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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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XX公司的126名职工写的这封上告信,是工人们寻求自身公平待遇的行为表现。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如果全国各地所有企业的职工都能这样坚决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待遇,中国就有了希望。目前,中国到处都在发生着象《生死抉择》电影中反映的那种事。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社会当今的许多事情仅靠提高观念认识已经不行了,还必须加大制度改革的力度。例如,新闻制度的改革,政治制度的改革。象淄博此公司的事情,为什么当地媒体不进行暴光,为什么职工们的力量如此薄弱,还需要到全国来寻求外援?说到底是此市的腐败已经太重,正义的力量已经无能为力,正不压邪。没有正义,便没有公正合理的国民待遇。我在第三章里已经讲了,政治手段是寻求公平的国民待遇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当20年的经济制度改革和发展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今天,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大量问题使我感到追求国民待遇的方法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有一个例子便可以看出当前社会的两难困境。一名农村小学教师患了视网膜脱落,来到青岛市某家大医院做手术。由于没对医生和有关人员有所表示,所以等了整整两个月才住上院。按医院本来的说法一般只需等1个月的时间。此青年住上院之后,手术又一拖再拖,直到20多天后才动了手术。后来人们埋怨这个农村小学教师太老实,始终不肯给医生送点东西。
在这一过程中我一直在观察,看看给医生私下送钱和不送钱有什么区别。观察的结果自然是送钱与不送钱待遇不一样。现在,问题就复杂了。中国的服务业如果普遍实行红包制,这将是一个多么混乱的价格机制。谁知道要给医生再额外交多少钱才能获得好的医疗待遇。这是一个不明码标价的交易,是一个私下的让人们琢磨不透的定价机制,是一个扭曲败坏人格和道德品质的经济制度。中国的服务业如果都陷入这种陷阱这将是一个多可怕的经济!但是,在目前的中国,你要是固守你的人格和道德,不送礼行贿,就要受到另外一种待遇。事实上,中国的社会目前整个地落入了这样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陷阱。在这样一种“红包经济”或说“贿赂经济”中,许多正直的人对如何追求自己的正当待遇和权利已变得四顾茫然,困惑不堪。到处是暗中交易,看不出公平,看不出合理。这让一个有道德、有人格、有正义的人如何处世?如何处污泥而不染?
败坏了的社会!败坏了的人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结果?看来还是制度。目前的医疗行业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吗?不是,而是一种扭曲的既非计划经济又非市场经济的机制。除了医疗服务业,其他服务部门无不如此,在既存在着行政管制又不能充分地放开竞争的情况下,就只能出现这种遮遮掩掩、羞羞达达的贿赂经济。这种经济产生的影响不仅使顾客对价格困惑不堪,更使整个社会道德沦陷,人格卑劣。由此影响到政府,政府也和企业一样陷入了腐败。
那些掌握着审批权力的政府部门,人们不知要打点官员多少好处才能得到满意的服务。一些人为了得到好的待遇真是费尽了脑筋。厦门远华集团的赖昌星就是捞取特殊待遇的专家。在他的腐蚀贿赂之下,一大批政府高官为他提供特殊待遇,偷逃关税300多亿元,走私总额高达500多亿元。许多人在这种非法交易中暴富起来。远华案件暴露了中国最大的不平等待遇。
现在,我们要好好研究一下应该怎样追求国民待遇了。是同流合污、随波逐流,还是挺身而出,与歪风邪气做斗争,为建立新制度而努力?对待特殊的待遇该不该捞?怎样捞?如果大家都去追求特殊待遇最后这个国家会败坏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命运将等待中国?因为有特殊待遇就必然有不合理待遇。那些受到不合理待遇的人会永远忍受不合理的待遇吗?这正是当前中国社会最重要的问题。
靠什么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呢?仅靠道德和思想教育恐怕无济于事。只有靠制度改革,在经济上,打破垄断部门的独家垄断,让市场展开充分竞争,消除供给的短缺瓶颈,改革服务企业的经济体制。在政治上,通过多元化实行政治监督,放松舆论管制,实行言论自由,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行大市场、小政府,通过民主政治来消除腐败。但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制度的建立不是靠上天恩赐,而需要靠人民群众自己。例如,如果没有大批自由流动的民工潮,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会自行松动;没有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地分田到户,中国的土地承包制不会诞生;没有浙江吉利汽车的进入,行业垄断不会自动打破。人民群众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做出的举动才是新制度建立的最根本源泉。
通过写作此书,使我感到影响国民待遇的因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是金钱,第二是自然禀赋,第三是制度。花钱越多,享受的服务就越好。花20元钱只能住地下室小旅店,花500元就可以住五星级宾馆。钱多和钱少的待遇是明显不一样的。因此,今天的中国人拼命挣钱,不择手段的挣钱,为的就是提高自己的物质待遇享受。但如何能挣到钱,那就要靠合理的公平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了。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缩小人际差距的制度,防止人际间拉开太大的距离,最后导致人与人的严重不平等。因此,影响国民待遇的最重要因素是制度,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某些社会群体获得更多的牟利机会,更多的福利待遇,而另一部分国民却陷入制度性的贫困。
但遗憾的是,在本书中我更多谈的是二元结构下的不同国民待遇,对制度的建设谈得太少。在此书快要搁笔之际,我觉着有许多内容都言不尽义,如全书没有侈谈自由权,第二个是对反腐败也没谈透。尽管腐败是危害公民国民待遇的一个很大因素。不反腐败,就没有公平合理的国民待遇。例如,不反掉厦门远华集团这个走私毒瘤,厦门其他企业不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在本书里,我为什么没对这个内容多着笔墨?可能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走路要一步步地走,先从头开始,再走向远处。先解决最现实的问题,即立权,确立公民权利,然后才能顾及其他。当中国人民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之后,政府的工作作风会自然跟着转变,反腐败才会有根基,人民的权利才会得到更多的保障。事情都是相辅相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不是一个激进的改革者。
完稿于20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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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联合国文件
1,《世界人权宣言》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引自《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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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 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 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 一 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 二 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 三 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 四 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 五 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 六 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 七 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 八 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 九 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 十 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 十 一 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 十 二 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 十 三 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 十 四 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 十 五 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 十 六 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 十 七 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 十 八 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 十 九 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 二 十 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 二 十 一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