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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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看准了这个形势。
司马昭原定灭汉三年后灭吴,可是他在二六五年死去了,当年,晋武帝废魏帝,建立晋朝。他需要先稳定内部,因之延迟了对吴国的进攻。
二八○年,晋武帝发兵二十余万,分六路攻吴。其中王浑所统水军,自蜀出击,占领武昌城。建业失去上游屏障,更难自保。王浑所统陆军进攻历阳(安徽和县),大败吴兵。王濬水军自武昌顺流直下,逼近建业,吴水陆军溃散。吴主孙皓到王濬军前投降。吴国人口二百三十万,士兵却多至二十三万,官吏多至三万三千,吴兵役与汉是同样沉重的。晋用兵前后不过三个月,便灭吴国,因为孙氏统治早就为吴人民所厌弃。
司马氏政权迅速地消灭汉吴两国,并且在短暂的太康年间,确也曾使社会呈现出一些繁荣的气象。这是因为它的某些政治措施多少是符合当时人民利益的,因而有可能完成国家的统一事业和有限度地恢复久遭破坏的社会生产力。
一 罢州郡兵
就在灭吴的一年,晋武帝令州郡官解除兵权。兵役是东汉末年以来农民最沉重的一种负担。晋武帝不听群臣谏阻,毅然下诏悉去州郡兵,使农民得免地方兵役,这个措施对恢复生产力有很重大的意义。
二 废屯田制,立占田制及其附属的课田制
魏国屯田,主要的一种是朝廷招募农户,在各级典农官统率下,垦种官田。自曹操开始屯田,收有成效,后来魏国逐渐扩大屯田区,荒地很多成为朝廷直接所有的官田。典农官都是武职。屯田农户受兵法部勒,有典农部民、屯田客、田兵、田卒等名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半农半兵的特殊农民。朝廷当进行战争的时候,不惜“加其复(免一般徭役)赏”,多招农户来加强屯田,但当战争缓和的时候,就要加强剥削来补偿免除了的一般徭役。屯田农户耕地有定额,朝廷为增加收入,使屯田官凭军事权力强迫田客在定额田外,多种田地若干亩。田客人力有限,耕种法势必粗简,谷物产量也势必低落。从曹操时到晋武帝泰始年间,屯田区旱田每亩收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的生产量低落到一亩只收数斛,同时,官六客四(用官牛)、官客对分(用私牛)的租税率却提高到官八客二或官七客三。屯田制到了魏末晋初,不仅被剥削者穷困不堪,无法再继续生产,就是剥削者也感到无法再进行压榨,反不如废屯田制,别行新制较为有利。司马昭灭汉的第二年,即罢屯田官,各级典农官改称郡守县令等文职。二六八年,晋武帝 又下诏改典农官为郡县官。屯田制逐步被废除,到了灭吴的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占田制和课田制,曹魏以来的屯田制基本上废除了。
占田制和课田制实际是一种租税制度。朝廷规定每户每人应种田若干亩,并不是按户和口实际授予这个数额的田地,而是按规定的田数向每户每人征收规定的租税。不过,这种制度也有它的根据。司马昭改屯田官为郡县官,屯田农户也就成为普通农民,所耕官田也就成为私田。耕官田有定额,一般是五十亩,屯田制废除后,加收五十亩租税,作为官田变为私田的补偿。这就是占田制的根据。屯田官不顾人力,强迫屯田客加种田亩,这就是课田制的根据。为什么屯田制可以作为占田制课田制的根据呢?这是因为在朝廷督促农户开垦荒地、增加田数,不顾生产量低落的方针下,普通农户和屯田农户都在被迫扩大耕地,而屯田农户被迫更甚。占田制规定一户负担一百亩的租税。在朝廷方面,不管农户实际种田若干亩,按百亩收租税,自然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在农户方面,屯田农户得私田五十亩,普通农户得确定开垦地的占有权,一百亩租税的负担是可以接受的。课田制改按户加课新垦田为按丁加课,农户也还是可以接受的。占田制课田制开始行施时,额定田数比农户实有田数,相差不是过远,所以占田制课田制是租税制,同时也是农户土地占有制。
三 赋税制
在占田制基础上,规定赋税制。赋是户调,税是田租。
户调——如丁男作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如户主是妇人或次丁男,绢绵减半。有些边郡纳三分之二,远郡纳三分之一。边地非汉族人,按住地远近,每户纳賓(赋)布一匹或一丈。
田租——西晋田租每亩八升,朝廷按下列田亩数收税。户主占田七十亩,户主妻三十亩,一户共纳占田租一百亩(八斛)。一户内正丁男纳课田租五十亩,正丁女纳二十亩。次丁男纳课田租二十五亩,次丁女不课。边地非汉族人不课田,按住地远近,每户纳义米三斛或五斗。住地极远,纳米不便,改纳钱每人二十八文。
两汉户赋用钱。曹操改为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户调比魏制加一匹绢一斤绵。曹操定户调在东汉末大乱时,晋初社会经济已经恢复了一些,按州郡远近有所增减,应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两汉有口赋钱算赋钱和三十税一的田租。曹操废两汉租赋制,户调以外,不取口赋算赋,田租改为每亩收租四升。晋斟酌汉魏旧制,改田租为每亩八升。并规定十六岁以上至六十岁的男女为正丁,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至六十五岁的男女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的男女为老小。除户主夫妇纳占田租,次丁女和老小不纳田租,其余正丁男女和次丁男都得纳课田租。所谓课田租,如果纳租者并无实田,那就等于纳口赋算赋。晋武帝时齐王司马攸说,现在土地有余,务农的人却嫌少,附业(种课田)多有虚假。晋惠帝时束晰(音析xī)说,占田课田,往往有名无实。这都说明占田制课田制,只是一种意在督促农户加辟耕地的赋税制。它比魏重,比汉轻,对当时农户说来,还不算是过重的负担。它的又一特征是立户赋税重,附业较轻,因之,西晋虽增收课田租,但一户所包容的人口,比汉魏仍有增长的趋势。在土地有余、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户内人口增加,是有利于生产的。
四 王公官员限田
国王公侯得在京师有住宅一所。大国王在京师近郊,得有田十五顷,次国王十顷,小国王七顷。公侯所占近郊田当是依次递减。
官员按官品高卑占田。第一品占田五十顷,每低一品,减田五顷,至第九品占田十顷。
这种限田制的效力是可疑的,例如强弩将军庞宗就有田二百顷以上。大抵官品渐卑,限田制效力渐大,下级官员任意占田,比高级官员要困难些。既然官员中有些人占田受限制,也就意味着土地兼并多少受到些阻碍,这对农户算是起着有益的作用了。
五 恢复户口
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损耗的原因,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三国时期,人口不见显著的恢复,主要原因是豪强阻止私属上升为编户。晋在灭吴前后,对恢复户口曾有些措施,在这些措施下,太康年间户口达到东汉末以来最高的数字。
司马懿灭辽东,令“中国人(中原人)欲还旧乡者,恣听之”,地方官吏和豪强不得阻止。后来司马昭灭汉,劝募蜀人内徙,应募者给食粮两年,免徭役二十年。晋武帝灭吴,优待内徙的吴人,将吏免徭役十年,百姓及百工免徭役二十年。这不一定是为了减损蜀吴户口来补内地户口,主要还在于招北方流亡户口归旧乡里。东汉末,士民避乱,或逃入深山大泽,或投奔边塞外落后族,晋用重赏招募流亡,是恢复户口的一种方法。晋武帝时,塞外不少落后族率众内附,很可能是中原流亡人起着劝说的作用。
晋武帝定制,民间女子年十七,父母不让出嫁,由官府代择配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宫奴婢是罪人,其中许多是司马氏政敌的子女,官奴婢被允许成家,可见朝廷对人口增殖的重视。
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官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自九品官人法行施以来,士族严格地区分出各级门第,大体上按高中下三级固定了在政治上的地位。一二品官与三品官所荫佃客户数悬殊,六品官以上与七品以下所荫衣食客人数不同,这就是三级士族所享权利的差别。朝廷另给高级士族荫亲属的特权,以换取他们在限田客制上的让步。对中下级士族,朝廷是有控制力的。这样,原来被士族霸占的户口,在荫佃客制的限制下,至少有一部分农民,从私属变为编户。
晋灭魏时,得户九十四万余,人口五百三十七万余(包括原来汉国的户口),灭吴时,又得户五十二万余,人口二百三十万余。三国合计,户不过一百四十六万余,人口不过七百六十七万余。可是就在灭吴的一年,晋统计全国户口,共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比三国总户口,户增一百万,人口增一借以上。晋灭魏至灭吴,前后仅十六年,户口的增加很快,显然是国家统一,统治力加强的结果。招集流亡,督促婚嫁,限制荫佃客等措施,对增加户口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大抵劳苦群众为减轻赋税与徭役,不免有些隐避,即使在社会安定的时期,朝廷所得户口数往往小于真实户口数,所以太康户口应是比较可信的数字。
统一以后,不少塞外落后族要求内附,晋武帝为增加人口,允许他们居住塞内。《晋书》有下列内附诸部的记载:晋武帝即位后,匈奴大水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内附。散居在平阳、西河、太原等六郡。
二八四年,匈奴胡太阿厚率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内附,居西河。
二八五年,参离四千余落内附。
二八六年,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匈奴十九种之一)等各率种落共十万余人内附,居雍州。
二八七年,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率种落一万一千五百人内附。
二八九年,奚柯男女十万人内附。
晋容纳落后族居住塞内,游牧生活逐渐改变为农业生活,这对两方本来都是有益的。但由于晋官吏的残虐,使内徙诸部落受侵怨恨,本来有益的事也就不是有益而是有害了。
六 改定律令
两汉律令极为烦杂,魏时已加改革,但还不够简括。司马昭集羊祜、杜预等名儒重臣十四人,删改魏律,去其苛秽,存其清约,订定新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余字。律与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又从令中划分出条例章程,称为故事,各归本官府执掌。二六八年,新律修成,晋武帝令抄录死罪条目,在亭、传(旅舍)悬挂,使人民知所趋避。从汉律令和说解七百七十三万字省约到十二万字,在法律编纂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人民生活上,多少减轻些动辄得罪轻重无准的威胁。
上列六条都各有其部分的积极意义,也都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久经丧乱的广大劳动群众,这才有可能来恢复社会经济,补救战争的创伤。《晋书·食货志》说,太康年间,“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自东汉未大乱以来,这算是一个难得的光明时期。可是,黑暗又很快掩蔽了光明。黑暗势力的代表仍是这个以晋武帝为首的司马氏集团。
黑暗势力也就是割据势力,具体表现在两个制度上。两个制度实际只是一个士族制度,即门阀制度。它是西晋十六国大乱的祸根,也是南北朝长期分裂的一种祸根。晋武帝时这个祸根完全成熟了。
一 士族制度
魏文帝行施九品官人法,取得了士族对曹氏政权的拥护。司马氏要夺取曹氏政权,当然也必须从争取士族入手。司马懿当权,夏侯玄请减削中正官权力。司马懿不敢得罪高级士族,谢绝夏侯玄的建议。自司马懿至司马昭,用优厚的待遇收买士族,形成司马氏集团。依靠这个集团,残酷地屠杀拥曹氏的士族。到司马昭时,拥曹士族已经全部消灭。晋武帝建立晋朝,对待高级士族愈益宽容。例如刘友、山涛、司马睦、武咳四人各私占官稻田,被李惠告发。晋武帝说,山涛等三人私占官稻田,查明是刘友干的事,刘友侵剥百姓来欺骗朝士,应诛死以惩邪佞,山涛等可不问罪。晋武帝罚小官不罚大官,显然是宽容所谓朝士的高级士族。一个高级士族出身的胡威,曾谏晋武帝行政不要太宽。晋武帝说,我对中等官以下,一点也不假借。胡威说,我说的不是指中等官以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