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的历史-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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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打手。”(魏禧:《兵迹》七,《华人编打手》)如康熙年间,“男子联姻,如贫不能娶者,邀同原媒,纠集打降,径入女家抢亲。其女必婿亲扶上轿,仍以鼓乐迎归成亲,次日杯酒释欢”。民间发生诉讼,一般双方“各有生员具呈”,到了听审那天,双方“又各有打降保护”。所以,“打降”又称“打行”。打行的头儿一般善于拳勇,他的部下都是一些少年无赖,“闻呼即至,如开行一般,谓之打行”(顾公燮:《丹午笔记·打降》)。 这些打手,有些被豪强豢养,成为他们的爪牙;有些本身就是游手好闲之徒,平常日子轮叉舞棍,演拳弄棍,“遍游街市,射利惑民,打降赌博,无所不至”(《大清律例大通新纂》卷二六,《刑律斗殴》上,《斗殴》);有些就自称“枪手”,参与地方械斗,受雇在场帮殴。 在杭州,由打行中的打手所参与的打降活动非常猖獗。如雍正三年(1725),杭州的土棍董御天在仓桥面铺因赊欠面帐而与铺主发生争吵,就纠集一大批流氓,连续打砸倪四、许云先、王长善、徐云乡四家面铺。(甘国奎:《奏明整饬地方戢暴安良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另据时人记载:“迩来杭城有等不营生业、游食趁闲之辈,专逞耍拳使棒,名为打手。教师引诱自家子弟,转相学习,结党成群,见事鸱张,沿街虎踞,到受他人之雇,代为泄忿报仇。抑且入豪右之牢笼,甘作‘飞鹰走狗’”(赵士麟:《武林草附刻·禁打手》)。 就连当时的北京城里,流氓斗殴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光绪十三年(1887),在正阳门外煤市街一带,就常有“聚众斗殴、放洋枪、砍伤人口之事”。参与这些斗殴的流氓,最著名的是恩瑞,绰号“恩四大王”,还有林世生,绰号“活判官”,而手下的同党则很多。(《清德宗实录》卷二四○,光绪十三年三月壬子)这些流氓,胆大妄为,有时甚至连职官也敢打。如当时有一流氓宋恒,就率领多人,“将骁骑校刚魁殴砍成伤,至二十余处”(《清德宗实录》卷八六,光绪五年正月下丁卯),凶横至极。
第四部分:流氓的行为特征抢劫(图)
汉霸二王城
抢劫,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强行抢夺财物。抢与打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也就是说,抢经常是通过“打”的手段来实现。换言之,流氓在抢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抵抗,就得通过打来保证财物从别人手中转到自己手中,所以流氓取财往往是打抢同时进行。 如明朝吴中一带,就存在着很大一批流氓,即所谓的“乌合游手无籍数百人”。他们常常先至一家,“打抢一空”。所以,在吴中地区就流传着“假人命,真抢掳”的谣谚。(许自昌:《樗斋漫录》卷十二)清时,杭州一带也多有流氓抢劫事件发生,当时清人对杭州流氓的“打抢”活动曾有如下记载:“游手游食之辈,不事本业,淫酣赌博,犯上蔑伦,动辄纠集多人,背黄喊冤不已,即行抢。”(赵士麟:《武林草附刻·正风俗》) 在清末,上海的“拆梢党”虽以敲诈为其行帮之特点,但有时由于敲诈无着也转而干一些公开抢夺的勾当。如刘长顺专靠挑京货担为业。有一天,在新北门口,途遇王阿桂等四个流氓,流氓上前搜身,搜出银洋21元,就“抢攫进城而去”(赵士麟:《申报》同治癸酉十一月十一日)。 一般性的抢劫已为正经的良民所不耻,而更为可恨的是,那些流氓之中的凶狠之徒,在通过打抢以获财时,有时还要以杀人为前提,也就是所谓的“谋财害命”。如浙江桐乡县乌青镇有一马姓幼儿,才四五岁,两手戴着银圈子。马姓族内有一无赖,就将幼儿哄骗到荒野,“杀而夺焉”(李乐:《续见闻杂纪》卷八)。 更为体现流氓气的是,这些流氓不仅抢财物,而且还以流氓手段“抢亲”。这种行径在封建社会可称得上是一种伤风败俗行为,这在人伦道德上也是不允许的,而这些流氓却不顾忌这些。如在常州府,有些市井流氓无赖至贫不能娶妻,于是,这些人就事先瞄好某家有女,且长得漂亮,也不通媒妁,利用夜晚时间,乘女家不备,“率众攫之而去”。等到女家诉之官府,官府由于事先收受流氓贿赂或畏惧流氓势力却迟延不审。一旦开审,这些流氓就买嘱假媒人,或者伪造庚帖,此事也就搪塞过去。即使碰到一个精明强干的官吏,经过反复查究,最终将此女断还父母,但至此时,此女既已遭污生子,生米已煮成熟饭了。(《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七一五,《常州府部》) 在上海,有时候流氓甚至还抢劫娼家的妓女,名之曰“拔宫人”,藉此向鸨母索取“照顾钱”(赵士麟:《申报》同治癸酉十一月十一日)。 “趁火打劫”也是流氓们在抢劫过程中常有的事。在清代,流氓不但趁火打抢,而且还亲自放火。就当时杭州的情况而论,就经常发生火案,而纵火者,实都是一些无赖流氓。当然,他们纵火之本意也是“利在抢夺”,乘混乱,任意抢劫。这种趁火打劫,清人有一专门称呼,即“抢火”。关于杭州流氓的“抢火”活动,清人毛奇龄曾作如下记载:“乃不幸失火,则杭城多游手人,噪聚乘间,名为救火,实抢火也。”(毛奇龄:《杭州治火议》附录)。清人还就“抢火”一行作有竹枝词一首,词云:“打阵聚赌作营生,抢火拦丧党横行。敝俗总由明失政,转移风化仗官清。”(秦荣光:《上海县竹枝词·风俗九》)这首词所说的虽然只是清代上海一般意义上的流氓行为,不过,其中“抢火”也是所提内容之一。 绑票大约是抢的一种特殊形式。《后汉书·桥玄列传》有这样一个故事,桥玄10岁的儿子在门口玩,被三个人劫走,放在楼上,要桥玄来赎票,桥玄不肯。这时,司隶校带领河南尹、洛阳令等赶来了。恐怕绑贼撕票,不敢强行捉拿。桥玄高喊道:“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强攻,结果他儿子也被“奸人”杀了。事后,桥玄专门请政府下了道命令:“凡是再遇有绑票的,一律不许受害者家属用钱财去赎票,必与绑票者一并杀之,以绝奸路。”禁止不了绑票活动,就用管住受害者家属的办法来消极应付,甚至不惜牺牲人质,这就是东汉政府的本事。不过人们却可以由此得到洛阳城里绑票猖獗的状况。或许也会有人将绑票当作土匪所为,不当视为流氓,然土匪与林莽草泽相属,而且通常明火执仗以行事。像这等厕身市井,抓一个10岁儿童谋财的手段,只能看作是流氓之行径。
第四部分:流氓的行为特征诱奸妇女
晚清时节,由于西风熏染日烈,中国的社会风气也日渐开化,往昔那种大门不出二门不入的闺秀已不再恪守闺房的寂寞,而是频频步出闺阁,时常出来抛头露面。年轻女子抛头露面相会的增多,这就为那些“轻薄子弟”调戏良家妇女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据《申报》载,同治十一年(1872)四月二十八日,在上海城中城隍庙前,一妇人彳亍独行。此妇人年甚少,相貌却颇美。当时有两个轻薄无赖男子,一名相交,一名徐锦,见这位妇人孤弱无伴,就从后面追赶上去。近前以后,嬉笑指点,品其妍媸。这两个无赖感到光说兴犹未尽,于是再赶行几步,到四景园茶室门前,就挨妇人之肩而过,竟伸手摸妇人的乳头,“兼肆谑浪”。这位妇人一时大惊失色,急忙用两手紧握其臂,大呼捉贼。两人意欲甩手逃跑。此时路人聚集,全环视妇人,向她询问何事。妇人如实道来,“具言所行,众人均笑詈之”。于是将这两个无赖捆送县署,“二人共荷一校”,在四晨园门前示众三日(《申报》,同治壬申四月二十九日)。其实,相交、徐锦这两位轻薄无赖,不过是结帮成派的流氓中的两位。这批流氓一般家住浦东,在城内以做豆腐为业。城隍庙前的四景园茶室,实际上就是他们的窝藏之地,时常在此拉人“吃讲茶”(《申报》,同治壬申四月三十日)。 流氓不仅调戏良家妇女,而且还诱奸妇女,专干性犯罪的流氓活动。同治年间,浙江郸县城内西双桥,有吴姓婆媳两人,专门以替人收生为业。婆婆年达六旬,而媳妇尚属少艾,且丰姿秀美。同治十二年(1873)八月二十三日夜里三更时分,行人已经绝迹。忽来一恶少,持灯一盏,命轿一乘,说是前来请收生。还说地点在小教场,韩姓家,请您媳妇去,大概属于难产,实则满嘴谎言。仓促之间,婆媳俩也来不及多细想,媳妇就“登轿径去”。婆婆看到轿夫身着棉绸小衫、纺绸裤子、广式镶鞋,与一般轿夫的装束不同,心里也就产生了怀疑。于是,就请邻里五六人追赶上去。正好碰到恶少与轿夫商妥,打算借演武厅作云雨台,“意将轮奸”。显然,这位轿夫也是无赖的党羽。后来看到有人喊叫而至,只好弃轿而去,狼狈逃窜(《申报》,同治癸酉九月初二日)。 诱奸妇女其中也有手段甚为奸狡者。有一次,一少年乘江轮出行,偶抬头见对门舱中坐一长相颇佳的妇人,于是就起了淫毒之心。入夜,妇人熟睡在床,少年折刀推门而入。妇人以为强盗来了,吓得浑身发抖,问:“你要干什么?”少年说:“我要和你睡觉。”妇人正要喊叫,少年已将门锁上了,随即又把二百元银币甩到她面前,说:“和我睡一觉,这两百元钱就给你,明日船一靠岸,各奔东西。如果拒绝反抗,我就先杀了你,然后自杀。”妇人为金钱所诱,又为利刃所逼,不再作声,任凭少年爬上身体胡作非为。 次日早晨,少年忽在自己住的舱中大哭,并对聚拢来的买办及诸客说:“我随身带了二百金,这些钱是我养家活口之资,昨夜全部失去,归无面目,只有求死了。”船上买办问:“你晚上睡觉锁门没有?”少年回答:“没有。”买办说:“银子必定被贼偷了。不知道银元上有没有标识?”少年说:“有。银元上都印有某钱庄的印。”于是买办对乘客说:“为了拯救此人,请各位协助搜查随身的行李。”乘客为了摆脱干系,证明自己的清白,都主动摊开行李接受检查。当来到妇人住房时,她神色慌张,坚决不同意检查。买办强行打开她的箱子,发现了打着印记的二百银元。诸客见了惊诧不已,妇人掩面大哭。这时一老叟走出人群说:“我住在此妇邻室,昨晚发生之事,听得一清二楚。原原本本讲述了一番,又气愤地责怪少年说:“你既诱奸女人,又诬人偷窃,心狠手辣,禽兽不如。”最后,众人商定,二百银元仍归妇人所有,并罚少年另拿二百元交给善会,以示惩罚。(陆德阳:《流氓史》) 除了这种诱奸以外,有些无赖之徒,还借捉奸的机会顺水摸鱼奸污妇女。清嘉庆十年,山东有土棍田二,与其父田坤、弟田三均性情凶狠,身上总是带着刀。有李麻与王振海之妻谢氏奸通,并借刘宋氏之屋姘居。王振海四处找不到妻子,就去恳求田坤帮助寻找。不久,田坤父子捉住了李麻、谢氏,田二就将谢氏带回家中奸宿,且欲霸占为妻。于是田坤出面逼王振海卖妻,给钱五千。王振海不敢违抗,只得应允。又有一次,田二知道庄驴之妻王氏与姚松奸情,就带刀前去威胁、要挟王氏,并强奸了她。(《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九,《户律婚姻·强占良家妻女》)
第五部分:流氓的组织及其团伙由分散的个体到群体的聚合
流氓群体与具有流氓行为的具体个人出现相互区别的现象,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首先,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能够提供脱离生产劳动者(如流氓)所依赖的基本社会生活物资来源;其次,社会依附关系减弱到一定程度,部分社会成员不再属于另一些人的私有财产。只有如此,我们所界定的流氓才能以其相对自由的身份及行为闯荡社会,并能在社会上生活下去。应该看到,社会结构关系的急剧破坏与重新组合,是早期流氓产生的基本条件,而中国历史上某段时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如农奴制)则大量削减了流氓的数量;第三,作为只对一般社会秩序进行冲击的群体,流氓的产生与存在还依赖于某种程度的社会环境,包括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增加,商品生产发展及城市的产生等等。城市的出现是流氓由个体到群体不可或缺的条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流氓群体愈来愈倾向聚合于城市之中。 流氓社会群体的出现正是我们分析其组织状态的基础。任何一种社会行为活动,其内部行为主体之间必然存有一定的相互关系形式,根据这种关系形式,可将其进行分类。具体到流氓而言,我们将其分