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真谛是人权-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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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到日本去进行合作研究的时候,一个成果。简单地说这个概念,是发生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前,大家知道1840年的鸦片战争,这个话题说起来非常沉重。当然和香港有关系。1840年就是鸦片战争之后,受到震动最大的国家,如果翻开这一段历史去比较一下的话,我自己感觉并不是我们中国,而是我们的邻国。所以日本人整个都震惊了,因为在这之前,他们非常朝拜中国,他们把中国当作非常神圣的地方,一切都向中国学习,大家知道日本,它的文化、它的现代的文化,它自己本源的东西是很少的,所以那个时间日本的文化大多都取之与中国,它所了解的西方,只不过就是来自于荷兰的传教士的那种影响,但是鸦片战争,我们失败了以后,日本举国震惊,所以这个时候,好多知识分子反省,那就说明汉学已经没落了,儒学不能再尊奉了,我们必须抛弃汉学,而选择其它学。那么什么学是最先进的呢?当时日本人了解,因为荷兰当时是世界的建炮中心,所以这个射程最远的炮是荷兰人造的,那么吨位最大的舰也是荷兰人造的,所以当时日本人就说,是不是有一种学叫“兰学”,荷兰的兰,兰学。所以一大批知识分子最后决定,抛弃汉学,转学兰学,那么这样的话,一些知识分子就涌到荷兰去了。
到了荷兰以后,他们才知道还有法国,还有英国、还有德国。所以日本人的眼界是通过荷兰被打开的,那么当时的兰学,成为日本的“显学”。那么到了荷兰以后,那么荷兰这个最有名的大学,当时叫莱顿大学。莱顿大学的法学院,当时正在开罗马的课程,也开法学概论,日本去了一个学者,这个人叫津田真道,他听了丁西尼教授的讲课,他把他讲课的所有内容,在回国以后,做了一个整理,写了一本书叫做《泰西国法论》,就是这本书里面,他第一次谈到了人权。那么这些留学西方的日本人,荷兰是单独的一个语种,带着荷兰语回日本,甚至后来到英国去、到法国去、到德国去。那么懂这些国家语言的人回到日本,怎样把他们获得的这些知识,获得的这些观念,转达给日本民众呢?他们当时非常苦恼,最后选来选去,还是要用一个办法,就是还必须借助于汉文,向日本人转达,所以他们就把西方的观念借助于汉字,就形成了现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须臾不可缺离的那些概念,有个中国人留学日本时,有这么一本书,这本书里面统计,把西方的观念移借到东方来,然后借助于汉字表达的,大概是782个。像大家现在知道的像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政体、三权分立、甚至干部,群众、革命、经济等等。这些概念,都是这一时期,日本人把西方的观念把它带过来,然后用汉字把它概括出来。
大家可能看过那个一万日元的头像,一万日元纸币上有一个穿着日本和服,脸拉得常常的,大概比苏东坡脸还长,“昨日一滴相思泪,三天以后留腮前”,这个脸有多长。那么这个人叫做福泽谕吉,后来被日本称作东方的卢梭。他这一生有60多本著书,其中有和荀子的著作同名的一篇叫《劝学》,这个《劝学》篇里面表达了一个非常好的思想,就是他把卢梭的观念用我们东方的语言来表达。
那么这个福泽谕吉,就把我们道家天的观念和西方的就是卢梭的思想结合起来,所以他最著名的一句话,叫做“天不造人上之人,也不造人下之人”,这个话就是卢梭所讲的,“人人生而平等”,就是把西方的这种“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用东方的观念表达出来。但是不要忘了他是用我们的观念,这就是把西方的一些人权思想开始介绍到东方,所以在世界人权史上,这几个年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建立了几个特别的独特的人权体系。第一个就是英国人,1689年,英国的权利典章,这是英国真正的人权立法的开始,但那个自由大宪章还不是一个真正的人权立法,它是法治的开始,里面有人权的内容。
第二个就是大家所熟悉的1789年,1789年法国产生了人权宣言,这个宣言被称作人权的古典正本,后世所有国家在确立自己宪法的时候,都要模仿一下法国的《人权宣言》,大概2年以后,法国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就把它写到宪法的序言当中去了,成为一个最高准则;第三个“89”,就是1889,这个就是日本人在东方做的一个贡献,就是把西方的一些人权观念,在经过明治维新以后,把它系统化。在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那么第四个“89”,就是1989,1989这一段就是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改动风潮,所以有人说上一个世纪,在它的前半叶,地球是向左转的,大家都在学习一些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方式,甚至我在研究生存权的时候,研究生存权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很可能是我们社会主义的一些方式,挽救了垂死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是学了社会主义的方法,保住了自己的这种昌盛。那么到后半期,可能就出现了一个右转的状态,就特别是表现在东欧这些国家,他们修改宪法,所采用的人权体系大多都是西方。所以在世界的人权史上,这四个现象,四个体系,需要大家去认真地思考。
那么日本人把西方的这些人权观念带回来,最早翻译的时候,像我刚才说的,这个津田真道写的这本《泰西国法论》,开始把和身体相关的权利,它归结为一类,那么和公民相关的,当然他当时用的概念叫住民,和住民相关的权利它又归结为一类,所以在他书里面就出现了两类权利,一类叫做身体方面的权利,一类叫做住民方面的权利,这个书正式出版的时候,他做了一个修改,和身体相关的权利,它就叫做“人权”,那么和公民相关的权利,它简化为“民权”。这两个概念是非常使人兴奋的。所以这本书就是我们汉字人权概念的一个起源。
这个概念产生了以后,那么对我们的影响有哪一些呢?梁启超先生对康有为有一个评价,他说“近世一些政治、法律术语,大多都起至西方,而移至东国。康南海先生乃民权简史首创第一人”。所以梁启超、康有为、胡礼垣、甚至魏源,那么这些人都是早期,比较早地接受了就是来自于东方的这种人权观的人。那么这一段时间,大概就是中国戊戌变法以后,一直到我们法律改革之前,这十年左右时间吧,人权大概是中国知识分子谈论最多的一个话题。
所以梁启超先生就讲,说近代中国的变革实际上是在三个方面进行的,一层一层地往前推进,那么最早的变革就是1840年以后,我们进行的是器物变革,我们的技术落后于西方,所以到西方去学人的技术,师夷长技以制夷。
第二个阶段是学制度,是必须用新的制度,然后再结合这个新的技术,那么这时候中国一大批知识分子开始觉醒,这就是大家后来所知道的,我们的辛亥革命。要学西方,要建立我们的共和国,要建立我们的人权制度,后来辛亥革命举行完了,武昌起义枪也响了,中华民国也建立起来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颁布了。但后来陈独秀发现一个现象,尽管变法了,尽管革命了,那么尽管有了宪法,但是该复辟的复辟,那么该做皇帝的做皇帝。那么该乱抓人的还乱抓人。鲁迅先生说,说我们人身有自由了吗,没有,因为我们的人身是可以卖。所以那个制度,被荡来涤去,存在不下去。
第三个阶段变革就是文化变革,所以1915年就出现了新文化运动。那么这个新文化运动,起首当然是陈独秀了,像李大钊,像这些人都是这个时期最杰出的干将。那我研究这一段历史,我发现,在陈独秀的观念里面,1915年,他写的开展新文化运动的第一篇文章当中,他后来讲的民主和科学,就是德先生和赛先生,这两个先生,在最早不是这样表达的。最早讲的是人权与科学,他说看法兰西的变化,除科学“一轮”之外,人权之作用不在科学之下,就是这时候他的意识当中,人权是比科学更重要的东西,所以他要倡导,人权与科学。
但是我们当时只重视了两个先生,就是德先生和赛先生。那么这里面有民主,所以现在理解陈独秀这些观点,他的民主当中一定是包含着人权的,所以我说法治加人权,合起来就是民主。法治的真谛在人权,那么法治再加人权就可以等于民主,它就是一种制度。那么这就是新文化运动,这是梁启超后来做总结,中国近世的变革,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大概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对我来说最感兴趣的一个观点是什么,毛泽东能够用生存权来评价湖南省宪法,这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因为1919年,《魏玛宪法》第一次把生存权入宪,而1920年,毛泽东就能用生存权这个概念来评价湖南省宪法,他说你这个宪法里边,人民的劳动权、就业权、救济权都不做规定,这怎样能够保证民的生存权呢,这是他的原话,我觉得是非常了不起。那么就是上一个世纪里,中国人权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件事情。
在这之后,就作为纯正的一场人权运动,大概是1929年,那么到1933、1934这一段时间,以胡适先生为代表的,当然里面有一位大将是徐志摩,像潘光旦这些人都加入了,起源于1929年国民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那么这次代表大会上,上海当时是国民政府的一个特别市,这个特别市的党的领导人,书记党叫陈德征,他当时在上海特别司教育局的局长,在国民党的“三大”上提了一个议案,这个议案就要求,说对反革命的处理,要通过党来认定,就是凡是国民党认定哪个人是反革命,就不要再经过侦查或者什么,可以直接交付审判。然后就判他刑罚,这个议案居然在国民党“三大”上获得通过,这一下就引起了全国的,知识界的一片震怒,这不是用党来审判嘛,所以一些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觉得这里面是背离法治的。所以胡适先生他认为没有法治也没有人权。
那么和这个相关的,就是同学们知道,一个民权保障同盟,那么这就是宋庆龄先生发起的,从我们这个人权角度去研究它,要注意这个时候,她还用民权两个字,所以这个概念上,就民权和人权在那个时候是有所区分的,凡是政治领域里面的权利,大家习惯把它称作民权,那么和政治无关的其它权利把它叫做人权,所以宋庆龄先生组织民权保障同盟,那么就是为了实现,当时国人的在政治方面的权利,所以他解救了很多的共产党人。
那么这个沈先生当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长,他从1935年开始,就要提倡一种冤狱赔偿,请同学们要注意,冤狱赔偿在人权上是有巨大的价值,如果以往的这些人权诉求,人权的研究,还变不成一种现实的话,冤狱赔偿是制度化的人权,就是人权有一个特点,人权当不能进入诉讼领域,那么对他的保障是缺制度,而沈钧儒先生的发起这场冤狱赔偿运动,就是要把人权把它制度化。
所以上一个世纪前半叶从人权历史上去考察,大家可以看出我这个描绘,人权从汉字这个概念产生,然后到传入中国,传入中国以后,产生了我们的辛亥革命,建立了人权制度,又发生了这样五场人权运动,那么这就是上半叶我们人权的一个基本现实。
所以我给同学们讲人权的阶段历史,最终是要鼓励大家,在制度上,对人权进行设计,现在的人权大致上分成三类,一类叫做应有的人权,这个是需要大家去认识去,去论证,应有的人权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该相适应,哪些是应当有的;那么第二类叫做法定人权,法律上有的人权。应有的人权,这个范围肯定更宽,更广,把应有的上升到法律上去,这个范围可能就窄一些了;第三类人权就是把法定的人权,再变为现实的人权,就是实有的人权,所以应有人权,法有人权,到实有人权,所以一个国家人权最好的状况是这三者的一比一,如果这三者比例下来的话,比值还是一,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是最好。
如果这三者的比值关系,越来越小,那么这个状况就是需要改变,所以人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那么我今天讲历史,最后把这个概念的特征,解释给大家,希望大家从我们法学的角度上去研究它,从制度层面上去设计它和实践它。
主持人:先看看来自凤凰网站的问题,这第一位网友叫“天空中的那只猪”,他说,我翻看《大清新刑律史》,竟意外发现中国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权观念,在清末那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