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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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向读者解释我的观点,我把犯罪分为两类:第一类包
括杀人罪等一切罪大恶极的凶残犯罪;第二类就是那些较轻的
犯罪。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人类的本性。财产安全是一种社
会权利,往往有较多的动力促使人们为了满足贪求幸福的天
然本性,侵犯他们在社会常规中而不是心灵中发现的权利。
与此相比,促使人们超越内心的自然怜悯感的动力则大大减
少。这两种相差悬殊的犯罪可能性决定了不同的制约原则。
对于罕见的凶残犯罪,应该根据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增长,缩
短审查的时间,然而时效的时间则应该延长。因为,只有有
罪或无罪的最终判决才能消除犯罪不受处罚的诱惑,面犯罪
越是凶残,这种诱惑的危害性就越大。相反,对于较轻的犯
罪,随着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减小,应该增加不予处罚的时间,
缩短时效的时间。如果说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多少,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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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害就降低多少的话,人们就不会同意把犯罪区分为这样
两类。请注意: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被告人,尽管因
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然而,只要为其犯罪所规定的时效时间
还没有过,一旦又暴露出法律所列举的罪迹,他就可以因原
罪行而重新遭受逮捕和审查。我认为,这种折衷起码可以既
保障臣民的安全,又保障他们的自由,因为这二者特别容易
以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以致这两项每个公民所不可转让
的平等的财富,既避免不了公开或隐蔽的专制主义的侵害,
又摆脱不了混乱的群众无政府主义的劫数。
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在社会上既是常见的,同时又是难
以证实的,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这些犯罪的
常发性并不取决于不于处罚的危险,而取决于另外的原则,
因而,不予处罚的危害一也就不那么重要了。对于这些犯罪,
审查和时效的时间都应同样缩短。然而,根据流行的成规,
对于通奸、同性恋(la greca libidine)这样一些难以证实的犯
罪,是允许进行专断的推定的,即所谓准证据、半个证据,
奸像一个人可以是半个罪犯,或半个无辜者,也就是说一半
可受罚,一半可开释。在这些地方,对于被告人,对于证人,
以至对于不幸者的全家所进行的刑讯,行使着它残暴的王权,
这就是那些冷酷偏激的学者教给法官们的法律和规章。
目睹这些成规,有些人会感到惊奇:为什么那些凶残的、
隐蔽的或者虚幻的犯罪,即不可能性比较大的犯罪,竟能由
臆断和一些最不确实、最模棱两可的证据来证实呢?难道法律
和法官所惟一关心的只是证实犯罪,而不是杳寻真相吗?难道
当无罪的可能性超过有罪的可能性时,不是更容易冤枉一个
无辜者吗?对此表示惊奇的人恰恰没有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立
法者儿乎从来不是理性。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行重大犯罪所必需的气魄,
就像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需的气魄一样。有些国家往往依
靠政府的活动和与公共福利相结合的私欲来维持自己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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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而不去依靠自己的群众,或依靠法律稳定性的恩惠。在
那里,被削弱的私欲好像更适合于维护而不是改善政府的体
制。看来,在这些国家中,重大的犯罪和伟大的美德将并驾
齐驱。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
个国家的堕落。
十四、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些
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
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
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
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
罪。
如某一犯罪中有共犯多人,但并不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
者,那么,对他们的刑罚也可以有区别,然而,道理则不同。
当很多人去共同冒险的时候,所冒的危险越大,他们就越希
望平均地承担它,因而,也就越难找出一个甘愿比其他同伙
冒更大风险的实施者。只有当为那个实施者规定了一份酬劳
时,才会出现例外。既然他获得了一份对他较大冒险的报酬,
那么对他的刑罚也应当相应增如。这些观点在一些人看来太
形而上学了,而他们却没有考虑到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法律
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
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
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所谓“弊”,就是国家认
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同勇敢的罪犯相比,卑下
的罪犯对一个国家更为有害。因为,勇敢并不是多见的,只
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而
怯懦则是比较普遍的、流行的,并总是专门为己的。此外,
法庭也暴露出自己的动摇,暴露出法律如此地软弱,以致需
要恳求侵犯自己的人提供帮助。
所谓“利”,就是它能预防重大的犯罪。如果这些犯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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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重大的影响,而案犯却销声匿迹,那么人民将为之惊恐
不安。同时,这还有助于表明:对法律,即对公众欠忠的人,
对私人也可能欠忠。我认为: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
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一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
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
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有了这种法律,法庭可以不
使那些在个别情况下被要求向法庭提供帮助的恶棍嚣张起
来。这种法律应该在规定不受处罚的同时也规定驱逐密告
者……,但是,当我赞同作为公共信任的碑石和人类道德的
基础的神圣法律认可背叛和虚伪时,为消除我所感到的内疚
而自我折磨是徒劳的。如果不实行法律所许诺的不予处罚,
如果根据那些学究式的强词夺理,不顾公共信义,硬把服从
法律要求的人拖上刑场,那么,这会给国家树立什么样的榜
样呢!
在一些国家中,这类事例并不少,因为在那里有不少人
把国家仅仅看作一架复杂的机器,最精明、最强大的人以他
们的天才为工具来开动它。这些人对陶冶温柔高尚的精神处
之漠然,却把人的心灵当作乐器来弹拨,当他们发现某些最
珍贵的感情和最强烈的欲望有利于自己的目标时,便用其稳
健的精明去激发这些感情和欲望。
十五、刑罚的宽和
经过对上述真理的简要探讨,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
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稳地控制着私人欲望,
难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弱的暴君充
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
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
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
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
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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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
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
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休目惊心呢? 目睹帮助
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
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
骨惊然呢? 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
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
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
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
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
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
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
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
受未知恶果的影响。这里有两个国家,在与犯罪阶梯相对应
的刑罚阶梯中,第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是长期苦役,而第二
个国家的最重刑罚则是轮刑①。我认为,在这两个国家中,
对最重刑罚的畏惧是问等程度的。如果说根据某种理由,后
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被移置于前一个国家,那么,同样的理
由也会促使后一个国家制定更残酷的刑罚,从轮刑逐渐发展
到一些更加挖空心思的酷刑,直到那些线暴者所特别精通的
学问取得最新结晶。
①轮刑是一种把犯人绑在车轮上,然后再将卞轮因定在一根木柱顶上,让犯人在
这种被绑缚状态中慢慢死去的陪刑。—泽者注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
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勃
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
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
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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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
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
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庭
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
暗的角落里,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暴君取而
代之。
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
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
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禅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
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
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
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
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
定的限度。一种_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
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
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
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
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于,
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
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
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十六、关于死刑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
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已的同类呢?这当然
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
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
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于夺大权
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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