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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2006-4-10李敖系列之6李敖杂文集-第52部分

小说: 2006-4-10李敖系列之6李敖杂文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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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女性与驴
  在《首都日报》上,看到一则无邪写的“比大小”的笑话,很逗。笑话是:“清朝末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奸淫烧杀,无所不为。终于罪有应得,各国士兵都得了性病。他们都急于求诊,但却不得其道,因为北京只有中药铺,各国士兵都不知道如何看中医。后来,日本兵终于想出解决方法:直接把要治疗的‘部位’‘放’在药铺柜台上,并且在旁边放了一叠钱。美、法、英、意、奥、德各国兵陆续到来,也都如法炮制,便在药铺柜台上排成一列。最后,俄国兵来了。他原来看不懂大家在干什么,后来终于有所‘领悟’,便也如法炮制,然后很得意地把柜台上所有的钱收起来,并且对大家说:‘你们看,我赢了,我的最大。’”这个笑话,使我想起驴的种种。
  驴做为家畜,已经五千多年了。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它就成为北非和伊朗的家畜。
  中国也不例外,并且还用它而生出许多轶闻和掌故。
  驴的尾巴似牛、形状似马,速度比马慢,但是吃苦耐劳、脚步稳健,尤能在山区和不平路面行走。公驴和母马交配,生骡,骡没有生殖能力,但是体大力强;母驴和公马交配,生駃騠。公驴的生殖器很大,所以不论中外,驴字都与下体有关,许多黄色笑话,也因之而来。
  最有趣的一个黄色笑话是:一家旅馆主人,最喜欢他的驴,并引以为傲。有一天,他在旅馆贴出海报,悬赏说:“谁能使这头驴笑,我送他一千元。”大家面面相觑,没有办法。独有某君说他可以。于是,把驴带到中庭,大家围观,某君走上前去,在驴耳旁边,低声说了一句话,驴听了,果然面露笑意。旅馆主人无法,只好照付一千元。过了几天,旅馆主人又贴出海报,悬赏说:“谁能使我这头驴哭,我送他一千元。”大家面面相觑,也没办法。这时候某君又出现了,他说他可以,但是这次要在墙脚边对驴说话,才有效果,旅馆主人同意了。于是某君牵驴于墙脚,解开裤子,让驴看看,果然该驴掉头就走,泪流满面而归。旅馆主人无法,只好又照付一千元。
  旅馆主人前后付了两千元,心有未甘,坚请某君透露他有何种本领,能令吾驴啼笑随之。某君说,我可以透露,没有关系。我上次跟它说的话,只有一句,就是:“我的比你的大。”驴一听,果然笑了,它以为我在乱盖。这次呢?我把它带到墙脚,脱裤子给它看,一看之下,千真万确,真的比它的大!
  俗话说:“三个女人没好话,三个男人比(上尸下吊)大”。一般无聊男子,比(上尸下吊)都是人与人来比的,可是某君却敢与驴来比,其气势不凡,远胜俄国兵矣!
  正因为驴的(上尸下吊)大,所以在新女性眼中,就有了特殊感觉。新女性年轻貌美时代,纵之在色;及其老也,又戒之在得,不但自己作怪,甚至怪及动物。报载法国女星碧姬芭杜(BrigitteBardot),美人迟暮,已息影十六年,独居以外,独以爱护动物自居。最近她的邻居外出,以家中公驴一头,托她照顾。不料这位过气的新女性为防公驴打她家中母驴的主意,竟快刀阉之。保护动物保护得如此断绝驴道,除了新女性,又有谁干得出来?
  碧姬芭杜养了四十只猫、十条狗、若干山羊和一匹母驴,虽然百兽为伴,但自谓“每当夜晚降临,我就有快要发疯的感觉,做一个独居的女人实在不容易。”古代贞节烈妇,入夜暗中数铜钱以遣悲怀;今之百战红颜,晚来公然割驴(上尸下吊)以正天下。断兽道,淋人道;绝兽伦,敦人伦,呜呼,其驴也夫!
  
  李清照再嫁了吗?
  《中央日报》五十二年四月十三号朴人先生的“李易安的再嫁”一篇文章,重新给一段错误的历史记载加以传布,这是大可不必的事。
  李易安(清照)的没有再嫁,在历史上可以成为定说了,这是稍懂基本考证的人都知道的。李易安有文采、有学问,但是因为是女人,又才气太露(晏殊、欧阳修、晏几道。柳永、苏拭,秦观,黄庭坚、贺铸等名家都被她批评过),所以被当时许多人嫉忌,硬给她造谣言,说她在大夫赵明诚死后改嫁张汝舟了;改嫁后又所遇非人,告到官里去,又判决离婚了。
  其实这些都是谎话。
  最早编造或传布这些谎话的是胡仔、赵彦卫。李心传等人。他们虽然与李易安同是宋朝人,时代接近,但是纪录的手法却大有问题,胡仔的《苔溪渔隐丛话》一书,成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戊辰(一一四八)三月,这时李易安大概已经死了很久了。(李易安的死年不可考,周密《浩然斋雅谈》记她曾在绍兴十三年癸亥(一一四三)端午进“帖子词”,那时她六十一岁,以后再也没下文了。)晚一点的是赵彦卫的《云麓漫钞》,这书成于宁宗开禧二年丙寅(一二0六),已经到第十三世纪了。再晚是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书最早的版本是理宗宝祐年间的扬州刊本,在一二五三年以后。上面三书的成书年代都可证明一件事-李易安当时并没看到这类诽谤她的记载,而这类记载的形成,不过是根据一些鄙恶小说的绘影绘形,正如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所说的:
  “其时无学者,不甚易安讥询,改易安与綦学士启,以张飞卿为张汝舟,以玉壶为玉台,谓官文书使易安嫁汝舟,后结讼,又诏离之,有文案(详赵彦卫云麓漫钞、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方扰离,不纠言妖也。”
  这段文字说明了两点:
  一、李易安再嫁的传说,是小人们编造的;
  二、这种编造,因为南宋的偏安扰离,竟没有澄清。
  为了证实这些传说的错误,俞正曼在《癸巳类稿》中又批评这些早期的史料:
  “读云麓漫钞所载谢秦崇礼启,文笔劣下,中杂有佳语,定是篡改本。……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采鄙恶小说,比其事为文案,尤恶之。后读齐东野语,论韩忠缕事,云李心传在蜀,去天万里,轻信记载,疏衅固宜。又谢材得集亦言,系年要录为辛弃疾造韩侘胄寿词,则所言易安文案谢启事可知。”
  这段文字已指出这些史料的不可靠。不可靠的原因依我看来,乃是李易安的词,已“版行于世”,但她的丈,却“少有见者”,这种情形,在《云麓漫钞》中说得很明白。《云麓漫钞》记这种情形时,距李易安的死不过才六十年,文章的流传已如此之少,篡改本或膺品自然是极可能的事。
  这种史料方面的不可靠,足以成为李易安没再嫁的第一个证据。
  李易安的丈夫赵明诚,死在高宗建炎三年已西(一一二九),那时候李易安已经四十七岁了;四年以后,在高宗绍兴三年癸丑(一一三三),她写《上枢密韩公工部尚书胡公并序,其中有“间阎嫠妇”“嫠家父祖”的活,那时她已经五十一岁了,还在守寡;第二年,绍兴四年甲寅(一一三四),她写《金石录后序》,已经五十二岁了。(这序的
  末尾署“绍兴二年”,是后人转抄抄错的,应该是“绍兴四年”,洪迈曾在王厚之(顺伯)那里看过这序的原稿,遂在《容斋四笔》里记为四年,也就是清人吴衡照《莲子居词话》所说的“绍兴甲寅”。序中说“至遇莲竣知非之两岁”,莲瑷(伯玉)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可证李易安当时是五十二岁。)在序中李易安历数她从丈夫葬后,“无所之”的苫况,由于想投奔她丈夫的妹婿到投奔她的弟弟李迹迒,受尽了病困苦恼,这样一个可怜的老太婆,那里还改什么嫁?无怪乎吴卫衡照要在《莲子居词话》里说:
  “岂有就木这龄已过,隳城之泪方深,顾为此不得已之为,如汉文姬故事?意必当时嫉(哲宗)元桔君子者攻之不已,而及其后(人);而文叔之女(敖按:李易安的父亲李格非字文叔)多才,尤适供谣诼之喙,致使世家帷薄,百世而下,蒙垢抱诬,可概也已!”
  这些文件,可以成为她没有再嫁的第二个证据。
  从李易安寡居后的作品中(如“感怀”诗、“晓梦”诗、“武陵春”词等),我们看不到她改嫁的原手史料。再从宋人朱烹、洪迈等的片语或著作品中,也看不到有关她再嫁
  的微辞或记载。(寡妇再嫁在朱嘉眼中是何等严重的事!可是《词综》记朱嘉提到李易安,却只称赞她是“本朝妇人”中的“能文者”。我怀疑李易安若改嫁了,朱老夫子会
  不揭她的疮疤!)又从《宋史》李格非的传中,更看不到她的女儿改嫁再适的证据。又如帮过李易安大忙的綦崇礼学士,他的女婿谢伋,在高宗绍兴十一年辛酉。(一一四一)写《四六谈尘》的自序时,李易安已五十九岁,谢伋还称她为“赵令人李”,她若再嫁张汝舟、怎么能有这种称呼呢?所以俞正燮认为:”若(綦)崇礼为处张汝舟婚事,伋(为)其亲婿,不容不知。”俞正燮又提到百年后、理宗淳祐元年,一二四一)张端义《贵耳集》中称“易安居士,赵明诚妻”的话,同样可证“易安为嫠行迹,章章可据”,因为张端义也是宋朝人,《贵耳集》也是不算太晚的史料,至少比《建灸以来系年要录》还早)。这些文证,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三个证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说:
  “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
  清人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里细味这段话,怀疑“汝舟妻李氏”可能不是李易安,也许是李易安的本家,也许是一种讹传或牵合。李慈铭又说“讼其妄增举数”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明发生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的九月朔,但《金石录后序》却明明还记着绍兴二年十月朔“易安室”的字样,“岂有三十日内,忽在赵氏为嫠妇,忽在张氏讼其夫”?其实这是李慈铭自己的错,他不知道《金石录后序》中的绍兴二年该是绍兴四年,所以这种反证,虽然在替李易安辩护,却不能驳倒李心传。驳倒李心传的办法,除了前面俞正燮举出的李心传有作伪行迹外,还可从社会史的观点来看这件事:原来赵明诚死的日子是建炎己酉三年(一一二九)八月十八日,李心传指出的李易安与后夫涉讼则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九月朔,前后不到三年。李易安死了丈夫,必得守“三年之丧”,她若不先守丧三年,改嫁不但要判“徒三年”的罪,而且婚姻是无效的,这种规定,“宋刑统”中著有明文,读书知礼世门望族的李易安绝不敢不守这种礼法,也不可能不守这种礼法。即使三年之丧按照二十六个月来算,则她为亡夫守
  丧完毕时已在绍兴元年(一一三一)十一月十八号了。从这天朝下算,直算到李心传所谓的与后夫涉讼公庭为止,前后不到十个月,在这不到十个月的日子里,若照诽谤她的
  人所描写的,她必须又要脱下丧服,又要疗养重病,又要找到新欢,又要听新欢“如簧之说”“似锦之言”,又要再婚燕尔,又要双双闹翻,又要整天挨打”,又要上达皇帝,又要“被桎梏而置对”,又要“同凶丑以陈词”,又要“友凶横者十旬”,又要“居囹圄者九日”,……不到十个月的日子,要接二连三发生或凑足这么多的事件,实在不能不说有点牵强,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这些推断,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四个证据。朴人先生说:“张汝舟的身世无可考,读上面一段文字,知是易安嫁他,甚为勉强,是受了他的哄编和勒逼。所谓持官文书来辄信’,大约仍牵涉到诬明诚馈璧北廷一案,汝
  舟的伪造文书,欺骗易安姊弟,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的。”据我所知,朴人先生这种结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当时宋朝的法律,“官方”不但不会”命令”寡妇改嫁,甚至明文禁止主婚人以外的任何人来干涉寡妇再嫁与否的问题:“宋刑统”中硬件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这,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即使寡妇被“祖父母、父母”强迫改嫁,她若不肯,长辈们也无法可施,在宋人文集如毕仲游《两台集》、洪迈《夷坚乙志》,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乃至《宋史》列女传中,都叫以找到佐证。因此李易安“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张汝舟)”的说法,是站不住的。这是李易安没有再嫁的五个证据。再从常理判断,堂堂一个南渡偏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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