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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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10 日)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①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
②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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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
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
①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 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那
么,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这一规定是针对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久拖不决、也没有明
确表示,致使行政相对人长期等待的现象。将收到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有利于计算行政复议期限是否届满。)
②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
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
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③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行政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规定一般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
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和执行
1.审理
(1)【书面审和口头审】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
求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
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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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条例相比,一是把“其他方式”明确改为“调查和听取意见”,
二是赋予了申请人要求进行口头质辩的权利,而不是仅凭行政复议机
关自己决定。
(2)【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
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以上两个内容是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吸收
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而作出的规定。
(4)【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
应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
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5)【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
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 日内
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
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以上两个内容,是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扩大到规
章之下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规定,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可以
应申请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无需申请人请求、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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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
2.决定
(1)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②限期履行决定。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③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
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其中,确认违法决定是新设
的一种决定形式。)
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
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
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赔偿决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除了保留行政复议条例所规定的一般期限为60 日以
外,还规定了两个例外。
①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依照该法律规定。
②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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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不超过30 日。
3.执行
行政复议法保留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对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
定的处理办法,但是,增加了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办法,
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起限期履行。
第四章 程序正义及行政程序制度
第一节 程序正义相关问题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1.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1)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必须公正地听取其利益受到不利决定的当事人的意见
【为什么说“自然”正义?】
(1)诉诸宗教故事,以获得神圣性、永恒性
1723 年英国的一个判例中,法官陈述“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
人在这样一个场合说过,甚至上帝本人在召唤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通
过其判决。‘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你难道没有偷食我诫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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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
(2)诉诸人类理性,以发现比制定法更高的法律渊源,表达正
义的普遍性
1610 年,柯克在一个案件中声明,如果法律让某人自己做自己
案件的法官或以别的方式“触犯普通的理性”,法院可以宣布该法无
效。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美法中的地位衍变】
在英国,由于与议会主权原则相抵触,现在,自然正义被视为解
释制定法而不是推翻制定法的一个范式,即议会不会作出相反规定。
在美国,自然正义的实在法化,即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条、第
14 条中确立正当程序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规则,都在1946
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中得以规定下来。而一系列关于宪法正当程
序条款的判例,也使得程序“有章可循”。
【简略的结论】
(1)在社会的结构、组织、行为方式、意识与观念日益世俗化、
合理化、理智化的背景之下,传统上朦胧地诉诸神圣宗教或者直觉上
的普遍理性的作法,已经失去其古老的地位。宗教教义或者故事,几
乎不会在世俗的法律实践中作为直接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法官也不
会直接基于直觉上的普遍理性理由,来进行裁判。
(2)随着自然法信仰的衰落,实在的宪法、制定法、规章、判
例、契约成为法律推理与结论的依据。当然,在历史上,西方法律受
基督教影响巨大,自然法也曾经长期盘踞人们的法律观念和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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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许多法治原则与规则已经通过司法得以深入人心。
(3)在世俗化、合理化、理智化的时代来临之时,人们所要做
的工作,就是赋予这些原则、规则以立法的形式。对程序正义普遍性
的信仰,也表达在这些立法之中。
2.程序正义普遍性问题
【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之争引出的困惑】
(1)文化普遍主义旨在发现人类文化的共同结构或者普遍规
律,如进化论者给出文化演进的阶段模型;文化特殊主义强调各种不
同文化间的差异性特征,相对轻视和避免宏大的理论建构。
(2)文化特殊主义给出的研究方法是令人深思的。一方面,其
希望每个人首先学会容忍、了解、理解他者和差异,不要以局外人既
受的概念、术语、理论来想像别人的境遇、感知,“子非鱼,安知鱼
之乐”,更不要凭借这样的想像来为别人的幸福谋划“强制”方案(法
律);另一方面,即便贴近、了解他人,也不要自视肯定能够完全体
悟、感知那个人的体悟与感知。
(3)文化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争的结果,在当代似乎显现出
后者的胜利,也产生了一种相对主义的倾向。具体到这里所讨论的主
题,可能由此产生一个疑问:程序正义的观念存在普遍性吗?或者,
易言之,来自西方文明的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是否有着类似的对
应?
(4)显然,无论从其渊源还是发展来看,中国的确没有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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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不过,文化普遍主义并未真正失去其地位,究其原因,可
能有许多,其中也许包括人们有着一种希望认知规律的潜在倾向。在
这里,具体化为:自然正义的法律文化虽然在中国没有,但是否存在
一种类似的反映自然正义的观念呢?
【程序正义普遍性的想像】
(1)来自古埃及的教诲
假如你是领袖,
就应平心聆听诉求;
切勿阻止他
将满腹冤屈洗净。
比起求得胜诉
不幸人更渴望倾其肺腑。
若禁止别人陈请
人们会问:“为何拒不聆听?”
并非一切诉求皆得认同,
善意聆听却可抚慰心痛。
Ptahhotep 之教诲
(埃及第六王朝,
公元前2300-2150
年)
(2)古中国的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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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许并非这个民族所缺乏。唐太宗
李世民曾经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兼听则
明,偏信则暗。”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已经是家喻户晓的谚语。
(3)想像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想像的断言,人类在社会生活之中总
是存在许多共性的方面,有着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共同持有的价值与信
念,没有任何理由在我们的制度建构与运作中拒绝反映普遍人性的价
值。刘燕文在法庭审理中喊出“我就是要知道我是怎么死的!”,也足
以表达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正义呼声。
(4)寻找或者达成共识的途径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相对封闭的个体,我们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自
己,更何况真正了解、感知他人,但我们似乎都有一种倾向:即超越
个体自我的想像,把自己的需求看成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需求(大家都
是人嘛)。而当文化特殊主义给我们当头一棒喝的时候,困惑不免产
生了。面对困惑,我们也许应该寄希望于开放的、宽容的社会交往结
构和程序,以期寻找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