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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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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妾妾 5

    高文虎非常喜欢何氏,希望亲眼看到她得到他曾许诺给她的钱财。他写到,问题在于“余身旁无分文,用取于宅库,常有推托牵掣,不应余求”。为了解除这种困境,他决定卖掉家里一块地收获的600石谷物,但是刚刚卖了五六十石,管理庄园的僧人就告诉他,他的儿子和儿媳打算用卖谷物的钱建一座粮仓。后来,儿子前来劝慰他,说他可以从宅库里支取钱财,哪怕他需要一千贯,也会给他。然而,每次高文虎到宅库去,得到的回答都说现在没有钱。最后,又过了两年,高文虎再次下令卖掉庄园里的谷物,这次卖谷得到1080贯钱,其中800贯是给何氏的。    
    按照高文虎所写,何氏愿意在他死后作为寡妾住在高家。高文虎深知这件事难以实现,所以到了1210年,他认为到了让何氏回娘家的时候了。在信的结尾之处,他概括了何氏应该得到1000贯钱的正当理由。第一,钱是他的,他为家庭赚到很多钱,而儿子并没有。第二,何氏应该得到这笔钱: 照顾他11年以来她自己从未要求得到家产,没从宅库支取过钱,也没有干预过家庭财务。甚至何氏穿的衣服都是用高文虎自己的钱做的。因此,用1000贯钱给她做嫁妆并不过分。如果有人嫉妒,挑起无端的指控,何氏可以把此信做为证据,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妾在家庭里的边缘位置    
    妾是家庭里的一员,但是她们在家庭里的地位很不稳固,她们与主人、主人的孩子,甚至与自己生的孩子之间的联系都是脆弱的。    
    中国作者们惟一详细列出妾与其加入的家庭里其他成员间的联系的地方是对丧服的阐释。已婚女子在婚后为娘家人服丧的义务比原来减低一等,但是几乎要为夫家所有成员(比如丈夫的兄弟、叔伯和本家)服丧,丧期与丈夫一样。这些成员间的义务是双向的,如果妻子去世,别人应当为她服丧。228对比之下,妾就像未婚女人一样,对娘家人还有服丧的义务,虽然实际上可能很少执行。妾对男主人家庭的义务很少。妾只为男主人、女主人和主人的孩子服丧。妾只有在生了孩子以后,男主人和别的女人生的孩子与她之间才有双向的服丧义务(不过与她为他们服的等级不同)。男女主人都不为妾服丧,即便她生了孩子。    
    更复杂的问题是妾的孩子为她服什么等级的丧。这些孩子为父亲的妻服丧,是在为法律上的母亲服丧,与妻生的孩子一样。但是长久以来的传统,孩子们对法律上的母亲比对与父亲有瓜葛的女人更尊重,后者包括孩子的生母、离婚的出母、奶妈和保姆。这并不是因为孩子只能为一位作为母亲的女人服丧。如果母亲去世,父亲再婚后,继母也去世了,那么儿子应该为每一位法律上的母亲服丧。儿子为身为妾的生母服什么等级的丧,在宋代没有统一认识。张载(1020—1077)说只有在法律上的母亲活着时,儿子为生母服低一个等级的丧。朱熹在回一封信时说,张载认为,为生母服较低等级的、专为“妾母”制定的丧,这是错误的;她是他的生母,他就应该为她服3年丧。    
    妾在家里的地位毫无疑问取决于女主人是否健在。即便妻子活着,但是如果她没有能力,妾就可以像家里的女主人那样行动。宋朝末年,朝廷规定,如果妻子病得很重而丈夫又不愿休掉她,男人可以按照通常的婚礼礼仪娶一位“小妻”。但是无论用什么称呼,法律上不是妻的女子都是妾。刘克庄(1187—1269)的一项判决涉及两个被家人视为身份相当不同的女人——一位在男主人活着时就管理着一切家务,并瞧不起另一位;另一位是主人儿子的妾——但是刘克庄说,因为两位都没有正式结婚(“非礼婚”),因此都不能被当作妻子。有女主人的妾不仅在人身上依附于她,还会失去与孩子间的大部分联系,而由女主人掌控着孩子。妻子的传记经常说她们养大了妾的孩子。但是从未提到这种意思,即她们应该事前请求妾的允许。舒岳祥(1217—1301)形容他的妻子王氏(1212—1284)如何“性多容少妬姬。侍生子抚育如己出,寒暑燥湿一皆共之”。很容易想像妾对妻照管她的229孩子怀有什么样的仇恨,绝不会认为是对孩子的爱和慈悲心。    
    妾的边缘位置可以持续到死后。在父亲、法律上的母亲和生母都死去很久后,韩琦(1008—1075)在新的家族墓地重新安葬了他们。他采取大胆步骤,把身为妾的生母葬在父亲与法律上的母亲的合葬墓的一侧,作为“侍葬”。他声明这样做没有冒犯父母的意思,因为所有的事,比如棺木的质量,下葬的仪式,都是按照比父母低一级的规格办的。考虑到其他人会谴责他失礼,他说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捍卫自己,“夫礼非天降地出,本于情而已矣”。    
    洪迈记录的下面的故事清楚地表现了妾在家庭里的边缘位置:     
    


第十三部分:妾妾 6

    朱景先铨,淳熙丙申,主管四川茶马。男逊,买成都张氏女为妾,曰福娘。明年,娶于范氏,以新婚不欲留妾,妾已娠,不肯去,强遣之。又明年,朱被召,以十月旦离成都,福娘欲随东归,不果。后四十日,生一子,小名为寄儿。    
    朱居姑苏,吴蜀杳隔,彼此不相知闻。庚子岁,逊亡,范妇无出,朱又无他儿,悲痛殊甚。乙巳岁,朱持母丧,后茶马使者王渥少卿遣驶卒赍书致唁,卒乃旧服役左右者。方买福娘时,其妻实为牙侩,因从容言:“福娘自得子之后,甘贫守节,誓不嫁人,其子今已七八岁,从学读书,眉目疏秀,每自称官人,非里巷群儿比也。”    
    朱虽喜而未深信,其与卒携来者巡检邹圭,亦故吏,呼扣之,尽得其实。即令圭达书王卿及其制帅留尚书,祈致其母子。    
    这个故事清楚地说明,妾,方便的时候可以有,不方便的时候可以丢掉,如果家庭后来需要她生的孩子,还可把他们要回来。    
    为母的妾    
    230生儿子提高了女人在家庭里的地位,不管这个女人是妻子、妾还是婢。对妻子而言,生了儿子就去掉一个可能休弃她的理由。对于妾,生了儿子就可以确立她与主人家庭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对于婢,她得到了升格为妾的机会。进一步而言,如果妻子已经有了孩子,生儿子会使妾卷入与妻子和她的儿子之间更激烈的矛盾冲突当中。司马光写道:“世之兄弟不睦者,多由异母或前后嫡庶更相憎嫉,母既殊情,子亦异党。”    
    妾的儿子肯定经常发觉自己面临的形势比较混乱,压力比较大。一个妾的儿子毕竟要对两位女人尽孝,而她们之间多半不太和睦。此外,他的父亲会视他的生母为妓女,而他法律上的母亲则认为他妈妈是婢女。不幸的是没有史料可供分析所有这些引起的心理后果。当然妾的孩子们会长大而没有明显的社会和心理的残缺。北宋最具影响力的高官之一——韩琦,就是妾的儿子。他父亲韩国华(957—1011)的妻子生了4个儿子,第三个生于989年。那时韩国华多半已经有了妾——胡氏(968—1030),胡氏生了2个儿子、1个女儿。韩琦出生时父亲52岁,父亲去世时他3岁。身为妾的生母在韩家住了几乎有二十年之久。韩琦被两个女人养大,很有些像被妈妈和奶奶同时照顾的小孩子。韩琦写道,无论何时生母打他,法律上的母亲都会站出来保护他,并且气得一整天都不和他生母说话。    
    然而,很多孩子恐怕不这么幸运。比照妻子生的孩子,妾的孩子似乎更可能被牺牲因而更可能被送给别人当养子,或一出生就被溺死。陈亮(1143—1194)父亲的妾1160年生了一个男孩,3个月后就送人了。同样,刘宰(1166—1239)的一个妾生的弟弟,很小就被送给别人收养。第9章提到的几件杀婴事件涉及的就是妾生子。父亲抛弃了为妾的母亲,孩子也跟着屡受磨难。官员和商人们离家在外时纳妾陪侍他们,待到离开那个地方时就把妾遣散的事也不是很少见。他们还会因妻子的嫉妒赶走妾,哪怕她已经生了孩子。这些妾的孩子经常失掉与生母的所有联系。    
    231儿子与被父亲排斥的妾母之间的关系在11世纪末期引起较多讨论。当王安石(1021—1086)的门生李定(1028—1087)不能为妾母仇氏服丧时,官员们愤然而起表示抗议,大家都知道他的生母曾为妾。很久以前就被李家送走,并已嫁到别家。意见一致的抗议对李定的事情无助,却大大声援了朱寿昌,朱寿昌的事与李定相同,但他的选择与李定不同。朱寿昌的父亲在京兆任官时纳一女子为妾。她生了寿昌,孩子两岁时她被打发到一个平民之家做妻子。后来的50年里朱寿昌从未见过生母。他当了官以后宦游四方,打算找到生母。最后,在1068或1069年,他辞官离家,声明,“誓不见母不复还”。他在同州找到已经七十多岁、嫁到唐家、生了几个儿子的母亲。朱寿昌把生母一家人全都接到自己家。他的故事由钱明逸(1015—1071)首次公布,此后,很多一流学者,“自王安石、苏颂、苏轼以下,士大夫争为诗美之”。朱寿昌的声望如此不凡,以至于他接回母亲以后,神宗帝(记录为1068—1085)专门接见了他。    
    寡妾    
    由于妾在家庭成员中处于边缘地位,主人死去以后,她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此外,由于妾通常比主人年轻二十多岁,因此开始守寡时比寡妻们年轻得多。按照法律,妾不能被前主人的近亲收留做妾(某种程度上受限制的范围比妻子还大),但是这种事一旦发生,看起来在人群中引起的震动又小于遭受同样命运的妻子。没生孩子的妾在主人的寡妻或儿子的家里没有特定、明确的位置。如果她们侍奉主人多年,可能作为慈善行为的对象留在家里,就像老奶妈或老厨娘一样。受尊敬的富贵人家在赶走无处可去的人时会犹豫不决。但即便这样,她们的生活仍是暗淡的,无趣味可言。洪迈说有一个妾住在主人的寡妻和已婚儿子的家里,惟一的下场就是被寡妻活活打死。    
    


第十三部分:妾妾 7

    没有孩子的妾不能诉求财产,但是主人可以为自己喜爱的妾做好预先安排。《宋史》记录的一个案例,说一个男子写遗嘱,把财产分成3份,两个儿子和妾各得一份。儿子们上告到官府,说妾没有财产权,判官指出儿子有义务遵守父亲的遗愿,于是达成一个妥协,232如果她留下来不再嫁的话,他们就应该让她使用那些财产;如果她死了,财产将成为他们的。    
    生了小孩的妾也许可以留下和孩子在一起,也许不能。我们已经知道几个生了孩子却被送走的妾。毫无疑问,寡妻和儿子们至少与对妾失去兴趣的男主人一样,希望妾离开家。一个12岁进王家做厨娘的姑娘,28岁时生了一个儿子。3年后男女主人双双去世,主人的儿子们分了家,分给她一份养大孩子的财产。当然,主人已经离开人世的婢女和妾为了结婚常常愿意离去。一个婢女偷走小女儿继承的财产做嫁妆,这样就可以把自己嫁出去了。有些妾带着自己的孩子嫁人,对于小孩说来,这在当时似乎是最仁慈的做法,但却不利于他们长大以后争到父亲的财产。高五一死后留下一个女仆生的女婴,还有一个侄子立为继嗣。继承人得到3/4的财产,小姑娘得到1/4。姑娘的田产收入应该送到她已离开这一家的母亲手里,但实际上,她们得到的少得可怜。    
    留在主人家打算养大孩子的妾除了面临所有寡妇都会遇到的问题,还有别的麻烦。一位为主人生了惟一活下来的两个孩子的妾,还不得不去官府捍卫财产不被贪婪的亲戚侵吞。她不敢承认自己是妾,审讯时谎称自己是妻子。另一个案例,争讼的人群里有人质疑一个只生了女儿的妾有什么理由说自己是“生母”。如果妾的儿子们长大了,形势当然就不同了,一切取决于他们是否愿意、并且有能力保护母亲。    
    方回(1227—1306)的著述证明会有一些麻烦困扰着儿子和身为妾的寡母之间的关系。方回的父亲方琢(1174—1229)有一个妻子生的女儿,但是直到她长大、嫁走,他始终没有儿子。因此他在1221年收养了邻居的孩子做继承人。3年后方琢被贬到广东。他把妻子留在家里,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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