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真谛是人权-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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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先看看来自凤凰网站的问题,这第一位网友叫“天空中的那只猪”,他说,我翻看《大清新刑律史》,竟意外发现中国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权观念,在清末那场法治改革中已经出现,他规定,凡公然侮辱他人者,不论事实有无,凡无故开拆别人信封,这是当年的校长,如果拆除别人信封是要受罚的。凡知他人秘密而无故泄露,均要判刑或罚金,换句话说生活在21世纪初的国人,我们现在时至80年代,才开始了解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通信秘密权,但早在清末就已经受到法律保护了,这是不是说我们已经走了一个世纪的漫漫长路,现在居然还在起点上,想起来,我真有些愤愤,徐校长您呢?
徐显明:这肯定是一只“神猪”。中国古代我们不能说没有人权,但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可以推出很多的权利,那么现代人权和过去那些权利有一个差别,它表现在哪儿呢?现代的人权都是用宣告的方式解释出来的,所以人权宣言是人权保障必不可少的一个方式,当宣告一种人权,就等于说给公共权力划一个界限,到这儿为止了,凡是人权那个领域里面,公共权力不得介入,公共权力一旦介入的话,就构成侵害人权,所以人权宣告,是等于给无故侵害他人权利的公共权力设上一堵挡墙,这是现代人权一个很重要的标志。那么古代人你不能说他一点权利没有,但是古代人那个权利以中国为例它不是这样宣告出来了,我是从中国古代的法律里面给它推出来的,你比如说《汉九章》之前的约法三章,刘邦,约法三章的叫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等于是立了三条法,杀人者死,就杀人一定要服死刑的要偿命,伤人、侵害其他人,你要服刑,抵罪,盗人,盗窃他人也要抵罪,那这就是最基本的三个禁条,禁止杀人,禁止伤人,禁止盗窃人。
那么他说的这现象说是不是在原点上,我不是这样看,我们100年间,人权的实践应该说是最辉煌的,人权的特色,每一个人从生下来,一直到他生命的终结,那么始终是在原点到终点,每一个人都是在这一堆的权利当中徘徊,所以你不能说某一项权利被侵害了,所以我们就倒退到了100年前,人权这种现象是一种国家现象,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得了说对于人权的不尊重和侵害,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得到,那么国家能够做得到的就是把对人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点。
观 众:徐校长您好,我想问一个问题,刚才您说,您所理解的法治就是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相处。但是现在中国法学界,权利本位主义呼声很高,他们要求扩张公民权利以发展人权。但是在法的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扩张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收缩,但是在现阶段或者说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还必须依靠一个相当量的,国家权力来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您如何对待这对矛盾,有什么看法?谢谢。
徐显明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权利的总资源如果是一个衡量,这里面大家可以看,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论人权的界限》,那里面我设定了几个比值关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它是反比例关系,这是一组。公民的人权。就是我们一组组人权的这种量和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是正比例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我们享有人权的水平就会高。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他之间的人权是等比例关系,你有多少,他有多少。大家把这三个比例关系搞清楚了。大概就知道人权是一种什么界限,现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两者我们说调处的一种和谐状态便是法治,要通过法律使着两者和谐,它本来是不和谐的。要通过法律使它变得和谐,那么这怎么办呢?这就要探讨公民和公权力之间,就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之间有几组关系,大家考虑考虑把它划分成这样几组关系对不对。这几组关系里面,有的是对国家权力持排斥态度,有的对排斥家权利持依赖态度,有的是对国家权力持参与态度,是融为一体的。第一组关系,就是自由权关系,在自由权关系里面,公民对公共权力是持排拒态度,就是排斥和拒绝,只要当宣布那一些领域是以公民个人的自由。那么公共权力严格介入,介入了就是侵害人权,这是一组。那么第二组关系就是公民对国家的服从关系,大家知道宪法里面规定了五大类基本义务,我们有相当多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方面的法律,对公民规定了很多的义务,在这些义务领域里面,公民对国家形成的关系是服从关系,要服从国家的管理,服从国家的引导,甚至要接受国家在你违背的时候,对你采取的强制。这是第二组。那么第三组就是参与国家的关系,像政治领域里面的许多都是公民对国家的参与,那我们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那么这些你和国家是一体的。你是国家的主人,在这关系当中你得到体现主体地位。第四组关系,我把它叫做请求关系。就是公民对国家进行请求,国家赋予一种满足公民请求的义务,像生存权、像救济权、像我们的受教育权。经济、社会、文化这一类的权利大多都属于请求关系。公民有这方面的要求发生。国家赋予满足公民要求这样的义务,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满足公民请求的履行义务的表现。所以把这四组关系搞清楚了。我想公民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国家应该尽了哪些义务,负什么责任,行使什么权利,这个比值关系大致就勾勒清楚了。所以理解这四组关系,就可以准确地把握,它俩之间的比值,也可以调束出在立法的时候,按照这个比值关系,使它在立法当中把这两个权利调到和谐状态。
观 众:刚才徐教授提到人权是要宣告的,而我国法律又是法典化的,那么对于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人权,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当他们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怎样保护呢?谢谢。
徐显明:那么这就是人权保障制度里面,应该研究的人权推定制度,所以好多权利他是用纲领性的规定,所以人权有一个特征,就是这些古典的人权,我们都把它叫做母体性权利,母体性权利他要派生出一些子权利的,那么这些子权利就是靠母体权利推出来的。当被推出来以来后,子权利所具有的价值像母权利一样重要,比如说尊严权,这项权利在二战之前是没有的。二战前发生的法西斯践踏人类是灭绝种族的暴行,使得二战结束以后,人们在反思人权体系的时候,觉得有必要增加尊严权,尊严权这个概念一出来。就刚才有的同学提到的像网上出现的隐私的问题,这个权利就是从尊严推出来的权利,就把尊严权当做母权利,把隐私权当做子权利,你像环境权,环境权是一项母权利,现在我们推出来有多少呢?稳静权,大家对噪音都非常反感,现在我需要一种稳静权,稳定、安静,那么现在高楼大厦林立,你盖起高楼恰恰把我阳光给挡住了,所以我现在需要一种阳光权。你的楼越盖越高,现在有人提出来我需要一种远眺权,往远处眺望权。那么类似这样的权利一旦在诉讼当中,在法律当中得到支持,就被认为是像母权利一样重要,这就是权利、人权的推定制度,人权的推动制度是需要在诉讼过程当中得的实现。
主持人:谢谢徐校长,给我们带来这么精彩的讲演报告,在我们节目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我要告诉大家,我们这期节目是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活动当中的一个。在节目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让我用这样的语言描述,我们未来中国的法治社会,用政法大学的简称“法大”两个字作为综述。谢谢大家。谢谢校长。
徐显明:1957年生,山东莱西人。本科、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85年到山大法律系工作,先后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教授,1994年任法学院院长。1995年评定为山东大学学科带头人、山东省拔尖人才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入选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并任校长助理。1999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山东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任教以来,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法理学、人权原理、比较人权法等课程;出版有《人民立宪思想探原》等多部专著,主持编写《公民权利义务通论》、《法理学教程》等十余著作和教材,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级刊物和核心期刊及海外学术杂志上发表文章百余篇。近几年来组织编写了 〃法理学文库〃,并主持《司法权研究》、《人权制度史研究》等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研究项目。有20余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一等奖等奖励。
来源: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