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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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才是这个命题的应用。
2.交替与至今还被视为是不依存于交替的独立的活动应当彼此互相规定,这个命题现在可以被应用到它本身内所包含的各特殊事例上了。
a)首先可以应用到效用性的概念上。——我们根据前面建立的程序来研究由效用性概念所假设的综合:α)在效用性的交替里,形式的活动规定着实质的活动,反之亦然。β)在效用性的交替里,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亦然。
γ)综合统一的活动规定着综合统一的交替,反之亦然,就是说,活动与交替本身是综合统一的。
α)为了在效用性的概念里有可能假设交替而设定之为前提的活动,按照单纯的形式来说,是一种让渡。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从一定的方面说)没有被设定(从另一方面说)而被设定了。交替的实质活动应当通过这种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交替的实质活动当初是非我的一个独立活动,通过这个活动,作为交替的起点的那个端项亦即自我中的受动才是可能的。交替的实质的活动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着,被奠立着、被设定着,这显然就是说,非我的这种活动本身乃是这样的活动,它是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借助于它的设定作用而被设定起来的。而且它之所以被设定,仅仅因为有某种东西没有被设定。(这个没有被设定的东西会是个什么,我们现在必须加以探讨。)——非我的活动因而被划定了一个局部的范围,而形式的活动就是这个范围。非我只在这个意义上是活动的,即它是由于一个不设定而被自我(形式的活动属于这个自我)设定为活动的。——没有一个由于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就没有非我的活动。反之,我们说实质的活动,也就是说非我的独立活动,奠立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也就是过渡,由于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根据上面的一切说法,这话显然等于说它应当把过渡规定为一个过渡,它应当设定一个X,这个X指明某一个端项的不完全性,从而不得不把这个端项设定为交替的端项,并通过这个交替端项而另设定一个与之交替的第二个端项。这第二个端项就是作为受动的受动。因此,非我作为根据奠立着不设定,并且因而制约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形式的活动通过一个不设定,根本不设定什么他物,但是,不设定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因而整个假设的行动也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被封闭在非我的活动范围之内。——没有非我的活动——就没有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
(现在我们已经非常接近前面接触过的那个争论,只是稍微缓和了一点。第一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唯心主义,非我的一切实在性都只不过是一种从自我让渡过来的实在性。第二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实在主义:如果不是已经预先设定一个非我的独立的实在性、一个自在之物为前提的话,那么,实在性就不可能被让渡。因此,现在要建立的综合,必须完全负责来解决争论,指出唯心主义与实在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两个命题可以综合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同一的。这就要在下述意义上才能实现:在非我中是活动,在自我中就是受动(利用设立对立面的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设定自我的受动代替非我的活动。这样,利用假设的综合,在效用性概念里,自我的受动与自我的活动,不设定与设定就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在效用性概念里,两个命题所说的是,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和自我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完全是一回事:它们并不表示不同的行动,而是表示了同一个行动。没有哪一个是对方的根据,也没有哪一个以对方为根据,因为两者是同一个东西。
我们进一步来反省这个命题。它本身包含着下列命题:a)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就是说,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b)因此在非我中被设定的东西,恰恰就是这样的东西:不设定,或者说否定那在自我中没有被设定的东西。行动回到了自己本身:只要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那它本身就是非我。但是,由于它毕竟是自我,所以它必须设定:而且由于它不在自我中设定,所以在非我中设定。但是,尽管这个命题现在已经经过如此严格的证明,常识毕竟还在继续反对它。我们想找出这种反对的理由,以便使常识方面的论断至少暂时平息下来,等到我们能够指出它们的统辖领域之后,才能使它们真正满意。
在前面列举的那两个命题里,设定这个词的意义明显地有双重含义。常识感觉到了这一点,所以坚持不同意。——非我在自我中不设定什么东西,或者否定什么东西,意思是说:对于自我而言,非我根本不进行设定,而只是从事扬弃,因此,非我是在这个意义上与自我在质上相对立,并且是自我的一个规定的实在根据。——但是,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并不是说自我根本不进行设定,它当然是进行设定的,因为它不设定被它设定为否定性的那种东西,——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而只是说,自我只部分地是不进行设定的。因此,自我不在质上而只在量上与自己本身相对立。因而它只是自己本身中的一个规定的理想根据。——它不设定什么东西于自身,与它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乃是同一回事。因此,自我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并不表示其他什么,只不过是说,它是自己本身中的规定,即它的受动的根据,它仅仅是理想根据。
非我中这种单纯理想地设定起来的东西应当实在地就是自我中的一个受动的根据。理想根据应当变成实在根据,而这一点是人们的独断癖性所不能理解的。——我们可以使这种独断癖性陷于极大的困惑,如果我们让非我象独断癖性所乐意那样作为实在根据,在自我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对自我施加作用,给自我提供有待创造的材料,那么我们可以问:实在的根据怎么会变成理想根据的呢?——如果自我中的受动应当被设定并且通过表象而进入意识,那么,实在根据毕竟是非变成一个理想根据不可的。上述问题的解答,象前面的解答一样,恰恰是以预先设定自我与非我的直接汇合为前提的,而具有独断癖性的人及其所有的追随者们都将永远不会给我们提出对这个问题的彻底解答。而且它们只有通过一个综合,就是说,这一个通过另一个,另一个通过这一个,才能得到解答。
因此,上面的综合的较深含义是:理想根据与实在根据在效用性概念里(因而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实在性概念里才出现一个实在根据)是统一的,而且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命题为批判的唯心主义奠定了基础,并且通过批判的唯心主义把唯心主义和实在主义统一起来,而人们是不愿意深究这个命题的。人们所以不愿意深究它,乃在于缺乏抽象力。
这就是说,如果在我们之外的不同事物通过效用性概念而联系起来,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这是对的或是不对,届时我们就会看到。不同事物的可联系性的实在根据与这个可联系性的理想根据之间是有区别的。在不同的事物里应该自在地存在着某种不依赖我们的表象而独立的东西。借助于这种东西,它们不用我们的干预就联结起来了。但是,我们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其根据应当存在于我们身上,比如说存在于我们的感觉里。这样一来,我们就把我们的自我也设定到我们之外,设定到设定者之外了,使之成为一个自在的我,成为一个不用我们参与(谁也不知道怎么样的)存在着的事物了。而在这个时候,就应该不用我们的干预而另外有某种东西对它们发生作用,比如,象磁对一块铁发生作用那样。
但是,自我不是在自我之外的什么东西,它本身就是自我。如果说自我的本质仅仅在于它设定自己本身,那么对于自我来说,设定自己与存在就是统一的,是同一回事。反之,不设定自己与不存在,对于自我来说,也是同一个东西。而且否定性的实在根据与理想根据也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这些话一部分一部分地说,那就是这样一些命题: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任何东西,以及自我不是任何东西,而这两个命题又是统一的和同一个东西。
因此,在自我中某种东西并没有被(实在地)设定起来,这显然是说,自我不在自身设定它(理想地),反之,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就是说:在自我中它并没有被设定起来。
非我应当作用于自我,它应当在自我中扬弃某种东西,显然是说,它应当扬弃在自我中的设定,它应当使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某种东西。如果对之起作用的那个东西实际上只是一个自我,那么,对自我所起的效用就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使它在自身中作为一个非我的那种效用。
反过来说,自我对自我来说应当是一个非我,这句话不能有别的意思,只能是说,自我应当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中,因为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通过自我本身所设定的实在性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实在性。
自我的活动与非我的活动是同一个东西,这句话意思是:自我只能通过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不设定这个东西于自我中。而且它只通过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设定这种东西于自身。但是,自我一般地必须设定,所以它必定是自我,只不过并没有正好设定在自身之中。——自我的受动与非我的受动也是同一个东西。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意思是,这个东西被设定在非我中。自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只要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中,它就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中。非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只要非我应当对自我起效用,把自我中的某种东西扬弃掉,那么,这个东西就通过自我而被设定于非我中。这样一来,完全的综合统一就明确地表示出来了。上述所有环节没有任何一个是其他环节的根据,它们毋宁说统统是同一个东西。
因此,就有了这样的问题:自我中的受动的根据是什么呢?这根本无法回答,至少不能通过预先设定一种非我的活动作为自在之物这种办法来解答。因为自我中本来就没有单纯的受动。但是,另一个问题却继续存在,那就是刚才列举的那整个交替,它以什么为根据呢?可以回答说,那个交替一般地是绝对地没有任何根据地设定的,而认定那个交替已是现成地存在了的那个判断,是一个正题判断,是不许可的。
因为只有自我才是绝对地设定的。而在单纯的自我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交替。但是,我们立即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根据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根据并不包含在知识学的原理里。自我设定自己为被非我所规定的,毋宁是由上述原理预先设定为前提的。因此,如果这样一种根据终究应该被指出来,那么,它也一定是存在于知识学的理论部分的范围之外。
这样一来,在我们理论中起主导作用的批判的唯心主义就建立起来了。它坚决反对独断的唯心主义和独断的实在主义,因为它证明自我的纯粹活动不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同样,非我的纯粹活动也不是自我的受动的根据。但是,在要求它回答这个问题方面,即在已被承认了的两者之间的交替以什么为根据的问题上,它满足于显示自己的无知,并且指出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超出了知识学理论的范围。它在说明表象的时候,既不从自我的一个绝对活动出发,也不从非我的一个绝对活动出发,而是从一个被规定出发,这个被规定同时是一个规定,因为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别的东西直接包含在意识中。至于这个规定会进一步规定什么东西,知识学理论完全没有表示确定的意见。而正是由于它的这种不完全性,我们才不得不超出理论范围而进入知识学的实践部分。
同时,我们经常使用的术语:自我的减少了的、局部的、有限制的活动的意思也就完全清楚了。这个术语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涉及非我里的某种东西,涉及一个客体。因而它是一个客观的行动。自我的一般行动,或者说,自我的设定是绝对没有并且绝不可能受限制的。但是,自我的设定自我的那个设定则受到了限制,并且因此它必然设定一个非我。
β)在效用性概念里的纯粹交替的形式与该交替的实质彼此互相规定着。
我们在上述效用性概念里,只是凭借反省才一般地认为纯粹的交替可以同不依存于它而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