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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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所掌握。至今只有神明所揭示并将其单独分离出来的
那些真理才不受这项普遍规律的支配。
同信守蒙昧习惯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
呼声确实太微弱了。然而,那些分散在大地上的少数明智者,
将在内心深处向我发出共鸣。。如果说,真理可以逾越硬把它
同君主隔开的重重障碍而登上王位的话,那么,它懂得,正
是这些明智者的秘密赞助才使它获得成功。它还知道:征服者
的血腥名声将对这座王位不起作用,而公正的后代将让它在
泰塔斯、安东尼和图拉真①的和平战利品中占据首位。
①泰塔斯(Titus); 79…81 年罗马帝国皇帝;安东尼(Antoninus Pius); 138…161 年罗马
帝国皇帝;图拉真(Trajanus),98…117 年罗马帝国皇帝。他们的统治使罗马帝国进人
鼎盛时期,出现了“罗马的和平”;均被史学家誉为“贤明的皇帝”。—译者注
倡导和平的美德,倡导科学和艺术的君主是人民的父亲,
是加冕的公民,他们权力的增加就是臣民的幸福,因为,他
们的权力削弱了那些因不可靠而变得残酷的专制中介。我们
看到这些君主正坐在欧洲的一些王位上,如果他们第一次颁
布法律,人类该多么幸福啊!人民的真诚愿望如能上达君主,
往往是一种吉祥,而那些专制的中介却将它们扼杀。这些君
主之所以让一些古老的法律继续存在,是因为从谬误身上剥
下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受人尊敬的锈衣的确非常困难。而明智
的公民正是因此才主张以更大的热情继续提高这些君主的权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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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驱逐和没收财产
谁扰乱了公共安宁,谁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们借以
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谁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斥,也就是
说应该受到驱逐。
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凶残罪行的人,如若只是有重大嫌
疑,但还确定不了他们就是罪犯的话,看来应该将他们驱逐。
但是,这样做需要有一个非武断的、尽量准确的章程,以此
来惩办那些使国家处丁下述灾难性抉择—或者畏惧他或者侵
犯他—之中的人,同时,也给予他证实自己无罪的神圣权利。
因而据以驱逐木国人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
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
然而,一个人被驱逐并被从他原来所属的社会永远开除
出去之后,他的财产应该被剥夺吗?这个问题涉及不同的方
而。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驭逐更重的刑罚。应该根据犯罪的程
度,分别给予剥夺全部、剥夺部分、不予剥夺三种不同的处
置。剥夺全部财产应发生在法律所宣告的驱逐消灭了社会与
犯罪公民间一切现存关系的时候,他的公民身份已经丧失,
只剩下一个单纯的人了,对于政治肌体来说,与自然死亡相
同的效果应该产生。既然驱逐在政治上无异于死亡,那么,
从罪犯那里剥夺的财产看来就应该归属于他的合法继承人,
而不应归属于君主。
但是,我之所以胆敢就没收财产提出异议,并不是仅仅
因为这一细故。某些人认为:没收财产是对复仇能力和私人势
力的约束。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尽管这些刑罚带来好处,
但它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因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
要的刑罚。伺机以待的暴政以暂时的利益和某些显贵的幸福
为诱饵,却不顾无数不幸者的绝望和眼泪,立法者如果不想
使暴政有机可乘,就不能容忍有利可图的非正义。
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
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法律要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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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服从家长,这使得家庭在本来有办法阻止犯罪时却不能这
样做;一个家庭因家长犯罪而蒙受耻辱和苦难,这是多么痛心
的事情啊!
十八、耻辱
耻辱是一种受到公众谴责的标志,它使罪犯失去了公众
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社会所倡导的友爱。
耻辱并不是一种取决于法律的东西。因而,法律所处以
的耻辱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必须同普
遍道德和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它们是世俗舆论和本国舆
论的立法者—所倡导的耻辱相一致。如果它们相互分歧,那
么,不是法律失去了公众的尊重,就是道德和正直的观念变
成从来就抵抗不住实例的空洞说教了。谁把本身无关紧要的
行为宣告为耻辱,谁就减少了真正耻辱行为的耻辱。
有些犯罪出于妄自尊大,它们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
给养,对这类犯罪不适用痛苦的身体刑;相反,讥笑和耻辱却
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
大,而且真理本身也恰恰凭借自己的耐力和顽强来避开这种
刑罚的韧劲。用力量对付力量,用舆论对付舆论,就这样,
聪明的立法者使人们从荒谬原则所造成的感叹和惊奇中清醒
过来。经过不断文饰,荒谬原则通常向民众掩盖起自己荒谬
的本原。
耻辱这种刑罚不应该过于经常地使用。因为,如果过于
频繁地借助舆论的实际效果,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量。另外,
这种刑罚也不应该一下子施用于一大批人,因为,如果大家
都耻辱,就成了谁都不耻辱了。
瞧,这种方法没有使事物的关系或者说事物不可改变的
本性发生混乱;事物的木性不受时间的限制并总在不断地起着
作用,使一切偏离它的有限规则相互混合和发展。并不是只
有赏心悦目的艺术才把忠实地刻画自然作为自己的基本原
则。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持久的政治,也服从这一基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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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因为,它只不过是一种指导人的永恒情感并使之相互和
谐的艺术罢了。
十九、刑罚的及时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r 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
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
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
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
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
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待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
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
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人狱的先后次序。监禁的严密
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诉讼本身
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
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
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
一般说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
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可能不要那么严酷。人们情愿
忍受的是尽可能小的不幸,如果这个原则在一个社会不是确
定无疑的,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为合理的。
我说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
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
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
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事实上,这些概念
的结合是建造整个人类智慧工厂的水泥,否则,欢乐和痛苦
就成了一些无结果的孤立感情。人们越是远离一般的观念和
普遍的准则,也就是说,越是平俗,就越是根据直接的和比
较接近的联系行事,而忽略比较深远和复杂的联系。这后一
种联系仅仅服务于完全醉心于追求某一目标的人,因为他的
目光关注着这个惟一的目标,对其他一概视而不见。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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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联系也服务于最卓越的头脑,因为他习惯于迅速浏览很
多事物,并干练地把很多片面的感情相互对比,因而,他的
行动往往是万无一失的。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
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
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
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
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
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
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
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
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
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
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对那些罪行较轻的罪犯科处的刑罚通常是:或者将其关进
黑暗的牢房,或者发配到遥远的地方,为一些他未曾侵害过
的国家充当鉴戒,去服几乎无益的苦役。如果人们并不孤注
一掷地去犯严重罪行,那么,公开惩罚重大犯罪的刑罚,将
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己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发生的。相反,
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
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
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
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二十、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 恩赦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
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
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
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
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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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且成了确定的,就总令
人心悸。然而,希望—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
切,它常常使人想人非非,吝窗和软弱所经常容许的不受处
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
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
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
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面他难道
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
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
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
随着刑罚变得日益宽和,仁慈和宽恕也就不那么必要了。
在一个国家中,这些都成了有害的东西那才幸运呢!仁慈是这
样一种美德,它对于君主来说,有时已成为王位一切义务之
补充,它在完美的法制中本来应该被摈弃,在那里,刑罚是
宽和的,审判方式是规则的和明快的。在生活于混乱的刑罚
制度之下的人看来,这一真理有些苛刻,因为那里的法律荒
诞离奇,刑罚严酷,因而需要仁慈和宽恕。所以,它是君主
最高尚的特权;它是君权最可贵的属性;它是那些施舍公共幸
福的慈善家对于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典的无声否定,这部法典
恰恰受益于儿百年来的偏见、无数诊释者的高谈阔论、表面
手续所要求的严厉排场以及那些善于曲意奉承却不令人敬畏
的半瓶子醋的迎合。
但是请注意,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
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如果
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