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之一-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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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审计计划。
①企业要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其中要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②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计划,从中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作为实施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依据,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
(3)审计实施。财务报告的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两个方面的工作关系,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实施审计的重要保证。
①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A.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B.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随时介绍有关情况,及时解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问题。
C.按照约定条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②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中的要求。
A.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B.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
C.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必要时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D.对审计工作认真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E.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F.对发现的被审单位会计账目和财务报告中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方面的错误,提出改正意见和调整说明。
G.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会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财务报告中的有关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等问题,要向委托人明确提出。
H.认真研究并整理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时出据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基本类型有四种:
①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依照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要遗漏;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可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财务报告的最好评价,表明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是真实、公允、合理的,是可以信赖的。
②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发表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A.被审计单位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财务报告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被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B.由于财务报告中个别项目失实,影响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恰当反映,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C.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财务报告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又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D.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注册会计师无法适当地预计其对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
E.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施某些必要的审计程序,难以证实个别重要项目的真实情况。
保留意见只是针对财务报告审计中的某些具有较大影响的问题。除保留意见列示的问题外,对其他没有问题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报告中仍然发表为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地提出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的问题,以及一些不能预计确认的未定事项。由于这些问题和事项的存在,会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注册会计师作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引起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充分关注。
③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A.被审计单位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会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B.被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严重歪曲了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被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C.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或财务报告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且不符合财会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
D.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已知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到财务报告重要项目的真实反映。
④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对应当审计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计工作,或者强迫注册会计师作出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无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拒绝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表示意见。
第七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规范》第四章在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权的基础上,提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更好地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同时,对国家监督、社会监督问题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一、会计监督的意义
1.市场经济要求强化会计监督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搞违法活动,是任何一个成熟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允许的。会计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单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应当“遵循利益至上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中心”,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职能可以弱化,甚至放弃。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是与《会计法》、《规范》的要求相违背的。各单位追求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应当的,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必须置于合法这一大前提之下。合法的经济活动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及社会效益和谐统一的前提。法制的制定正是从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又保护各单位经济利益出发的;相反,违法的经济活动如偷税、漏税等,虽然从眼前看来,单位可以得到一些“利益”,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则将造成损失。而且,这些违法活动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单位的经济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可以说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会计人员不仅作为普通公民,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会计人员作为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应当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在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维护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着保证单位经济活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也是会计人员从其专业角度为单位领导人把好这一“关口”、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客观要求。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不仅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对单位领导人负责。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但不能削弱会计监督,而且要加强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在内的多种形式的会计监督。
2.会计监督必须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
财政经济法律、法规是进行经济工作的规范,是经济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会计监督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会计人员在实行会计监督过程中,有责任也有义务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本单位和国家、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合法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必须予以维护。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的界限,必须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恰当的处理。当然,对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计划、预算等,会计人员有责任通过监督和控制,协助单位领导检查执行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提出改进意见,保证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但是,任何不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指令”都不能成为会计监督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片面理解厂长经理负责制,认为领导说怎么办自己就怎么办;有些单位领导人认为自己对单位的一切工作负责,会计监督也是“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办”,等等。这些认识在当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是导致会计监督普遍弱化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在广泛宣传《会计法》和《规范》关于会计监督规定的同时,对不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干扰、阻挠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扭转会计监督弱化的不正常现象。
3.单位领导人要保障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
单位领导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负有责任。《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要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监督工作能否按规定进行。只要会计监督真正起到把关守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地制止和纠正。也就是说,只要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责完全到位,单位领导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就能得到很好的履行。从这一意义上讲,单位领导人与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问题上的目标是一致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完全是对单位领导人负责,避免单位领导人因不了解会计法规制度而触犯法律。因此,加强会计监督,对于履行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地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挠。在现实工作中,有许多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人员对领导批办的财务收支进行抵制是“与自己过不去”、“不支持领导工作”,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对在监督中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工作,不是说单位领导人可以横加干预、阻挠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是这样,单位领导人不是履行《会计法》、《规范》赋予其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责,而是在践踏法律赋予的职责,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4.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会计监督是《会计法》和《规范》赋予会计人员的重要责任,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多样,会计监督变得异常艰巨。会计人员要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一方面要认真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以便准确地判断出各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界限,不断提高会计监督水平;另一方面,要转变会计监督观念和改进工作方法。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包括一些会计人员在内的很多人把会计监督单纯理解为“照章办事”,认为会计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别人的错”,造成许多人一提起会计监督就“反感”。这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会计监督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等职能,但更重要的是一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