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之一-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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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称会计假设,它是人们对那些未经确切认识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事物和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这一基本前提包含着如下四个方面的意思:
(1)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企业)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是因为会计计量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以这个特定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为界限的,收入和费用也是以该特定企业为界限,按实现和配比原则来确认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那就必须将某一特定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独立地、完整地反映某一特定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并根据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做出正确的决策。
(2)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所以不仅要把各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划分清楚,而且还应把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企业所有者及企业职工个人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例如,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个人时,由于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这就需要把所有者的个人的消费与企业的开支分开,由此确定由企业会计入账的内容,并及时清算企业与企业主(所有者)之间的往来,否则就无法计量企业的支出和利润,也无法进行经济效益的比较、分析。再如,企业按规定提取一笔职工福利费,这表明企业增加了一笔债务,而企业在发生职工福利支出时,就不再看作是企业的费用,而应视为企业债务的偿付。
(3)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与作为法人的企业是有区别的。法人是指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实体,它强调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而会计主体则是按照正确处理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关系的要求而设立的。尽管所有经营法人都是会计主体,但有些会计主体就不一定是法人,比如一些企业集团下属很多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也都是法人,但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为全面计量和反映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就必须将所有子公司连同母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便全面反映和评价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会计为之服务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是作为整体存在的。在我国企业中广泛推行了内部银行,采用了厂内车间或班组的内部经济核算,这对于明确企业内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很有意义。但是,厂内车间或班组只能是企业内部的核算单位,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这是因为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联系,它们不能作为独立的、整体的经济实体,无法完全划分其各自的经济业务,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核算。因此,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并不完全具备会计主体的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完全可能不是企业,例如,是某个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甚至可能是某个地区、整个国民经济。这样,《企业会计准则》就未必适用,需要采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从而构成非盈利单位会计和社会会计。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不会面临破产、清算,企业将会按既定目标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而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期清偿。为此,《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持续经营作为会计核算前提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假定企业是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企业的资产价值将以历史成本计价,而不是采取现行市价或其他计价标准。例如,当会计人员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其厂房、建筑物以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都是按历史成本入账的,而不是按企业如果解散时的清算价值入账。因为企业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以求获得经济效益,而不是为了转让或者出售。因此,在日常核算中,人们对资产的变现价值并不过份关注,正常的会计核算中是不考虑变现价值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
(2)持续经营这一基本前提为采用权责发生制奠定了基础。正是由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才能以是否取得收款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责任作为收入或费用的标志,而不是以是否收到或支付货币资金为依据。
(3)由于企业持续经营前提的存在,才产生企业资本保全问题。试想一个企业不能保持其资产完整,它想连续不断地经营下去那是不可能的。因此,企业在一个经营周期结束以后,首要的任务就是以获得的收入弥补已发生的耗费,在此基础上的余额才能作为新创造的价值(利润)在投资者中间进行分配,从而产生了会计核算中正确区分资本与收益的必要。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一个企业已无法履行它所承担的义务,正常的经营活动亦无法持续下去,那么,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所规定的各种会计方法和程序也就不再适用,而不得不改用其它方法。即以法律(如破产法)、法规为依据,根据清算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清算时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关系,并着眼于变现能力与偿债能力,提供有助于正确处理各方权益关系的信息。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即人为地把持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划分为一个个首尾相接、等间距的会计期间,分期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反映和控制,确定每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确定每个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进行账目结算和编制会计报表。为此,《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分期前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分期是正确计算期间损益的基础。收入的实现是针对特定会计期间而言的,费用的确认也是与特定期间的收入相配合的。如果会计所报告的企业经营活动仅仅是一个一次性的行为,那么一切收入和费用都在一个经营期间结束。如果会计计量和报告的是一个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的某一个片断,就不能指望将一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收益一次计入当期产品,而必须按会计期间,在各生产周期内进行分配。
(2)会计分期前提强化了会计信息的预计性质。由于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分为各个相等的期间,需要对某些收入与费用在本期和将来各期之间进行分配,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销售成本结转以及有关收入的预计与递延等,都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以往的经验采用判断的方法进行处理,这就强化了会计信息的预计性质。
(3)会计分期前提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例如,可比与一致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特征,不仅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够比较,而且还要求不同期间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序或会计政策、原则应建立在一致或可比的基础上,以保证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数据的有用性。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倘若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内改变会计处理的方法,将造成企业资产计价与收益确定的不同结果,无法比较各期实际经营情况。因此,会计分期前提还是建立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的基础。另外,在某一具体期间内,企业往往有许多经济交易尚未形成或最后实现其结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估计方法。会计估计难免会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因而在涉及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时,就要恰当地考虑“谨慎性”原则,以抵销或至少缩小未来期间内可能产生的损失,确保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达到真实。
(4)按照会计分期前提,会计必须对作为其对象的价值运动过程进行一定的分割,而将价值运动分为三类,一是已经完成的历史价值运动;二是正在进行的价值运动;三是将要发生的价值运动。从持续经营的角度看,企业的价值运动都可按未来、现时、历史这三种价值运动转化,从而形成了事前的预测决策会计、事中的责任控制会计和事后的对外报告会计。而就某一特定会计期间而言,则首先要通过预测、决策、预算等方法来规划未来的价值运动;然后将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数进行对比,揭示差异,及时调整预算和矫正行为,以实施过程控制;当某个会计期间结束以后,尚须计量和确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以作为财务分配和财务分析的依据。
会计分期通常为一年,可以是日历年度,也可以是财政年度,甚至是营业年度(通常是用业务量最低的时刻作为两个会计期间的交接点)。随着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信息依赖性的增加,会计期间单位有进一步划细划小的趋势,如季、月、旬、星期等等。为了保证各期间的可比性,国外有的企业还试行会计季度(每个季度13个星期)或会计月等单位,以弥补日历月、季之间不相等的缺陷。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我国“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也就是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一日至该季度的最后一天为一个会计季度,每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为一个会计月份。企业应当按年、按季和按月分期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亦包含了币值不变。我们要想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显然无法采用各种实物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而只能采用货币(严格地说,应该是观念上的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这是因为:
(1)货币是衡量其他一切有价物价值的共同尺度;
(2)货币是交换的媒价物;
(3)货币是价值的贮藏物;
(4)货币是债权、债务的结算手段;
(5)唯有货币可以进入复式簿记系统。
在确定了货币计量后,还应明确企业记账本位币。为此《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境内企业,一般均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日常经营活动中以外汇收支为主的企业,为便于企业对外开展业务,以适应企业的特点并简化核算手续,也可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境外企业,由于其日常经营业务自然以外币为主,其会计核算是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当这些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应当指出的是,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还有一个附带的前提,即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不变。也就是说,货币购买力的波动不予考虑。按照世界各国的会计惯例,当货币本身的价值波动不大,或前后波动能抵销时,会计核算中可以不考虑这些波动,仍然认为币值是稳定的,但在发生恶化通货膨胀时,(如年通货膨胀率达26%,或三年的通货膨胀率达100%),就需采用特殊的会计准则(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来加以处理。
二、会计核算的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是从事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时所依据的一般规则和准绳。
(一)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真实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可靠性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