆击破操,谭欲及其未济,出兵掩之,尚疑而不许,谭怒,引兵
攻尚,败,遇南皮;尚复攻谭,谭大败,尚围之急,谭遣辛毗诣操求救;操
渡河,尚乃释平原还邺,操进攻邺,尚奔中山。操之围邺也,谭背之,略取
甘陵、安平等处,攻尚于中山;尚走故安,从熙。明年,操讨谭,谭堕马见
杀。熙、尚为其将张纲所攻,奔辽西乌桓,操击乌桓,熙、尚败,乃奔公孙
康于辽东,康斩送之。’”〔六〕鲍本“为”作“谓”。类说引此句作“可为龟
鉴也”。卢文弨曰:“龟可以占事,鉴可以照形,故以此为比。”器案:易颐
卦:“舍尔灵龟。”尔雅释鱼:“二曰灵龟。”郭注:“涪陵郡出大龟,甲可以
卜,缘中文似危c,俗呼为灵龟。”齐朝有一士大夫,尝谓吾曰:“我有一儿,
年已十七,颇晓书疏〔一〕,教其鲜卑语及弹琵琶〔二〕,稍欲通解,以此伏
事〔三〕公卿,无不宠爱,亦要事也。”吾时俛而不答〔四〕。异哉,此人之
教子也!若由此业,自致卿相,亦不愿汝曹为之〔五〕。
〔一〕卢文弨曰:“疏,所助切,记也。晋书陶侃传:‘远近书疏,莫
不手答。’”器案:书疏,为六朝人习用语,后杂艺篇亦有“书疏尺牍,千里
面目”之语。三国志魏书高贵乡公传,明元郭后追贬高贵乡公令:“见其好
书疏文章,冀可成济。”御览五九五引李充起居诫:“床头书疏,亦不足观。”
〔二〕赵曦明曰:“隋书经籍志:‘鲜卑语五卷,又十卷。’”文廷式纯常子枝
语十:“按此,则北朝颇尚鲜卑语,然自隋以后,鲜卑语竟失传,其种人亦
混入中国,不可辨识矣。”刘盼遂曰:“高齐出鲜卑种,性喜琵琶,故当时朝
野之干时者,多仿其言语习尚,以投天隙。北齐书中所纪者,孙搴以能通鲜
卑语,宣传号令;‘祖孝征以解鲜卑语,得免罪,复参相府’;‘刘世清能通
四夷语,为当时第一,后主命之作突厥语翻涅盘经,以遗突厥可汗’;‘和士
开以能弹胡琵琶,因此得世祖亲狎’,如此等类,屡见非一。又本书省事篇
亦云:‘近世有两人,朗悟士也,天文、画绘、棋博、鲜卑语、胡书、煎胡
桃油、炼锡为银,如此之类,略得梗概云云。’又庾信哀江南赋云:‘新野有
生祠之庙,河南有胡书之碣。’知鲜卑语、胡书,为尔时技艺之一矣。”器案:
续高僧传十九释法藏传:“天和四年,? 。周武帝躬趋殿下,口号鲜卑,问
讯众僧,几无人对者;藏在末行,挺出众立,作鲜卑语答,殿庭僚众,咸喜
斯酬。敕语百官:‘道人身小心大,独超群友,报朕此言,可非健人耶!’”
此亦当时朝野好尚之一证。隋书音乐志述齐代音乐云:“杂乐有西凉、鼙舞、
清乐、龟兹等,然吹笛、弹琵琶、五弦、歌舞之伎,自文襄以来,皆所爱好,
至河清以后,传习尤甚。后主唯赏胡戎乐,耽爱无已;于是繁手淫声,争新
哀怨,故曹妙达、安未弱、安马驹之徒,有至封王开府者。”〔三〕卢文弨曰:
“伏与服同。”李详曰:“文选陆机吴王郎中时从梁陈作:‘谁谓伏事浅。’李
善注:‘周礼:“大司徒颁职事,十有二曰服事。”郑司农曰:“服事,谓为公
家服事,伏与服同。”’”陈汉章说同。
〔四〕卢文弨曰:“俛与俯同。”黄叔琳曰:“俯而不答,便算诤友。”
〔五〕抱朴子讥惑篇:“余谓废已习之法,更勤苦以学中国之书,尚可不须
也;况乃于有转易其声音,以效北语,既不能便,良似可耻可笑,所谓不得
邯郸之步,而有匍匐之嗤者。”其识与颜之推同。顾炎武日知录十三曰:“嗟
乎!之推不得已而仕于乱世,犹为此言,尚有小宛诗人之意;彼阉然媚于世
者,能无媿哉!”
兄弟第三
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一〕,有父子而后有兄弟:
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二〕。自兹以往,至于九族〔三〕,皆本于三亲焉,
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兄弟者,分形连气〔四〕之人也,方其幼也,
父母左提右挈〔五〕,前襟后裾〔六〕,食则同案〔七〕,衣则传服〔八〕,学
则连业〔九〕,游则共方〔一0〕,虽有悖乱之人〔一一〕,不能不相爱也。
及其壮也,各妻其妻,各子其子,虽有笃厚之人〔一二〕,不能不少衰也。
娣姒之比兄弟,〔一三〕则疏薄矣;今使疏薄之人,而节量〔一四〕亲厚之
恩,犹方底而圆盖,必不合矣。惟友悌深至,不为旁人〔一五〕之所移者,
免夫!
〔一〕鲍本“子”误“母”。
〔二〕赵曦明曰:“句首宋本有‘尽’字,小学所引无。”器案:通录、
小学绀珠三引“三”下都有“者”字,少仪外传上引此句作“尽此三者而已
矣”。卢文弨曰:“王弼注老子道经:‘六亲,父子、兄弟、夫妇也。’”〔三〕
赵曦明曰:“诗王风葛藟序:‘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笺:‘九族者,据己
上至高祖,下及元孙之亲。’正义:‘此古尚书说,郑取用之。异义:“今礼
戴、尚书欧阳说云,九族: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郑有驳,文繁不录。”
案白虎通宗族篇与此说同。父族四者,五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
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
族。母族三者,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
为一族。妻族二者,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
〔四〕吕氏春秋精通篇:“故父母之于子也,子之于父母也,一体而两
分,同气而异息,? 。此之谓骨肉之亲。”文选曹子建求自试表:“诚与国分
形同气,忧患共之者也。”集注:“钞曰:‘分形,即与父操分形,与兄□□
□。’”梁书武陵王纪传:“世祖与纪书曰:‘友于兄弟,分形共气。’”文苑英
华七四八引常得志兄弟论:“且夫兄弟者,同天共地,均气连形。”〔五〕史
记张耳陈余传:“左提右挈。”又见汉书张耳传。颜师古注:“提挈,言相扶
持也。”〔六〕公羊传哀公十四年何休注:“袍,衣前襟也。”(王念孙谓“袍”
当作“袌”。)尔雅释器:“衱谓之裾。”郭璞注:“衣后裾也。”吴讷小学集解
五曰:“左提右挈,谓幼时父母左手引兄以行,右手携弟以走也。前襟后裾,
谓兄前挽父母之襟弟后牵父母之裾也。”〔七〕卢文弨曰:“说文:‘案,几
属。’”后汉书梁传鸿传:“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惠栋后
汉书补注曰:“案:方言以案为桮■之属,云:‘陈、楚、宋、魏之间谓之●,
自关东西谓之案。’故楚汉春秋:‘淮阴侯曰:“汉王赐臣玉案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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