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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尚书正义-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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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传“此伐”至“众心”○正义曰:经言“兹”者,谓此伐桀也。顾氏云:“‘未知得罪于天地’,言伐桀之事,未知得罪于天地以否。”汤之伐桀,上应天心,下符人事,本实无罪,而云未知得罪以否者,谦以求众心。
 
  栗栗危惧,若将陨于深渊。栗栗危心,若坠深渊。危惧之甚。○栗音栗。陨,于敏反。 
  “凡我造邦,无从匪彝,无即慆淫,戒诸侯与之更始。彝,常。慆,慢也。无从非常,无就慢过,禁之。○彝,徐音夷。慆,他刀反。各守尔典,以承天休。守其常法,承大美道。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所以不蔽善人,不赦己罪,以其简在天心故也。 
  '疏'“惟简在上帝之心”○正义曰:郑玄注《论语》云:“简阅在天心,言天简阅其善恶也。”
 
  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自责化不至。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无用尔万方,言非所及。呜呼!尚克时忱,乃亦有终。”忱,诚也。庶几能是诚道,乃亦有终世之美。○忱,市林反。 
  咎单作《明居》。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单音善,卷末同。 
  '疏'“咎单作明居”○正义曰:百篇之序此类有四,伊尹作《咸有一德》、周公作《无逸》、作《立政》,与此篇。直言其所作之人,不言其作者之意,盖以经文分明,故略之。马融云:“咎单为汤司空。”传言“主土地之官”,盖亦为司空也。 

 
  


□《尚书正义》□传  汉·孔安国□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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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



卷八 伊训第四 

 卷八 伊训第四   


 
  成汤既没,太甲元年,太甲,太丁子,汤孙也。太丁未立而卒,及汤没而太甲立,称元年。伊尹作《伊训》、《肆命》、《徂后》。凡三篇,其二亡。 
  '疏'“成汤”至“徂后”○正义曰:成汤既没,其岁即太甲元年。伊尹以太甲承汤之后,恐其不能纂修祖业,作书以戒之。史叙其事,作《伊训》、《肆命》、《徂后》三篇。○传“太甲”至“元年”○正义曰:“太甲,太丁子”,《世本》文也。此序以“太甲元年”继“汤没”之下,明是太丁未立而卒,太甲以孙继祖,故汤没而太甲代立,即以其年称为元年也。周法以逾年即位,知此即以其年称元年者,此经云“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二者皆云“十有二月”,若是逾年即位,二者皆当以正月行事,何以用十二月也?明此经“十二月”是汤崩之逾月,《太甲》中篇“三祀十有二月”是服阕之逾月,以此知汤崩之年,太甲即称元年也。舜禹以受帝终事,自取岁首,遭丧嗣位,经无其文,夏后之世或亦不逾年也。顾氏云:“殷家犹质,逾月即改元年,以明世异,不待正月以为首也。”商谓年为祀,序称“年”者,序以周世言之故也。据此经序及《太甲》之篇,太甲必继汤后,而《殷本纪》云:“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於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三年崩,别立外丙之弟仲壬。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与经不同,彼必妄也。刘歆、班固不见古文,谬从《史记》。皇甫谧既得此经,作《帝王世纪》,乃述马迁之语,是其疏也。顾氏亦云:“止可依经诰大典,不可用传记小说。”
 
  伊训作训以教道太甲。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此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祀,年也。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尹祠音辞,祭也。 
  '疏'“惟元祀”○正义曰:“伊尹祠于先王”,谓祭汤也。“奉嗣王祗见厥祖”,谓见汤也。故传解“祠先王”为“奠殡而告”,“见厥祖”为“居位主丧”,“群后咸在”为“在位次”,皆述在丧之事,是言“祠”是奠也。祠丧于殡,敛、祭皆名为奠,虞祔卒哭始名为祭。知“祠”非宗庙者,“元祀”即是初丧之时,未得祠庙,且汤之父祖不追为王,所言“先王”惟有汤耳,故知“祠”实是奠,非祠宗庙也。祠之与奠有大小耳,祠则有主有尸,其礼大;奠则奠器而已,其礼小。奠、祠俱是享神,故可以“祠”言奠,亦由於时犹质,未有节文,周时则祠、奠有异,故传解“祠”为奠耳。○传“此汤”至“而告”○正义曰:《太甲》中篇云:“三祀十有二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则是除丧即吉,明十二月服终。《礼记》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知此年十一月汤崩,此祠先王是“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也。此“奠殡而告”,亦如周康王受顾命尸於天子。春秋之世既有奠殡即位、逾年即位,此逾月即位当奠殡即位也。此言“伊尹祠于先王”,是特设祀也,“嗣王祗见厥祖”是始见祖也。特设祀礼而王始见祖,明是初即王位,告殡为丧主也。
 
  奉嗣王祗见厥祖,居位主丧。○见,贤遍反。侯甸群后咸在,在位次。○甸,徒遍反。百官緫己以听冢宰。伊尹制百官,以三公摄冢宰。○緫音揔。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训于王。汤有功烈之祖,故称焉。 
  '疏'传“汤有”至“称焉”○正义曰:“汤有功烈之祖”,《毛诗》传文也。“烈”训业也,汤有定天下之功业,为商家一代之大祖,故以“烈祖”称焉。
 
  曰:“呜呼!古有夏先后,方懋厥德,罔有天灾。先君谓禹以下、少康以上贤王。言能以德禳灾。○少,诗照反。上,时掌反。禳,如羊反。 
  '疏'传“先君”至“禳灾”○正义曰:有夏先君,总指桀之上世,有德之王皆是也。传举圣贤者言“禹已下、少康已上”,惟当禹与启及少康耳。《鲁语》云:“杼能师禹者也。”杼少康之子,传盖以其德衰薄,故断自少康已上耳。由勉行其德,故无有天灾。言能以德禳灾也。
 
  山川鬼神,亦莫不宁,莫,无也。言皆安之。暨鸟兽鱼鳖咸若。虽微物皆顺之,明其馀无不顺。○暨,其器反。鳖,必灭反。 
  '疏'“山川”至“咸若”○正义曰:“山川鬼神”,谓山川之鬼神也。“亦莫不宁”者,谓鬼神安人君之政。政善则神安之,神安之则降福人君,无妖孽也。“鸟兽鱼鳖咸若”者,谓人君顺禽鱼,君政善而顺彼性,取之有时,不夭杀也。鸟兽在陆,鱼鳖在水,水陆所生微细之物,人君为政皆顺之,明其馀无不顺也。
 
  于其子孙弗率,皇天降灾,假手于我有命,言桀不循其祖道,故天下祸灾,借手於我有命商王诛讨之。造攻自鸣条,朕哉自亳。造、哉,皆始也。始攻桀伐无道,由我始修德于亳。○亳,旁各反,徐扶各反。 
  '疏'“于其”至“自亳”○正义曰:“于其子孙”,於有夏先君之子孙,谓桀也。“不循其祖之道,天下祸灾”,谓灭其国而诛其身也。天不能自诛於桀,故借手于我有命之人,谓成汤也。言汤有天命,将为天子,就汤借手使诛桀也。既受天命诛桀,始攻从鸣条之地而败之。天所以命我者,由汤始自修德於亳故也。
 
  惟我商王,布昭圣武,代虐以宽,兆民允怀。言汤布明武德,以宽政代桀虐政,兆民以此皆信怀我商王之德。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言善恶之由无不在初,欲其慎始。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家邦,终于四海。言立爱敬之道,始於亲长,则家国并化,终洽四海。○长,丁丈反。 
  '疏'“立爱”至“四海”○正义曰:王者之驭天下,抚兆人,惟爱敬二事而已。《孝经·天子之章》盛论爱敬之事,言天子当用爱敬以接物也。行之所立,自近为始。立爱惟亲,先爱其亲,推之以及疏。立敬惟长,先敬其长,推之以及幼。即《孝经》所云“爱亲者不敢恶於人,敬亲者不敢慢於人”。是推亲以及物,始则行於家国,终乃治於四海,即《孝经》所云“德教加於百姓,刑於四海”是也。所异者《孝经》论爱敬并始於亲,令缘亲以及疏,此分敬属长,言从长以及幼耳。
 
  呜呼!先王肇修人纪,从谏弗咈,先民时若。言汤始修为人纲纪,有过则改,从谏如流,必先民之言是顺。○咈,扶弗反。 
  '疏'“先民时若”○正义曰:贾逵注《周语》云:“先民,古贤人也。”《鲁语》云“古曰在昔,昔曰先民”,然则先民在古昔之前,远言之也。远古贤人亦是民内之一人,故以“民”言之。先民之言於是顺从,言其动皆法古贤也。
 
  居上克明,言理恕。 
  '疏'“居上克明”○正义曰:见下之谓“明”,言其以理恕物,照察下情,是能明也。
 
  为下克忠,事上竭诚。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使人必器之。常如不及,恐有过。 
  '疏'“检身若不及”○正义曰:“检”谓自摄敛也,检敕其身,常如不及,不自大以卑人,不恃长以陵物也。
 
  以至于有万邦,兹惟艰哉!言汤操心常危惧,动而无过,以至为天子,此自立之难。○操,七曹反,又七报反。 
  敷求哲人,俾辅于尔后嗣,布求贤智,使师辅於尔嗣王。言仁及后世。○哲,本又作喆。俾,必尔反。制官刑,儆于有位。言汤制治官刑法,以儆戒百官。○儆,居领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常舞则荒淫。乐酒曰酣,酣歌则废德。事鬼神曰巫。言无政。○酣,户甘反。巫音无。乐音洛。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殉,求也。昧求财货美色,常游戏畋猎,是淫过之风俗。○殉,辞俊反,徐辞荀反。畋音田。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狎侮圣人之言而不行,拒逆忠直之规而不纳,耆年有德疏远之,童稚顽嚚亲比之,是荒乱之风俗。○远,于万反,注同。耆,巨夷反。比,毗志反,徐扶至反。稚,直利反。嚚,鱼巾反。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有一过则德义废,失位亡家之道。○愆,去乾反。丧如字,又息浪。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诸侯犯此,国亡之道。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邦君卿士则以争臣自匡正。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頟,以墨。蒙士,例谓下士,士以争友仆隶自匡正。○争,谏争之争。凿,在洛反。頟,鱼白反。,乃结反。未,郎计反。 
  '疏'“曰敢有”至“蒙士”○正义曰:此皆汤所制治官之刑,以儆戒百官之言也。“三风十愆”,谓巫风二,舞也,歌也;淫风四,货也,色也,游也,畋也;与乱风四为十愆也。舞及游、畋,得有时为之,而不可常然,故三事特言“恒”也。歌则可矣,不可乐酒而歌,故以“酣”配之。巫以歌舞事神,故歌舞为巫觋之风俗也。货色人所贪欲,宜其以义自节,而不可专心殉求,故言“殉於货色”。心殉货色,常为游畋,是谓淫过之风俗也。侮慢圣人之言,拒逆忠直之谏,疏远耆年有德,亲比顽愚幼童,爱恶憎善,国必荒乱,故为“荒乱之风俗”也。此“三风十愆”,虽恶有大小,但有一於身,皆丧国亡家,故各从其类,相配为风俗。“臣下不匡,其刑墨”,言臣无贵贱,皆当匡正君也。“具训于蒙士”者,谓汤制官刑,非直教训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谏,亦备具教训下士,使受谏也。○传“常舞”至“无政”○正义曰:酣歌常舞并为耽乐无度,荒淫废德,俱是败乱政事,其为愆过不甚异也。恒舞酣歌乃为愆耳,若不恒舞、不酣歌非为过也。“乐酒曰酣”,言耽酒以自乐也。《说文》亦云:“酣,乐酒也。”《楚语》云:“民之精爽不携贰者,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又《周礼》有男巫女巫之官,皆掌接神,故“事鬼神曰巫”也。废弃德义,专为歌舞,似巫事鬼神然,言其无政也。○传“殉求”至“风俗”○正义曰:“殉”者心循其事,是贪求之意,故为求也。志在得之,不顾礼义,“昧求”谓贪昧以求之。《无逸》云“于游、于畋”,是“游”与“畋”别,故为游戏与畋猎为之无度,是淫过之风俗也。○传“狎侮”至“风俗”○正义曰:“侮”谓轻慢,“狎”谓惯忽,故传以“狎”配“侮”而言之。《旅獒》云“德盛不狎侮”,是“狎”、“侮”意相类也。○传“邦君”至“匡正”○正义曰:言十愆有一,则亡国丧家,邦君卿士虑其丧亡之故,则宜以争臣自匡正。犯颜而谏,臣之所难,故设不谏之刑以励臣下,故言“臣不正君,则服墨刑”。墨刑,五刑之轻者。谓“凿其頟,以墨”,《司刑》所谓“墨罪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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