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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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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性的出现是按照一条完全包含在自我的本性中的法则。质的实在主义主张一种属于规定者的不依存于自我的实在性;量的实在主义者主张存在着一种单纯的规定的不依存于自我的实在性。

  这样一种规定存在于自我那里,而它的根据则不应当设定于自我之中。在量的实在主义看来,这是一个它根本无法去追究其根据的现成的事实,换句话说,对于它来说,这种规定是无需任何根据而绝对地在那里的。它当然不得不按照存在于它本身中的根据法则把这种规定联系到非我中的作为实在根据的某种东西上去。但是,它知道这种法则只存在于它那里,并不因此而自欺欺人。于是任何人都一望而知这种实在主义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前面以批判的名称提出来的那种唯心主义。即使康德也没有提出批判的唯心主义以外的别的什么东西,他当时既不能也不愿意在他所达到的那个反思的水平上提出一个别的唯心主义。

  现在提到的实在主义所以不同于刚才阐述的那种量的唯心主义,就在于两者虽然都承认自我的有限性,但是,量的唯心主义承认一个绝对地设定起来的有限性,而量的实在主义则承认一个偶然的有限性,虽然这偶然的有限性也是不能再进一步加以说明的。量的实在主义所以扬弃质的实在主义,认为它既无根据又是多余的,是因为它无需质的实在主义也能完全说明它应当说明的问题,当然犯有同样的错误。这个要说明的问题是:意识里现成地存在着一个客体的问题。我说犯有同样的错误,就是说它不能绝对地说明为什么一个实在的规定会变成一个观念的规定,为什么一个自在地存在的规定会变成一个对于进行设定的自我而存在的规定。——现在,设定的间接性是通过本质对立性而被规定的,而被赋予根据的这一点自然已经指明,但是,设定本身又是通过什么而取得根据的呢?如果被设定,当然就只能是间接地被设定。

  但是,设定毕竟自在地是在这个作用中绝对没经规定并且不可规定的自我的那个绝对行动。因而这个体系总是由于已经常常提到的那个从受限制的东西向无限制的东西过渡的不可能而感到压抑和苦恼。量的唯心主义无须去克服这层困难,因为它已经根本扬弃了过渡。但是,相反地,它却由于它绝对地设定一个有限的东西这一明显的矛盾而被搞垮了。可以指望的是,我们的探讨将来要采取的道路恰恰是上面所采取的道路,而且有一种批判的量的唯心主义将作为两种说明方式之间的中间道路而出现。

  3.设定的间接性与本质上的对立性彼此互相规定。两者占有同一个领域并且是同一个东西,这就使人立即看清如何不得不作这样的考虑以便使下面这一点能够被认为是可能的,即存在与被设定,观念关系与实在关系,树立对立面与对立面必定都是同一个东西。另外,还可以立即看出,在哪种条件下才有可能被设定于关系中的东西与进行设定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就是说,在哪种条件下才有可能被设定于关系中的东西就是自我。——自我应当与某一个X发生关系,而这个X只在这种情况下才必然是一个非我,即它只是由于另外一方被设定而被设定,以及另外一方只是由于它没被设定而设定。那么,现在自我既然确实是一个自我,它就只当它设定自己是具有某种关系的情况下才具有该种关系。因此,无论人们说它被设定于这种关系中,或者说,它设定自己于这种关系中,这两个说法应用到自我身上都是完全相同的说法。只在它设定自己于其中的情况下,它才能被设定于其中,只在它被设定于其中的情况下,它才能设定自己于其中。因为通过单纯的无条件
D被设定的自我,这种关系是设定不起来的,而是与那种自我相矛盾的。

  让我们把我们的合题的重要内容阐述得更清楚些。——只能间接地设定自我,也只能间接地设定非我,或者说,由于不设定非我而设定自我,由于不设定自我而设定非我,据我看,这乃是——在永远要在本书开始时提出来的、我们从中发展出上述一切的那条主要命题的前提之下——对于自我来说的一条法则。(自我在任何情况下,因而绝对地是进行着设定的,不过这一点在我们现在的探讨中被抽去了。自我只在下列条件下,即非我被设定为被设定的,或者它被否定了的条件下,才是被设定的。)——用通俗的话来说,自我就它在这里被考虑的情况来说,仅仅是非我的对立面,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没有你,就没有我,没有我,就没有你。为了清楚的缘故,我们想从现在起,就这一方面,而不是任何别的方面,把非我称为客体,把自我称为主体。虽然我现在还不能指明这种名称何以恰当。与这个交替独立无关的非我不应当被称为客体,与这个交替独立无关的自我,不应当被称为主体。——因此可以说主体就是那不是客体的东西,除此而外至今它没有别的宾词。客体就是那不是主体的东西,除此而外它至今也没有别的宾词。

  如果人们以这条法则(不再追问根据)作为说明表象的根据,那么,人们首先就不需要质的唯心主义为了解释自我的受动而假定的那种非我的干预,随之人们也就不需要量的唯心主义为了自己的说明的便利所假定的那种受动。如果我们假定自我由于它的本质的缘故根本不得不设定,这是我们在随后的主要综合里将要证明的一个命题,那么,自我就只能或者设定主体,或者设定客体,并且只能间接地设定两者。

  如果它设定客体,那么,它就必然扬弃主体,而它那里就出现受动,它就必然把这种受动联系到非我中的一个实在根据上,从而就出现了有关非我的一个与自我独立无关的实在性的表象。或者,如果它设定主体,它就必然扬弃设定了的客体,而这就再次出现一个受动,不过这个受动被联系到主体的一活动上,从而就出现了有关自我的一个与非我独立无关的实在性的表象(有关自我的一个自由的表象,当然这个自由在我们目前的推论过程中乃是一个纯属想象的自由)。——这样,正如由于综合法则的缘故而理所当然要如此进行那样从中项出发,自我的〔观念的〕受动以及自我和非我的〔观念的〕独立活动,就得到了完全的说明和根据。

  但是,建立起来的法则既然明显地是自我活动本身的一个规定,它就必定有一个根据,而知识学就不能不指明它的根据。可是如果我们不利用一个新的综合而插进去一个中项,其实是应当这么做的,那么,根据就只能到直接限制着这个规定的那些环节中去寻找,即要从自我的设定或受动中寻找。

  量的唯心主义者认为前者即设定就是规定的根据,把上述法则当成一般的设定法则。量的实在主义者认为后者即受动是规定的根据,从自我的受动中引申出上述法则。按照量的唯心主义者的看法,上述法则是一种主观的和观念的法则,其根据只在自我之中;依据量的实在主义者的看法,它是一种客观的和实在的法则,其根据不在自我之中。——根据究竟在什么地方,或者究竟有没有根据,对于这些问题,他们就再也没有去研究了。当然,被建起来作为不可说明的那种自我的受动必须与非我里对该受动发生影响的实在性联系起来,但这种联系只是从自我里的一条可以说明的并且恰恰通过受动而说明了的法则中推演出来的结果。

  我们刚才建立起来的综合的结果表明两者都是不对的,上述法则既不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观念的,也不是一种单纯客观的和实在的法则,它的根据毋宁必须同时在主体客体两者之中,目前已停止没有再探讨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满足于承认我们不知道。我们在前面许诺下来要去建立的是批判的量的唯心主义。不过,既然前面提出的任务还没有完全解决,而且我们面前还有许多综合需要处理,那么,将来在提供根据的这种论证方式方面也许还有某些更详尽的情况可说。

  b.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效用性概念那样,现在我们来讨论实体性概念。我们综合地统一形式的活动与实质的活动,然后统一单纯的交替的形式及其实质,最后再将由此产生的两个综合统一体综合地统一起来。

  α)首先,形式的活动与实质的活动(这两个词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问题,我们假定通过前面的讨论是知道了的)。

  在这个环节上,以及在随后的所有环节上,真正与问题有关的主要任务是正确地和确切地理解实体性的特性。(由于与效用性相对立)。

  根据前面的论述,这种特殊交替的形式活动乃是通过一个绝对设定的不设定。由于设定某物的对方为被设定了的从而设定该物为没有被设定的:由于肯定而否定。——这样,没被设定的东西毕竟应该说是被设定了的,应当说它被设定为没被设定的。因此它不应当象在效用性的交替中那样一般地被取消,而只应当被排除于一定的领域之外。因此它不是被一般的设定所否定,而只是被一定的设定所否定。这种设定就它的这种否定作用而言,是被规定了的,同时作为客观的活动,它也是进行规定的。而由于这样一种设定,(作为被设定了的)被设定者必定同样被设定为有了规定的,也就是说,必定同样被设定在一个有规定的领域之中,作为充实这个领域的东西。而现在我们认识到,怎么由于这样一个设定而另外一个东西可以被设定为没有被设定的了。它仅仅被设定为在这个领域里,而且它所以没被设定在这个领域里,或者说,它所以被这个领域排除在外,恰恰因为被设定在这个领域里的东西应当把这个领域充实起来。——可是,通过这个行动,那被排除在外的东西还完全没有被设定到一个特定的领域里去,它的领域通过这个行动所得到的绝对不是别的什么宾词,只不过是一个否定性的宾词。那不是这个领域。究竟是一个什么领域,或者根本是不是一个特定的领域,仍旧统统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因而可以说由于实体性而来的交替规定方面的形式活动的特性乃是一种排除,即把一个特定的、充实了的、因而占有着(其中所包含的东西的)全部的领域排除在外。

  这里困难显然是在这一点上:被排除的=B当然是被设定了的,它只不过在A的领域里没有被设定起来。但是,A的领域是应该被设定为绝对全部的,那么B就可能根本没有被设定,这话从何而来呢?因而A的领域必定是同时被设定为既是全部又是非全部。联系到A,它被设定为全部,联系到被排除的B,它是被设定为非全部。但是,现在B的领域本身没有受到规定,它只是被否定地规定为非A领域。因此,如果考虑到所有的方面,则A就该被设定为一个无规定而不完全的整体的一个有规定因而完全的部分。设定这样一种包括着有规定的与无规定的两个领域于自身中的较高的领域的〔设定〕活动应该是使刚才提出来的形式的活动成为可能的那种活动,而这就是我们正在寻求的实质的活动。

  (假定你们已经有了特定的铁块C,它是不断运动的。你根据
A1中的命题A=A,通过它的单纯的概念绝对地设定铁块A作为绝对全部,并且你会发现在A的领域里没有运动=B。因此你通过对A的设定而把B排除在A的领域之外。可是你并不扬弃铁块C的运动,你根本不想绝对地否认这个运动的可能性:于是你把它设定到A的领域之外的一个无规定的领域里,因为你根本不知道铁块C在什么条件下和出于什么原因而运动。领域A是铁的全部,却又不是全部,因为C毕竟也是铁,而C的运动却没有包括在它里面。于是你就不得不在两个领域的外面再划一个较高的领域,以包括运动的和没运动的两种铁。由于铁充实了这个较高的领域,并不象人们通常所误解的那样是由于它充实了A本身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由它的单纯概念所规定的自为之物,它就是实体。运动和不运动都是它的偶体。关于不运动是在不同于运动的另一种意义上归属于铁的,以及其所以能够如此的根据何在等等,我们到时候就会看到。)形式的活动规定实质的活动,意思应该是:仅仅由于某物被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并且被设定为不包于绝对全部之内,〔仅仅由于这种情况〕一个更概括的〔更广泛的〕却又无规定的领域才能被设定起来。只有在现实地排除这个条件之下,一个更高的领域才有可能;没有排除,就没有更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没有自我里面的偶体,就没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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