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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民主的细节-第22部分

小说: 民主的细节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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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07年3月另一个消费者的胜诉创造了破纪录的赔偿额:一 
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 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 万 

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远:还有28000个Vioxx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 

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 
06 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 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 8 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 

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 

机。Vioxx出事以后,就有议员05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 

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 



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 

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 

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 
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 

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 
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 

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 

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 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你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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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 

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 

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 

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众“喂饭”,而是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来帮 

助他们自力更生。如果说历史一场演出,那么公众应该是舞台上的演员,政府则应该仅仅是 

搭舞台的、打灯光的、放音乐的“服务人员”而已,既不能通过直接参与演出来“与民争利”, 

也不能通过对演员指手画脚来干扰演出。 

但是,政府真的能够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更重要的是,政府真的应该仅仅做一个“服 

务人员”吗?最近美国发生的几件小事,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件事,是06年12月纽约市通过一项法令,限令餐馆08年7月之前停止使用“反式脂 
肪”烹饪食品。“反式脂肪”是一种氢化了的植物油,口感好而且易于保存。许多人热爱的麦 

当劳薯条,就是在这种食用油中制作出来的。但是研究表明,这种食用油对心血管不利,会 

提高食用者患心脏病的机率。所以纽约市议会和政府颁布禁令,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餐馆使 

用“反式脂肪”的城市。不少地区紧跟其后,也在商议相关立法。 

第二件事,是07年2月,德州州长下达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六年级女生都必须注射一 
种抗HPV疫苗。HPV是一种流传极广的、通过性交传播的病毒,是导致子宫颈癌的重要原 

因。默克公司近年研制出了对付HPV病毒的疫苗,去年6月联邦政府认可了该疫苗的效果, 
并推荐所有11-12岁的女孩注射它。目前已经有十多个州开始把注射该疫苗提上立法议程, 

但是德州州长捷足先登,绕开议会中保守团体的抵抗,直接下达了行政命令。 

第三件事,是加州一个女议员莎利利本最近向加州议会提案,要求立法禁止成人打三岁以 

下小孩的屁股,否则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坐牢。虽然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立法禁止幼儿园及中 

小学实行体罚,但如果该法案通过,加州将成为禁止家长打孩子屁股的第一个州。 

从道义上看,地方政府在这几件事中的所作所为都是“好心好意”,都是“为人民服务”,但它 

们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些质疑,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好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 

力量强制执行? 

拿“反式脂肪”禁令来说,如果有些人愿意冒心脏病的危险去换取吃可口食物的乐趣,他是否 
可以拥有这个自由?“保护公共健康”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吃肥肉也对心血管不利,难道要 




禁止餐馆供应肥肉?冬天的时候只穿 T 恤容易感冒发烧,难道要禁止冬天穿得太少?长期 
不运动有害健康,难道要立法规定每个人的运动量?……难怪有人哀叹,这个全式脂肪禁令 

是“保姆国家”的表现,有“极权主义”的征兆。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禁烟还有“保护被动吸烟者 
的权利”这一法理基础,吃“全式脂肪”则完全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碍着谁的什么事。 

但该法令的支持者又可以说:如果“自作自受”就可以放任自流,那么禁毒、限赌就都不必要 

了。而且,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自作自受”是不存在的, 

比如,你得了心脏病,如果你使用商业医保,你的医疗保险公司在为你付保费的过程中会潜 

在地抬高整个社会的保价,如果你使用的是政府保险,实际上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放任自 

己的健康恶化,有可能是“自作他受”……这么一说,反式脂肪禁令又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HPV 疫苗的政令,面临类似的质疑:防止子宫颈癌固然是好的,但是好的东西,是否一定 

要通过政府强力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也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那么是不是要对避孕套的使用 

立法呢?有的父母还担心,让十一、二岁的女儿去打这种疫苗,会给她们发送一个错误的信 

号,让她们觉得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性放纵。至于禁止打小孩,有些父母称,3岁以下的小 

孩,你不可能跟他说清楚道理,偶尔打打屁股,是让他认清是非对错的最有效途径,政府连 

这个都管,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以上几件事,似乎都是“小是小非”,但归根结底却都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大问题:政府 
的目的是什么?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主张政府的“道德中立”,但是这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 

现实:任何法律系统都有它的道德前提。即使是“最小政府”,也在或隐或现地承担一个“道 
德引导”的责任,但是,政府在“从善如流”的过程中,界限在哪里?“为人民服务”和“多管闲 

事”甚至“极权主义”的边界何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当初划定了一个边界:伤害原则。一 

个人的道德完善和身体健康,与政府无关,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才应该受 

到法律的规范。所以,如果通过密尔的眼睛来审视上面几个案例,他不会觉得它们合乎自由 

主义,估计他会称之为“狗拿耗子主义”。 






先天下之急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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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年1月,我国广电 
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 2 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 

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 

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 
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 

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 

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 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 
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 

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 
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 

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 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FCC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 

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 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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