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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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选择权已经过期。原告称被告一直都在欺骗和引诱原告放弃改善工程,因此选择权应该仍然有效。原告的说法是,被告曾经口头表示空闲场地改善工程不影响选择权的行使;既然原告已经开工改善场地,选择权就应该继续有效。由此,原告称被告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就存在着虚假陈述,原告提起了诉讼。被告称其口头许诺在选择权合同执行之前,按照“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原告不能够就口头许诺提起诉讼。原告则称,口头合同与书面的合同有着冲突,这证明被告在作出许诺的时候就存在着不实陈述,因此,被告应该对其虚假的口头许诺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上诉,上诉到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奥康娜法官作出了判决。
法官认为,虚假许诺是指许诺人在作出许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要去履行该许诺,这种许诺本身就是一种不实陈述,不实陈述能够发生欺诈的诉讼。合同法重述和侵权行为法重述都有这样的规则,依照亚利桑那州相关先例,不实陈述要构成欺诈,就必须是现存的事实问题,而不是将来要作什么的协议或者许诺,也不是已经发生或者希望发生某事的观点或者判断。当然,也存在着例外,这个例外是,当许诺者作出将来做某事许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要履行它,那么这样的不实陈述就会发生欺诈的问题。
接着,法官解释了“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学者们传统的看法是,如果事先的口头协议与最后达成的书面协议相互矛盾,那么该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就不承认口头许诺的效力。虚假许诺欺诈的观念与欺诈的成文法规则和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存在着冲突,后两个规则的目的就是想要通过排除某些证据的方法来避免不诚实的权利请求。有些法院允许存在口头欺诈的诉讼,原因是这类诉讼可以预防虚假的合同,因此应该遵循合同法重述中虚假许诺欺诈的规则;另外一些法院则反对这类诉讼,而遵循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在实践上,法院一般适用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当事先或者同期的口头许诺与正式书面的合同存在不一致的时候,不认可口头许诺不实陈述的诉讼请求。只是在一些“非正式的合同”中,法院才认可口头虚假许诺的诉讼请求。在涉及滥用交易程序,比如不道德的合同或者胁迫合同的时候,法院总是抛开禁止口头证据规则,采纳口头许诺的证据。
最后,法官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他认双方当事人都有商业交易的经验,双方通过协商之后达成了书面的选择权合同,合同又是涉及到不动产的交易。这样,书面的选择权合同是一份“正式的合同”。本法院采取大多数法院的做法:不采信事先的口头证据,严格适用禁止口头证据规则。因此,初审法院不存在着错误,最后的结论是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在这个案件中论及的基本规则是,言不由衷的许诺可以导致欺诈。这既是合同法的规则,也是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既可能发生合同的责任,也可能发生侵权行为责任。在前面的案件中,我们多次提到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竞合问题。一般认为,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对原告有利。比如,合同时效以签订之时起算,而侵权行为从遭致损害的时候起算。再比如,在侵权行为法中,原告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合同法则没有这些法律的救济方式,再如,要提起合同诉讼,必定要求先存在一个合同,而侵权行为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前提。但是,事实上也不完全如此,比如,合同责任一般为严格责任,而侵权责任一般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当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的时候,被告以原告与有过失可以减少自己的赔偿数额。按照法国法,合同当事人只能够通过合同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其优势是简单明了。按照德国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诉讼和侵权行为诉讼中选择。
关于虚假承诺问题,本案法官没有详细地谈论。他只是说到了不实陈述的一个方面的规则,那就是:不实陈述只是对“事实”的表达,而不是对“观点”的表达。因为被告所言是一个观点或者判断,而不是事实,因此不构成不实陈述,不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详细探讨,可能要回到合同理论中的“约因”理论。当双方存在着“互惠利益”的时候,那么许诺方才对原告承担法律义务,否则,被告不因为虚假许诺承担责任。在上面我们设想的例子中,富豪张三与倒霉的李四之间不存在相惠的关系,也就是说,张三资助李四,张三并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好处。新近的禁止悔言理论确立了“信赖”的理论,理论上讲原告可以得到补偿,但是在实践上要区分“可能引起依赖的许诺”和“不可能引起依赖的许诺”。在张三和李四的例子中,李四很难达到法律的救济,因为他放弃勤工俭学在常人看来轻率的和卤莽的,张三是不能够被信赖的。
本案件还涉及到所谓“禁止口头证据规则”与“书面证据规则”的问题,法官还是主张书面证据规则优先。在实践中,口头许诺要受到另外两个规则的限制,一个是“禁止口头证据规则”,一个是“关于欺诈的成文法规则”;前者否定口头许诺的证据力,后者则妨碍口头许诺的实施。在特定的情况下,口头证据才有法律效力。在证据规则方面,如果该许诺是口头表达的,口头许诺发生在正式书面合同之前,而且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不一致,那么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两种情况,第一,适用禁止口头证据规则,不承认口头证据的效力,目的是防止滥诉;第二,在特别的情况下,比如非正式合同,胁迫合同时候,承认口头证据的效力,目的是保证交易的诚信。
第八部分有错没错都得赔
张三在自己家里挖了一个人工小湖,湖与湖之间小溪相连。某年某月某天,天降暴雨,湖水暴涨,湖水溢出,流到邻居李四家,淹死了李四家的小花狗。李四把张三告上法庭,称李四人为地把水聚集在自己家里,流到自己家,淹死了自己心爱的小花狗;张三则辩称,不是张三不小心,而是暴雨无情,老天要下雨,自己无法让雨不下。谁的说法有道理?李四能够得到赔偿吗?我们看英国的这个案件。
原告福来彻拥有和开采一家矿场,地下有一些竖坑与被告的土地相邻。谁都不知道这些旧的和不再使用的采矿竖坑,这些竖坑将原告的工作与被告土地下连接了起来。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业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水库,他们雇佣有名望的承包商施工。当建造水库时,这些承包商发现了废弃的矿竖井,但是没有适当地填充。当水库蓄满水时,水冲进竖井并最后淹没了原告的矿。
二审法官布莱克本认为,法律的规则是,被告为了自己的目的,将有危险可能的物带进、聚集和保持在他的土地上,如果该物发生泄漏,他就必须承担发生危险的责任;如果是自然危险所导致的损害,或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或者是由于自然的结果,或者是神意的行为,就不发生这个规则的适用问题。但是,本案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草坪或农作物被邻居家逃跑的家畜吃掉,或者一个人的矿被邻居家的水库之水淹没,或者一个人的地窖被邻居家卫生间的污水侵蚀,或者一个人的日常生活被邻居家碱性物的气味和讨厌的气味弄得不健康,那么即使侵害方没有任何过错,他都要受到谴责。合理和正当的情况是,邻居将某物带进了他自己财产范围内,这件物不是天然地存在在那里;只要它被限定在他自己财产范围内,它就对他人不存在损害;但是,如果他知道它进入其邻居家里就会发生损害,那么,如果没有成功地将它限定在他自己财产范围内,他就应被强迫承担充分的赔偿。
贵族院的蔡恩斯勋爵说,本案必须确立的原则,对我来说似乎极其简单。被告被视为场地的所有人或占用者,他们在场地上建造了水库;被告也许会合法地使用该场地以做任何具有目的之事,比如,对土地日常性的享用,我称之为对该土地的自然使用。如果存在水的任何积聚,或者发生在水面,或者发生在地下,只要是因为自然规律的作用,水积聚并且流进了原告所占用的场地内,那么原告就不能抱怨自然规律所发生的结果。如果他希望保护自己,那么他应该在他的场地和被告的场地之间留下或插上一些栅栏,以此来防止自然规律的作用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被告不是对其场地的“自然使用”,而是希望为了我称之为“非自然使用”的目的而使用场地;将非天然生长或本来处在那里物品带进场地,引入大量地上水或地下水,而且如果他们如此行为的结果,或者他们如此行为模式任何非完美的结果,水开始泄漏并冲进了原告的场地,那么在我看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被告要承担危险所发生的责任;如果在其所为的过程中发生我所指的恶,即,水的泄漏并流进原告的场地损害了原告,那么其结果,按照我的看法,被告要承担责任。
这是英国的一个名案,在侵权法中,其重要性仅次于“姜啤酒”案件。与姜啤酒案件不同的是,姜啤酒案件所确立的三种侵权责任形式,今天仍然在英国法中适用,而且,它所倡导的“过失”成为侵权法的核心概念。而本案件则是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也就是所谓“严格责任”的时代。这也就是标题上所表达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主观上有错无错都要承担责任。民法的著作提到它,法理学的著作也提到它,法律史的著作同样提到它。原因很简单,这个案件成为“严格责任”的代名词。不过,形成反差的是,姜啤酒案件至今被认为是成功案件的典范,经常被法官和法学家们援引,而本案却常常引起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者们的争议和批评。其中的原因是,侵权行为法传统上被认为以“过错责任”为基石,而本案件反其道而行,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严格责任。
赞同严格责任的人认为,此案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原则。严格责任规则因本案而确立,但是严格责任原则早就有了几百年的历史。比如张三打了李四,在早期社会,不管张三故意打李四,还是过失伤害了李四,还是意外打了李四,张三都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本案件的贡献,是英国工业革命之后,侵权法的变化。工业革命的结果是,当一个人用他的土地用于工业的时候,就会对相邻的土地造成损害,或者减少邻居土地的价值。司法界认为,既然你是以赢利的目的使用土地,那么你对邻居家土地的毁损就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反对严格责任的人则认为,侵权法从产生到现在,都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侵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被告主观恶意的一种惩戒。如果在侵权法中确立严格责任,那么就有违于公平和正义。
因为对此案的规则一直存在着争论,因此,本案件之后,法官在适用该规则的时候,严格其适用的范围,或者说,不扩大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严格遵循本规则的要素,比如被告必须是土地的占用者,他“非自然地”使用其土地,他必须将某物“带进他的土地,并聚集和维持在那里”,该物在“如果泄漏,就可能发生损害”等等。比如,我们设想的那个案件,张三的湖水由于暴雨淹死了李四家的狗,实际上是根据英国1876年的一个案件改编的。在这个案件中,暴雨是一个自然的现象,法律术语叫“上帝的行为”,一般是侵权法中充分的抗辩理由。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暴雨,这个上帝的行为不能够被常人所预见和预防,但是,被告在自己家里挖湖的时候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预见,由于他没有预见到,他因此具有过失。法官最后支持了被告,原告要进行赔偿。有的法学家评论说,这样的做法是将严格责任放到过错责任下去考察。
第八部分瑕疵产品的侵权责任
张三到李四火锅店吃火锅,烧火锅用的是小煤气罐。吃到一半的时候,煤气罐发生爆炸,张三严重受伤。张三把李四、煤气罐厂和煤气罐厂的煤气供应商告上了法庭。李四说自己没有责任,他只是煤气及煤气罐的使用者,他无法预见煤气罐会发生爆炸;煤气罐厂说他的罐没有问题,煤气商认为煤气罐质量不过关。证据表明,煤气和煤气罐质量都存在着瑕疵。这是发生在北京海淀区的一个真实案件。法官最后让煤气罐厂和煤气供货商分摊了原告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瑕疵产品的责任问题,在侵权法领域,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