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之一-第6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建立会计账册会有增加成本费用和需要具备必要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但同建立会计账册能为加强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利益相比,还是值得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分单位大小、业务多少,都要按统一的规格、档次去建立会计账册。正如建立会计账册的需求也来自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样,会计账册具体如何建立,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3.依法建账方面现存的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账册,已如前述。但《规范》第三十六条就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还是因为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目前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相当的程度上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法律法规上的有关要求在有的单位得不到应有的贯彻执行。表现在,有的单位根本没有账,好一点的还保存原始单据,形成所谓的“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有账而账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账外有账,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视需要在两本账之间分流,还有的单位公然做假账。相对来说,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已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会计工作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要进行重点整顿的五个问题中,第一个就是“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6月19日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该《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办法》还要求,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实践中试行建账监管制度,对加强依法建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做法是,各单位设置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以经过确认的账簿为检查依据,非经确认的账簿不足为据,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建账监管制度的实施予以监督。这对解决有些单位设多套账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
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
4.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
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
5.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
收入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支出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费用的涵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成本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体现着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度量,是计算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人为压低或拔高)、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是亏损。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交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一般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而异,呈典型的利益驱动倾向,其共同特点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其他会计事项
其他会计事项是指在上述六项会计核算内容中未能包括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单位在有这类事项时,应当按照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对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规范》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和扩充,也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在当前,强调这些基本规范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直接与这些基本规范相悖。同时,这些基本规范是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必要前提,是否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质量影响极大。
1.会计核算依据和处理方法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要求。
(1)真实性与客观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来进行会计核算,本来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整个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还不如没有会计核算。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或假账“真”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不少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面临比较艰难的处境时,仍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基本得到了保证。
(2)合法性要求。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是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涵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入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
(3)一致性要求。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其会计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