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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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安徐,宁至踣乎?”饮食常置之坐侧,常食絮羹,皆叱止之,曰:“幼求称欲,长当如何?”虽使令辈,不得以恶言骂之。故颐兄弟平生于饮食衣服无所择,不能恶言骂人,非性然也,教之使然也。与人争忿,虽直不右,曰:“患其不能屈,不患其不能伸。”及稍长,常使其从善师友游,虽居贫,或欲延客,则喜而为之具。其教女,常以曹大家《女诫》。
居常教告家人曰:“见人善,则当如己善,必共成之;视他物,当如己物,必加爱之。”……
夫人安于贫约,服用俭素,观亲族间纷华相尚,如无所见。少女方数岁,忽失所在,乳姥辈悲泣叫号。夫人骂止之,曰:“在当求得。苟亡失矣,汝如是,将何为?”……
……颐兄弟幼时,夫人勉之读书,因书线贴上曰“我惜勤读书儿”,又并书二行: 曰“殿前及第程延寿”,先兄幼时名也;次曰“处士”。及先兄登第,颐以不才罢应科举,方知夫人知之于童稚中矣。宝藏手泽,使后世子孙知夫人之敬鉴。
多年后回顾母亲养育孩子的言行,程颐发现了很多值得赞扬的地方。他母亲生活在人们特别明确地知道自己地位的社会里,但她试着教导孩子要体谅仆人、185穷人和任何处于不幸境地的人。她能使愤怒中的丈夫冷静下来从而达到相夫的效果,但是对孩子不纵容放任,不娇生惯养,不让孩子变得冷漠和任性。相反,她对孩子“爱之深而教之严”。她在关心他人和淡泊物质方面为孩子树立了一个好榜样。她还善于激发、督促孩子步入仕途。
程颐对母亲个人品性中沉着、平静的那一面的评价超过感情方面,他注意到小妹妹死时母亲比乳母还要镇定。程颐当然反对刻板常规地描写母亲。袁采则为我们描绘了母亲养育孩子的经历和母子关系的更普遍的情况: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姿其所求,姿其所为。无故叫号,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
及其年齿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妆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之过也。
爱憎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可解。为父者须祥察此。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在士人阶层当中,很多母亲把孩子引进书本世界。袁燮(1144—1224)描写他母亲戴氏(1121—1192)怎样抓住孩子最初阶段的识字教育:“……教之书,手写口授,句读音训必审。”儿子们长大后,她的作为更多地在于鼓励和告诫他们,但还是用很多时间与儿子谈古论今,让他们分享自己广博的知识和精彩的见解。母亲带孩子读启蒙著作的事也不罕见。比如龚氏(1052—1119)亲自教儿子读《论语》和《孟子》。黄氏(1063—1121)本人文学修养极高,逐个教7个女儿学习诗书礼仪。没有男人的情况下,母亲可能接管儿子的教育。186虞道永(1103—1182)40岁丧夫后紧紧抓住儿子的教育,“亲授经训”。
女儿们肯定常常由母亲教着读书。但是更多的妈妈要教会女儿自如地适应强调性别差异的社会。传记常常说女孩子们对各种女工无师自通。这样说也许反映了男人对这个事感到的惊奇,他们看到的是,必须施加压力儿子们才能掌握构成职业基础的古典文献,反之,他们的姐妹,仅在家里跟着妈妈,边学边干,就给家庭帮了越来越多的忙,不费劲就学会了必要的烹饪、养蚕、纺织、缝缝补补和照料老弱病残的技能。
妈妈还最有资格教女儿做到甜美、顺从、谦恭、收敛。当然,宋代的母亲们并不认为培养这类素质意味着她们参与了对妇女的压迫。相反,她们因别人称赞自己养育的女儿美丽、女性化而感到骄傲。女人味的复制是一个女人自治的领域。人们容忍父亲和祖父们溺爱女孩子或鼓励她们那些不太体面的言行。而母亲和祖母却负有教她们学会适当的言行举止的重任。韩维(1017—1098)记录了岳母王氏(987—1041)怎样招她父亲喜欢,但最终学会女性行为举止的过程:“夫人才数岁,文正特喜其明悟。亲教诵《孝经》,白氏讽谏及杂诗赋数百篇。每家人会上,夫人饮独为多。稍长,谓人曰:‘酌酒诵书,非女子所为。’遂覆杯不视文字终身焉。”我们仅仅可以推测,她的母亲、祖母或别的女亲戚曾对她的行为发表过议论,抵消了一些她从父亲那里得到的正面肯定。
第十部分:为母之道为母之道 6
培养女儿形成一些美德,比如行为的适当,似乎在所有品行中是最重要的,会受人尊重,表明这位姑娘不是妓女。男人越是被那些愿意在他们面前出头露面,招待他们的女人吸引,就越明显地愿意让自己的妻、女留在家里,行为举止适当。但是母亲们不硬性排斥娱乐场所的时尚并以此引导女儿的发展,比如缠足的广泛流行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见第一章)。
187虽然有那么多危险和困难,养育孩子仍然使母亲得到极大满足。做母亲不像其他女性角色那样迷一般地模棱两可: 女人在疼爱孩子和尽最大努力照顾他们的问题上没有接收过含糊不清的信号。一个女人把自己是孩子的妈妈看得比其他都重要,就会发现生活少了许多令人困惑、沮丧的东西,而不像首先把自己当作女人、妻子、诗人、织妇或管家那样。母亲可以把自己的全部热忱投入照顾小婴儿的身体,可以尽可能地把时间花费在大一点的孩子身上,这时候她们知道自己的企图不会被误解: 无论做什么都会被当作爱孩子的表现。别人只可能批评某种做法,但不会批评妈妈的动机。做母亲还是女人可以期待通过努力收到回报的主要领域;每个人都认为孩子爱妈妈就像妈妈爱他们小时候那么深,这是当然的和适宜的。的确,作者们常常暗示一个儿子永远没有办法充分报答他们一直以来欠给母亲的恩情。
所有这些再一次强调了女人与别人的关系对于她说来有多么重要。一个女人是很多人的什么人: 父母的女儿,丈夫的妻子,妯娌中的一个,等等。但是赋予她的各种关系里最主要的是她与孩子的关系。此外,视女人为母亲还把她带进很多其他关系: 儿子的妻子不仅是儿媳,还是孙子的母亲;女邻居不仅仅是邻居,还是邻家孩子的妈妈。
可以提出,中国的家庭价值观由于如此推崇母亲这个角色,因此把老年妇女看得比青年女子更尊贵,多子女的女人比子女少或未生育的女人更尊贵。有些女人受益于子女,至少到最后会受益,但是最大的受益者大概是孩子们。通过从每一种可能的角度激励女人当一个好妈妈,中国的家庭体系鼓励女人经心、慈爱地养育子女。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1
当孙氏(出生于1070 年)1134年去世时,抛下了 56 岁的妻子强氏(1078—1153 )和 11 个孩子,其中有的尚在幼年。他家的财务十分混乱,因为他“疏财乐施,一语之投,捐数十万无所计”。①孙氏积攒的借据有满满一筪,临终时他叮嘱儿子把借据都烧掉,但是儿子们却打算去讨债,这时,强氏拦住他们,说:
“不取一金之息,不遣一介诣门淹速。惟所命折券则不可。”饬诸子曰报书云而已。而诸犹子自言,家有未分之田,计积岁粟麦之直为钱,无虑万缗。夫人惘然不喻其故。或曰分法过五年有司不受诉,今隔世矣,复何道。夫人曰:“争财与让财孰愈?”昼出帑廪畀之无秋毫计惜。族姻闻之曰:“寡妇弱子,一旦丧家资之半,其家破矣。”夫人经理内治,衣粗食粝,勤俭自力。即舍东间屋数楹,迎师教其子。晨夜课诵,不使嬉宕。而后营伏腊,输赋税,治宾祭,交宗党。应已然,待未然。事无剧易,皆中节法。积二十年,男授室,女得所。归田园聚资稍复其故。189内外属人无老幼疏近,一口翕然,称为贤母。②
宋代史料里像这样决心克服逆境并成功带大孩子的孀妇并不罕见。这种坚强、胜任而又无私的女人受到普遍的尊敬,原因与受尊敬的内助大致一样: 她们维系和提升了丈夫和儿子的家族声望。
即便还有年幼的孩子,但几乎可以肯定 56 岁成为寡妇的强氏有长大成人的儿子,可以帮她打理很多事情。更令人敬畏的是那些孩子还小的寡母。用前现代社会的死亡率推断,失掉丈夫而孩子尚小的女人并不罕见。我研究的夫妇中,5% 的妻子30 岁丧偶,13% 的 40 岁、将近20% 的 45 岁丧偶。最好的情况下,女人丧夫后留在复合家庭里,与丈夫的兄弟们一起度日,并且今后也只依赖他们生活。分家时,她的儿子将得到丈夫应得的那份财产。体谅她的丈夫的兄弟将尽量推迟分家,直到她的儿子能管理财产或养活她。即便丈夫去世前已经分了家,丈夫的兄弟也会收留她和孩子们,支持或赡养(如果需要的话)她这个可能不能完全独立的小家;这是士人通常的做法,他们按照惯例遵循成规,其中不少是为寡妇规定的。韩元吉(1118—1187)在一篇为小叔叔作的悼文里说叔叔去世时没有子嗣,韩元吉收留了无处可去的寡婶,直到她也去世,他还为婶婶立了嗣,使叔叔那一支脉延续下来。③
内闱第十章寡居生活与这种理想的境况相反,很多寡妇回到娘家,可能是自愿这样做,因为丈夫的兄弟不欢迎她们,或丈夫没有兄弟。寡妇的财产状况和家庭形势因为阶级和个人情况不同而多种多样。④吴氏(1035—1093),婚后不到一年丧夫,带着尚在襁褓里的小女儿回到娘家,“以事兄嫂”,长达32年。苏氏(1031—1072)35岁时第二次丧夫,回到母亲家住,每日独处诵经,连家里人也很少见到她。寡妇的父母和兄弟即使已去世,活着的娘家人最终也会收留她们。寡居的虞道永(1103—1182)收留了已逝丈夫的姐姐,慷慨地供养她十五六年,并为她的儿子们娶了妻。⑤
有些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寡妇可以投奔女儿。张氏丧夫后,丈夫前妻的女儿严氏(1039 —1110)把她接到自己家,照顾她度过余年。190宋氏的第二个丈夫去世后,住到她与前夫生的女儿陈氏(1155—1230)家里。姐妹家甚至也是可去之处。大约 1175年,年老、贫穷且有病的邵氏被她年过 60 岁的妹妹收留。⑥
寡妇的脆弱性
189试图保持一定程度上独立的寡妇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一般情况下寡妇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他的儿子才是继承人),如果她不再嫁,可以靠丈夫的产业维持生活。如果没有儿子,她可以管理丈夫的财产并为他选一位继承人,恰当但不一定必要的人选是他的侄子或侄辈族人。如果不确立继承人,她死后这个家庭将被归为绝户,财产将按照户绝法的复杂规定进行处置。如果有年幼的儿子,不管是她生的还是妾生的或收养的,她都可以在儿子利益的基础上掌管财产,但是没得到官府的同意不能变卖田产和房屋,因此她只不过是财产的保管者。儿子长大后,她仍有权要求掌握养活自己的那些财产;未经她的同意,儿子不能合法地签署契据卖掉产业。⑦
毫无疑问,宋代寡妇愿意得到更明确的对嫁妆和丈夫产业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个大问题。男人会尽力曲解财产权,会用他们不会用来对付其他成年男子的办法把财产夺走。开封的一个恶霸曾试图逼迫邻居把住房卖给他,没有得手。邻居去世后,恶霸占有了他留下的寡妇张氏,唆使亲信、狗腿子朝张氏的两个儿子扔瓦片、石头,逼得两人背井离乡。⑧《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案例解说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很多男人以为没有成年儿子的寡妇好欺负,把她们当靶子。因为她们毕竟是女人;从小被要求顺从,让着别人,听从男人对种种“外”事的安排,为在公开场合露面而尴尬难堪。这些同一类的案例也表明的确有不少可爱的、相当勇敢的寡妇,准备着反抗到底。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2
寡妇们需要的来自亲戚的保护就像需要豪强的保护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