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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部分

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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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措施时,也必须遵循非歧视性原则。最后,实
施数量限制必须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要求。
      5。透明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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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
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都把透明度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之一,要求各成员方严格遵守,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发
展相互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组织和从事有关贸易交易活动。
      总之,《1994 年关贸总协定》除了为国际货物贸易制定了
若干基本的原则,还对某些具体问题制定了规则。这是因为
当初在起草关贸总协定时,还没有协调国际反倾销、反补贴、
海关估价、原产地、保障措施等问题的具体协议,而这些问
题又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因此,关贸总协定对
这些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关贸总
协定中规定这些具体问题的条款后来经过8  轮的多边谈判,
有许多都逐渐发展成了单独的、内容具体完备的协议,如《反
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关贸总协
定中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协议相互作用与补充,共同构成调整
相关领域法律关系的规则。
      (二)国际服务贫易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
      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加,经过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The   General
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
对所有成员方生效。
      由于服务贸易是世贸组织管辖的一个新的领域,又由于
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其规则必然有许多与货物贸易不同的
地方。例如,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与《1994 年关贸总协
定》都有“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但《1994 年关贸总协定》
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而《服务贸易
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仅在各成员方承诺的范围内适用。
因此,可以说服务贸易规则还处于相对不完善、不稳定的状
态,今后还将会不断变化和完善。
      1。服务贸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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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四条标准归类划分,大致有20 多个领域,比如国际运输;跨国
银行和国际性融资投资机构的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保险
与再保险等。
      2。基本原则
      (1)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透明度的原则与货
物贸易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基本一致。
      (2) 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服务贸易的逐步
自由化原则与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要求显然有所不同,这
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结果。一是应将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
易谈判分开,形成了独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二是应明确给予
发展中国家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的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
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三是作为让步,发展中国家有接受“服
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与货物贸易最惠国原则基本一致。
      (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
区别待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应当享有更
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5)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缔约
方在服务贸易方面做出限制或禁止时的依据作了原则规定。
      (6)服务提供申请获准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
务提供者对一缔约国已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提出服务提
供申请的条件和应受到的非歧视性待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
审查批准义务。
      3。国际服务贸易的具体义务规范
      (7)市场准入
      要求缔约方对服务贸易市场准人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以
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
排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
同待遇;二是在做出市场准人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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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2)国民待遇
      这也是总协定要求缔约方承担的具体义务之一。其内容
是该协议第 17  条的规定:一是在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
门中一缔约方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
施方面给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的待遇;二是这种
待遇可以形式上相同,也可以形式上不同;三是当该缔约方修
改服务的竟争条件以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时,这
种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
务提供者不利。可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磋商消除这种不利影响。
      (3)争端解决
      总协定在第22  条、23  条中分别规定:在服务贸易协议执
行中若缔约方之间发生争端,双方应进行磋商;或在一缔约方
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与一个或几个缔约方进行磋商;若
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与许诺,另一方可在提出
改进建议的同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此类争端在一段
时间内未解决,也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
认为间题严重时,可以批准某缔约方对另一方暂停本身所承
担的责任与义务。
      (三)与贫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知识产权协议》
      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迅猛发
展,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如在商品贸易中,出现了大
量假冒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贸易,带来一系列
知识产权纠纷,阻碍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正常进行。在1
994 年4 月15 日各参加方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
括冒牌货贸易协议》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iectualProperty     Rights;TRIPs,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
议》)。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除服务贸
易外,又拓展了一个新领域。
      1。协议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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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的宗旨包括以下各项: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
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
障碍;建立多边框架和规则,处理国际假冒产品贸易间题;知识
产权是私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一般构成侵权;承
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
术上的目标;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其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
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争端。
      2。协议的基本原则
      (1)成员应履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 国民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
公约》中已分别有的例外规定。
      (3)最惠国待遇。除非司法协助协议、《伯尔尼公约》成《罗
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以及本协议
未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等除外。
      3。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1)版权与临接权。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
的规定。
      (2)商标。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
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
成商标。商标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商标首期注
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  年,可无限次续
展。协议还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如某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3)专利。协议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
切技术领域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但为保护公共
秩序或公德,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专利保
护期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 年以上。
      (4)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其专利人享有进口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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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权。布图设计保护期为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至少10 年,
或自布图设计完成之日起15 年。
      (5)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
被公开过;因为保密才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已
采取了合理措施保密。各成员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对此提供
有效保护。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保护商
业秘密法。以契约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仍是主要做法。
      (6)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
的某些妨碍竟争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
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或控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4。过渡安排
      所有缔约成员可暂缓一年执行协议。除国民待遇、最惠
国待遇外,发展中国家可以推迟4  年执行协议。发展中国家
将产品专利扩大到不受保护的技术领域,则可再延迟5  年。
最不发达国家有10 年过渡期。发达国家应鼓励其企业对最不
发达国家技术转让。
      TRIPS    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
际条约。从长远看,它是世界大市场的一部重要的公平竟争
法,对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公共道德的进步有十分突
出的意义。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未来社会,所有的国家将
会受益于对知识的尊重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贫易争端解决
      1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
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
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
(DSB)召集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
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力以建立
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做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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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
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它鼓励寻求与世贸组
织规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通过有关的政府
之间的双边磋商夕找到解决办法。因此,争端解决的第一阶
段要求进行这样的磋商。如果磋商失败了,并经双方同意,
在这个阶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
      2。争端解决的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
后的30 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 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
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争端的解决机构(DSB)在接到申请
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做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
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
      3。专家报告的执行
      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贸易争端各方可以三种方式执行专家
报告:
      (1)履行:争端解决程序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
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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