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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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法律的力量并不意味着必须用它们组成探讨妇女生活的研究框架。我在本书采用两个策略再现更真实的妇女经历。第一,焦点集中于婚姻而不是家庭。通过把婚姻作为中心问题,可以更多地从女性视角看家庭生活。婚姻意味着许许多多事: 它是一系列仪式;它是一套对人和物品有决定权的法律系统;它是与其他家庭建立姻亲纽带的途径;它是一系列特定的社会性别角色,饱含着男女双方怎样对待对方的预期值;一个性的同盟;为人父母、把个人变成家庭成员的基础。婚姻表现为各种公认的形式: 标准的住在男方祖祖辈辈居住地的初婚;任何一方都可能是再婚的婚姻;到女方家庭做这家的女婿或某一位寡居的女人的赘婿、接脚夫的婚姻;作为准婚姻的纳妾。男人在家庭的经历以持续为特征,女人的则会中断。多数男子与出生的家庭之间的纽带是连续的。女人最好的情况是仅有一次移居即结婚时的移居,差一点儿的,女人可能被当作婢女或妾卖掉,或被转卖;她可能被休掉;也可能在成为寡妇时被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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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二个策略是把婚姻视为包含一系列部分矛盾、常含糊不清的多种观念和形象的文化框架。要搞清这些观念和形象必须摒弃通常的思考方式。用现代观点(包括当代中国的)看,个人幸福和社会秩序的最好基础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的夫妻间强有力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追求爱情的个人并不都成功,但是我们倾向于推测,人在寻找爱人时若得到相当大的自由,人类的全部幸福就会最大限度地实现。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秩序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纽带为中心。女子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处于弱势,9女儿离家出嫁以后它被削弱了。然而她们的儿子一直住在家里,因此母亲会在生命结束时发现自己活了两次——与丈夫,与儿子。因而,强调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纽带使妇女有充分的机会创造满意的为母生活。
但是,一般来说,强调作母亲的价值和父母与孩子的联系并不能使中国女人的生活比我们自己的少一些矛盾。社会性别、性倾向和亲属关系,这些多少有点矛盾的概念也是塑造妇女生活的文化框架的一部分。宋代史料充分记录了把彼此间的联系归结为命运的力量的夫妻,向亲戚诉求财产的寡妇,劝说丈夫把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招女婿的妻子,还不说那些毁坏家庭内部关系的情欲和妒嫉的奇闻逸事。现有史料代表的各种各样的观念和行为即便没组成一个和谐的系统,但也被广泛地意识到并无形中得到默认。多数人都懂得,无论法律和儒学怎样暗示,家庭都不是其成员享有一致的设想、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单位,相反,家庭更是老少、男女、妻妾的共生之处,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的地方,各成员追寻的利益经常不同,因而会发生冲突。
我不认为宋代社会与我们的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社会里很少有什么行为其意义是毫不含糊的: 父母督促孩子多吃一些,表达的意思不一定相同,衣服的样式并不能传递出决不模糊的性倾向的信息。人的行为当然不一定前后一致: 妻子此一时顺从丈夫彼一时却变了。这类前后不一致不一定与阶级、地区或社会性别差异有关;毕竟,单独的个人可以坚持矛盾的想法,体验复杂的情怀。多重层面、含糊不清、常常对立的观念的共存使生活显得混乱,但对身处其中的人不一定不好,因为它给人余地以便在生活里掌握、保留哪怕十分微小的机动、灵活和变通。当我们开始假定宋代妇女生活的世界像今天一样复杂、流动、谜一般地充满矛盾时,她们的生活就显得有趣、可信了。即便男人主要用主流意识形态的术语理解自己的生活,对于女人,我将论证,围绕着她们的矛盾的观念和含糊的形象的每一点都是关键的。
叙事史料
基于我在这本书打算做的许多事——考察变动中的社会的复杂性,揭示个人和结构两方面的情况,探询协调的可能性和传统的力量——我已经集聚了所有我可以找到的史料。10为了解法律,我求助于正史,官府文件汇编和《宋刑统》。我搜集婚礼仪式的细节,从对地方关卡的描写里找到女人被卖做婢女或妾的市场,从中医文献里发掘关于怀孕和生育的流行思想。为了发现塑造人的思想的形象和符号,我把诗句、婚书和婚约、举办婚礼时装点房屋的联句都当作史料。绘画被证明是了解社会性别差异的极好媒介。为熟悉表示亲属关系和家庭伦理的词汇,我利用劝诫书籍,最著名的是司马光(1019—1086)的《家范》和《居家杂仪》,袁采(约1140—约1195)的《袁氏世范》。由于这两位作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经常达到互补的效果,或证实了流行的做法,或指出哪些是文人士子不能苟同的。事实证明哲学著作也有用,当时最有影响的思想家程颐(1033—1107)和朱熹(1130—1200)比司马光或袁采更强调父系原则。
我使用的这些或严谨或散漫的文献的缺点是,它们多由其知识结构倾向于否定社会的多层面和变化的男人撰写。当他们将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诉诸笔端时只能记录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更有甚者,写作这种行为对他们说来意味着把秩序强加在对象、议题或有问题的事件上,简单化兼理性化。在中国,他们输入的秩序往往是拒绝变化的。于是关于家庭、婚姻、社会性别和相关论题,他们决定要说的集中在他们认为是最正确的事情上,而他们认为最正确的是与永恒的模式相符的事情: 他们假设,基本的人际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的关联,不受时间的影响而改变。结果,致力于阐释家庭组织原则的法律、礼仪和哲学典籍不仅没写出社会生活更混乱的一面,还否认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
由于将作者一般化遗漏太多,本书尽可能在特定环境里使用特定人物的叙事史料。叙事史料的长处可用一个故事证明,这个故事本书引用了两次,一次在妾的一章、另一次在离婚的那一章。故事由宋代最多产、最活跃的作家之一洪迈(1123—1202)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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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11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窶人。王復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復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缾罂之属列门首,若贩鬻者。故夫它日过门,犹以旧恩意与之语曰:“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妻叱逐之曰:“既已决绝,便如路人,安得预我家事?”自是不复相闻。女年及笄,以嫁方城田氏,时所蓄积已盈十万缗,田氏尽得之。王生但与倡处,既而客死于淮南。后数年,妻亦死。既殡,将改葬,女念其父之未归骨,遣人迎丧,欲与母合袝。各洗涤衣敛,共卧一榻上,守视者稍怠,则两骸已东西相背矣。以为偶然尔,泣而移置元处,少顷又如前。乃知夫妇之情,死生契阔,犹为怨偶如此。然竟同穴焉。
这个故事只不过是数千种保存下来的宋朝妇女生活的叙事史料之一。它充满有力的形象刻画。它描绘了一个色迷心窍的男人,被娼妓吸引以致疏远了妻子。它也塑造了一个应变能力强的女性形象,虽然她无力使自己称快,但仍能顶住压力达到目的。我们从中看到一种语境: 在法律和经济对一个女人在婚内和婚外行为规定的限度以内,女人创建了自己的生活。如果男人能够草率地休妻,离婚法的条文——比如,12规定男人不能无理由地休妻,或即便有理由,女人无处可去,也不能休妻——也就意义不大。但女人仍可以灵活地运用法律使之对自己有利——像此案这样,县令就否决了丈夫对孩子监护权的要求。
这个故事还使我们看到不常提到的妻子和女儿掌握权力的可能性。妻子能够自由出售自己拥有的财产;没有儿子的家庭可把财产传给女儿和女婿;女儿可以执行一般指望儿子执行的礼仪义务,比如殡葬。这个故事也描绘了夫妻间的冲突——王妻知道她的利益与丈夫的不同——但是同时,它也强调了儒家价值观的特性,偏向通过道德上的努力解决冲突。没有这种价值观,女儿就不会把父母合葬在一起,合葬的确明显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完全不同的、无法整合的事实: 男人的强势与女人的足智多谋,性吸引的力量和母亲献身于孩子的利益而生发的力量,不和谐的婚姻和父母一体的价值观。
还有许多可与王八郎及其妻子相比的故事。洪迈通过家仆、和尚、酒肆里偶遇的生人、当地方官时的同事等各类人收集了许多故事。《夷坚志》现存版本的2,692个故事多数都有点像王八郎夫妇死后的仇恨那样离奇,但是由于奇怪的事都发生在家里,所以无意中透露了一些家庭生活的机制。洪迈的故事没有照着训诫书的模式写,他也不打算躲避或解决普通人思想里的矛盾。即便我们把他的故事解读为纯属虚构的鬼故事,但洪迈把它们当作真实的事如实地记载下来——也许是难以解释的事,但却是真正发生了的事。
洪迈以外还有许多作者描写了妇女生活的小故事。其中很多奇闻轶事来源于围绕着名人的闲谈。闲谈不保证细节的精确性,但也不无历史意义。为了评价对德高望重的人的描写,我们还需要知道什么样子不招人喜欢,不合时宜,愚蠢,或不知羞耻。奇闻轶事、街谈巷议有时在这方面很有表现力。我们还需要从中感知怎样说才是对不好的行为做了合理的解释——作者提到的环境有助于读者了解男人为什么买卖妾妇,妻子为什么离开丈夫。
周密(1232—1308)记录的一个轶闻可以当作这类材料的典型。它对奸臣韩侂胄(卒于1207)的身世提出了非议。
13王宣子尝为太学博士,适一婢有孕而不容于内,出之女侩之家。韓平原之父同乡,与之同朝,无子,闻王氏有孕婢在外,遂明告而纳之。未几得男,即平原也。
读过这个故事的人都知道韩侂胄的父亲想要一个儿子,他把怀孕的婢女视为得到孩子的机会,这个孩子可以被当作亲生儿子养大。我们会奇怪这类故事的真实性,但当时的人并不怀疑;的确,这类事有时最终记录在《宋史》名臣传里。比如,王晏(890—966)的传记记录了下面的事件:
初,晏为军校,与平陆人王兴善,其妻亦相为娣姒。晏既贵,乃薄兴,兴不能平。晏妻病,兴与人曰:“吾能治之。”晏遽访兴,兴曰:“我非能医,但以公在陕时止一妻,今妓妾甚众,得非待糟糠之薄,致夫人怏怏成疾耶?若能斥去女侍,夫人之疾可立愈。”晏以为谤己,乃诬以他事,悉案诛其夫妻。
这种轶闻特别有益于洞察当事人对性和性吸引力的真实想法,触及上层阶级男子与女人市场的关系。我们看到男人买女人做妾,让她们招待自己的客人,待到控制不住她们时就陷入烦恼。我们看到妻子抑制不住嫉妒的情绪,儿子涉嫌与父亲的妾有不伦之行。我们还看到下层阶级的父母亲把社会上对漂亮女子的需求当作获利的途径。讲述这些故事使得男人挤出一些自己的体会,即他们与女人关系中内在的脆弱和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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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史料也可以当作特定妇女的叙事史料的宝库。比如说,《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二百多件呈报到官府的家庭纠纷案。书判由身为士人的判官撰写,但当事人是生活中各阶层的普通人。与本书关系密切的案例,案情涉及乱伦,确定婚姻的合法性,女儿、14妻子和寡妇对嫁妆和其他财产的诉求,寡妇要求立继和处理其他家庭事务的权力,等等。
宋人文集里有大量的墓志铭。作为称颂文字,这些墓志铭遵循固定的格式,而且不幸的是仅限于为士人阶层成员而写。每篇墓志铭会介绍墓主的基本情况,包括卒年、祖先、籍贯所在地、配偶、子嗣、性格、才能和功绩。墓主通常是官员或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