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场学-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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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指摘。因此,主人宾客的关系即使像水乳般融洽,也必定要藏匿身影,避开嫌
疑,不要使风吹帐开,使别人知道产生嫌隙的踪迹。这就是有道德的人自我尊重、
爱护别人的方法。
总的说来,主人信任一分,慕客就勇往一分,可以任劳,可以任怨。如果稍有
怀疑其忠诚,那就退缩收敛,不必希望建立功业,立身于没有过失罢了。
来往公文和案件文稿,原本属于平常浅易的事情。但是,有的地方疑难棘手,
颇费斟酌考虑;又有危险而不足惧怕,平易而不能够忽略的地方,关键在于留心细
看,反覆练习,时间长了就自然知道如何处置。人们仅仅认为平常稿纸,内容不外
行查转复,一点都不困难,而不知经办人独居深思、惨淡经营,并不是平易轻松的
事情。
驳议、奏议一类的札子,都须论断。事件原本就有一定的道理,最重要的在于
识时务,再根据主人的地位和性情,设身处地加以考虑,据此加以论断,没有不妥
当的。
书馆、幕馆,比较而言有丰厚、贫啬的区别。但读书可以进取,如果入幕登记
文书,受人雇佣值班,催收田赋,多年客游他乡,自己的居所已经荒芜了。或者无
人供养二老,或者中年还没有儿子,或者有子而未尽教育之责,这也是得失各半。
我外出作幕宾三十余年,身心岁月,都非自己所有,现将作归田耕植的打算,如有
询问世途的人,附带以这番话告诉他们。
如何查明盗案
盗窃案件,应当隔离审讯,仔细查究,紧要的地方,必须逐层清理标明。如:
人数、姓名、住址、何年、月、日;谁出的主意,谁参予谋划;有没有牵线搭桥
的,有没有窝主;如何纠集的,在什么地方集合,携带什么器械,集合作案的时
间;怎样开始行动的,谁入室盗窃,谁在外接送赃物,有没有捆绑、拷打逼问、劫
持主人的情况;在什么地方销赃,是什么赃物;在什么地方分赃,分得的赃物现在
何处;同案犯居住什么地方;如何被抓获的;有没有私刑考问、偷盗强抢的犯罪行
为,牵涉他案的人,以及妻子、父兄等人,其知情、分赃的情况。一个人这样招
供,所有案犯及涉及者都这样招供,才是一线贯通,使看案卷的人一目了然。
盗窃案件的情节,盗犯的姓名,第一次呈报的时候就要安排妥当,以此作为次
序。复审把供,就依照这个层次一个个叙述。只是加上洁问的话语,情节比较详尽
罢了。不可以颠倒次序,以至于难以查对。叙述供词的时候,恐怕发生前后不一致
和遗漏的情况,则将各个犯人的姓名摘出,在第一要犯或最重要证人的口供内,先
将此案各个情节叙述清楚。其他的人都依照这个情节顺序来叙述,只不过把各人情
事不同的地方加以增添改换,自然就整齐划一了。而其中的年、月、日,要准确。
罪犯“到案”,“续获”,各官“承审”、“接审”,以及“报病”等项目,都要
填写清楚。更有都察院批示“不驳”而知府、知州“拈出”的案件,于叙供时另作
一番回答,以便上司“转详”时删除。没有破获的盗窃案子,罪犯人数不确,不可
以多报。常常有被盗的主人,并没确切看清罪犯,随口混报多人。稍微不仔细谨
慎,根据原告口供转报,交来抓获罪犯,详细审讯落实,与此相矛盾,又大费笔墨
加以辩解,不如初报措词含混为是。
被窃财物,价值在四十两银子以下而又没有抓获罪犯的,按照惯例分季度汇总
上报。其实际盗窃财物达五十两以上的,给予刑事处罚,不及五十两的,处以杖
责。似应以五十两以下按季度汇总上报为是。
被盗的人有假列被盗财物和指控旧时盗贼的弊病。那些假列被盗财物的人,因
为痛恨被盗窃,想抓获罪犯后加重惩治他的罪行。而官署中的师爷、文书等却有低
估、减轻被盗财物的弊病,因为他们害怕上司,而且打算抓获罪犯后赃物少容易结
案,替凶恶的罪犯开脱。那些指控旧贼的人,急着破案,在昔日的罪犯中寻找踪
迹,也必须提审讯问,弄清虚实,打消他们的怀疑。或者追得真贼,才可以定为真
正的罪犯。如系诬告的,立刻释放,不要使追捕的差役趁机拘留、敲诈罪犯,滋生
事端。
缉拿盗贼的方法
捉拿盗贼,不可以有固定的偏见。旧有的说法,都认为夜间的盗贼来去不超过
二十里,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殊不知强悍的罪犯,一时路过,便能顿
生盗心,突然作案。如果没有查获真正的赃物,宁肯作为悬案,切不可顾虑到自己
政绩的考核,一时轻信,而犯下有失体察、诬陷贤良的过错。如若平日访察,不可
不保密。有这样一类人:游手好闲,毫无生活来源而穿着华丽、饮食丰盛;或者整
日聚众豪饮;或者白天酣然大睡,这些人必然不是善良的人。他们的举动很难逃脱
邻居的耳目,只是邻居们害怕招来怨恨,或者得了人家的好处,沉默不语罢了。又
有一些乞丐,年轻力壮,精力强盛,三个五个成群结伙,擅长盗掘坟墓、对于这些
人,都不可不明察看清、心中有数。
盗贼诬告善良的人,出于本犯心怀仇隙、伺机报复的还很少;出于贪鄙的差役
拣选段富而加以指使的,实际上很多。一经到案,必须察言观色,追查出真赃实
据,才可以定案。不可以轻率地施刑审问,以致造成冤枉、逼迫的情形。如果查出
诬告善良的确实情况,务必加重惩罚他的罪行,并追究主使人的刑事责任,使他不
敢再次妄供。
捕役抓获盗贼,把他看作是奇货,教其如何口供,设法挽救,乱招同案犯,随
便指控收买赃物的人和窝藏赃物的人。对此必须反复审讯、调查落实,释放无辜的
人,并在初次禀报的文稿内将他们删除掉。如果不明确判断,模棱两可,等待覆
审,那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了。
真正的同案犯、窝主,一经发出拘捕令,捕役就立即带领多人捉拿、拷打,搬
走抢窃财物,填饱他们贪婪的欲望,然后才将罪犯解送官府。真赃失踪,就在这个
时候。
道路和村庄发生的盗窃案,包括通缉在内,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是三年零四个
月。首犯、窝主、眼线、同伙等,都有充足时间设法擒获。即使是超过期限而未抓
获,以致遭到官吏的弹劾,也是属于工作中的错误,还可以指望得到提升重用。绝
对不可以妄想侥幸过关,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一经被盗人告发,或者是
上司查访出来,或者是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应当予以革职,不
仅仅是降职调动,后悔就来不及了。
办理盗案的一般原则
查究参议、通告缉拿的文件内,叙述明白失盗日期,并附上被盗人初次禀报的
口供。已经抓获作案者的,要叙述清楚同案犯的数目。不以被盗人所报人数为依
据,必须以刚抓获的盗贼招供的为确切数目。
盗贼的情形不一样,拟定参报、通缉,最好应当详细谨慎。如果是拒捕械斗而
后抢夺赃物的,就称作“临时行强”。或者是抢夺赃物而后拒捕殴打的,则称作
“窃盗拒捕”。拒捕之中,又分为“临时”、“追逐”。“临时”是没有离开行盗
的地方,“追逐”则已经离开。追逐之中又分:“护赃”、“求脱”。“护赃”则
贪图财物而格斗拒捕,与“临时”没有差别。“求脱”则尚且知道畏惧,不算是恃
强凶狠之辈。又有赃物被其他贼人带走,没有赃物可取,这样的拒捕,细究起来也
是“求脱”。移动一步就变换一种形状,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
办理盗窃案件,以迅速为最重要。抓获罪犯不迅速,罪犯必定远走高飞。抓获
搜查赃物不迅速,赃物必定会被挥霍耗费。审讯定案不迅速,犯人则畏罪而想逃
跑,或者长期囚禁以致于死亡。因此,不惜悬赏重金,收买线索,增加盘费,或者
利用盗贼来擒获盗贼,那么抓获罪犯就迅速了。派专人搜查收缴赃物,或者签发内
部传票令地保搜查缴获。那些不了解情况而寄放赃物、误买贼货的人,只是命令他
们上缴原赃,免去他们吃官司的麻烦,那么缴获赃物就迅速了。把供的情况已经查
证落实,赃物已经搜获的,就迅速审理定案。虽然同案犯并未全部缉拿归案,不妨
另案处理,不要命名案子生出技节,辗转往复,造成拖累。况且,没有到规定期限
就先行破获结案,详叙上报,即使受到上司的训诫驳问,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
审定,不致迟误。不仅仅是盗窃案,所有的案件都应当迅速办理。
破案必须具备真赃。贪污的捕役,常常报出一两件小赃物,其中的金银珠宝、
首饰玉器等贵重物品,早已瓜分掉了。被盗人因为失物没有着落,不肯就此罢休。
上司因为赃物有限,认为不足凭信。这就必须秘密查访捕役人等,有没有削减截留
赃物的情况,不使他们从中侵吞。这样一来,赃物没有散失隐瞒,案件就容易审理
结案了。
案件已经审定,应立即将现有的赃物当堂示众招领。如果想等追缴全部赃物后
才认领,恐怕拖延搁置,遥遥无期。被盗人的财物,一旦丢失,就不能重新获得。
又有经过承办官吏和掌管财库的官吏来查证发放赃物的,因而敲诈勒索,侵吞隐
瞒,必然滋生出许多弊端。
已被典当的赃物,按照规定应当追查取出,供失主认领,其所当本金在犯人名
下追回。只有江南地区盗窃的赃物,只令失主前往认领、画押。如果无法确认,由
失主赎取,浙江一带均遵照规定办理。近来,各县竟然有捕役带领失主一同认领的
事情发生,即使签票差役,也呼应不灵。这是承办官吏和差役从中舞弊,造成盗贼
虽然归案,赃物却无法追认。这就需要在审讯时,留意观察查访,遵照规定的条例
办事。
如何勘查杀伤人案
斗殴被伤,按规定禁止抬人到官署验伤。查验伤的轻重,或者派专人代验,或
者单独骑马亲自前往验看。伤者包扎不合的地方,不可揭动,以防止进民感染。如
系多人殴打致伤,必须问明什么地方是什么人打伤的,什么地方是什么东西打伤
的,使其具结审辨无辜被伤,存案备查。另方面,让他医治。如果伤势颇重,则将
首凶加械关押,责令他的亲属代为调理伤者。同时,必须禁止被打伤人的家属,借
机敲诈勒索,滋生事端。
杀人案件初次禀报,事情发生很突然,其清理、内容还比较真实。稍微迟延,
就会出现挑拨教唆、粉饰捏造的情况。天气炎热,体变质,逐渐难以勘查推断。因
此,必须随到随验。尤其重要的是应在当场定案:尸伤一共有几处?参与斗殴的一
共有多少人?谁的情节轻、谁的情节重?谁先动手、谁后动手?某人致伤某处?追
查出凶器,与伤痕相比较,逐一相符,然后案子才不会辗转游移。
官署中负责验死伤的吏役,大多不熟习检验。常常有无名尸首,伤痕累累,以
伤痕深入的伤为枪伤,伤痕齐截的作为刀伤,伤痕紫赤青肿的又作为拳伤、棍伤,
信口乱报。如果不亲自查看验证,查问明白,随便填写随便上报,不但无法进行驳
斥查证,将来也很难缉拿凶犯了结案件。
案子没有真正的凶犯,或者捉拿归案的犯人不肯供认而又没有确凿证据的,固
然应当随后访查。然而,往往当场勘验尸体的时候,真正的凶手、确凿的证据混迹
于众多人群之中,偷偷进行窥伺,应观察他的举动、神色,用埋伏之计揭发其奸,
垂手可得。
尸伤的检验,本来就不在于体制规矩的壮观。从来都是人命案件报来,随即签
票勘验。差役一拿到传票,立即押解责令乡官、地保,在凶犯家中敲诈勒索财物。
搭棚持彩,供应差役等人的酒食,花钱疏通负责验尸的吏役,借房子以供使用,乡
官地保又从中谋取利益,这样一来,主管官吏还未勘验而穷苦百姓早已破产。等到
主管官吏到来,整理衣襟端端正正地坐着,点燃薰香,香气馥郁,任凭验尸的吏役
大致报告结果,这样做的弊病是很多的啊!所以签票以后,差役只准把犯人聚集起
来等候审问,主管官员按照规定轻骑减从,带领书吏、验尸吏役各一人,跟班差役
二人。路途遥远,就供应饭食,随时留意察看有否勒索现象。等到验尸的时候,不
避污秽恶臭,亲自检验观察,辨别伤痕,这样做大约就不会有蒙蔽的情况。
中风突然死亡,手足爪甲都是青的。真心痛而残废者,四肢都是青的。凡是没
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