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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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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一旦他被“普遍意志”排斥,就可以加以罢黝。从某一
方面来看,这种理论比洛克的思想更具革命性,因为它暗示
人民才是真正的统治者,可以根据他们的判断推翻任何一个
王权。也就是根据这种哲学,法国革命爆发。可是,很不幸
的是,在这一方面,卢梭的学说却暴露了缺陷,因为它几乎
使得每一个窃夺国柄的政客都可以自称代表“普遍意志”,而
强迫人民接受他为权威。并且,即使是在结构良好的民主制
度中,卢梭的理论,真正代表的也不过是“多数暴政”而已;
顽强的少数,以卢梭自己所用的不逊语气,必须“被强迫享
受自由”。05 这种体制中,个人无法找到任何有关自然权利的
法条来保障他们免于国家权威的凌压,同时异于全体公民而
具有神秘性质的“普遍意志”又使这项理论被日后黑格尔的
学说所吸收,成为国家至上,比组成的公民更真实、更有理
性的观念。因此,十分可笑的是,卢梭的思想虽然起源于对
民主、自由的信仰,却演变成极权主义的工基。
现代的自然法观念
      19 世纪自然法进入低潮。它的地位大部分被法律实证主
义所取代—这和科学方面实证主义的勃兴有关(我们将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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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中讨论);同时也被历史学派所更新,而历史学派至少在德
国,和黑格尔哲学有着相当的关联。许多因素无疑都会使自
然法的热情削减,其中比较明显的是,is                  世纪启蒙哲学中因
理性主义过分泛滥所造成的反动;以及自然法缺乏科学和实证
的基础,同时也忽略了历史过程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角色。
此外,因为人民(假如不是指个人)的自然权利与法国大革命相
互牵连的缘故,对 19 世纪初期反动的统治阶层来说,这种思
想有所谓激进主义的意味。
      不过无论如何,自然法的思想,并未完全消失(事实上,
它似乎拥有一种无法扑灭的复生力量),在我们的时代中,它
再度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使自己绵延不坠。同时,由于对两次
世界大战及其野蛮景象所产生的恐惧,这种思想已经显示了
复兴的征兆。在这里,首先要略事说明当今自然法的主要流
派,然后再谈最近,特别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复苏的自然法思
想,它的意义与特征。
      为了方便起见,自然法的理论可以分作三类:教会的、哲
学的以及社会学的。教会的理论在天主教会具有相当权威的
国家中,特别有影响力,它承袭了阿奎那当初所定的样态,
不过使他的教条适应现代环境的各种努力,经常被称为新托
马斯主义。哲学形态的自然法在欧洲大陆十分盛行,而且经
常以新康德主义的形式出现,也就是企图发扬康德关于道德
法范畴的观念。康德认为它包括一项无上命令,那就是:由于
我们一向这样行动,因此我们行为的规范或者就可以转化成
能放诸四海的法律。这项命令,被康德当作一种原则,它的
真实性可以靠直觉去领悟,不过却是一种形式__仁的原则没
有明确的内容。新康德学派的法律思想家如史丹姆勒等力图
根据逻辑原理以演绎出‘一套实际的规则,他们认为这就是
康德普遍法律所隐含的内容。不过史丹姆勒因为体认到这种
规则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与时代中都一成不变,于是他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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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这种哲学观点,由于过分地重
视逻辑,在奉行习惯法并崇尚实际的国家中,只有,如果有,
很少的吸引力。
      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两种理论,对于自然法可以说都抱着
理想主义者的态度,认为理想的标准出于自然所制作,而它
们的基础,却是对人类共同理性相当随便的假设。相反的,
自然法的社会理论,却采取了较为实际的看法。它的重要发
展得益于采用由最近兴起的社会科学所产生的科学方法,收
集有关人类基本动力、欲望或需求以及行为规范的原始资料,
它是我们了解社会中这些人为因素的门径。由于美国强调社
会科学的结果,这种思想在美洲的成就较任何其他地区为大。
在这里我们看到自然法利用实证主义的武器来对抗实证主义
的攻击。因此若要进一步讨论以科学方法证实自然法,这种
努力的成效如何,一般认为在稍后提到实证主义时最为适合。
      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今天,对许多出色的法律人而言,
在公开演说中对自然法给予一般性的支持是司空见惯的事,
但是这些言论多半趋于暖昧,在性质上,他们倒像是古代希
腊的演说家那样拨弄词藻,而非以严肃的努力来充实自然法
的内容,并评估它对现代法律的潜在贡献。
战后自然法的复苏
      战后自然法复苏的原因不难发现。纳粹与法西斯主义独
裁的兴起,极权主义的猖撅,假借种族之名而使数百万无辜
的百姓横遭屠杀的骇人暴行,以及对举世公认人类文明中不
可缺少的道德与文化规范的态意鄙弃,导致人们对人类法律
及政府原则的反省与再思。难道真如实证主义者所主张,只
要是人类的法律,不论它的道德内容究竟如何,都有效力而
且应该被人遵从?它要求我们的行为和世人接受的道德与文
明标准究竟冲突到什么地步?
      这些问题在纳粹政府被推翻以后的德国,变得十分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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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纳粹头目的纽伦堡国际法庭以及以色列对纳粹分子所作
的审判,都必须考虑到这些人的地位,他们被认为应该为集
中营内有计划的屠杀负责,但这些屠杀却是依据他们本国的
法律而实施。是不是有一种层次更高的法律,使这种行为具
有可罚性,不论被告所效忠的国家究竟命令他们去做什么?很
明显的,自然法可以提供途径,使我们摆脱这个难题。可是
由于人们不愿意把实际的判决建立在这样一个含混的基础
上,使得这种审判必须去寻求比较坚实的法律根据。因此纽
伦堡审判就被当作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大发展。自然法理论
中关于法律的历史基础无疑地使这项发展在政治家、法学家
和一般见多识广的人士心目中,颇受尊重。同样地,以色列
的审判,根据的也是一项事后通过、可以溯及既往的以色列
法律,不过其中有许多规定,譬如关于“违反人性的犯罪”,
显然有着自然法的性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处理过去纳粹政府所定法律在纳粹
统治时期各种状况下的效力问题时,颇费周章。举例来说,
一名被告是否可以仰仗一种显然违反道德的法律作为他严重
伤害他人的合法理由?这种情形,不乏例证。有对夫妇,其中
一方向盖世太保检举对方私下有反纳粹思想;我们能不能认
为,检举人是在纳粹法律的强迫下才这样做,因此可以构成
抗辩?有些德国法院,在解决这些
      案件的时候,显然有采行自然法的倾向,虽然他们通常
都避免这样而用其他的解决方法,例如以不利被告的角度解
释纳粹的法律。
      我们必须记住,在 19 世纪,自然法正值低潮的时候,产
生了一种它的代用品—“深信人类在道德与物质__。  卜都在进
步”的思想,认为经由文明的缔建而带来的福扯正不断地被
加强,而且将在人类中逐渐扩张。因此,不论人类的法律是
否基于自然法,至少在实用的范围内,它被认为是在实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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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社会生活中较高的理想。不可否认,我们已经听到了许多
不同的意见,譬如尼采,他怀疑整个传统道德,希望把它们
转化成对超人的崇拜;或是,相反的,托尔斯泰主义的信徒否
认一切法律与政府,而崇尚他们个人想象中的原始基督教义
中的责任。这一些,以及其他相类似的思想,就是新的非理
性主义的征兆,它开始侵蚀人类社会的每一方面,作为 18 世
纪理性与科学经验主义的一种反动。凡是读过托马斯曼在 19
26 年出版的著名小说《魔山》(               The   Magic    Mountain)的人,
必能记得理性与非理性两种力量是怎样地互相抗衡,结果又
是怎样地不得要领。可是,不论是自然法或实证主义,都以
不同的方式感染了对理性主义的信仰,毫无疑问,这是 19 世
纪“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能够十分顺利地转变为“相信法律
在促使人类进步”(当时它被广泛地这样认为)的原因。也就是
在这个世纪,随着非理性意识—如纳粹思想与法西斯主义 06
一一一的蓬勃发展,对自然法的合理信仰感到有重新为自己
辩护的必要,虽然为了这个缘故,它选择了实证主义当作它
的主要对手,但实证主义,如同我们所见,却和它一样建立
在理性主义的假设上。不过自然法对实证主义的反击并非完
全不合逻辑,因为在历史上,实证主义一直是破坏自然法权
威性的一种重要力量。
自然法与现代世界的关联
      今天不论我们用什么理由赞成或反对自然法,都必须暂
缓片刻,直到我们有机会审察实证主义思想在法学理论中的
背景与现状。不过仍待澄清的问题是,自然法理论对当今世
上的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究竟作了些什么贡献?它是否像许
多人所认为的,对今天国内、国际甚至外太空中许多影响人
类的尖锐冲突有特殊的关联。
      我们已经指出,《人权法案》(Bill             of  Human     Rights)得以
并人美国的成文宪法,是自然法观念最丰硕的成果之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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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不仅使这种权利具有特定的内容,同时也使它获得法律的承
认。毫无疑问,这个法案的萌芽,得力于自然法的地方很多,
而且不论是在美国或其他地方,自然法经常被用来解释有关
自然权利的各种内容。
                            07  同样的,一旦某种价值系统为人接受,
并被适当地并人宪法中特定的条文时,司法当局就必须解释
这些法条,一如对任何其他法律一样,不过不可否认的是,
他们在做这项工作时,或许会在可能的范围内维持最开放的
态度,充分考虑到宪法的精神而不斤斤拘泥于它的文字。我
们很难想象,这种解释,怎么能由参考一种内容含混并有争
执的高层次法律,而获得实际的帮助,它的存在与否还有疑
问,而它的内容不是已经正确地载于法典(这样一来它们就不
再有任何关联),就是被不正确地向人揭示(倘若如此,它们就
同样无关)。因为法官的工作,只是解释实际的宪法,而不是
阐扬他们心目中认为(或不认为)导致这种宪法的高层次法律。
      除了宪法保障的权利之外,自然法还有许多其他的主张。
某些提倡这种思想的人一心想把法律规定的每一种救济方法
都归因于“合理”、“公平”、“正当”或“某一件事是否出于
善意”等立足于自然法的种种观念。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
为何以一个必须包融这些观念的法律制度,即使没有提到“高
层次的法律超乎世间的法律并拘束全人类”的遥远观念,在
使用它们(译按:指“合理”、“公平”、“正当”、“善意”)时,
除了表明社会中某些流行的规范之外,还会有其他含意。确
实,有些案例中法律制度可能会适用“自然的正义”。譬如,
英国的法律可以撤销本国裁判机关(像是工会、俱乐部以及专
门职业协会,当他们开除一名会员时)的决定,倘若它们的决
定违反了自然的正义;或基于同一理由,拒绝执行外国的判决。
但是,这种措施的真正用意,不过表示它们必须与英国法律
(指建立英国行为规范的法律)认为重要的某些标准一致。因此
当一位会员被他的俱乐部或工会开除的时候,举行公平的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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